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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环节中存在着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这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标准化规定和法律监督程度所造成的。例如一些案件的现场证物送检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将案件材料进行严格的包装,使之在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破损和遗漏;材料鉴定单位,务必要将侦查人员移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及时的登记,避免出现漏记的情况;鉴定的材料的保管,有着明文规定,必须根据材料的理性特征,使用相对应的技术手段来进行保管。

具体解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

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这一行为以及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应将这一行为进行否定,或者及时进行补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们将其定义为违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后果。有很多行为都在《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以及《鉴定规则》中被注明是禁止发生的,一方面要通过实体法进行禁止,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意义角度予进行否定。当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已经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方法,但上述问题而给鉴定工作导致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不足之处

对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侦查活动和行为,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基于侦查活动特点,做出以下规定:第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鉴定工作往往是非公开的,所以在侦查活动中侦查行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对见证人开放的,而见证人或者被搜查人员及其家属,对于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搜索、物证、书证的扣压过程,法律尚未允许其可以行使监督权,当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况下也是没有鉴定在场权的。第二,鉴定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见证制度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一)完备违法实施的程序性的最终后果

若只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自身进行自律是不能够完全解释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法律程序的遵守的,这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制约鉴定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他们的违法行为给鉴定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在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完善的时候,需要添加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义务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直接使程序性的后果受到制约。当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鉴定之后,未及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就需要及时的依法补正。

(二)建立完善法律责任制

西方国家有种说法就是“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所以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员能够认真地对相关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并且强化研究相关的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极少数鉴定人员利用职能和知识谋求私利,因工作不负责导致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等,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边的法律责任具体含义应包括,由于自己的失误,行为人直接导致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或者物的损毁,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结果的公正、科学、可靠,解决存在鉴定程序中的弊端,增强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同感,笔者认为监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使用的方式可以进行如下划分:1.辩护律师可以介入一般的案件鉴定过程中。2.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或其聘请的技术顾问能够有限度地参与。3.确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见证人制度。

小结

总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整、司法是否公正严明、诉讼制度民主透明、人权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障,能够直接得以体现的地方是这个国家是否具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它是否能够被严格的实施和监督。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因而公民也就越来越希望国家能够完善规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立法程序,并且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案。

作者:徐伯承单位:重庆市开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