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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征税

对电子商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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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对现行税收征管规则产生了冲击。在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应坚持什么原则,本文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以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同时,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提出了具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银行中介在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约机制,通过银行中介使扣缴税款。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税收原则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动作模式,发展之迅猛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web的巨人yahoo的崛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发展最迅猛的项目之一,支撑这种新型经营方式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改善全球生活质量和经济福利大开方便之门。电子商务具有刺激工业化、新兴产业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潜力。但是,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国界买卖双方之间消弱了中间环节且交易不留下任何纸张痕迹等,这就引出了税收新问题。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公开出版了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冲击的研究讨论会报告,该报告题目为《全球性电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事宜》,其中在这里面包含了一个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关键性建议——即在电子商务和常规商务之间应保持税收中性,以确保税收规则不会影响市场结构和商务活动的经济性选择。从税收中概念出发,美国财政部得出了一个实用性结论,即“能实现中性的最佳手段是通过利用和改变现行原则的一种方以替代开征新的或男另外的税收。”根据此项结论,美国财政部提出了重新检讨一些基本概念的必要性。这些概念包括居位地税收与来源地税、常识机构或国内贸易和经营所得的分类,劳务所得来源以及所得和费用在管辖权之间的划分。

欧盟委员会也在其《在电子商务中欧盟的主动》报告中采用了税收中性的概念。这一报告注意到了电子商务对增值税造成的冲击,但反对开征新税的主张。它还指出,有必要对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收制度进行重新的评估。

中性原则应该被解释为实行同样的税收规定,不应歧视性对待不同的商业行为,而不管经营是通过电子渠道还是传统渠道进行的,税收政策不应扭曲或阻碍商业行为。因此,曾提议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以每秒种传递的信息的最小单位所征的一种税,这不符合中性原则。征收一种额外税会阻碍电子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传递一定数目的比特与传递信息的经济价值只有很少或没有关系时更是如此。

所以,应在全球范围内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互联网的出现造就了一个全球性的交易市场。在建立支持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时,在每个省内、每个国家内、甚至在国际上都应该保持原则的一致性,以使电子交易双方不论身在何处,都面对同样的游戏规则。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中,就提出了税收的四条原则,即公平、确实、便利及效率。从那时起,陆续增加了一些标准,主要有税收效力、经济中性与活力、简便、灵活及国际透视。这些原则指导着各国的税制改革。

今天,把这些原则应用子电子商务方面,本文认为,在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征新税的情况下,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是:

a:中性:课税应在电子商务的新形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寻求中性与公平。经营决策应由经济所驱使,而不是从税收考虑。从事类似交易、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人应缴纳类似水平的税收。

b:效率及公平:纳税人的缴纳成本和税务当局的管理成本应当尽可能最小。课税应在正确的时间里产生正确的数额的税收。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应减少到最小,反偷税、避税的措施应与相关风险相称。

c:确认原则:税收规则应当清楚、易懂、以便内税人在交易前能预期到税收结果,包括征税时间、地点及征税方式。

d:灵活:税收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动态性、以保证税制与技术和商业发展同步。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也是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但是,为了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在处理国际和国内税收关系时,要有所区别。具体是:

1.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坚持收入来源地优先征税的原则。对向我国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在处理国内税收关系时,确立流转税对供货方和劳务提供方征收的原则。对国内企业从事网上交易,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税收的征收管理考虑,若将产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所在地确认为征税地,则由于购买者数量多且较分散,当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情况,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从事网上交易的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当一个企业拥有全国各地众多客户,为了缴税让其专门派人到每个客户所在地缴纳税款,势必增加成本,同时,这样做也不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从便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操作方便的角度考虑,国内流转税应确立对供货方和劳务提供方征税的原则,由此引起的税源相对集中于发达地区的问题,可通过税源的二次分配加以解决。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本文主要就电子商务中的流转税征管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涉及到两种类型的交易。

1.因特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信的作用。这类电子商务的一般特征是:主要是有形物品的交付,课税点发生在有形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因特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它和传统的通讯如电话、电传并没有什么区别,因特网仅仅作为一种为商品交易提供媒介的作用。

2.第二种类型的交易是:因特网是作为有形商品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计算机程序、书籍、图像、音乐等都能通过电子转让。从事实存在的角度看,数字化信息交易应该被视为一种有形物品的购买,应该对其征税。传统的商品交易包括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个组成部分。从电子商务的两种类型看,不管哪种类型的电子商务,至少存在信息、流和资金流。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主要环节,因为任何一种电子交易都必然存在支付行为(资金流)。从财政的观点看,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生活费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行为是必然的选择。由于供货方顾客在防止诈骗方面的利益是相同的,因而就要有一种机制能保证双方交易的安全性,这也就是银行参与的必要性。这就导致参与交易的供货商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供货商——银行——客户,这样一种体系就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线索。目前,支付体系主要有三种方式;1.信用卡;2.顾客账户;3.电子货币。下面给予分别讨论。

(一)信用卡支付

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顾客向供货商提供其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同时发明了安全传递数据的方法,目前国外几种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信用卡支付时的数据被“分流”滤出和滥用信用卡资料的风险。未来,在国际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结算时,首要的选择是在互联网中的信用卡支付,象visa卡和mastercard卡的标准“安全电子商务”将大行其道。该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概念,包含了支付体系和包括有购订单及收据在内的全部购买交易过程。

下面是由互联风交易的电子商务中,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收缴流转税的模式。这是供货商应缴流转税和通过银行扣缴的过程模式。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必须从所收的报酬中扣缴流转税款,并有接转付给税务局。为简化起见,假设采用国际上一致流转税款,并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为简化起见,假设采用国际上一致同意的税率,收取支付货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缴税款的证明,凭此,对错收的税款,也有权要求返还。其步骤是:

1.客户通知客户银行向信用卡签发机构付款,信用卡签发机构向客户签发信用卡。

2.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在网上核查电子印签、订货、提供信用卡资料。

3.信用卡签发机构在网上进行货币转移:

(1)是以流转税转移到税务局。

(2)是货币转移到供货商的银行。

4.供货商在网上通过银行的支付处理机确定支付到位。

5.银行的支付处理机通过网上向客户出具发票和向供货商出具扣缴税款证明。

6.供货商向客户发送有形货物或客户接受供货商的网上无形货物。

(二)通过客户账户支付

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另一种支付方法是顾客账户支付。客户账户由与供货商和顾客签有长期合同的系统经营商或交易所保存(主要是在线服务)。系统经营商必须了解供货商的身份和流转额,系统经营商通常依据其流转额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顾客只看到规定的支付体系中,从其顾客账户上把货款划到供货商的账户上。从临近流转税的角度看,是要让供货商和系统经营商共同及分别负担纳税义务。

(三)电子货币

信用卡不适合匿名支付,也不适合小额支付。因此,目前在国际市场上设计了几个电子货币模型。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数字现金和网络现金公司的电子现金体系。目标是用数字方式为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严格的密码保护机制,防止电子伪币和一单位电子货币的重复使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货币支付。在这里,芯片卡避开了计算机病毒并避免了直接操作计算机储藏媒体带来的危险。

此类支付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不复杂,它是某家银行通过一定方式(如通过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向顾客提供用于购买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如果顾客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账户差异,银行应在它们之间划转。

当使用件匿名电子货币时,课征流转税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者承兑电子货币时进行扣缴税款。根据未来一个或者多个电子货币体系的国际传播使用,必须区分不同的模型,为了简便,仍假设通用税率。下面是账户模型电子货币交易的流转课税步骤:

1.顾客在网上向供货商订货。

2.顾客在网上通知客户银行向供货商银行支付电子货币。

3.客户银行通过银行网络向供货商银行发送电子货币同时向税务局缴纳流转税。

4.供货商在网上向客户银行确认已签付的电子货币同时向客户银行取得扣缴税款说明。

5.客户通过网上向供货商取得发票。

6.供货商向客户发送货物或客户接收网上货物。

但是在实际上没有供货商能在所有国内、国外银行开设账户,因此需要专门的货币兑换机构,它们将解决不同货币的兑换问题。

以上只是对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初步设想,就是在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制约机制,也就是通过银行这个中介来行使扣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税征搬家的研究,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跟踪研究,没有对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很好掌握,就无法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与此同时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电子商务又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商务操作反相关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