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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内涵控制分析

企业所有权内涵控制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真实企业所有权的内涵及其归属;不完全合同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症结问题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所有权的所有对象,在现代企业理论看来,它首先指剩余索取权、所谓的“企业所有权”无非就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简称,它具有“所有”的物质对象、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的解释企业治理结构的企业所有权概念是不科学的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企业不存在不完全合同理论指出的那种虚无的即实际无所有的所有权,也不可能存在基于这种“企业所有权”解释的治理结构。真正的企业所有权其实是指人们传统认识到的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它的内涵是指对企业物质资本和产品的所有权。这个企业所有权是出资者用它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承担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所以它归属出资者。由此还可得出,真正的企业最一般的结构就是资本雇佣劳动结构,现代企业的结构演化也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础来解释。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出资者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

一、引言

企业所有权在人们传统的理解中都是指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包括法律部门的理解也不例外。然而,自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rt)、莫尔(Moore)等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创了不完全合同理论,把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指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合同支付后的余额的要求权。另外,还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融合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理论,把企业治理结构的生成和演化解释为就是这种“企业所有权”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组合“安排”。而本文认为,人们传统理解的企业所有权才真正包含了来自直觉的、朴素的真知性,问题只是在于对这种企业所有权具体内涵的理解。

二、真实企业所有权的内涵及其归属

首先,本文不赞成张维迎教授把财产所有权等价于产权,把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与财产所有权有质的区别的观点。其实,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指财产所有权(包含全部权能),也可单独指由财产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不具有归属权的各种一般性财产权利或权能,这正是科斯等产权学者曾作过的严格区别。而企业所有权则正是财产所有权的特定形式,它与单个人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只是在于,后者的所有对象在现实中简单、明了,而前者的所有对象,由于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连结”,并长期受新古典理论漠视企业本身的影响,一时还说不清,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企业所有权的所有对象,在现代企业理论看来,它首先指剩余索取权。原因是作为传统公认的古典企业唯一所有者的出资者,它与劳动者获得固定收入的区别就在于它获得了剩余索取权。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依据最单纯的现象观察而得出的有偏误理解。真正正确、本质的理解应当是,它获得了对企业物质资本以及由此相应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权。

要理解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为何会转化为企业所有权,首先要弄清楚出资者为何能获得企业全部产品的所有权。在古典企业中,出资者之所以能获得剩余索取权,就是基于它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因为承担风险意味着劳动者只能获得固定合同收入,出资者当然便获得了剩余索取权。但后一说法似乎并没考虑到出资者还必须对其他要素的应得合同收入进行支付,这个问题可这样看。一个体户从事生产和经营,它是在自担经营风险,并自己提供全部劳动,产品所有权无疑就属于它。但如果因它也可能有原材料成本和银行利息的支付,就否定它拥有对自己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所有权,这反倒会被看成是笑话。如此的问题可类推到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我们现在正在讨论的问题,其结论都一样。这些问题告诉我们的实质是,在合作生产中,承担经营风险者天然就拥有对它所经营的产品的所有权。因为一旦承担了风险,就意味着非承担风险的合作者的成本支付与产品或产品收入已无关(即假定产品收入为零甚至为负,成本也得照付),所以成本支付问题(也含工资支付甚至浮动工资支付)并不否定承担风险者实际拥有产品所有权。这从个体经营看会更容易理解。这里真正需要弄明白的是,经营主体的“实际所有”并不就是它的“实际所得”。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所有权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就是在用“实际所得”来定义“实际所有”,这显然是错误的。

认为出资者获得了企业产品所有权的说法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体现了本质。它对于有许多我们至今还不能很好解释的企业现象能给予一种真正科学的解释。这里仅举两例。第一,在古典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为什么应由出资者独占。因为从逻辑顺序上说,应当是先说明出资者通过承担风险获得了产品所有权,才可能说明它如何获得剩余索取权,否则独占无从谈起。阿尔钦、德姆塞茨的“监督论”对此则显然并不是合理的而只是一种主观的解释。第二,阿尔钦、德姆塞茨团队生产理论中的“监督者”为什么会拥有“企业中心签约者”甚至是“出售企业”的权利,如果由“监督论”来解显然不对,因为“企业需要监督才有效率,就需要赋予监督者这些权利”,但这具有更大好处的权利为什么只能赋予出资者而不能赋予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呢?如果用出资者以承担经营风险为代价获得了产品所有权来解释,那么,此时就意味着出资者实际拥有和控制了企业,它投入企业的物质资本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化为企业所有权,这时企业形式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也就是出资者所拥有的财产,其获得这些权利就成了必然。可见,出资者获得的“企业所有权”,其实不是剩余索取权,而是企业产品所有权。加上在此基础上转化为企业所有权的出资者投入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权,就是具有完整内涵的企业所有权。它显然只属于出资者。

到了公司制企业,这种古典企业的资本雇佣劳动结构是否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已发生了变化呢?应当说没有。因为,此时剩余索取权虽变成了普遍可分享,但现行公司的实际制度安排是,当公司发生亏损时,雇员一般仍可获得基本固定收入,但股东却不但得不到资本收入,反而必须用自己投入的资本去填补这个“漏洞”,这就说明雇员实际并不承担亏损风险,市场不确定性风险的实质承担者仍然是股东。因此,企业产品所有权——作为天然应是风险承担者才能获得的权利——从而也是企业所有权,就仍属出资者的股东所有。这个问题从现行公司的实际权力配置看也有明显的实践根据。在公司中,股权仍然最重要,经营控制权始终表现出从属股权的属性,它只是股权下放了的“权”。而且在放权的过程中,股东始终掌控着公司至高无上的“最终控制权”。这种权力,实际表明的就是在一般控制权下放的条件下股东仍然保留的对公司排它性归属的所有权(所有权不能与最终控制权分离,分离了就意味着所有权的丧失)。它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在不拥有股权时不可能得到的。这就表明,公司制中的剩余普遍分享,并不意味着雇员也变成了企业所有者,而实质是出自于股东在下放控制权的过程中为了减少雇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激励创新,实现“做大‘蛋糕’,共同分享”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而已。这里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雇员不承担负亏风险。

据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所谓“企业所有权”,其内涵就是指对企业物质资本和产品的所有权。这是真实的“企业的”所有权,也是真实所有物质对象和清晰边界的所有权,而不是不完全合同理论中的那种既虚又玄的“企业所有权”。它满足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它与单个人拥有的财产所有权没有质的区别。这个所有权属于企业出资者,原因是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三、不完全合同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症结问题分析

现在我们还有必要对不完全合同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症结问题作一番分析。因为只有认清这一概念的症结所在,才能更透彻地弄清楚,“企业所有权”以及基此理解的企业最基本结构应当如何解释才合理。

下面分析剩余控制权为什么不能理解为企业所有权。首先,所谓的“企业所有权”无非就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简称,它具有“所有”的物质对象。把一种不具有物质对象性的决策权理解为企业所有权,实质是一种虚空的所有权,它连与最基本的“所有权”定义也不符。当然,完整意义的所有权必包含有“控制”之义。问题又在于控制权根源于归属权。当控制权与归属权发生局部分离时,分离的控制权不能单独理解为所有权。这是经济学的常识。其次,在不完全合同理论中,剩余控制权被定义为契约中未规定的决策权,“明晰控制权”则被定义为契约中已规定的决策权。由此看,剩余控制权似乎独立于明晰控制权而存在。但实际上,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的逻辑,这两种权力实际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看的同一权力。从总体看,它是明晰的,是契约中规定了的控制权。但从具体看,它又是不明晰的,因为契约不能详尽规定这些控制权的实施细节,所以契约才叫不完全契约。因此,就应当认为,这两种权力的区别实际上只是对因同一对象、同一权力在视角上的差别而引起。所以,剩余控制权并不独立于明晰控制权。但不完全合同理论学者却偏偏认为它们之间是独立的,并提出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应’”的理论。然而这就给它们的解释带来了困扰,它们无法具体指证哪些是明晰控制权、哪些是剩余控制权,更无法说明它们理解的“两权对应”。最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创始者哈特不得不声称:“(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定的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而且在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可见,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解为企业所有权明显是误解。这种企业所有权的提出虽然符合“不完全合同”的逻辑(把“两个剩余权”与“不完全合同”对应起来在逻辑上很“优美”),但却不符合经济生活的真实逻辑。企业治理结构在这个基础上当然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综上分析可以认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的解释企业治理结构的企业所有权概念是不科学的。真正的企业所有权其实就是指人们传统认识到的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它的内涵是指对企业物质资本和产品的所有权。这个企业所有权,是出资者用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在承担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所以它归属出资者。由此还可得出,真正的企业最一般结构就是资本雇佣劳动结构。至于现代企业的结构演化,则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础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