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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规定

农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落实村庄建设规划,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杜绝违规审批,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全乡《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规定》,望切实遵照执行。

1、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房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事,规划之外的建房一律不予审批。

2、坚决杜绝侵占基本农田。农户建房要充分利用废弃地和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和不占耕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行为。

3、严格执行《公路法》相关规定。在距离村乡道5米、县道10米、省道15米、国道20米的范围内一律不准建房。

4、坚持整齐划一的原则。在规划内建房,屋与屋之间间距合理,屋向必须与道路方向平行一致,严禁因风水迷信导致屋向与层高杂乱无章,参差不齐。

5、严格审核建房资格。本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新建住房:①确实无住房且未出售过农村集体土地住房的;②多子女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③原宅基地被征用、实施村乡规划和土地整理需搬迁、因灾损毁需新建的;④迁入的农业人口,已履行村民义务且承包土地,原籍无宅基地的;⑤39岁以下村民新建住宅要符合计生政策,在计生办开具证明;⑥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6、严格审批程序。①凡需建房的农户,首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建房户申请,充分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初审,签署是否报批的意见;②国土所和城建站接到村民委员会报批的建房申请后,在7日内必须派人到建房户现场踏勘调查,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③村、国土所、城建站对农户建房进行初审和复审后,报乡政府分管城建国土的负责人和乡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由国土和城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颁发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⑤建房户获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之后,由国土城建部门现场放样后方可动工建房。在建房过程中,村和国土所、城建站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7、严厉查处违章建房用地行为。对违反本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路法》相关规定建房的以及未经国土、城建部门审批无证建房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乡政府将组织公安、司法、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8、严肃工作纪律。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村干部知情不报,或建房未发证,造成事实建房的,要给予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且个人和集体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国土、城建及有关责任单位不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或接到村报告不及时组织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要向主管部门汇报建议给予行政处分;问题特别严重的要建议调离本单位。对于部门乱收费问题,在省、市、县农负检查中出了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部门足额退还给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