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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意见

教育局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甬党[20*]17号和甬政发[20*]150号文件精神,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开展被征地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是转变被征地人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必要手段,是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的重要环节。针对我区被征地人员人数多且普遍缺乏职业技能,就业竞争能力弱的现状,在全区全面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务之急。鉴于被征地人员文化层次差异较大,情况复杂,居住相对分散,组织培训难度大,因此,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行使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整体协调。力争通过3—5年时间,使每一个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人员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一门以上的实用劳动技能,并努力促进其就业。

二、建立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网络

区职业技术学校要发挥培训工作的主导作用,各镇乡成人学校要发挥就近办学方便学员的优势,积极组织被征地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同时,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共同参与被征地人员的培训。凡镇乡能落实培训机构的,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与各镇乡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有培训条件的社会办学力量,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也可签订协议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各镇乡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被征地人员参与培训自觉性的教育,广泛宣传被征地人员参与培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化大力气做好被征地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被征地人员的培训以村、社区为单位报名,经各镇乡审核并汇总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具体培训方案。年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镇乡组织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对组织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三、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提出年内开展创业、职业技术类、社区服务类和其它各类培训的具体科目,而后根据报名情况,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要针对被征用人员的不同素质、不同条件进行分类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差的人员重点开展以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实用技能培训;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培训,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集中组织举办创业培训。

要根据本区的发展规划、招商情况等,实施带有超前性的“定向型”培训,使培训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指导定点培训基地加强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了解劳动力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把就业岗位采集与职业培训紧密联系起来,开展“定单式”培训。要面向异地就业或劳务输出对技术性职业的要求,开展“输出型”培训,特别是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培训。

四、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的政策规定

凡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且列为按月计发待业生活费的,必须先参加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择业观念、创业意识、国家相关政策和就业途径方面的短期培训,经培训后才可享受待业生活费,并发给《*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或《*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视同其已就业,不发放待业生活费。对享受待业生活费的原被征地人员,目前年龄男在40周岁以下、女在35周岁以下的,在二年内也需参加上述培训。

所有适合招工条件段年龄(男16-40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除病残者外)在领取待业生活费后二年内均需参加一门以上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技术合格证书。未达到的停发其待业生活费,待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证书后,方可恢复发放,但其停发期间的待业生活费不予补发。

五、职业培训经费和优惠政策

为了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增强被征地人员的劳动技能,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减免和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一)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补助具体标准:

1、被征地人员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发证前短期培训,除免全部培训费外,再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贴;

2、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3、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人员(含同一户口中两人及以上均为被征地人员)及单亲家庭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4、对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6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1000元。

5、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一般性技能培训并获《*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获《职业资格证》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6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800元。

6、对参加培训周期一次性在25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600元。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用工信息定期确定公布。首批实行生活费补助的工种为车工、推销员、装配钳工、铣工、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床操作工、维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中式面点、服装制作等。

(二)具体补助办法:

对于参加就业前发证培训的,其生活费补助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委托各镇乡成人学校在其学习结束后发放;对于参加专业岗位培训的,由定点培训学校在其培训结束后向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报送培训名单,经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审核后,向培训学校一次性拨付培训补助费;对于参加专业岗位培训且申请生活费补助的,由培训学校预先向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报批,经同意后进行培训。

六、积极开展被征地人员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

劳动就业部门要将培训合格学员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资源库,及时做好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工作,免费推荐就业,并定期组织职业中介机构向被征地人员职业需求信息。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劳动力市场开设被征地人员就业专场,努力促进其就业。同时,鼓励社会职介机构介绍被征地人员就业,对于介绍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有成绩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