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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精选

刑事立法技术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第1篇

一、空间:维广度

刑事立法技术的空间维度,指刑法制定过程中所触及的领域范围。一般而言,刑法作为一种最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具有民事处罚、行政处罚乃至道义惩罚等社会调控机制之后盾的性质,所以,它所涉及的面极为广泛。假若刑法不能触及某一社会领域,那么在该领域肯定会发生较大的混乱局面。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当航空器没有出现时,自然谈不上对它加以规制;而当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航空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时,这就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空间,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屡演不绝,因而,刑法就由此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刑事立法技术空间维广,通俗地说就在于刑法空间要不断拓展,达到与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一致的程度。它体现着犯罪化的领域和空间。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两种互相冲突的刑事政策思潮。目前在国外,反对犯罪化的浪头很高,但是,根据我国社会现实生活的实际和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都有其必要性,所以,“我国新刑法典的创制,应该循着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但着重犯罪化。”(注:马克昌、李希慧:《完善刑法典的两个问题》,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这种观点在刑法典修订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修订刑法典新增罪名约有100个左右,如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同时,由于条文更为准确,并取消了类推,废除了口袋罪,所以在这些方面缩减了刑法的适用面。不过从总体上讲,刑法的适用空间扩大了。修订刑法的这种作法值得肯定。

但是,刑法技术的空间维度并不充分,一些应该而且可以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被犯罪化,如期货交易中的犯罪,早就有学者对此提出立法主张(注: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但刑法典修订中对此熟视无睹。是不是说期货交易中不存在严重危害行为呢?否,看看1999年12月25日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不用过多加以解释就可有所感悟。

刑法技术空间拓展不力的原因在于,我们将刑法适用面与刑法疏密度搞混淆了,将刑罚轻重与刑法疏密也搞混淆了。刑法适用面的广度并不必然表现为刑法条文的增加,但是就某一具体范围而言,刑法适用面固定,假若刑法粗疏,那么其范围就大;假若刑法条文严密,那么其范围就小。如用精密的条文作空间广度拓展的努力,其广泛恐怕只能依赖于条文的增加了。而我们提倡犯罪化过程的要旨在于:宏观上拓展刑法空间,但不表明刑法对该空间事务要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刑法疏密与刑罚轻重是不同的概念,是在严与不严或厉与不厉之间作出选择。科学的做法,当然是严;人道的作法,必然是不厉,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技术,恐怕是我们所面临的最佳选择,惟其如此,刑法才得以确保社会的安全、秩序,并不背逆人权的保障。不过,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刑法永远不可能从社会得到满意的答案,它总存在缺漏,这是一种残缺的美。然而正是这种美的存在,才激发我们在技术上不断创新的追求。

二、时间:维稳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绝不会抱着“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这种态度。特别是刑事法律在更多时候都力求“垂范久远”;然而,社会总在不断前进,不断给刑事法律提出问题,所以刑事法律就要不断进行相应的更新,这是一种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79刑法颁布后,由于当时立法经验有限,而且后来又遭遇突如其来的社会形势变化,所以自实行次年,就被修改、被完善,直至持续到刑法典的修订。在这近20年时间里,应该说每一个特别刑法的出台都使立法者得到一次锻炼,其进步倒也可以看得出来。刑法修订时,也对79刑法的适用连续性作了最大限度的考虑。新刑法中413个罪名有五个来源:一是来源于旧刑法条文中的罪名,约有110个左右;二是来源于单行刑法中的罪名,约有140个左右;三是来源于附属刑法规范中要求“比照”、“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部分罪名约有40个左右;四是从旧刑法罪名中分解出近30个;五才是纯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而增加的新罪名,约有100个左右。(注:刘艳红:《新刑法调控范围之理性思考与启示》,《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另外,刑法修订时,避免过去的观念,“要求既打击现实性的犯罪,又在充分认识犯罪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预先规定许多已经显现或将出现的危害行为为犯罪行为,从而保证刑法保护功能能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注:林亚刚、傅学良:《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中国刑事法杂志》第39期。)所以从总体上讲,刑法修订时考虑到了稳定性。

然而,许多教训没有转变为经验,使得相应缺点再度暴露,致使刑法典修订后又被迫作出修订。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分别作出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通过)。其中,首先增加一罪——骗购外汇罪,其次为扩大主体,如将刑法典第190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扩大为包含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再次就是扩大适用情形,如将期货交易中的犯罪预以增补,等等。如果说这些修改是因为刑法典制订后发生了新问题,尚有原情,但是,单行刑法所增补的犯罪在刑法典修订前已经相当突出和严重了。这就充分暴露出刑法典在追求刑法稳定性方面存在的不足。

此外,刑法典的内容中有许多不利于稳定性的因素。由于有许多论述(注:仅以范忠信教授分别于1997年10月号与1999年6月号发表在《法学》上的两篇文章,《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和《再论新刑法的局限与缺陷》,就能有所认识。),在此,不再多谈。这诸多缺点,与79刑法有相似的命运,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三、均衡:维量度

刑法本身是一个大体系,在刑法体系内,涉及总则体系与分则体系;犯罪体系与刑罚体系。犯罪规范中存在一般规范与特殊形态规范之构造;刑罚规范中存在刑种之构造;刑法分则中存在不同客体形成不同种类的犯罪构造。这诸多因素只有均衡结合,才能使刑法保持协调。换言之,刑法的均衡状态是刑法体系完美的表现,也是刑法实现自由、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的形式的结构规律。刑法均衡,可大体解为罪与刑的均衡、罪与罪的均衡、刑与刑的均衡。

(一)罪与刑的均衡。要旨在于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刑,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修订刑法对该均衡有了创新和发展。如形式上从一般规制到犯罪规制进而到刑罚规制,体现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线索。在具体条文中,注意到禁止(命令)规范与惩戒规范的结合内容上,确立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模式。如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从重处罚,就是充分考虑具有该身份的人从事这类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应比一般人受更重处罚;再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因在于从犯较主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但是,刑法中罪与刑不均衡的现象也有一定体现。如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那么我们试问:1.为什么必须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呢?一次犯罪终身就要背上污点吗?2.依法条,隐瞒不报又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毕竟该条文缺少强制性规范,可以说这种致命弱点使其只能流于形式。另外,罪与刑不均衡在判处死刑的经济犯罪条文中很普遍。

(二)罪与罪的均衡。修订刑法关于罪与罪均衡的较大收获体现在:1.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加重,改变过去规定业务过失犯罪受到较普通过失犯罪轻的刑罚的做法,不仅与国际潮流相吻合,而且真正体现出了两类犯罪的价值。2.在刑法中,体现了生命的必要尊严,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处罚较不涉及人身权的犯罪的处罚重。3.注意到玩忽职守罪的特殊危害,对其处罚加重的趋势也很明显。但是,罪与罪不均衡现仍然突出。如业务过失犯罪,尽管其处罚加重了,却并没有完全改变对它处以比普通过失较轻刑罚的传统局面。还如刑法第267条之抢夺罪与第268条之聚众哄抢罪,同样之情节,对前者之个人与后者之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规定似同非同,但是,后罪所体现的恶性大,然而处罚轻。这种罪与罪之不平等现象在相邻两条如此,在相隔几章几节就更多,如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者孰轻孰重,在此难以讲明,然而刑罚却有明显差别,实则令人费解。

(三)刑刑均衡。刑刑均衡体现为确定刑罚的比例。刑法修订中,大胆采信罚金刑,值得称道。但是刑刑均衡中,只要我们对各个刑种的优劣有了理性认识,就可以认为,修订刑法对罚金适用态度仍然十分暧昧,既爱又怕。爱它的优点,怕它适用招惹非议而非它的缺点。所以罚金刑适用的比例不大。再就是重刑化倾向所导致的无期徒刑、长期徒刑比例较大。这些从整体上让人觉得刑罚还没有摆脱报复性质,仍停留在科学门槛之外。

刑法体系的均衡必须依赖理性,这在刑事立法中普遍受到忽视。现在,在我国刑法制定中,经验作法较为盛行,许多规范的出台并没有通过严密科学的理论分析,而单纯凭借过去的经验。如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这的确势在必行;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消费结算体制尚未为预防洗钱犯罪提供必要社会物资背景,或者说在我国,犯罪分子根本无须通过洗钱,就可以将它使用,亦即犯罪分子没有必要将“赃钱洗净”就能挥霍与投资。再如,死刑到底能不能有助于预防犯罪呢?国内尚没有学者从实证角度对此做过专门调查研究,因而认为死刑能预防犯罪的观点仍是出自经验的结论。刑事立法的技术科学化,必须要求理性与经验并行采信,绝非完全不讲理性,而理性认识,一方面要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两者双管齐下,才能有助于理性升华。

四、规范:维精度

刑法条文精确与否,是最为明显的刑事技术发达与否的标志。条文精确,用语明晰,逻辑严密是其最高境界。这既利于司法操作,也有利于人权保障。

79刑法在这方面表现出的弱点有:(1)用词不够准确;(2)用词不合逻辑;(3)条文表述不够确切;(4)条文过于简单,等等。(注:马克昌:《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法学评论》1989年第2期。)由于这些缺点,以致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作出大量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甚至于产生了立法效果。在97刑法中,这些缺陷在相当大的程度内得以矫正。如79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97刑法就取消惯窃罪,将多次盗窃仅作为定罪情节,而且将盗窃罪单独作一个条文;同时,第265条将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的特殊对象加以规制,使之更为具体。

然而79刑法中的这类缺陷并未全面得以修正,它在修订刑法中仍然占据很大成份。如修订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的规定。但转化犯的前提必须构成犯罪吗?依立法原意,似乎不以前行为构成犯罪为要件;参考抢劫罪之规定,似乎也不应要求前行为构成犯罪;比照域外立法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8条事后强盗罪规定:窃盗后为防止所得之财物被取回、避免逮捕或湮灭犯罪痕迹,而施行暴力或胁迫者,以强盗论。也不曾明确要求前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第269条不应规定前行为构成犯罪。

不仅如此,79刑法中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之类用语大量充斥在修订刑法中。尽管这种规定与我国的法律体制有关系,尽管这种规定有利于适应形式。但是,无论如何,作为刑法,还是应做得明确一些。惟其如此,才能不伤刑事立法的自由价值取向和人权保障机能。

五、适应:维实度

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其生命力体现于它能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执行。当然,刑法规范从总体上讲都可以在现实中得到实践。但是,是否每一个刑法条文都具有这种生命力呢?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立法技术上不成熟,某些刑法条文不具备适应性的现象是存在的;它不仅存在于79刑法,也存在于97刑法中。以预备犯为例。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总则规定。它意味着预备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分。然而,这种规定根本不现实。以故意伤害为例,司法机关立案标准是重伤或轻伤,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是轻微伤。在没有构成伤害的事实时,没有任何机关立案处理该案件,更不用说以刑事案件立案。再如,以伪证罪为例,行为人准备作伪证,事先,他写好了假证词。但凭这能定罪吗?显然不可以。所以与其将预备犯处罚规定在总则中,倒不如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在分则条文中加以规制。对于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与预备犯相同。

从现实出发,将对这些特殊形态的犯罪加以处罚的规定与过失犯作同一对待,应是可行的。而且国外立法例也作如此安排。如日本刑法典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是未遂犯。”“未遂犯的处罚,由各本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减轻刑罚。”德国刑法典除对重罪的未遂一律处罚外,轻罪的未遂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有些规定,由于与立法背景存在差距,也难以实施。(一)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笼统,致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利应受何种程度的限制难以确定;(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之单位主体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不合实际,如考虑严重不负责任之事实与它所造成的后果,就不必限于“故意”的主观罪过。(四)第九章渎职罪分得过细,不具有主体概括性,容易形成冲突。

六、扬弃:维力度

刑事立法过程,包含对不合理因素的剔除,对合理刑事手段的大胆吸纳。在此看来,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还有很远路途。以下仅以管制刑之存废和法官立法形式之认可作简要说明,以期待大家的注意。

(一)关于管制刑的存废。尽管管制刑为我国独创,但在我国刑法制定过程中曾围绕在刑法中应否保留这种刑罚进行过争论。在争论中,管制的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尽管许多学者对于管制的改进提出了中肯意见,但是,其心态恐怕还是因为,管制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独创,将其摒弃于心不忍。事实上,管制除了具有可为缓刑所替代的人身自由限制性质外,尚具有缓刑所不具备的最大弊病,即管制的保障手段缺失,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不接受考察,司法机关往往也无计可施。但若缓刑犯不接受考察,则面临被执行监禁之苦。因而,在管制弊多利少且可为其他刑种或刑罚执行方法替换之前提下,就毫无继续保留的必要。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第2篇

具体解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

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这一行为以及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应将这一行为进行否定,或者及时进行补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们将其定义为违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后果。有很多行为都在《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以及《鉴定规则》中被注明是禁止发生的,一方面要通过实体法进行禁止,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意义角度予进行否定。当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已经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方法,但上述问题而给鉴定工作导致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不足之处

对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侦查活动和行为,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基于侦查活动特点,做出以下规定:第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鉴定工作往往是非公开的,所以在侦查活动中侦查行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对见证人开放的,而见证人或者被搜查人员及其家属,对于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搜索、物证、书证的扣压过程,法律尚未允许其可以行使监督权,当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况下也是没有鉴定在场权的。第二,鉴定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见证制度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一)完备违法实施的程序性的最终后果

若只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自身进行自律是不能够完全解释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法律程序的遵守的,这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制约鉴定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他们的违法行为给鉴定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在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完善的时候,需要添加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义务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直接使程序性的后果受到制约。当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鉴定之后,未及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就需要及时的依法补正。

(二)建立完善法律责任制

西方国家有种说法就是“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所以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员能够认真地对相关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并且强化研究相关的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极少数鉴定人员利用职能和知识谋求私利,因工作不负责导致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等,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边的法律责任具体含义应包括,由于自己的失误,行为人直接导致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或者物的损毁,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结果的公正、科学、可靠,解决存在鉴定程序中的弊端,增强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同感,笔者认为监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使用的方式可以进行如下划分:1.辩护律师可以介入一般的案件鉴定过程中。2.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或其聘请的技术顾问能够有限度地参与。3.确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见证人制度。

小结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文指委、办的具体指导下,积极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全力践行“司法为民”要求,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教育活动,以素质促公正、向管理要效率,努力实现文明建设与人民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各项审判的不断进步,赢得了各级领导和辖区群众的好评。

我院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的队伍。多年来,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宗旨,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各类案件结案从六年前的八百余件上升到近年的一千三百余件,结案率从六年前的87.4%提高到近年的95%,上诉率、发回及改判率逐年下降。曾于1994、1995年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并被评为省政法系统一学双争先进法院;法制宣传调研工作自1995年连续10年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称号。1999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2003年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的政法集体。近五年来,5个中层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3名同志先后荣立二等功,11名同志先后15次荣立三等功,8名同志先后被评为本区优秀共产党员,15名同志被评为省、市、区政法系统“双争”活动先进个人。2004年初,我院被市信访局评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院政治处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政工部门。原创:在去年全市各基层法院目标管理位次考核中,获得四区第2名、全市第5名。

截止2005年11月3日,我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383件,审(执)结1154件。我院也连续第十一年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先进集体。

一、院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近年来,在区委、上级法院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特别是经过“三讲”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组进一步认识到,能不能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开拓、作风过硬的坚强核心,是法院队伍能否有一个好风气、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能否真正实现的大问题。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认真贯彻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坚持把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在“创建一个好班子”上做了不懈努力。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为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决策水平,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坚持了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同时能自觉抓好业余学习。党组要求每个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并在每年的全院目标管理方案中规定,每个院领导每年要完成两篇2000字以上的业务论文或调研文章,这些要求都得到了较好落实,如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中兴同志,带头参加学习、抓好自学,并多次在干警大会上讲授业务知识、交流学习体会,受到了广泛称赞。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认真执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开支、重要工作部署、干部调整任免、干警福利事项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做到平时积极开展谈心活动,相互沟通,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2003年,党组书记王建夫同志就对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班子成员要在学习、工作、纪律方面率先垂范,哪里有困难,哪里艰苦,哪里有大案要案或重大问题需要解决,那里就应该有院党组成员的身影。要把大家凝聚在院党组的周围。第二,要一级抓好一级、管好一级,从小事做起,从小事抓起。必须树立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硬作风。第三,要联系群众,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开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大事要讲原则,小事要讲风格,做到一个声音对外。他提出,领导者的权威是在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要以自己的人格力量、真实水平、切实政绩感召和影响大家,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承担一定的实际工作,副院长每人每年办结案件不应少于12件。这些要求和目标已经实现,院领导班子成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干警的真心拥护。班子形成了讲团结、守纪律、集思广益、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

二、抓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核心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来源于具有高素质的法官和高质量的审判。我院党组始终把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当作根本来抓。坚持学习制度,把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作为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水平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首先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对司法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每当重要文件下发后,都能及时组织学习,让大家掌握领会上级精神,了解时事动向。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们及时做出安排,多方查找资料,大会做了宣传,收到较好效果。

其次是组织落实好各项系列教育活动,2004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落实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公正司法树形象”、“向任长霞、王玉清学习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一系列教育活动,还结合审判实际,开展了“红旗渠”杯办案竞赛活动。在这些学习教育活动中,党组副书记郭中兴、纪检组长王跃进等领导同志亲自登台讲课,反映良好。为保证教育效果,我们要求各部门做好考勤和记录,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集体学习要有讨论、有总结,个人自学要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要上交学习体会文章;庭务会记录本、个人学习记录本由政治处不定期抽查。

第三,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1、认真开展未成年人“三理”教育和“三和行动”。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的现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组织我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到辖区小学上法制课,加强对未成年人伦理、生理、心理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我院还组织刑事审判庭和少年庭审判人员定期回访服刑人员,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思想动态,配合劳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教育、挽救工作。在今年夏季,为节约能源,我院以党总支名义向每位干警发出倡议书,争做勤俭节约的模范。我院还不断加强对家属院的管理,选出以我院退休老院长何业海等组成的家属院管理委员会,开展好以“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的“三和”行动。2、组织全体干警到看守所参观监舍,组织党员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向每位干警家属发出廉洁自律监督倡议书。3、组织干警观看革命专题片《红色家书》。4、组织全体干警为残疾人、下岗职工、失学儿童、小学危房改造等捐款累计约2万余元。5、在今年夏收时节,积极开展帮扶麦收活动,积极为彰北街道办事处方北营村联系收割机一台,并支付了费用。

在抓好政治教育活动的同时,我院还注重在提高广大干警业务素质方面下工夫,积极组织同志们参加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业务课等多种形式的在职业务学习,副院长郭中兴和当过电大老师的书记员李松为大家讲的业务课深入浅出、联系实际,使大家印象深刻。截止目前,我院41名审判人员,已有40名达到法律大专(含专业证书)文化层次,已有32名获得本科学历或经过专项培训,分别占97.6%和78%。

三、开展争创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创建文明庭室

为使文明建设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制,浓厚争先创优氛围,以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完成审判任务,我院党组自2003年起开始开展争当办案能手和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即:人人讲先进,个个学先进,人人争当办案能手,庭室争当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开展原则: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活动开展3年以来,全院已有18人次被评为办案能手,2个业务庭被评为办案能手集体。我院还开展了院长带头办案的活动,每人每年办案12件。2003年机构改革后,审判人员比过去减少9名,一线办案人员仅有20余名,大家努力工作,人均办案数量反而超过以往任何一年。如两个民事审判庭6名审判员,结案数都超了百件。

四、严格管理、凝聚人心,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付诸实施,是实现法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之一。为把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切实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内外形象,我院紧密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的50余项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补充和修改,让全院干警反复讨论,制定完善了以党组工作、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纪律监督和司法行政保障分类的一套规章制度,共五章90项,其中审判管理43项,并集结成书,每位干警一本,形成了“事事有规则,人人有责任,时时有控制,环环有考核”的司法管理氛围。这些制度经过试行证明是科学实用的。

为了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发挥规章制度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期效应,防止一阵风,我们首先要求大家牢固树立制度意识,遵章守纪一丝不苟。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专门进行了全员参加的规章制度知识考试。其次是明确责任。把落实制度的职责分配到各主管领导和综合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三是严格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任一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问题。院领导多次亲自检查开庭着装、政治业务学习和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其四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组成员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其五是严格惩戒措施,起到警示作用,制度试行以来就有6名工作人员因点名未到,上了曝光台。落实各项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套规章制度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已经较好地促进和保障了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使我院的面貌涣然一新,院里院外环境整洁,接待当事人文明,开庭着装整齐统一;开庭接听电话、随意走动、和当事人争吵的没有了,在办公室开庭的少了,迟到或早退现象基本杜绝了。同时,广大干警学习、研究审判业务的气氛浓厚了。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三大文明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近年来,我们把如何建设法院文化当作深入研究和实践的课题,在建设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上做文章、下功夫,举办过演讲会、原创:文艺演唱会和各类比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近年来,我院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力度大、投资多、收效好,可以说红红火火。2004年、2005年,我们连续举办了两次趣味运动会,与市热电厂联欢举办了庆祝“七一”文艺晚会;我院还积极组队参加了每年全区举办的庆祝国庆系列活动,获得了全区的组织奖。我院篮球队能征善战三次与友邻单位比赛。这些活动生动地体现了我院干警团结一致、奋勇争先的团队精神,也启发着我们更好地建设法院文化的思路和勇气。院党组领导对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十分重视和支持,党组书记、院长王建夫同志亲自选择运动会项目,亲自举旗执哨,担任本院拔河比赛的裁判员;常务副院长郭中兴同志亲自担任篮球队长和主力队员,他的矫健身影经常出现在训练和比赛场上。为了培养全体干警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优秀的团队精神,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集体活动,如组织全体干警到党的教育基地南街村参观学习,通过参观,使大家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这些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干警的文化生活,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宣传调研工作对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推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院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出台了专门文件,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13名专兼职通讯人员和全年各庭室宣传调研工作任务和责任,使我院宣传调研工作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去年6月11日,人民法院报以专版形式刊登了我院先进报道,并全文刊发了王建夫院长撰写的〈转变工作作风争创一流业绩〉的文章,社会反响良好。截止到今年11月底,我院已在部级、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79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五、抓好窗口弘扬先进做好便民利民措施

院党组把立案工作、信访工作和执行工作作为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文明窗口”来抓,筹措资金建成了全市法院第一家规范化的立案大厅,安装了大型电子显示屏、电脑、打印机,统一更换了办公桌椅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对普通案件的立案实行流水作业,为当事人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了立案工作公开、文明、高效、有序地进行,充分展示了法院全面实践“三个代表”便民利民的崭新风貌,原来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得以改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告状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现在在立案大厅可以看到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便民利民的服务设施,统一着装的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进入立案大厅可以看到电子屏幕上五个鲜红的大字:“为人民服务”,滚动打出的排期开庭公告和向人民群众的公开承诺,使来院诉讼的当事人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能感受到司法为民在这里的具体体现。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第4篇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部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文指委、办的具体指导下,积极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全力践行“司法为民”要求,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教育活动,以素质促公正、向管理要效率,努力实现文明建设与人民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各项审判的不断进步,赢得了各级领导和辖区群众的好评。

我院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的队伍。多年来,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宗旨,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各类案件结案从六年前的八百余件上升到近年的一千三百余件,结案率从六年前的87.4%提高到近年的95%,上诉率、发回及改判率逐年下降。曾于1994、1995年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并被评为省政法系统一学双争先进法院;法制宣传调研工作自1995年连续10年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称号。1999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2003年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的政法集体。近五年来,5个中层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3名同志先后荣立二等功,11名同志先后15次荣立三等功,8名同志先后被评为本区优秀共产党员,15名同志被评为省、市、区政法系统“双争”活动先进个人。2004年初,我院被市信访局评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院政治处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政工部门。在去年全市各基层法院目标管理位次考核中,获得四区第2名、全市第5名。

截止2005年11月3日,我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383件,审(执)结1154件。我院也连续第十一年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先进集体。

一、院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近年来,在区委、上级法院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特别是经过“三讲”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组进一步认识到,能不能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开拓、作风过硬的坚强核心,是法院队伍能否有一个好风气、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能否真正实现的大问题。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认真贯彻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坚持把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在“创建一个好班子”上做了不懈努力。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为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决策水平,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坚持了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同时能自觉抓好业余学习。党组要求每个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并在每年的全院目标管理方案中规定,每个院领导每年要完成两篇2000字以上的业务论文或调研文章,这些要求都得到了较好落实,如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中兴同志,带头参加学习、抓好自学,并多次在干警大会上讲授业务知识、交流学习体会,受到了广泛称赞。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认真执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开支、重要工作部署、干部调整任免、干警福利事项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做到平时积极开展谈心活动,相互沟通,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2003年,党组书记王建夫同志就对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班子成员要在学习、工作、纪律方面率先垂范,哪里有困难,哪里艰苦,哪里有大案要案或重大问题需要解决,那里就应该有院党组成员的身影。要把大家凝聚在院党组的周围。第二,要一级抓好一级、管好一级,从小事做起,从小事抓起。必须树立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硬作风。第三,要联系群众,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开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大事要讲原则,小事要讲风格,做到一个声音对外。他提出,领导者的权威是在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要以自己的人格力量、真实水平、切实政绩感召和影响大家,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承担一定的实际工作,副院长每人每年办结案件不应少于12件。这些要求和目标已经实现,院领导班子成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干警的真心拥护。班子形成了讲团结、守纪律、集思广益、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

二、抓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核心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来源于具有高素质的法官和高质量的审判。我院党组始终把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当作根本来抓。坚持学习制度,把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作为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水平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首先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对司法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每当重要文件下发后,都能及时组织学习,让大家掌握领会上级精神,了解时事动向。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们及时做出安排,多方查找资料,大会做了宣传,收到较好效果。

其次是组织落实好各项系列教育活动,2004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落实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公正司法树形象”、“向任长霞、王玉清学习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一系列教育活动,还结合审判实际,开展了“红旗渠”杯办案竞赛活动。在这些学习教育活动中,党组副书记郭中兴、纪检组长王跃进等领导同志亲自登台讲课,反映良好。为保证教育效果,我们要求各部门做好考勤和记录,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集体学习要有讨论、有总结,个人自学要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要上交学习体会文章;庭务会记录本、个人学习记录本由政治处不定期抽查。

第三,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1、认真开展未成年人“三理”教育和“三和行动”。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的现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组织我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到辖区小学上法制课,加强对未成年人伦理、生理、心理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我院还组织刑事审判庭和少年庭审判人员定期回访服刑人员,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思想动态,配合劳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教育、挽救工作。在今年夏季,为节约能源,我院以党总支名义向每位干警发出倡议书,争做勤俭节约的模范。我院还不断加强对家属院的管理,选出以我院退休老院长何业海等组成的家属院管理委员会,开展好以“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的“三和”行动。2、组织全体干警到看守所参观监舍,组织党员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向每位干警家属发出廉洁自律监督倡议书。3、组织干警观看革命专题片《红色家书》。4、组织全体干警为残疾人、下岗职工、失学儿童、小学危房改造等捐款累计约2万余元。5、在今年夏收时节,积极开展帮扶麦收活动,积极为彰北街道办事处方北营村联系收割机一台,并支付了费用。

在抓好政治教育活动的同时,我院还注重在提高广大干警业务素质方面下工夫,积极组织同志们参加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业务课等多种形式的在职业务学习,副院长郭中兴和当过电大老师的书记员李松为大家讲的业务课深入浅出、联系实际,使大家印象深刻。截止目前,我院41名审判人员,已有40名达到法律大专(含专业证书)文化层次,已有32名获得本科学历或经过专项培训,分别占97.6%和78%。

三、开展争创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创建文明庭室

为使文明建设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制,浓厚争先创优氛围,以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完成审判任务,我院党组自2003年起开始开展争当办案能手和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即:人人讲先进,个个学先进,人人争当办案能手,庭室争当办案能手集体。活动开展原则: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活动开展3年以来,全院已有18人次被评为办案能手,2个业务庭被评为办案能手集体。我院还开展了院长带头办案的活动,每人每年办案12件。2003年机构改革后,审判人员比过去减少9名,一线办案人员仅有20余名,大家努力工作,人均办案数量反而超过以往任何一年。如两个民事审判庭6名审判员,结案数都超了百件。

四、严格管理、凝聚人心,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付诸实施,是实现法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之一。为把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切实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内外形象,我院紧密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的50余项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补充和修改,让全院干警反复讨论,制定完善了以党组工作、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纪律监督和司法行政保障分类的一套规章制度,共五章90项,其中审判管理43项,并集结成书,每位干警一本,形成了“事事有规则,人人有责任,时时有控制,环环有考核”的司法管理氛围。这些制度经过试行证明是科学实用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为了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发挥规章制度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期效应,防止一阵风,我们首先要求大家牢固树立制度意识,遵章守纪一丝不苟。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专门进行了全员参加的规章制度知识考试。其次是明确责任。把落实制度的职责分配到各主管领导和综合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三是严格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任一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问题。院领导多次亲自检查开庭着装、政治业务学习和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其四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组成员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其五是严格惩戒措施,起到警示作用,制度试行以来就有6名工作人员因点名未到,上了曝光台。落实各项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套规章制度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已经较好地促进和保障了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使我院的面貌涣然一新,院里院外环境整洁,接待当事人文明,开庭着装整齐统一;开庭接听电话、随意走动、和当事人争吵的没有了,在办公室开庭的少了,迟到或早退现象基本杜绝了。同时,广大干警学习、研究审判业务的气氛浓厚了。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三大文明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近年来,我们把如何建设法院文化当作深入研究和实践的课题,在建设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上做文章、下功夫,举办过演讲会、文艺演唱会和各类比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近年来,我院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力度大、投资多、收效好,可以说红红火火。2004年、2005年,我们连续举办了两次趣味运动会,与市热电厂联欢举办了庆祝“七一”文艺晚会;我院还积极组队参加了每年全区举办的庆祝国庆系列活动,获得了全区的组织奖。我院篮球队能征善战三次与友邻单位比赛。这些活动生动地体现了我院干警团结一致、奋勇争先的团队精神,也启发着我们更好地建设法院文化的思路和勇气。院党组领导对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十分重视和支持,党组书记、院长王建夫同志亲自选择运动会项目,亲自举旗执哨,担任本院拔河比赛的裁判员;常务副院长郭中兴同志亲自担任篮球队长和主力队员,他的矫健身影经常出现在训练和比赛场上。为了培养全体干警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优秀的团队精神,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集体活动,如组织全体干警到党的教育基地南街村参观学习,通过参观,使大家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这些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干警的文化生活,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宣传调研工作对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推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院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出台了专门文件,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13名专兼职通讯人员和全年各庭室宣传调研工作任务和责任,使我院宣传调研工作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去年6月11日,人民法院报以专版形式刊登了我院先进报道,并全文刊发了王建夫院长撰写的〈转变工作作风争创一流业绩〉的文章,社会反响良好。截止到今年11月底,我院已在部级、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79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五、抓好窗口弘扬先进做好便民利民措施

院党组把立案工作、信访工作和执行工作作为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文明窗口”来抓,筹措资金建成了全市法院第一家规范化的立案大厅,安装了大型电子显示屏、电脑、打印机,统一更换了办公桌椅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对普通案件的立案实行流水作业,为当事人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了立案工作公开、文明、高效、有序地进行,充分展示了法院全面实践“三个代表”便民利民的崭新风貌,原来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得以改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告状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现在在立案大厅可以看到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便民利民的服务设施,统一着装的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进入立案大厅可以看到电子屏幕上五个鲜红的大字:“为人民服务”,滚动打出的排期开庭公告和向人民群众的公开承诺,使来院诉讼的当事人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能感受到司法为民在这里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