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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法经济学

资源配置法经济学

摘要:资源的配置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参与资源配置活动的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处理是解决资源最佳配置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法律经济功能的分析,说明了法律的经济功能通过作用于资源的配置活动,能起到调整整个资源配置过程中各主体收益的分配关系的作用。

植根于经济生活中的法律不仅具有维系社会正义的使命,而且还有实现配置资源,调整各主体利益,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功能。资源的配置反映了参与资源配置活动的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又体现了各主体对资源的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之间关系。法律的经济功能通过作用于资源的配置活动,达到调整整个资源配置过程中各主体收益的分配关系。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资源存在稀缺,从而产生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活动。以市场而论,通过价格机制资源配置达到均衡,但是仅仅完全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调整资源的配置,有时会显得效率不高,结果往往会造成不合理的均衡或会造成对市场的扭曲或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认识到经济是可操纵的,从而发现法律的经济功能能弥补市场的不足。人们的利益冲突来源于资源的稀缺,对资源的配置实际上体现了对资源占有和利用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体现为资源所有

人之间和资源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人们之所以占有资源,之所以建立所有权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较多利益的分配。由于利益不等而产生的经济冲突,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来调整,使经济活动主体的各方利益在一定的秩序中达到均衡,使各方主

体利益分配达到最大的满足,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这正是经济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法律制度的经济功能在资源配置中的体现。可以说资源的稀缺性带来的人与物之间的配置关系只是形式,而实际上是体现资源所有和利用两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才是资源配置实质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解决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就要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而国家、企业、个人拥有的要素资源的多少,投入的多少是利益分配的基础。要激发要素所有者投入的积极性就要用法律的形式确认要素所有者的地位,以及要素利用者在经济运行中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调整投入者的利益机制,消除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障碍,使要素资源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得到保障,利益得到规范的调整,通过对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利益的分配调整,使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的收入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使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最大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法律的作用在市场调节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越来越显示出它的无限吸引力,但政府设计的法律制度是受市场规则限制的,是受价格机制左右的,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需要符合

市场规律的,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制度,才是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则会造成政府干预的失灵(法律失灵)[1](p.58),而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弥补市场机制调节下的要素资源配置的不足。因而研究法律的经济功能,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就其作用的过程来看,可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市场机制形成前提的法律制度,如产权及交易法律制度;二是在市场机制运行中,由市场机制的天然局限而需要由法律手段直接干预的方面,如专利法律制度。无论前者或后者,就其功能来讲,均可分为确认功能、协调功能与分配功能三个方面:

一、确认功能

经济活动中,各种参与经济活动中的要素,可以分为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要素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要素,整个经济活动中的要素是通过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要素共同构成的,整个经济活动是通过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运动来实现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就是使两个领域中的要素在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合理配置,要发挥各要素的作用,就是要解决好各要素在配置中的外部性问题,减少因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使外部性转化为内部性,这就要求首先要明晰各要素的所有者,即在经济活动中人对各要素的归属要求。要确认要素归属,尤其是确认生产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合法占有,是资源配置的前提,要素所有权的确认,意味所有权人的确认,要素所有权人的确认,意味着所有人拥有对要素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而要素所有权人的确认是通过法律的确认功能来体现的。在要素所有权人确认过程中,必然体现出要素所有权人的多元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体现为国家所有、个人所有及混合所有各种所有制,由于各主体对要素的所有权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的,因此法律的经济功能在确认所有权的活动中就需对此加以规范,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应当确认为国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确认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不经国家允许擅自占有和使用国家财产,更不能从中收益。对于个人所有(即私有)同样任何人包括国家不得随意改变个人所有的产权,虽然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个人所有权,但需对由于改变个人所有的产权而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国家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关系。在西方经济学中,确认个人所有权被认为是减少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充分保护个人所有的经济制度。对于混合性的所有,即一个组织的财产权利是由多个主体共同所有,各方都拥有充分的对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要求,而此时的所有权形式通常变为以股权方式获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混合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式。利用法律的经济功能来确认所有权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各主体地位明确,谁拥有什么和拥有多少可以确定。

2、要素主体的所有权具有非他性(独立性),即确认了主体的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占有,此谓产权明晰。

3、维护性,要素所有者能尽力为其所有的要素投资,且是讲求效率的投资,谁拥有要素,谁就会维护要素。如对于劳动这一要素,拥有劳动要素的人,自己就会追加劳动力的生存、发展的投资,追加维护费用。对于拥有技术这一要素的所有者就会不仅使用这一技术,而且为这一技术的有效性延长而追加投资(如增加科研费用和增加科研时间等)。4、具有请求权,包括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等,当要素所有人因产权归属发生争执、非所有人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他人因侵权行为破坏了所有人的要素标的物时,以及所有权人的要素被他人占有和他人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而给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这些请的权利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规范,通过法院来实现。5、公开认可,要使要素所有人对所占有的要素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利用公示制度,使所有者享有的要素权利取信于公众,它是要素产权的一种外部表现形式,这种制度使社会公众一见而知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了解到所有权的移转,以维护所有权人对要素的占有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这种公示制度是通过产权的登记、产权登记变更、产权占有、产权交付等方式来体现的,使社会公众能确信要素所有者和要素所有权权能的转移。有明晰的产权,才有明晰的分配,有明晰的分配,才是有效益的分配,有效益的分配,才能创造出激励的机制。因此,要使要素资源分配得以有效的实现,也就必须确认要素所有权。

二、协调功能

当确认了所有权,要素所有者就是具备了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完备所有者,他可以自己使用要素并据以获得效益,也可以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进行分离和组合,使所有者让与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同他人进行交易获得报酬。因为,要素所有人注重的是如何使自己的要素增值,至于财产是由自己占有、使用或者交给他人占有、使用则并不重要,只要能使自己的要素得到补偿和增值。西方经济学认为所有者的权能的分离是减少交易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办法[2](pp.128-143)。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制度也是从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1804年法国民法典只有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后来才逐步发展为包括法人在内的各种多元主体权利制度。多元主体的经济是有效利用要素资源的竞争经济,在一定经济环境中,多元主体的经济形成,需要建立所有制中各项权能的分离的法律制度,从而来协调要素所有者、要素利用者、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法制的经济功能正可以为此而建立规范的制度,从而协调要素所有者,要素利用者,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归属关系,而是一种过程[3](p.236)。因此,当要素的所有权归属到一定的主体后,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利用形式,可以通过变革要素所有者的权能来实现对要素的最佳利用,甚至从整个社会利益考虑,变更所有权的主体,同样也是为达到要素最佳利用的法律途径,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变革公有财产具体利用方式和拍卖中小国有企业使所有权发生转移,实行社会主义多元主体化的经济体制的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就是要协调好要素所有权主体,要素利用者主体和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的原理肯定和确认了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同时也肯定了确认所有权权能分离后形成的他物权主体(要素利用者)的地位,各方主体通过所有权法律制度,协调各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使各主体在相互依懒、共存共荣的法律环境中利益得到合理分配。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有资产的委托制度、公司制度,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具体运用下法制协调功能的具体体现。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加入WTO的中国,更应了解、执行国际化的规则,建立更加完善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并保证依法行事,协调好国内外各经济要素的关系。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各经济要素的所有者和利用者之间在所有制、地区分布、企业性质和规模不同而带来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也可通过法津的协调功能,为各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予以弥补。

三、分配功能

资源的配置背后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利益配置,人们对其要素的占有、支配是为了获得要素所体现的人的利益,法律的分配功能正体现了各要素主体及他物权主体(要素使用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分配的调整。如何使各要素所有者和要素的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合理配置,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要素使用效率的问题,也就是通过分配功能设计一种激励制度来影响要素的使用效率,而要素的使用效率,体现出要素所有者、要素使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收益分配效率,一种收益分配效率高的制度,为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建立起一种激励的机制,表彰他们的贡献,使他们能满足自己的欲望。一种不能保障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不能体现他们的贡献的制度,将是一种浪费要素的制度。解决要素的配置效率,就是要解决要素各方应得的利益,要素使用效率高,意味着要素各方的利益能得到较大的满足。过去我们的平均主义、“吃大锅”的制度就是一种要素低效率使用的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吃“大锅饭”道路后,认为要使这种没有激励效益的分配制度得到改变就要建立能激励各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的制度。按照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私有产权比其它利益安排对资源的利用更为有效。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产权的地位不容忽视。在产权配置时确认私有产权的地位,将为全社会要素资源的利用获得最有效的配置,我国所进行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就是用法律的分配功能来激励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大限度地利用要素,实际上是来调整和解决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与过去相比更重视私有产权和要素利用者的地位,我国的实践是通过变革分配模式来实现。具体为:

1、公有产权的权能的分离,在确认公有产权的同时,将公有产权通过权能的分离,使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各自拥有合法的地位,享有行使权能而应获得的利益。使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多样化,构成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实际做法是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利用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产权的实现形式,先后进行了利润分成、利改税、利润承包等,使国有企业从一个没有竞争活力、被动经营的模式转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走向市场的模式,从而使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就是法制分配功能的体现,使公有性质企业的职工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在有激励效益基础上。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通过法律形式分离,明确了要素所有者(国家)和要素使用者(企业及个人)的地位和应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利。证明了各种所有权权能运用下的多种主体要素使用效率比单一主体下独立行使所有权全部权能的效率更高。

2、所有权的主体多元化变革,改变过去公有产权主体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了非国有多元经济,即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等体现多元主体化的所有者共同参与经济活动,通过法律的分配功能,确认了分配实质是一种利益的交换,而利益的交换是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及其权能在市场的转移,各要素的所有者以及所有权分离的权能的获得者的存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单一的主体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交换。有缺陷的交换,分配就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分配的效率就不能体现,因而没有不同的要素主体存在,就没有真正的交换和分配,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多元化的要素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基础。要素所有者及要素使用者的分配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法律的分配功能也是对这一基础的反应。通过市场竞争,价格机制的调节,体现出要素的真正的价值,使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达到均衡。我国的税收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和年薪制度的确认就是按要素分配利益的法律体现。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美)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