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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时知识

综合计算时知识

[实例]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

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接到国外的一份定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儿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若在星期天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有些人对公司的此种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进行反映。当时工会主席没在,一位专职工会干部出面向大家作了解释:“此次公司因生产的需要,安排员工连续加班,曾经与工会商量过。咱们的工会主席同时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也要从生产考虑,并且,他也要受总经理的领导,所以他当时同意了公司的决定。”员工们一听,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个个气愤,质问到:“我们员工的利益,工会怎样维护?”“其实,你们大家的利益也没受到什么侵害,因为工会认为,这批活儿完成后,全公司放假,大家一起集中休息,跟平常分别休息也没什么实质区别呀。”这位工会专职干部继续解释道。

员工们听完工会的解释,非常失望。无奈之中,经有人提议,大家一起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阐述了事情的经过后,他们提出了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

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吗?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章,此章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工作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休息时间来’弥补身体的消耗,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法律对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没有绝对禁止,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并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劳动法在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到:“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本案中,尽管公司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为完成这批急活儿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此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它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因此,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实例]

胡某等人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市一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照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一天。胡某等考虑到当地雨季与霜冻期较长,每年真正能建筑工程的时间很少,遂同意了该条款后胡某等人也了解到,公司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于是他们欣然地服从了公司分配给他们的司机岗位,负责运送原材料、工人、设备等。

可是,当年气候一改往年状况,气温回升很快,雨水也较少,胡某等的工作任务因此就比较繁重,起居不定,昼夜兼程简直是家常便饭。到入冬前,较之往年已经多工作了一个半月左右,但考虑到收入较多,胡某等也未提出任何意见,想着忙完这项工程就好好可以休息一段时间了。

往年入冬后是公司的淡季,按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工人们应集中休息,而这年冬天,公司却在南方承揽了一项工程,领导决定入冬后马上南下。于是胡某等人找到领导,提出由于天气变化,在本地已经多干了很多活,现在又要去南方,没有像往年那样充分的休息,身体和心理上都很疲惫,希望能够留在本地休息一个月。不料,领导却说:“咱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白纸黑宇,你们也都同意了的,既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可能像标准工时那样保证你们的休息。现在公司要求南下,你们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要自以为是,不然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你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可完全由企业安排?

本案中,这位领导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胡某等人早已完成了该工作年度的工作时间。如果再南下,工作时间将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的(劳部发11996]106号)文件中更明确地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企业也只能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而无权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简言之,不管企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要做到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为借口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

[操作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是依照《劳动法》第39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六、其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5U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