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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中央在**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单位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对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严格限制、从严管理、公开交易、收益调节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拔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六条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以解决本单位生产、科研、办公和住宅困难为前提,有利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发项目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在**中央单位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二)开发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列入本年度在**中央单位土地利用计划;

(三)申请使用土地须具有土地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利用的土地,应属于已列入**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不便整体规划利用的零散用地、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后调整出的土地,或其他特殊情况用地。

第七条在**中央单位申请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经国管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开发建设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四)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确实不可分割及特殊项日用地,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经国管局批准同意后,开发申报单位凭国管局批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第九条开发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国管局报送开发申请等书面材料,无特殊情况国管局应存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十条在**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用途变化并取得收益的,均进行土地资产收益调节。

第十一条土地资产收益以双方交易总额(交易合同)或房地产评估总值(现状评估值并参考规划评估值)为基数.行政事业单位按20%征收,企业单位按10%征收。

第十二条土地资产收益由国管局代收,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办法规定办理缴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资产收益资金专项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房、中央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的购建以及其他建没用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在**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国管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