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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其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高科技时代下的社会现实出现了新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民商法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其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维持人们的正常生活、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新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创新。本文就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的创新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一、引言

民法和商法是为了保护商品经济中的财产关系而颁发的法典,其对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1]。高科技时展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跟上时展的步伐、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我国相关人员必须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创新。

二、价值体系的影响

(一)安全方面

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扩展了“安全”的定义。高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获得较大的发展商机,目前,高兴技术产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较为迅速。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网络环境中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新的忧虑,主要表现为:第一,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尚未得到更好的完善,计算机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比较典型的计算机安全问题如计算机病毒等现象出现频繁,系统漏洞较多。这些问题易使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流失,使企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2];第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带来的安全隐患。互联网巨头虚拟性,网民不需要以真实身份出现即可以完成商务交易。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虽然能够为人们提供给更多的方便,但也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开放性指的是互联网的发展能够使信息公开和共享,这种商业模式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使数据被篡改,造成信息失真或者数据流失,导致交易障碍。

(二)效益方面

传统的民商法中,效益从来不是该法考虑的重点。我国传统的民商法中注重的是公平和公正,效益则由于具有经济属性而被忽视。这一价值观指导经济法获得发展之后才有所缓解。高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诸多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产业获得迅速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具有高效益等特征,由此加强了效益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基本原则的影响

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基本原则方面,主要表现在:安全和效益原则。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必须要要坚持安全原则为前提。民商法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所有的商业经济活动都必须要保证绝对的安全。效益原则是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需要加强的原则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给商家带来更高的效益,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下尽量实现高效益;中立平等原则。中立平等原则是针对高科技时代的特征而言的[3]。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必须坚持技术中立平等原则。互联网经济以技术为核心,在实施民商法时,无论是传统的技术还是高新的技术,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禁止歧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坚持媒介的中立于平等。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媒介获得相应的发展。民商法对于新旧两种媒介均要平等对待,并积极鼓励各媒介之间进行相互融合。

四、制度和范畴的影响

(一)进一步扩展了民商法的适用范围

高科技术的发展使得商业活动范围扩大,与此同时也扩大了民商法的使用范围[4]。例如,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视频和音频的保护、部分信息的专利权享用等,都是属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衍生出的民商事权。同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生活的矛盾日益显现,人们相继摸索除了网络生活中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些应该是民商法当前应该实施创新和改进的方向。

(二)改变了传统民商法中行为制法律体系

传统的民商事活动中,人们依靠口头表述和动作行为来传达双方的思想与意见,这种形式的活动决定了传统民商法的法律体系[5]。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民商事活动的形式,人们不仅仅能局限于传统的活动,更多的网络用户倾向于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及进行商业交易。这种新变化要求民商法也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法律体系,更新制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制度和范畴等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求民商法从以上几方面进行创新。具体创新方面包括,在价值体系的建立中,民商法要更加注重对安全和效益的维护,切实认识到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安全”和“效益”的概念深度;从基本原则方面看,民商法应该要坚持安全和效益原则以及中立平等原则;而从制度和范畴方面来看,高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扩展了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改变了传统民商法中行为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刘甄.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4,07:246-247.

[2]赖芳英.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5:121-122.

[3]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5:267-268.

[4]万飞.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新课程(中旬),2013,11:10-11.

[5]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作者:颜才根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