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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分析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分析

摘要:近年来,经济市场不断发展,很多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牺牲企业商事信用,以弄虚作假手段来骗取利益。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冠生园月饼事件等的发生,为社会安定带来严重的恶劣影响。企业信用的缺失已经上升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商事信用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无论从伦理上、经济上、社会意义上以及法律意义上分析,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经济市场运行逐渐走向信用经济模式,缺乏商事信用的企业难以在竞争中立足。基于此,本文对企业的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分析

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一方面为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度差,其次是司法公正缺失,以及企业在法律遵守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为了弥补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需要通过民商法规制来对经济市场信用进行管理,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为此,在本文中,对企业商事信用概念进行分析,谈论导致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分别从民法规制以及商法规制两个角度对企业商事信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企业商事信用概念界定

信用在不同应用领域的定义不同,在伦理道德领域中,信用实际上就是指通过主体来兑现诺言来取得对外的信任感。而在法律领域的信用是指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制度。商事信用是在企业信用基础上,集中表现为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诚实度,企业商事信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的商事信用决定着企业的消费群体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商事信用具有很多明显的特征:第一,财产性明确。如果企业具有较好的商事信用,能够在社会评价下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例如企业的品牌效益、知识产权等,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能够提升企业的商事信用,帮助企业在经济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第二,依附性。企业的商事信用存在,需要依附与企业的发展主体、企业法人等。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商事信用是在企业日常生产基础上,所能够兑现的一种的能力,如果企业的主体不存在,那么企业就不能谈商事信用了[1]。第三,数量不固定性。企业的商事信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企业业绩的提升而变化,而者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当企业的业绩良好时,社会受众对于企业的评价便会高,反之则低。

二、导致企业商事信用出现缺失的原因

(一)法律约束力度差

企业商事信用出现缺失的原因很复杂,但是直接的原因就是法律在商事信用上的约束力度较低。从我国企业信用立法方面进行分析,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匮乏。近年来,我富国相继颁发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项法律,但是细分析这些法律在企业商事信用方面的适应性不高,不能针对具体事件进行约束。在国际上,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管理起步比较晚,与一些国家相比,企业商事信用法律管理依然捉襟见肘。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法律责任不健全,法律规范由事件假定、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组成,其整体是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当这些内容缺少时将会出现法律功能上的不完整[2]。

(二)司法公正缺失

司法信用是法律信用的核心,在我国司法信用危机比较严重,为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埋下隐患。司法公正的缺失姑息了企业商事失信行为,进而使得社会经济发展陷入了危机。例如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很多上市公司侵害股民合法权益,而进行非法交易的事件,上市公司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置之不理,这样为企业商事信用带来较大的恶劣影响。此外,由于司法效率低下使诉讼战成本提升,使得权益受害者放弃诉讼。

(三)法律遵守方面

从法律遵守上进行分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一方面是法律约束力度差,以及法律漏洞难以弥补,使得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猖獗。而从企业角度进行分析,企业本身对于法律约束的遵守比较差,不能严格按照企业经营标准发展,总是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财务非法经营手段。由此可见,企业在法律遵守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3]。

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法规制分析

(一)民事信用权确立内容

第一,信用权明确。信用权是指在企业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具有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企业承诺意愿的实现,享受社会评价,以及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第二,法律性质明确。专家人认为信用权本身是一种财产,是在民商事主体社交活动中,通过社会评价所获得的一种特殊权利,能够为企业带来资信利益。在立法中应该与其他类型的权利相互区分,并对于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信用在形式上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但是信用本身却不能通过金钱的方式来计算与衡量。同时信用本身没有财产内容,但是却与企业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银行记录良好的人可以申请房贷[4]。

(二)信用权侵权构成要素

信用权的侵权构成要素主要分为四种;第一,存在着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其奶粉成份中包含三聚氰胺等多种有毒物质,在蒙蔽消费者的基础上进行产品销售,为婴儿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在法律上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为存在着明显的侵权行为。第二,存在损害消费者的事实,依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奶粉对使用者造成严重的健康影响。第三,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消费者的信用利益受损事件与信用权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关系,其中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能够对权利主体特定的经济能力产生严重的误导,并对虚假信息进行传播。例如银广夏虚拟信息披露事件等。第四,主观方面出现过错。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过失失误而带来的企业信用缺失,二是故事侵权行为而带来的信用缺失[5]。

(三)民事信用债权法保护

面对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从民事法规制中,可以通过民事信用债权法保护的方式进行完善。目前,在经济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债务关系行为,在保障商品让渡与价值实现的基础上,使得经济三角债的信用法制中的不足得以暴露。实现对民事信用债权法的保护,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企业要想发展,需要在相对完善的合同制度下签订各种协议,为了避免企业失信,企业之间签订合同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来实现。换言之,为了提升民事商事信用需要在合同法约束下,实现企业活动[6]。

四、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商法规制分析

(一)商事信用自律机制

在商事信用机制建立中,为了实现信用的商法规制,首先需要执行信用自律原则。信用自律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以企业自身出发,对消费者所承诺的事件在无法律约束下,依然能够兑现的很好。而企业要想实现信用自律需要自身企业具有良好的条件,如,优秀的领导人、先进的企业文化等。在企业领导人的领导下,企业能够针对企业发展对消费者认知负责,企业在这方面的自律精神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但是事实上,在经济市场机制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在企业多元化文化的影响下,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被淡化,企业的目标更多的放在经济发展方面,进而出现了很多道德伦理方面的迷失。如果企业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不足将会对企业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在企业内部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企业自律的基础,从银广夏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在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建立内部控制的意义重大。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能够在企业中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同时还能够在商业法律下,对企业进行管理。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隐瞒、欺诈等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教育、示范以及监督等,严重的情况下进行处罚[7]。

(二)企业信征制度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为了便于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信用进行掌握与管理,在经济市场中建立信征机制。信征机制能够分散在社会中的各个角落中,对不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经过专业的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以及数据挖掘等手段,将在社会中征集来的企业信用数据加入到信征数据库中。同时在相应专业的信用评估模型中,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转换、评价等操作,并通过专业的媒介通道向社会传播,为消费者提供便利。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信征服务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在原有基础上衍生出很多市场服务。从世界角度看信征服务,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制不同而产生的信征服务业不同。信征服务在不同国家各具特色。信征制度的出台,为商事信用的缺失进行弥补,实现了对不同时期企业信用进行调查,一方面对企业信用进行监督,利用舆论渠道对企业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们提供了不同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

(三)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实现机制,对经济市场中失信于人的企业进严格惩戒,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实际惩戒环节中,需要多种法律的支持,如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等。当然,失信惩戒机制实施的后果为失信企业带来严重打击,使其在特定领域中丧失某些商务行为资格。在金融市场中,很多上市企业通过虚假信息,诱导股民投资,这方面的虚假信息与其他类型的虚假信息相比,危害性比较大。且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巨大,因此对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的处理,需要追逐企业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当证券市场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时,惩戒机制追究其责任,需要参照法律,追究其欺诈责任。将欺诈行为严重的企业列入到全国联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中。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使得那么信用缺失的企业无法逍遥法外。在严格的惩戒制度下,那些对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的失信企业,将难以在经济市场中立足。这些将面临着严峻的决策,如果要想继续发展,就要改掉恶习,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反之,就会直接被市场淘汰出局。从失信惩戒效果上分析,法律追究以及惩戒就是对守信企业的保护和激励,是维护守信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8]。

五、结论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企业要想实现发展,就需要对商事信用进行完善。在本文中对企业商事信用产生缺失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民法规制与商法规制,在民法规制中,首先确立民事信用权内容,分析民事信用债权法保护。在商法规制中,通过建立商事信用自律机制、企业信征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商事信用缺失。

[参考文献]

[1]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23:89-90.

[2]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54-55.

[3]朱珍华.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研究[J].现代商业,2013,03:269-270.

[4]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3,35:296+321.

[5]李霞.我国民间借贷的商法规制[D].沈阳工业大学,2012.

[6]席海超.论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D].沈阳工业大学,2014.

[7]刘怡琳.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2007.

[8]杨路.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D].沈阳工业大学,2012.

作者:郭情情 单位:吉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