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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保障责任制制度

城市住房保障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冀政〔**〕95号文件和市政府邢政〔**〕30号文件精神,强化目

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各县(市、区)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

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县(市、区)长、管

委会主任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出台关于完善和

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制定廉租住房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考核

、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当年度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金,将符合保障条件的

城市低收入家庭确实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实按照国

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和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筹措保障资金,并

将保障资金在下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实施程序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核程序予以认真审核,在

规定的时限内将做出的有关决定按制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登记的,还应说明

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事项及时予以公示,并对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对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方式。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

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予以处理。

(四)廉租住房动态管理情况。建立统一、及时、准确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了城

市廉租住房档案;档案的内容及时更新,时限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全部实现电子化,数据完整;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维护、更新及上报,满足管理、查询、统

计分析的需要。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实施、优惠

政策落实、建设标准控制、销售和交易的管理情况。

(六)旧住宅区改善工程进展情况。旧住宅区改善工程政策、计划制定及工程进展情况。

(七)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情况。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原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

),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设置房产管理局的

县(市)要在现有的管理部门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住房保障管理科(室

),并明确其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配备与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并设立对外办事窗口。

(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县(市)财政负担经费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缴

存覆盖、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否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资金安全情况。

第五条对各县(市)的考核,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采取

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条件、项目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对各县(市

)住房保障工作做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

以下(不含95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

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市)。

年度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评分具体的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各县(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考核前,各县(

市)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八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

组织部、各县(市)委和县(市)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在安排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时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

资金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