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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执法督查规范意见

市政执法督查规范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和全会精神,实现“四大跨越”、争创全省“最靓丽、最清洁、最幸福”高品质中等城市,提供优良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查前审批和查后报告制度

1、各执法部门需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任务,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申报(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实施检查的单位和科室、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组带队领导及人员组成等内容。待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审查批准后,开具《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2、执法检查部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是否存在接受企业宴请、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和接受企业馈赠等情况。同时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存档,并建立检查台账档案,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根据企业调查反馈情况不定期对执法档案进行检查。

3、如遇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市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等特殊情况,可先行检查,但事后应在5个工作日补办有关手续,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报告检查的有关情况。

二、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

4、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消防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外,每月6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经营“安静日”,任何部门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三、推行联合捆绑检查制度

5、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到同一企业进行内容相关联检查的,要明确由1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防止多头检查。

6、同一单位的机关科室和下属分局(所)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互相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检查。

7、同一执法部门的各个科室对同一企业均有检查、收罚职能的,应在同一时间联合检查、收罚或开展有关工作,严禁多头轮番检查。

四、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8、实行“亮三证填一卡”制度,“三证”是指《执法证》、《收费(罚没)许可证》、《赴企业检查许可证》;“一卡”是指《企业负担登记卡》,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主动出示“三证”,检查中如实填写“一卡”,并双方签字,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9、检查结束后5日内,执法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执法检查后未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的,不得就此实施行政处罚,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现象。

五、严禁随意对企业进行处罚

10、执法部门对于一般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应执行首次告知不罚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确应处罚的,一律按低限处罚,并告知处罚依据,同时指导被处罚对象进行整改。

11、执法部门确需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辛政办13号文件要求,必须报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研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备案。

六、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12、检查期间,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强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一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和个人的宴请,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和个人的任何馈赠和报酬,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13、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收会费和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收费培训。确需开展联谊、培训等活动的,必须由承办单位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4、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禁止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七、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15、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执法检查档案、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明查暗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协调和监督,全面掌握各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每个季度对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汇总,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八、建立快速投诉查处反馈机制

16、市纪委、市监察局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网址、短信投诉平台、设置优化环境举报箱等方式,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力度。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等组织处理;对党纪政纪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