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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

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

为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就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履行义务。

目前,我国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不但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新《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

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并将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按照在次月七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缴交扣缴的税款。

三、由财政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财政拨付工资部分与本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补贴、津贴和奖金(包括以其他名誉对个人发放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合并登记入帐,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门和单位,由县地税局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该单位次月的工资。

四、金融、保险、供电、电信等省、市驻县单位和县属自收自支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征管法》和以前制定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进行检查,对凡是未按《征管法》规定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必须严格按新《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地税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