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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法制建设研究

档案的法制建设研究

一、我国档案法治建设现状

1.档案法制体系不完善

档案管理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借助于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涵盖档案管理的各个单元,并且具有集中调配、协调互补的作用,但是反观我国目前档案法制建设,可以发现法制体系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主要表现档案使用主体和档案利用过程之间的矛盾,致使一些档案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第二是法律条款之间的不协调。从法理层面讲,《档案法》应该具备统一管理的权威性质,对于地方性档案管理规定有着规范指导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法制建设中往往出现地方法规抵触档案法律的现象,致使下位法屡屡越位,加剧了档案管理的混乱局面。

2.档案法制建设滞后

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法治建设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的档案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执法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较典型的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缺失,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加剧,人事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也会发生频繁的变更,但是法治建设显然不能对其各项流程进行有效的保障,导致目前“弃档”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社会多元化发展催生了很多的新生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对其显示出较小的约束能力。再有就是相关法规的匮乏使执法部门在处理不和谐的档案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档案管理执法不严现象的蔓延。

二、完善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改进措施

1.增强社会档案法制建设意识

一直以来,档案管理和法制建设都被认为是凌驾于普通大众生活之上的活动,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应将档案法制思想普及到民众中作为完善法制体系的基础。在具体实施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宣传,通过调动多方面的资源,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媒介将档案法制建设的意义灌输到社会大众特别是档案管理专业人群中;其次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档案价值观,对于档案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都要予以重新的定位,让人们关注到档案法制建设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最后要积极引导档案法制建设学术研究,鼓励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化。

2.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要从两个方面抓起,即国家档案法律和地方档案法规。国家档案法律具有统领地位,能够指导地方法规的建设和实施。要以《档案法》为中心,对现今我国档案管理出现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现象进行解析,并参考国外先进档案法制建设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并能够指导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发展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要能够突出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延伸。两者相互配合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3.规范执法程序和监督网络

严格的监督和执法体系是档案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档案执法受到国家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工作,但是现今执法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真实效力大打折扣。基于此,必须对执法程度进行标准化操作,并通过多元化的执法手段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可以采用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等方式拓宽档案执法的渠道。此外,加强社会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等都有利于档案法制体系的良性运行。依法管档既是我国档案管理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发展环境日益复杂的新时期,必须注重法律在档案管理中的有效性,加强法制建设与我国社会实际的紧密联系,使档案管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

作者:林源单位: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