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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会保险改革实践浅析

高校社会保险改革实践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是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石。

[关键词]北京市;高校;社会保险改革;实践;探索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深入,特别是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使高校社会保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属高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改革之列,全体在编职工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至今经过10年的运行,养老保险自2015年启动改革至2019年11月新办法计算退休金政策落地,不管是从业务的办理上还是政策层面都凸显了一些问题。

一、北京市高校社会保险改革发展历程

(一)在编职工

北京市高等院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用工形式上来讲,在编职工分为固定工(含干部)和合同制职工两种类型。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2012年1月1日(不含)以前,固定工实行公费医疗。2012年1月起,固定工参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同时合同制职工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1986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固定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视同缴纳);2015年7月,北京市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正式启动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在职人员自2014年10月起正式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建立个人账户,结束了多年的养老“双规”制度。

(二)非编职工

北京市高校聘用的非编人员,根据户籍性质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也不相同。在社会保险改革初期,因对社会保险的认知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非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千差万别。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4月,事业单位聘用的城镇户籍非编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卡就医,实时结算。2012年4月,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按“农村劳动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基本养老保险:按照1998年7月(市政府2号令)、2007年1月(市政府183号令),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非编职工按企业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按照1999年6月(京劳险发99号),事业单位招用的非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京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1999年1月起,北京市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开始参加失业保险;2006年7月起,北京市事业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月起,北京市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

二、市属高校社会保险改革的实践与问题

市属高校人员情况复杂,在社会保险改革及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也凸显了一些矛盾。高校以在编人员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

(一)社会保险管理力量薄弱,重视不足,管理水平难以提升

目前,大多数高校还是按传统的职能分工来设置人事处(部)的科室,主要设人事劳资科、师资科、综合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很少有高校设置社会保险科或中心,没有考虑因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而亟待需要重视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该归属于一个职能科室,对高校社会保险工作认识肤浅,认为保险工作就是业务办理,含金量低,普遍感觉不如工资管理、职称评定等工作重要,没有考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如制度的建立、业务流程的科学性于规范性、职工的权益保障等更深层次问题的重要性。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社保科或社保中心,通常只安排一个管理人员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高素质的经办人才,面对大量的业务工作,只依靠一个社保经办人员,力量过于薄弱,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难以抽出时间进行业务提升。随着高校全面实施社会保险改革,业务量激增。除离休干部以外,高校已全员参保,涵盖在编在职、在编退休及非编职工,具体业务有:新参保、增减员、基数核定、手工报销、定点医院变更、生育津贴的领取与核发、工伤申报、劳动能力申请鉴定、失业申报、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核准、退休手续、死亡退费、旧库补填手续、清册补填手续、保险补缴、跨省转移接续、军转干部保险接续等工作。参保人员多、业务面大、业务量繁重,再加之市社保中心及区县社保中心的距离较远,很多业务都需要去窗口排队办理,耗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进行业务的梳理与提升。

(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小,保障标准低,报销手段落后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全体职工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一是产前检查费用需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一次性手工报销。2007年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标准从由1200元调整为1400元,2020年调整为3000元。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的个人垫付平均水平为8000元,北京市限额支付标准与实际费用差距较大,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较重,保障功能较低。二是手工报销流程复杂,手段落后。生育门诊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全额垫付,生育后,一次性手工报销。特别是产前检查的费用,花费高,垫付周期长,一般为一年半左右,这不仅给参保职工带来了经济负担,也加重了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单据审核的业务量。三是生育津贴的领取存在制度缺陷,给一些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目前生育津贴没有规定必须在生育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某单位参保、生育且休完产假,未领取生育津贴即离职,换到另一家单位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社保经办部门只以该职工在京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为条件,就会按法定产假天数支付给该职工生育津贴,完全不考虑该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工资,致使生育时所在单位损失的经济利益无法从生育津贴中追偿。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不能只谈权利,不讲义务,双重享受生育待遇,使用人单位蒙受了经济损失。

(三)“中人”养老金新办法落地,凸显了一些问题

目前,“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社平*(1+平均指数)/2*全部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月数)和过渡性养老金(社平*视同指数*视同年限*1%)组成。过渡性养老金中,只有视同年限参与计算,2014年10月之前的实际(企业)缴费年限不参与计算,这就造成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且有企业实际缴费经历的人员,退休待遇会因企业缴费年限越多而过渡性养老金越低。明明是实际缴费了,却没有视同缴纳值钱。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目标就是社会公平,而新政策违背了公平。

(四)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致使高龄老人的保障缺失

根据《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政发【2015】55号文件,工作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发完为止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北京市执行前者,按月领取职业年金,例如50岁退休领取195个月(领到66岁3个月),55岁退休领取170个月(领到69岁2个月),60岁退休领取139个月(领到71岁7个月)。这种计发方式会导致退休人员在高龄时出现待遇降低的尴尬局面。

(五)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不顺畅,降低了经办效率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以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职工存在京外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在办理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因全国政策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京外参保期间未建立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入进京的问题。京外参加养老保险虽然存在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认定的实际缴费,但因北京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时间短,存在系统模块不健全的问题,导致有京外实际缴费痕迹但没有个人账户人员无法按实际缴费年限兑现退休待遇,不仅给退休职工造成了心理负担,也给参保单位带来了工作压力。按照我国跨省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全部转移,统筹基金账户按比例转移,如一个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性强,多次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必然造成统筹账户资金减少,直接影响了退休待遇。

三、解决方法与建议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涉及30所高等院校。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前沿阵地,如何做好广大教职工最为关切的社会保障工作,为参保教职工解决后顾之忧,是高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首要考虑的问题。为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能够更加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补充力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市属高校普遍历史悠久,参保人员基本在千人以上,服务和管理的业务对象多,范围广,应在人事部门现有科室的基础上,增设社会保险科或中心,把高校社会保险工作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切实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未来如何规避问题的对策。高校应按照参保职工的数量来配备社保经办人员,让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有时间参加社保机构和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种业务及政策培训通过全面的学习与调查研究,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办事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及综合素质。社会保险工作者是社保政策的传递者,他们与教职工的接触最为频繁和紧密,高素质的社保管理者必须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解读政策,在工作中注入人文关怀,用心工作,化解矛盾,从根本上维护了校园的和谐稳定。

(二)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标准,建立计划生育实时结算系统

一是建议对北京市女职工实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进行统计分析,提高限额标准,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二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实时结算系统,参保职工在进行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时,与普通门诊一样,持社保卡实时结算,从根本上解决垫付时间长,手工费报销手段落后的问题。三是建议在生育津贴的申领上作出明文规定,职工在那家单位生育且享受产假待遇,即只能在生育单位领取生育津贴,并有义务向单位归还产假期间所享受的工资。

(三)充分认识“过渡性”养老金的制度缺陷、维护改革公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人”按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只承认视同年限,只把视同年限作为百分比参与计算,有失公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把2014年10月以前有企业缴费经历人员的缴费账户金额设定为计发基数,企业缴费年限为计发比例,计算出实际缴费的计发金额,加到过渡性养老金中,让有企业缴费年限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与全部为视同缴费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保持基本平衡,相差不大,这样既肯定了退休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又维护了改革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健全职业年金制度、完善领取方式

目前的职业年金领取方式造成了退休人员在高龄时待遇突降。完善职业年金领取方式,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据健康中国2030年健康纲要指出,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一是重新核定职业年金计发月数,目前的计发月数是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74.9岁的人均预期寿命计算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医疗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不断提高,应该根据最新数据重新核定职业年级计发月数,延长领取年限,使退休人员在高龄时不会因为养老待遇下降而面临生活质量下降的风险。二是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发完以后,由财政继续支付待遇直至去世,保障退休人员在高龄阶段养老服务支出增加时,保证待遇不降低。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人口大流动,人们已经适应这种流动式生活及工作模式,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既给各省(市、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增加了庞大的业务量,又给劳动者的社保账户基金造成了损失。随着国家信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应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参保人员联网信息系统,实现社保卡与联网信息系统的个人账号绑定,不管参保人在那个地区工作,通过全国社保联网平台查询,个人参保信息都能清晰明了的显示,这样既省去了跨省转移接续的环节、减少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又保障了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存储额不会减少,从根本上杜绝了信息不对称及参保人员的利益受损等问题。

四、结论

北京作为首都,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市属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前沿阵地,积极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如何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优势,还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现行政策进行认真的研究,通过实践,找出问题,找准问题,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切实保障全体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邹轶.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10).

[2]卢艳.胡宏伟基于多源分析框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现代管理科学,2019(8).

[3]邓翠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中人过渡性的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0(6).

作者:王秋艳 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