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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网络广告主体存在的问题

探索网络广告主体存在的问题

网络广告主体行政管理的完善

首先,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举报和行政处罚及时有效处理。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关已经实现了网站的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每个登记注册的网站分为企业登记主体和个人登记主体分别进行登记备案,个人需要凭身份证等证件认证,企业也需要上报一些证明自己企业资质的文件,通过国家信息管理机关的审核,但是对于网络广告的整体经济发展状态,涉及的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性行为不能做到很好的规制,对于市场主体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也不能依据自己的职能进行处罚,因此,两个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很重要。现行的《广告法》还没有对网络广告的主体做出明确的区分,但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中,对于网络广告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两类.只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才可以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和业务,还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这就需要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并且建立机制对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联合进行处罚,比如关闭网站一个月进行整顿,或者取消某自然人或者企业的经营网站资格,列入黑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信息管理机关列入黑名单的人和组织拒绝进行工商登记,实现两个部门互通有无,明确网络广告的主体。

其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责任。互联网在本质上是提供电子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搭建的电子信息的传递的平台,笔者认为,这两个主体对于自己提供的内容还是必须负起责任的,不能消极的不作为,首先,事后及时反映。对于有用户举报的内容,应该及时关闭信息来源,不但要追究网络广告者的责任,还要追究ISP和ICP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其次,前的适当审查义务。虽然这两个主体不能做到能对自己的内容进行全部的事前审查,但是对于有明显违法内容的网络广告,比如说药品、烟草等国家规定需要许可证才能的广告,在广告之前应该进行审查,对于明显违法的网络广告,应该禁止,对于内容严重影响污染网络环境的网络广告,应该拒绝。

再次,赋予一定前提条件下个人网络广告的权利。随着微博,淘宝等网上媒体的火热,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个人用户的信息不能证明真实性,也有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是,笔者认为还是应该赋予个人在网上网络广告的权利,这是一个正在发展的媒体,在这个时候限制个人用户的权利,对于网络环境和互联网信息化生活的发展都没有益处,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暂时可以让相对人对网络加以必要的防范,对触犯法律的网络广告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和在网站登记的信息进行追查等方法规制。最后,积极推进网络广告主体商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推进行业自律性建设。在商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看不见的商业习惯和商业道德标准,如果能在行业中建立起一套能在全行业都能执行,能在行业内形成一种遵守受尊敬和受欢迎,不遵守受到行业内的谴责的氛围,这对于规制行业内不正当经营行为和减少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要加强全国性统一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执行。

结语

为了使网络广告的制作和更有规范性,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电信管理部门之间做好协调,信息共享和公布,就能使网络广告的主体更容易追踪和定位让网络广告出现问题时有责任主体可以作为追究的对象,同时,明确ISP和ICP的责任,给予个人用户一定的发展空间和加强网络广告行业道德建设,都有利于网络广告市场更加有序,安全,健康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网络的优势,促进网络经济更快速的发展。

作者:潘莹单位: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