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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二

车辆管理制度二

执法总队担负着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及“扫黄”“打非”的重要工作,车辆管理是后勤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总队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总队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总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总队指定地点停放(市广电局院内)。

(七)总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收取费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总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总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三、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主城区范围内出车(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实行包干定额补助。

(二)停车、洗车费实行单车核算,每辆每月停车、洗车费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总队领导使用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四、安全行驶管理

总队所有驾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总队有关规定。在行车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负有责任,驾驶人员或用车部门须在当天报告综合处,由综合处配合处理善后事宜,如有隐瞒或私自解决事故者,将加倍处罚。

(二)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员应扣除全年安全奖。

(三)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全部损失,并扣除当月驾驶补贴和全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还将作行政处罚。

(四)如因饮酒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和总队制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的,由驾驶人员全额赔偿损失,并作行政处罚。

(五)如当年连续发生2次负全部责任事故的,且每次损失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驾驶人员将取消驾驶资格,部门负责人将承担管理责任,扣除当月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