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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改造实施方案

乡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外的旧村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思路和原则

政府主导:坚持县政府主导,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实施。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在乡镇政府组织下,依法履行村民主程序,经乡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并在乡镇政府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实施。在县政府批准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

村民自愿:实行“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村民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须达到95%以上;第二轮征询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户须达到95%以上。两个方案必须依法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表决通过,乡镇有关人员要现场监督并出具证明。村民回迁区域的土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研究选择。

优先回迁:优先建设回迁楼,确保被征收人及时回迁。村委会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作启动前,补偿安置回迁房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以确保拆迁和回迁的顺利进行。

稳中求改:妥善处理稳定与改造发展的关系,将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对存有重大稳定隐患的村,短期内不能处理解决的,不得进行改造。

改造准入条件: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满足条件并经县征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1、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坚持企业资质与出让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协调一致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改造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意向开发企业应具有Ⅳ级或暂定级资质;在10到15万平方米的应具有Ⅲ级资质,15到25万平方米的应具有Ⅱ级资质,25万平方米以上应具有Ⅰ级资质。

2、具有成功实施城中村改造或房地产开发的经验,并提供成功范例等相关资料证明。

3、具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5000万元一次性打入与乡镇政府设立的账户,实行乡镇政府、村委会、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管,作为村民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先期投入,以及回迁房和集体设施建设。

三、工作程序

(一)改造程序

1、村申请

(1)村两委人员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2)95%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

(3)95%以上住户签字同意的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

(4)未签字户的材料(内容包括:户数、比例、原因、处理方案、姓名及电话等)。

(5)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乡镇预审

(1)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会议记录;

(2)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3)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3、县征收办审查

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对乡镇和村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进村入户、座谈征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其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制定改造方案

县政府批准改造审查后,意向改造城中村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项目四至位置、占地面积、房屋调查表、村庄现状图。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建筑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面积及配建水、电、暖、排水、燃气、道路、通信、信报箱、垃圾中转站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

5、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

6、村集体资产保障方案。

7、渣土处置方案。

8、建设和回迁方案。明确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数、总建筑面积户型分布,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上。

改造方案经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可行后,由乡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