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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促进就业工作意见

市政促进就业工作意见

落实培训政策,提高创业能力

鼓励创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已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给予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被评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委〔2009〕3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培育创业典型,强化示范带动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获得“市创业基地”称号的创业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发挥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市创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服务

构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开展创业型镇(街道)创建活动,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经市级相关部门考评认定,获得“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镇(街道),由当地财政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强创业指导服务队伍建设。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搭建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开业帮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多形式开展创业宣传活动,通过举办项目展示、政策咨询、典型宣传、专题研讨等活动,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创业宣传和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