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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政者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密切干群关系,加强与群众联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为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做好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耐心解答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五、忠于职守,扎实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机关一切工作制度。

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讲求质量与效率,特别注重社会效益。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讲究方法,注重效果,准备工作充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培训应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五、培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六、坚持培训必考的办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七、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和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工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标准(试行)

一、县委、人大、政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党委有决定,人大常委会有决议,政府有规划。

二、领导机构建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配专人负责,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五、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案。

六、领导干部学法形成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公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七、各单位各部门依法治理面达到80%以上,各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典型、有较系统的工作网络。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

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十、各级干部参学率达到95%以上。职工要达到90%,居民和农民要达到80%,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治县工作委员会的法宝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县规划、年度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八、组织、协调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并具体指导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有关工作。

十、参与县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执行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定期向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受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完成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教股工作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研究编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日常工作,检查、督办和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各类教材征订、发放及普法辅导材料的编印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总结等各类文函材料的草拟、统计呈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类表彰的呈报经验,总结推广及调查研究工作。

六、负责法律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轮训工作。

七、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县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加强档案馆舍建设是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坚实基础,符合规范的档案馆馆舍是做好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前提。2010年,把馆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以国家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档案馆舍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与发展和改革局密切配合,科学选定档案馆建设地址,并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了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

二、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强化全县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农村、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如继往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度档案执法年检工作的通知》,于11至12月对全县11个乡镇、69个县直单位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档案、地方志“五五普法”检查验工作,获得全县“五五普法”最佳单位称号。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修订了“三合一”制度。

(四)扎实推进档案复查换证工作。全年共复查县交警大队、水利水电局、审计局3个单位,有3个乡镇移民工作站已准备就绪,计划明年初进行验收。

(五)加大机关档案提档升级工作力度。县地税局机关档案成功晋升为省特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榔坪镇人民政府5个单位顺利通过验收,达到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标准。鸭子口卫生院通过验收达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规范管理a级水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青岗坪村、七里坪村档案成功验收,达省二级标准。

(六)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按照3月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对二级单位推行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规范。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辅导,62个县直二级单位重新制定“三合一”制度。为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打下良好基础。11月,市档案局对我县“三合一”制度审核复函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惠农政策的信息资源,在全县农村安排部署建立方便实用的“三惠”(惠农政策、惠农台账、惠农信息)档案。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三惠”档案的指导意见》。6月,召开全县档案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建立“三惠”档案。随后,深入到11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建立“三惠”档案。

(八)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开展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摸底、登记工作。经过摸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有九家:长阳清江画廊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北纬三十度岛之世外桃源项目、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磷铁矿开发项目(一期)、湖北华饴长阳百万亩木本油料加工项目(一期)、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公司马铃薯深加工开发项目、北大荒丰润生物科技长阳有限公司肠衣肝素钠加工项目、长阳中国三峡·清江古城文化旅游度假区、长阳清江路市政改造工程、长阳人民医院应急救治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及时召开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座谈会,安排部署并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三、全面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以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抓手,加强档案信息化和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改版长阳档案史志网,坚持每周至少更新信息2条以上,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到目前为止,新改版的长阳档案史志网点击率达到4300多次,总访问量达到19000多次;建立录入情况分全宗统计台帐、入库数据及数据库数据增减统计台帐,完成2010年档案目录录入计划、机构名称录入全简称对照表;完成104530条目录数据的录入,修改30000条目录数据;完成15032条目录的上报工作;完成数据库档案目录的清理工作,文书档案目录中共清理出无法查询利用或者档案未进馆的21603条目录。并将原录入在文书档案库中的146条名人档案目录转入专业档案名人档案库中;完成接收进馆进库档案需移出修改的目录64888条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数据库中56186条需移出修改的目录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湖北省百馆珍品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湖北省红色档案集粹的采集、上报工作。

(十)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完成馆藏印章档案编目工作;完成年度档案的审查开放、编目工作。年度案卷总数1579卷,开放1307卷,延期的有272卷;完成284册报刊、图书资料的整理、编目、登记工作;完成陈金祥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整理馆藏照片档案11册、641张;接收民政局婚姻档案14288件,县人大常委会照片档案842张;接待档案查阅利用1078人,提供利用3342卷,复印2346页。收集利用效果实例10例。

(十一)加强档案馆安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创建国家档案安全体系的

精神,保障档案库房国家档案(资料)的安全,制定《档案馆安全检查制度》和《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馆安全检查记录簿,实行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值周领导、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层级负责制和问责制,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四、全面加强史志编研工作

史志编研以出精品为基础,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获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12月17日,局党组书记张国振同志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表彰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

(十二)如期完成《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初稿编撰工作。《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共设5编19章,全面反映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共长阳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曲折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截止12月底,经过全体编撰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20多万字的初稿。

(十三)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自今年5月份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最终形成“五个一”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即编辑了一份全面详实的全县革命遗址目录;绘制了一张标识准确的全县革命遗址分布图;拍摄制作了一本反映全县革命遗址现状的相册;编辑整理了一册客观权威的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刻录了一套与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相配套的电子光盘。经过对全县革命遗址的全面普查,共登记上报革命遗址58个,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30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8个,革命领导人故居7个,烈士墓7个,纪念设施6个。另有其他遗址5个,其中重要人物故居1个,烈士墓2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地1个,纪念设施1个。

(十四)及时完成《天南地北宜昌人·长阳篇》的报送工作。按照市委党史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征集、整理符合《天南地北宜昌人》收录标准的21人的资料上报市委党史办公室,并形成8000字左右的上报材料。

(十五)积极参加市委党史办、市党史学会“纪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10周年的活动”,撰写的“博大精深的意蕴,理论创新的瑰宝”理论文章获二等奖。

(十六)积极帮助县政协文史委编撰“老区革命叙事集”。建议并审定该书初稿,使其顺利出版发行。

(十七)《长阳县志》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2010年完成《长阳县志》的政治建设、司法、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篇等7篇及大事记的总纂、补充修改;完成附录资料收集整理及后记的编写;对彩图进行选编并进行版式制作,同时收集内文插图;完成《长阳县志》一审、二审工作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于7月2日召开终审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经过再次修改补充后,现已进入印刷程序。

(十八)完成《长阳年鉴》(2010)的编纂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月26日召开《长阳年鉴》编撰动员及培训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王功平主任亲自做动员,《<长阳年鉴>(2010)篇目》同时下发到各单位。到4月底,各单位全部完成供稿任务。从4月中旬开始《长阳年鉴》(2010)的编纂,至6月底完成《长阳年鉴》(2010)的统稿、初审工作,经过市方志办审核定稿后,《长阳年鉴》2010卷于11月出版发行。《长阳年鉴》(2010)在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篇目,增加了电子书,并由内部资料改为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十九)完成《年鉴》、《宜昌年鉴》(2010)长阳部分的供稿任务。

五、全方位建设和谐机关

(二十)“三型”机关建设常抓不懈。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2010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勤政建设与管理,坚持实行考勤制度,坚持机关学习制度;坚持一月一评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提供方便;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党员、公务员示范岗活动;开展第11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在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基础上,继续在机关开展-2010年度市级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外宣工作,向上级行政、业务部门报送信息131条,采用119条,撰写调研文章两篇,均被采用。12月29日,《长阳着力建设档案安全体系,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验在宜昌市档案局《宜昌档案》上登载,并加编者按在全市推广。2010年县档案局被省档案局表彰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章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第二条、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三条、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不得泄露;

第四条、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得泄露;

第五条、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不得泄露;

第六条、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要信用社领导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储存、传递金融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如需查询时,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泄露、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类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统称“三密”件)。

第十二条、信用社业务类:

1、发展规划、发展策略、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客户信息(包括存款客户信息,贷款客户、咨询客户、其他客户商业秘密)。

3、密押、印鉴、密码(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口令,操作员密码等)。

4、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如:信贷档案、业务凭证等。

5、注明“三密”的文件,未到公开期限的密件,重要会议纪要、记录,重要会议记录本。

6、电脑重要资料(系统信息开发资料、未公开的各类产品信息、保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竞争性的业务新品种及相关的业务信息、数据信息、应用系统源码等)、软件安装密码、计算机程序和保密技术资料。

7、我社股票分红派息方案。(未公告前)。

8、人事档案材料,未公开的人事安排,招聘资料,员工薪酬,奖励机制、奖励标准,考核情况。

9、未结案的稽核报告、调查材料及谈话录音,群众来信、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违纪案件。

10、涉及犯罪嫌疑人洗钱等犯罪方面的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章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第十三条、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九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二十二条、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章、员工保密守则

第二十三条、不该说的机密不说。

第二十四条、不该问的机密不问。

第二十五条、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第二十六条、不该摘录的机密不摘录。如有记录,应注意销毁。

第二十七条、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第二十八条、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第二十九条、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不携带机密材料回家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档案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利用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不得将档案材料的内容外泄;

第三十三条、未经领导同意或档案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凡属机密的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人员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门窗必须勤于检查,发现不安全,不保密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第三十六条、对归档的文件资料和经鉴定不再保存的档案,不得随意出售和乱丢乱放,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要逐件、逐份登记,经

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专车(三人)以上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三十七条、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挽回损失,并按《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符合规范的档案馆馆舍是做好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前提。年,加强档案馆舍建设是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坚实基础。把馆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以国家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档案馆舍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与发展和改革局密切配合,科学选定档案馆建设地址,并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开展了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

二、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强化全县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农村、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如继往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年度档案执法年检工作的通知》,于至月对全县个乡镇、69个县直单位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档案、地方志“五五普法”检查验工作,获得全县“五五普法”最佳单位称号。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修订了“三合一”制度。

(四)扎实推进档案复查换证工作。全年共复查县交警大队、水利水电局、审计局3个单位,有3个乡镇移民工作站已准备就绪,计划明年初进行验收。

(五)加大机关档案提档升级工作力度。县地税局机关档案成功晋升为省特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榔坪镇人民政府5个单位顺利通过验收,达到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标准。鸭子口卫生院通过验收达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规范管理a级水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青岗坪村、七里坪村档案成功验收,达省二级标准。

(六)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按照3月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对二级单位推行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规范。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辅导,62个县直二级单位重新制定“三合一”制度。为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打下良好基础。月,市档案局对我县“三合一”制度审核复函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惠农政策的信息资源,在全县农村安排部署建立方便实用的“三惠”(惠农政策、惠农台账、惠农信息)档案。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三惠”档案的指导意见》。月,召开全县档案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建立“三惠”档案。随后,深入到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建立“三惠”档案。

(八)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开展年重点建设项目摸底、登记工作。经过摸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有九家:长阳清江画廊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北纬三十度岛之世外桃源项目、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磷铁矿开发项目(一期)、华饴长阳百万亩木本油料加工项目(一期)、任森农业科技公司马铃薯深加工开发项目、北大荒丰润生物科技长阳有限公司肠衣肝素钠加工项目、长阳中国三峡·清江古城文化旅游度假区、长阳清江路市政改造工程、长阳人民医院应急救治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及时召开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座谈会,安排部署并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三、全面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以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抓手,加强档案信息化和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改版长阳档案史志网,坚持每周至少更新信息2条以上,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到目前为止,新改版的长阳档案史志网点击率达到4300多次,总访问量达到19000多次;建立录入情况分全宗统计台帐、入库数据及数据库数据增减统计台帐,完成年档案目录录入计划、机构名称录入全简称对照表;完成104530条目录数据的录入,修改30000条目录数据;完成15032条目录的上报工作;完成数据库档案目录的清理工作,文书档案目录中共清理出无法查询利用或者档案未进馆的21603条目录。并将原录入在文书档案库中的146条名人档案目录转入专业档案名人档案库中;完成接收进馆进库档案需移出修改的目录64888条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数据库中56186条需移出修改的目录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省百馆珍品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省红色档案集粹的采集、上报工作。

(十)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完成馆藏印章档案编目工作;完成年度档案的审查开放、编目工作。年度案卷总数1579卷,开放1307卷,延期的有272卷;完成284册报刊、图书资料的整理、编目、登记工作;完成陈金祥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整理馆藏照片档案册、641张;接收民政局婚姻档案14288件,县人大常委会照片档案842张;接待档案查阅利用1078人,提供利用3342卷,复印2346页。收集利用效果实例10例。

(十一)加强档案馆安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创建国家档案安全体系的精神,保障档案库房国家档案(资料)的安全,制定《档案馆安全检查制度》和《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馆安全检查记录簿,实行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值周领导、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层级负责制和问责制,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四、全面加强史志编研工

史志编研以出精品为基础,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获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月17日,局党组书记张国振同志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表彰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

(十二)如期完成《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初稿编撰工作。《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共设5编19章,全面反映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共长阳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曲折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截止月底,经过全体编撰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20多万字的初稿。

(十三)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自今年月份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最终形成“五个一”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即编辑了一份全面详实的全县革命遗址目录;绘制了一张标识准确的全县革命遗址分布图;拍摄制作了一本反映全县革命遗址现状的相册;编辑整理了一册客观权威的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刻录了一套与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相配套的电子光盘。经过对全县革命遗址的全面普查,共登记上报革命遗址58个,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30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8个,革命领导人故居7个,烈士墓7个,纪念设施6个。另有其他遗址5个,其中重要人物故居1个,烈士墓2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地1个,纪念设施1个。

(十四)及时完成《天南地北宜昌人·长阳篇》的报送工作。按照市委党史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征集、整理符合《天南地北宜昌人》收录标准的21人的资料上报市委党史办公室,并形成8000字左右的上报材料。

(十五)积极参加市委党史办、市党史学会“纪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10周年的活动”,撰写的“博大精深的意蕴,理论创新的瑰宝”理论文章获二等奖。

(十六)积极帮助县政协文史委编撰“老区革命叙事集”。建议并审定该书初稿,使其顺利出版发行。

(十七)《长阳县志》(-)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年完成《长阳县志》(-)的政治建设、司法、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篇等7篇及大事记的总纂、补充修改;完成附录资料收集整理及后记的编写;对彩图进行选编并进行版式制作,同时收集内文插图;完成《长阳县志》(-)一审、二审工作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于7月2日召开终审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经过再次修改补充后,现已进入印刷程序。

(十八)完成《长阳年鉴》()的编纂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月26日召开《长阳年鉴》编撰动员及培训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王功平主任亲自做动员,《<长阳年鉴>()篇目》同时下发到各单位。到4月底,各单位全部完成供稿任务。从4月中旬开始《长阳年鉴》()的编纂,至6月底完成《长阳年鉴》()的统稿、初审工作,经过市方志办审核定稿后,《长阳年鉴》卷于月出版发行。《长阳年鉴》()在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篇目,增加了电子书,并由内部资料改为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十九)完成《年鉴》、《宜昌年鉴》()长阳部分的供稿任务。

五、全方位建设和谐机关

(二十)“三型”机关建设常抓不懈。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勤政建设与管理,坚持实行考勤制度,坚持机关学习制度;坚持一月一评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护,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馆(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档案保护装备,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屯溪区所属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其它县(区)所属的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1、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三个月后及时移交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材料。

(六)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材料。

(七)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程序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当地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档案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城建档案馆(室),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的套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消的建设单位,撤消前,其城建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后,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所报档案应当线条字迹清楚、纸质优良、一律使用碳素绘图墨水或优质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档案书写要求的圆珠笔、铅笔或劣质墨水。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制定相应标准、规则,确保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八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编制套数等,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规范的竣工图。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竣工图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一条凡依据图纸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做竣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但必须用碳素墨水笔将变更的情况完整、准确、清淅地画在图纸上,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难以在施工图上修改的,重新绘制竣工图。凡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按照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采取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证件或证明查阅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测量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妥善保管城建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