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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强化基层统计意见

市政强化基层统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石,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提升统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基层统计机构和广大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国正在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统计四大工程),对统计工作尤其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目前我市统计基层基础仍然薄弱,存在着在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经费不足,任务与力量不匹配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国家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从推进统计改革,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

(一)强化县级统计机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高新区、北湖新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县级统计部门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文化产业、节能减排、普查中心等统计工作,补充相应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要求,切实抓好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适应企业一套表改革后统计工作重心下移、统计管理要求提高的需要,足额配备统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承担和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建立统计工作网络和统计调查制度,安排必要的统计力量,认真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发区(园区)内统计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主要负责人享受中层以上待遇,派出制管理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可纳入本级乡镇(街道)干部管理、调整范围,享受本级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干部待遇和权利。

(三)夯实村级统计基础。村(居)应至少明确1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规模较大的村(居)要增设统计协管员,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统计人员专职化,并确保人员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各类统计调查网点要按照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要求配齐辅助调查员。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加强村(居)统计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督促做好统计工作。

(四)抓好企业单位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统称“三上”企业)以及纳入联网直报的服务业重点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内部各专业的统计工作,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变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同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法定报表要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做到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据不错。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责。

三、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强化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担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及人员,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商务、邮电等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部门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二)完善统计报表制度。要按照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积极推进全行业统计调查与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应与统计系统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统计调查任务。

(三)建立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并对本部门主要业务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联审机制,统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定期召开数据质量联审会议,综合评估本级主要经济社会数据。部门的全局性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要事先与统计部门协调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

(四)加强工作考核。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考核、评价要求,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统计工作履责情况考核。

四、突出抓好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一)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统计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真实可信、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动态更新维护制度,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如实反映全市调查单位现实情况。

(二)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网络化建设列为工作重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切实保障国家、省、市、县、镇五级计算机网络运行通畅。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推进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督促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熟悉网络操作的业务人员,统计报表实行联网直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现代化。要建立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快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建设。按照《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动态管理。凡统计部门在审核涉及“三上”企业的产品、数据认证等事项时,要求申报企业应是一星级及以上企业。加大星级企业扶持,对获得星级以上的优质企业,金融部门在同等条件下适度给予授信支持,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给予相应的产业政策支持。

(四)努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统计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统计人员轮训制度。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

五、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坚实统计保障。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基层统计经费。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级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对于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予以适当调整。

(三)依法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努力做到应统尽统,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统计调查对象要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各级宣传部门及主流媒体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协调配合,建立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