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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范文精选

家庭经济

家庭经济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长效救助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客观公正的实施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将党和政府的利民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真正维护好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

2、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

3、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4、坚持信息核对、反馈、收集、审核时效性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社会救助资金准确、合理使用,使有限的政府财政救助资源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四、核对的范围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范围

1、申请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家庭及个人。

2、享受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群众举报或有不诚信记录的。

3、乡镇(社区)及县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收入及资产核对的救助居民及家庭。

(二)核对内容

掌握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户籍和机动车辆信息;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信息;家庭成员的参保参险、缴费和享受待遇及成员失业登记信息;家庭成员的住房、银行存贷款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家庭成员有价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和领取及贷款信息等。

(三)核对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将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民政部门查询,民政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公安、税务、工商、房产、金融、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要求进行信息核对,各相关部门将核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中心,核对中心负责收集审核并及时利用网络反馈经办机构。

五、核对工作流程

(一)申报。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住房保障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在乡镇(社区)诚实申报本人及家庭实际生活和经济收入状况,并与受理机构自愿签订《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提供受理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社区)受理审核后,对于需请县居民家庭信息核对中心进行有关信息核对的报送县民政局复审核对。县民政局每季度第一月将需请市核对中心协助核对家庭的信息上传到市信息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二)核对。县信息核对中心将需要核对的信息汇总后,通过核对管理系统将数据资料传输到本级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三)反馈。各相关部门应在一星期内将核对数据反馈到本级信息核对中心,市县信息核对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核对结论进行汇总和分类,及时反馈各经办机构,作为是否享受社会救助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办、工商局、人民银行支行等1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乡镇(社区)负责受理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要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入户率需达到100%,指导申请救助家庭填写《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承诺书》,按时将调查审核结果报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和汇总,建立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档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涉及经发、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做好全县城乡低保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管理、组织与实施工作;经发部门要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安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和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财政部门领取工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参保参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住建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人民银行支行要负责协调全县各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存贷款情况;税务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工商部门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情况;统计部门要负责提供上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配合民政部门计算当年城乡低保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领取、贷款情况;县法制办负责核对工作过程中涉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受理的信息核对工作,并按要求将结果按时反馈县信息核对中心。

(三)精心组织实施。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由县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协调,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尽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网络平台,抽调人员,组建相关工作机构,实现市、县、相关部门网络互通。

家庭经济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的重要意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是指政府适时确定并颁布低收入标准,由职能部门对特定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认定其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并将认定结果作为申请人享受政府救助和保障的准入条件。开展这项工作,是进一步做好现代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社会管理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民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正确使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年起,我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他县政府规定须经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专项救助,必须经过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经济状况核对后方可进入专项救助审批程序。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

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多部门的职能和资源相关联,认定结果有广泛的用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编办、县银监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房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文广局、县统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人民银行和9个乡(镇)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均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并于年3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县民政局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

三、全面整合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必需的信息资源

全面、真实、准确、实时地掌握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是做好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关键。为有效整合资源,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各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全面、无偿地向民政部门提供必要的申请人家庭信息。

(一)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信息、机动车辆信息;

(二)房产部门提供房产信息、住房保障信息、住房补贴的发放和领取信息;

(三)人保部门提供社保、补助和就业信息;

(四)民政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社会救济(补助)发放信息;

(五)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存款、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等相关信息;

(六)公积金中心提供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的缴存和领取信息、房屋贷款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工商信息;

(八)国税、地税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信息。

上述各部门要迅速与民政部门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链接,实现在线即时数据比对。在实际链接以前,各部门通过加密U盘的方式,按要求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

四、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现有条件分步组织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前期调研阶段(年3月-4月)

主要包括:3月上旬,组织成员单位赴外地考察调研,搜集资料;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草拟和完善我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我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

4月中旬,召开成员单位收入核对专职联络员会议,研究确定部门间收入核对的具体内容和系统对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开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

(二)第二阶段:工作准备阶段(年4月~年5月)

主要包括:4月,提升建立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制定出台《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

年4月下旬,根据研发结果,开展“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年5月,县民政局完成“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建设,各相关部门完成系统的对接开发。开展“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的试运行。

(三)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起)

主要包括:召开全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启动仪式;举办业务培训班,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开展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申报对象逐级进行核查、比对,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库。

五、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权威性

各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任地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信息。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的要求,按程序开展核对工作。与社会救助和保障无直接关系的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受理。除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以外,核对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可行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范文第3篇

1,家庭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认为家庭既是一个重要的产权主体,也是一个生产的组织和机构,还是亲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

2,家庭结构和家庭模式。说明了传统父系父权制家庭和现代夫妻平权制家庭、现代核心(包括夫妻)型小家庭和传统联合(包括主干)型大家庭、单亲家庭和双亲家庭、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的结构及其变化。

3,家庭行为。分析了婚姻市场和婚恋行为、生育行为以及子女的数量和质量、离异行为,强调了婚姻契约的特殊性、中外生育观念的差异性、(相对于婚前的信息不充分)婚后猜疑和误解(其反面是交流和理解)对家庭稳定的重要性。

4,家庭生活和家庭职能的社会替代。一方面肯定了这种替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指出了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和有代价的,主张把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结合起来。

5,东西方家庭制度的比较及其进一步演化。西方人提出重建家庭,中国人的家庭也正在变化,只有在确立个人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和基础上,正确吸取中国家庭制度中长幼有序的翁矩之道和父子亲情的人生境界,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才能使家庭制度成为我国社会进步、人承和谐的基础和和机组成部分。

1,家庭分析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家庭分析一向是社会学的领地,经济学是很少研究的。新古典经济学把家庭行为等同于个人行为,只考察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不考察家庭的其他活动,实际上取消了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经济分析,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以国家和政府行为为中心,既否定了对个人行为的经济分析,也取消了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研究。因此,在东西方的正统经济学中,都没有为家庭分析留下多少位置。

70年代以来,加里·贝克尔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和著作,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于家庭分析,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局限,创立了家庭经济学。他的《生育率的经济分析》(1960)、《人力资本》(1964)、《家庭论》(1981),被看成是这方面的代表作。贝克尔“用研究人类行为物质方面的工具和结构去分析结婚、生育、离婚、居民户的劳动分工、声望和其他非物质方面”,把人力资本理论、最大化行为理论、稳定偏好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贯彻其中,对家庭生活的很多重要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然而,贝克尔的理论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家庭生活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方面,有关家庭的一些问题,贝克尔的理论还解释不了或者没有作出解释。比如,在东西方社会中,家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家庭行为就有很大的不同,贝克尔用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显然无法作出完全满意的解释。再如,贝克尔虽然坚持了最大化行为假定,将收益最大化扩展为效用最大化,并用其解释“婚姻市场”和“家庭生产”中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一种利益结构论和个体差异观的基础和框架,这种解释在一些方面就显得有些肤浅,以至把人类社会的家庭行为与动物行为相类比。还有,每一个家庭从成立到解体都有一个生命过程或生命周期,在其生命过程的不同阶段,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也有差异,贝克尔并未注意到其中的变化,也未给予必要的解释。因此,家庭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开拓的领域。

本文的讨论打算以中国的家庭为背景,考察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有关问题及其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相互关系。

2,利益结构论和个体差异观:家庭经济分析的新视角

在《论经济学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1995)中,我们曾经讨论了利益结构论的问题,但那里主要是说明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的区别和联系及其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对利益结构论本身作进一步的讨论。为了讨论这里提出以及后面将要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利益结构论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人们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目的,人们曾经作过不同的分类分析。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存、享受和发展需求的观点,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把人的需求和活动分为生存、安全、交往、社会承认和自我实现。我们从制度分析的角度,认为人们的需求包括有物质的需求、情感的需求和精神的需求,满足需求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生产和供给,情感的交流和理解,精神的领悟和寄托。这样,对人们有用和有益的不仅有物质的东西,而且有情感和精神的东西。因而,从利益结构论的观点来看,人们追求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情感利益和精神利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方式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和效用,这种最大化不仅是总量最大,而且是结构最优,是以结构的最优来保证和实现总量的最大。可见,结构最优不仅是最大化的应有之义,而且有其独立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会使我们的分析更加贴近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

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都是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但是,具体行为选择又是千差万别,这是由人们的利益结构决定的。由于三种利益缺一不可,它们之间既是互补的,又是互替的。由于偏好的不同,有人对物质需求的满足给以较大的权重,有人把情感利益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人又把精神生活看得高于一切。因此,个体差异性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可以成为理论分析的一个新的基点。因为,个体的差异和外部的约束结合起来,经过长期的互动过程,就会使同一种制度安排和主体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差别。这也许是分析东西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以及其他制度和行为的一个新的角度和切入点。

需要指出的是,利益结构论和主体差异性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相互决定和互为前提的。缺少了其中的一个,另一个也无法存在和无从把握。

3,家庭组织的性质和功能

家庭是人类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社会经济组织,近代以来,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家庭的一些基本性质和功能依然保持。这是讨论家庭问题时需要首先把握的。

首先,家庭是一个重要的产权主体。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家庭都是一个经济单位,都有家庭的财产和预算,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而也就有家庭的产权。家庭财产是由夫妇以及父子的个人财产构成的,即使在西方社会中,夫妇的个人财产划分得比较清楚,但是,作为一个家庭,其财产也就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共有财产,用于家庭的共同的生产和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产权也就不是个人产权,而是一种共有产权。然而,家庭产权也不同于其他共有产权。因为,家庭是以亲情和血缘为纽带连接起来的,家庭组织和家庭结构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政府,家庭关系也不同于企业中和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就以遗产继承来说,为什么配偶和子女有优先权,除了夫妇离异,父子反目,他们总是财产所有人首选的对象,为什么在财产所有人无遗嘱的情况下,家庭财产不是充公,也不是给予他人,而是由配偶和子女继承。这既表明家庭是一个产权主体,也表明家庭财产也不是一般的共有财产。

其次,家庭是生产的组织和机构⑴。家庭的生产性质和生产功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是由贝克尔揭示的(1981)。在家庭生产过程中,其投入包括市场购买品、自有时间以及各种环境条件,其产出包括孩子、声望和尊严、健康、利他主义、忌妒以及精神享受。因此,家庭生产首先是人本身的生产或人种的繁衍,其次是家庭服务和家庭消费的生产和供给,再次是人力资本的投资和再生产。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家庭生活的很多方面可以社会化,家庭的某些服务和需要可以通过社会生产来满足,工资率的一种补偿上升说明增加了劳动时间和对商品的需求,并减少了分配在大多数家庭活动的时间,因而,在家庭和市场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的关系,但是,有很多方面是无法替代的。例如,人本身的生产。从技术上来看,家庭生产和家庭生活的一些方面是可以替代的,有些也的确被替代了,但是,替代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儿童和老人的家庭生活中。在现代社会中,儿童的抚养教育和老人的生活保障都可以由社会和集体来承担和进行,但是,缺乏家庭教养的儿童和没有家庭保障的老人及其相互作用,也许是社会病态的基因。

再次,家庭是亲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家庭由夫妇和子女组成,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就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前者因婚姻事实而生,后者因生育事实而成,前者是一种后天获致性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先天赋予性的关系,二者共同的基础是情感。夫妻关系主要因爱情而缔结,虽有其他因素介入,但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关系是比较稳定的,也是其他关系无法相比的;父(母)子(女)亲情因生命的延续而相衍,比爱情更为恒定,是一种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因此,家庭生活是人生首先经历又贯穿始终的社会生活。东西方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有很大的差别,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生活在个人一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程度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不能否定和改变这一天然关系和基本活动。一个人从降生到老死,不能离开家庭生活,儿时仰赖父母的关怀照料;成年后要组织自己的家庭,生养自己的儿女,相互寄托自己的感情;老年以后,也需要家庭的照料和亲人的温暖。这是其他人无法给予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使得人们的精神压力很大,心情非常紧张,身体皮惫不堪,家庭生活的舒适、安谧和温馨,就显得更加重要而有意义。因而,在作家的笔下,家庭被描写成宁静的港湾,温暖的窝巢,是一个令人神往的地方。缺乏情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人生是不完满的和令人遗憾的。

4,家庭结构和家庭模式

家庭结构和家庭模式是指家庭的构造方式,即家庭由怎样的家庭关系组成,不同的家庭成员处于怎样的的地位和扮演怎样的角色。在一夫一妻制度下,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其他家庭关系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因而,这两种关系的不同联结方式就形成了不同的家庭结构,夫妻双方各自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性质就决定了家庭模式。一定的基本家庭模式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家庭结构,而不同的家庭模式也形成家庭结构的一种特殊类型。各种类型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变化,是由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传统父系父权制家庭和现代夫妻平权制家庭。这是以家庭成员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来界定的。父系父权制家庭是传统社会的家庭模式,在这种家庭模式中,家庭关系具有男尊女卑、夫(父)主妇(子)从的性质。这是由于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生产力低下,家庭的基本活动和功能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维持生存,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尚不能确立,从而决定了男性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其他的家庭和亲属关系也以男方为主,择偶和结婚也以父母的意愿为转移。夫妻平权制家庭是现代社会的家庭模式。在这种家庭模式中,夫妻之间和父子之间的关系具有了平等的性质,亲属关系也具有了双向性,形成了双系亲属制,即平等地对待夫妻双方的亲属,择偶和结婚也以本人意愿为准。这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工资率的提高,为妇女的社会劳动和社会参与创造了条件,个人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的确立,奠定了夫妻平权的基础。如果把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家庭作一比较,就可以发现,在农村中,传统父系父权制家庭较多,其影响较大,而在城市中,则以现代夫妻平权制家庭为主⑵。

2),现代核心(包括夫妻)型小家庭和传统联合(包括主干)型大家庭⑶。前者是指由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家庭规模较小,家庭人口较少,后者是指由多代和多对夫妇组成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家庭规模较大,家庭人口较多。根据贝克尔的分析,多代和多对夫妻同堂型的家庭是一种古代社会的家庭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对家庭保障的替代,思想观念的变化,多代同堂的家庭不断减少,现代社会的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包括夫妻家庭)为主。与传统多代和多对夫妻同堂的家庭不同,现代核心型家庭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三个阶段:从结婚成家到生育小孩的两人家庭,从小孩出生到结婚分立的两代人家庭,小孩分立以后的两人家庭或空巢家庭。在这三个阶段中,家庭生活的主要内容不同,家庭行为也不一样。前两人家庭的家庭生活主要是创造和建设,包括家庭财富的创造和夫妻感情的积累,后两人家庭的家庭生活主要是相互扶持和老年保障,在这两个时期中,家庭的劳动分工往往与传统习惯和成家时的条件有关,而与性别的关系不大⑷。两代人家庭是家庭生活中最丰富多彩的一个阶段,这个时期(特别是其前半期)的家庭分工则主要取决于性别的不同。至于这个时期中妻子花在家庭劳动上的时间,既与工资率的变化有关,也决于其他很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孩子数量的减少和平均寿命的延长,两人家庭的数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大致会稳定在一个水平上。

3),单亲家庭和双亲家庭。单亲家庭是指由父或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种家庭的出现或者由于死亡,或者由于离异,或者由于未婚先育而又不能正式结婚,不论何种原因形成,这种家庭都是不完整的。因此,单亲家庭也可称为不完整的家庭。双亲家庭也有矛盾、冲突和危机,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其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因而也可以称作是完整的家庭。二者相比,单亲家庭会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鳏(寡)居者的家庭缺乏夫妻的乐趣,其子女也得不到父(或母)亲的慈爱,随陷于情感的破损和精神的创伤之中。国内外的大量事例表明,单亲家庭子女的性格比较怪癖,好坏的分化也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妇女工资率的提高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引起未婚先育和夫妻离异的增多,单亲家庭的比例会有一定的增加⑸。

4),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生育子女是重要的家庭行为,后面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讨论它们的变化趋势和社会影响。在传统社会,子女多少与生育观念关系很大,但基本上因应自然而成。例如,中国传统社会由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思想的影响,多子女家庭很多,无子女家庭很少,既使夫妇不育,也要抱养孩子。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养育子女成本的增加和观念的变化,无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也会有所增加,但如无国家政策干预,不会有突然的戏剧性变化。政府的福利政策有可能增加孩子的数量,政府的限制性政策会减少孩子的数量,从而改变按子女数量划分的家庭结构。目前,中国社会中独生子女家庭的大量增加,主要是政策干预的结果。这种情况不仅会对家庭行为(主要是人力资本投资行为)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会对整个社会关系和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5,家庭行为

1),婚姻市场和婚恋行为。贝克尔把婚姻关系和婚恋行为看作是一种市场关系和市场行为,进而构造了多种行为模型,对婚姻市场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制以及相称婚配和不相称婚配作出了解释,具有很大的科学价值。但是,有些问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从个人选择的意义上来看,婚姻行为在很多方面是一个市场行为,但婚姻市场终究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不仅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而且也不同于劳动力的交易,婚姻市场上的交易是一种真正的人的交易,是感情的交流和沟通,是以身相许和以心相予,因而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研究。

首先是选择的主体的问题。究竟是本人选择还是父母选择,抑或是父母帮助选择,就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社会盛行“父母之命,媒舌之言”,选择主体自然不是婚姻当事人;现代社会强调婚姻自由,自己作主,选择主体是婚姻当事人⑹。由于利益结构和个人偏好的差异,父母的选择只能以外在的因素为准,物质利益往往占据较大的权重,如家庭、学历、工作、收入,虽然对人品的考虑非常重视,这对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非常重要,但最大的缺憾是无法给情感利益以恰当的权重。而没有感情或者感情破裂的家庭等于宣布了家庭的死刑。本人选择则偏于感情,个人的好恶往往成为决定的因素,情感利益占有很大的权重,婚姻选择中的一见钟情就是如此,这在婚姻市场上并不少见。父母的意见的确十分重要,但婚姻市场上的父母选择,其最大弊端是选择者并不承担选择的后果,不在其所选择的婚姻关系中生活。因此,也许婚姻市场的最佳安排是父母参谋,本人决策。很多资料显示,这样的婚姻契约和家庭生活往往比较稳定、比较和美。

其次,婚姻关系的性质问题。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从形式到内容,婚姻契约都与一般的社会契约有很大的不同。从形式来看,婚姻契约实际上是一种隐含合约,即使采取了书面合约的形式,登记公证和登报宣布,但除了某某与某某契结婚约之外,不会再有别的条款;婚姻生活中丰富多采的内容即使事前能够约定,但没有一条能写在婚约上,即使是某些作为契约条件的聘礼和嫁妆,也都是一些不成文的协议。因此,婚姻契约是一种默认的契约,属契约关系中最不完全的一种形式。从内容来看,既然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的关系,婚姻契约又只能是一种隐含合约,因而,婚姻契约和婚姻关系首先表现为两性契约和两性关系,但又决不仅限于此,它包含着比两性关系更为丰富的内容。婚姻契约既然是以身相许和以心相予,是一种长期的人和契约,其建立的基础与其说是契约双方的权和利,不如说是契约双方的情和义,因而具有更大的严肃性、复杂性和漠糊性,契约不易,悔约更难,履约则更加艰巨。契约即组成和建立家庭,履约即家庭生活过程,这是一个高度的人格参与和情感交融的过程,契约形式的隐含性和契约内容的可变性,使得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预期有很大的差异,很多往往无从预期,虽然人们可以从父辈和他人那里取得借鉴,但是很多方面与其说是预期,不如说是一种幻想和理想。这里既有契约前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问题,更有履约中行为不确定和变化的问题。因而家庭生活各有各的模式,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物质的利益易于结清,情感的利益则难以了断,因而,履约的好坏不取决于双方的相互监督,而是取决于相互的理解和让步。把婚姻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两性关系,使其完全建立在双方权利的基础之上,不仅造成了家庭悲剧和家庭制度的危机,而且是社会危机的根源。

2),生育行为与孩子的数量和质量。生育行为是最重要的家庭行为之一,孩子是家庭生产的最重要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孩子的生产和养育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且是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其规模由父母在孩子生产和养育上全部花费构成,既包括全部的物质投入,也包括时间价值,还包括感情投入。不仅孩子的数量由投入产出的比较决定,而且孩子的数量和质量之间也存在着替代的关系。这是贝克尔在《家庭论》中揭示的,它给予了这一问题的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但是,考虑到东西方人文性格的差异,笔者想着重指出以下几点。

一是在生育观念上,西方由于基督教的缘故,人们通过对上帝的信仰来寻求人生的终极意义,相信通过纤悔和赎罪能够净化灵魂,进入天堂,求得永生;而中国人的信仰在基本结构上是萨满教式的,求神拜佛主要是为了世俗的幸福,人生的终极意义,要由世代的延续来体现。因而,西方人把养育子女看作是上帝的嘱托,而中国人则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生命的延续。这就使得西方人在孩子的养育和人力资本投资上表现出某种平等的趋向,而中国人则表现出代际之间的倾斜关系(陈俊杰,1996)。为了子女,父母是舍得花钱和舍得投资的,即使这样做使自己的生活陷于困境,甚至举债度日,也在所不惜,因为,这种投资具有较大的预期,即使没有物质上的回报,也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

二是在孩子的生产和养育中,父母在感情上和精神上的投入和产出(享受和满足)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如果说前面一点讨论了人力资本投资上的长期效应,那么,情感上的付出和满足则是相互的和即期的。不仅如此,父母在养育子女上的物质投入和感情投资,往往以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回报来平衡,子女的成就,是父母在情感上获得满足和在精神上得以慰藉的重要来源。

三是当孩子的数量完全是家庭决策时,数量和质量的替代和均衡也许会出现一个最优解,但当外力的干预影响家庭有关孩子的数量决策(如独生子女政策)时,其替代和均衡就会偏离最优。目前,中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花在孩子养育上的投资过度,其投资效果可能是比较差的。从短期来看,很多是盲目决策,明显无效,甚至是负效用,影响了孩子身心的自然发育;从长期来看,不利于这一代人生活能力和心理素质的提高。因此,贝克尔的分析虽然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但是,要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还需要加入一些新的变量和因素。

3),离异行为。离异行为不仅影响到家庭生活,而且影响到家庭的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思想观念的发展和变化,阻碍离异行为的经济原因和思想障碍的减少,离异行为的成本也大大降低,离异事件有了明显的增长,这就造成家庭生活的不稳定以及家庭的重组和单亲家庭比例的上升。婚姻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全、草率结婚是造成家庭不稳定和离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一定是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它只能作出静态的说明,不能作出动态的解释,只能解释婚后初期的离异现象,不能解释中后期的离婚问题。贝克尔的理论在这里有着明显的缺陷。夫妻离异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婚前的了解是否充分故然重要,婚后的变故更为关键。婚姻生活是一个长期磨合的过程,其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离异的原因。离异的原因可以分为感情因素和非感情因素。如果主要是非感情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结婚来解释,如果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或感情破裂而离异,则很难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结婚来解释。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信任,因而相对于婚前的充分了解,婚后的信息公开和及时交流更为重要。离异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夫妻感情不和或感情破裂,大多是由于猜疑和误解造成的。因为,情感的积累和消解与财富的积累和消耗有很大的不同,情感的增进和积累是在交流中完成的,因而既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猜疑和误解会阻断交流,使情感利益的权重突增,达到一定程度,会使离异的成本突降,而消除误解和猜疑的最好办法是信息公开和情感交流。

二是影响离婚率的社会文化背景。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既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是一种情义和责任,权利义务的失衡,功利的突现和情义的隐没,是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点在东西方社会中不乏例证,且具有某种规律性。

三是家庭财富的积累和离异成本的变化。据社会学家研究,离婚的高峰期有二:婚后初期和孩子长大以后,而孩子的养育期离婚率较低⑺。婚后初期,无论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是夫妻感情的积累,都相对较少,因而离异成本较小;孩子是家庭最重要的“产品”和财富,父母对其寄予很大的预期,这时是家庭生活繁忙多彩期和家庭投资的高峰期,离异成本上升很快;孩子成人分立以后,其作为家庭的财富已经从父母家庭中退出,离异的成本迅速降低;老年时期,不仅离异大大减少,而且出现了黄昏恋的现象,这是因为,出于感情生活的需要,离异的成本和结婚的收益都较以前大大增加。人常说,少年夫妻老来的伴,老年人的最大不幸是孤独,重新结婚可以排除孤独,取得最大的家庭收益。

6,家庭生活和家庭职能的社会替代

前已指出,家庭是一种最古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变化很大的社会制度。这种变化是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的变化上,而且反映在家庭生活和家庭职能的社会替代上,也就是说,一部分家庭生活社会化了,一些家庭职能变成了社会职能。

家庭职能和家庭生活的社会化是由于分工的发展和工资率的提高,人们的一部分生活服务的家庭供给成本超过了社会供给的成本,因为,这些活动的社会供给具有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但是,这种替代是有代价的,有些代价,特别是情感利益方面的损失,在上述的比较中并未完全计入和考虑。如果加以考虑,结论也许是另一个样子。

子女教养是家庭的重要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社会参与和社会劳动的增加及其工资率的提高,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的发展,子女教养活动也逐渐社会化了。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这种替代是有效率的,但却是有条件的,即取决于需求的规模,比如,在那些偏远山区的农村,究竟是发展现代的学校教育,还是采取开办私熟式教育方式,就是可以研究的问题;同时,这种替代也是有限度的,子女的家庭教养是无法完全替代的。如果能够完全替代,那么,全托就是发展方向,但是,日托比全托更为发展,有很多办了全托,但经常把孩子接回家。因为子女的教养和成长不仅包括吃饭、穿衣、玩耍等项活动内容,而且包括父母的抚育和亲情的培养。这是社会化的教育无法解决的问题。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孩子的成长,既是知识和能力增长,也是人性和德性的养成,如果说知识和能力的获得可以依靠社会教育解决,那么,人性和德性的养成,家庭教育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社会化的教育在照顾特殊对象和特殊需要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这也是家教兴起的原因。

生活保障原本是家庭的重要职能。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对家庭保障的替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现象。从技术上说,这种替代是没有任何困难的;从经济上来说,这种替代也有其合理性。事实上,社会保障是随着工厂制度的建立和工人运动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作为社会的一种安全阀,曾经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完全的社会保障不仅成为福利国家政策的一大负担,降低了社会经济的效率,而且破坏了家庭中的父子亲情和慈孝关系,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家庭保障仍然有其不能取代的巨大价值。这里,我想讨论一种社会现象,以便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目前,在很多城市居民的家庭中,子女成家分立以后,父母依然健在,收入和生活也有一定保障,然而,父母为子女规定,每月必须给双亲一笔瞻养费,多少不等,有的很少,只有象征意义。但必须每月按时给付,不能三月五月,一年半载一次总付。其直接的经济意义也许不大,但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满足却非同一般。因为,社会保障虽然可以满足父母的物质需要,却无法使其得到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慰藉。此举在于提醒子女不要忘记自己的孝敬义务。从这一现象中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不仅是互替的,而且是互补的,各有其意义和价值。完全取消家庭保障,代之以社会保障,也许并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我们没有理由完全丢掉自己的传统,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如果能够作出一种制度安排,把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不仅可以使家庭更为稳定,而且可以使社会更加和谐和更加安全。这也许更符合效率原则。

7,家庭制度与社会文化:东西方的比较

家庭制度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展变化并不是孤立的,它不仅会给整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打上自己的印记,而且也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变迁。抽象地考察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虽有一定意义,但放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来把握,也许更有价值。

在东西方社会的制度结构中,家庭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这是造成东西方社会和文化差异的一个基本原因。很多著名学者都指出了这一点,梁漱溟在作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时,就是这样立论的(1987)。根据梁漱溟的分析,中西文化的不同在于其社会构造之差异。中国社会构造的根基在家庭,西方社会的根基在个人,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而重家庭生活,借伦理而组织社会,消融了个人和团体的对立,因而被称为“伦理本位”的社会;西方人重集团生活而轻家庭生活,靠宗教(基督教)来统慑个人,凝聚社会,从而确立了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因而被称为“个人本位”的社会。不同的发展路径,决定了东西方人文性格和社会制度的重大差别。

作为一种个人本位的社会,西方社会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个人独立、平等和自由权利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上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及其自愿结成的组织和团体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并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家庭则隐没于这对立的两极之中,其地位很低,作用很小,人们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家庭观念,其行为既也不遵循什么家庭伦理,也不顾及家庭的荣辱兴衰,一切以个人的利害得失为转移。因而,家庭作为一种独立制度安排似乎缺乏必备的特征和条件,家庭生活的内容比较简单贫乏,家庭关系如同一般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主要是一种两性关系,父子交往也缺少亲情关系的内容,往往变成一般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于是出现了很多中国人很难理解实则很合逻辑的现象,比如,父子进餐,各自付帐,父亲当总统,儿子领救济金。正是由于西方人家庭的这种特征,不仅形成了家庭中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有利于(子女)个人独立人格的养成,而且限制了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的范围,有利于家庭以外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活动的发展,既推动了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社会合作的扩大,又促进了市民社会和立宪政治的建立和发展。其负面效果是导致了家庭伦理的破坏和亲情关系的泯灭,造成了家庭的不稳定以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0瑨

与西方社会不同,作为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中心,按家庭伦理扩展而组织的。中国社会的现展虽然引进了一些人权平等的观念,但是,家庭伦理和家庭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存在,而且是一个决定的要素。在中国的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单位、社区,在一定意义上是家庭的放大,国家的政治生活也渗入了家庭的影响,家庭的地位非常突出,其作用也非常重大,家庭观念是中国人的极其重要的思想观念,各种社会观念的形成无不受到它的影响。这里既保持着一种很好的传统,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中国人的家庭是按照长幼有序的家庭伦理建构的,父慈子孝是最重要的家庭关系,父(母)子(女)亲情是人生最珍贵的情感之一。这使得中国人的家庭生活丰富而有乐趣,家人之间,情深义切,诚爱有加,尽享天伦之乐,也使得中国的家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由于中国人缺乏个人独立和个人自由的天赋人权观念,造成了家长制的一系列弊端,一方面是父母权威的滥用和家庭疟待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子女对家庭的依赖。不仅如此,由于用家庭观念和家庭伦理观察和组织社会,对待社会生活和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而,消融了家庭与家庭以外的社会的界限,既阻碍了社会分工和合作的扩大,也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和立宪政治的发展。这也是近代中国相对落后的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家庭制度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因而造成了东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路径和不同结构,产生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特征。为什么中国人强调责任和义务,而西方人强调权利,为什么中国人讲私德,而西方人讲公德,为什么中国人重动机判断,而西方人重效果判断,为什么中国人重人治,而西方人重法治,为什么中国人发展了修身治道,而西方人发展了民主法治,为什么中国人长于价值理性,而西方人长于工具理性,都可以从这里找到解释。正是由于家庭在东西方社会构造中的不同地位和发展路径,既使得中国社会的历史形态不同于西方社会,也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有着不同于西方现代化的特色。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概念不可能对中国的问题作出有效地解释,全盘照搬西方的作法也解决不了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就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论,在西方国家产生的过程中,生产工具的革命性变革是一个决定的因素,随着氏族的解体和国家的成长,家庭和血缘关系萎缩,私人化加强,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状态和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中国,国家的产生不仅保留了血缘组织,而且国家的发展也依赖于家庭组织和血缘关系。因此,在中国,家国不分,公私不分,国家和社会的界线不清,相互渗透,二者不是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而是民间与官方相互认同,相互依赖(梁治平,1996)。这一切不仅为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变迁打上了自己的烙印,而且也成为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背景和基础。

8,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演化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家庭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且将继续变化下去。西方人提出了重建家庭的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了“学会关心”的宣言,发出了“关心家庭、朋友、同行、社会、国家、其他物种,乃至地球”的号召。中国人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其家庭观念和家庭行为也在变化。随着中西文化的融合,东西方的家庭也在接近。问题的关键在于克服各自的不足的同时,如何保持和发扬其优良传统和合理成份。

近代以来,以“五四”运动为开端,中国人在面临存亡之秋和图强之际,开始了文化的反思和思想的批判,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也是首当其冲。当时,家庭被看作是“万恶之源”,其功能是“戕害人性”。针对传统家庭长制家庭的现实,这种批判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片面性,它的彻底的反传统性质,完全否定了中国家庭的合理内核,丢弃了中国家庭中长幼有序的翁矩之道和父子亲情的人生境界。解放以后,我们继承了“五四”的革命精神,但对其反传统的片面性质却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在家庭问题上,由于没有从确立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入手,又取消了对家庭等社会问题的认真研究,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一些理论和作法由于失去了真正的基础而发生扭曲,既无法达到所期望之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家庭伦理。不仅如此,由于坚持阶级斗争为纲,把家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简单地当作政治问题来处理,把政治斗争引入家庭,人为地制造了无数的家庭悲剧,伤害了夫妻恩义和父子情怀,在一定程度上丢弃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某些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始有所改变。但是,传统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中某些消极的东西却有所滋长和泛滥,并侵入国家的政治生活。这也是一些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之一。可见,如果说传统中国家庭的地位和作用过大,在一定程度上压抑和替代了国家(梁漱溟有“中国之不象国家”之说),摧残了人性,那么,到了近代,特别是50年代以后,则反转过来,国家的力量又过于强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家庭活动和取代了家庭决策,同样也压抑了人性。这说明在家庭问题上,我们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和应有的自觉。

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中国家庭制度和家庭行为的未来发展取决于对以上三个问题认识、处理及其相互关联。基于对中国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二重性质的认识,有人提出了家庭制度“创造性转化”的问题(林毓生,1994),这是一个很好的设想和思路,很多家庭在这方面确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必须明确,家庭制度的变迁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是人们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互动的结果。如果在现实社会生活过程中,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恰当吸取西方文化的进步成果,逐步确立人权平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正确界定家庭生活的活动范围及其与政治过程的适当界限,就可以避免近代以来的种种偏颇,继承和发扬中国家庭制度的优秀遗产,清除消极、陈腐的家庭观念及其影响,使家庭制度成为我国社会进步、人际和谐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注释:

⑴,对于家庭的生产和经济性质不可作片面的理解。有人认为,家庭已经失去了生产性质,其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消费上(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9-10页)。这种看法仍然是把生产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既不能说明家庭消费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也不能解释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活动,更不用说人本身的生产了。

⑵,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由沈崇麟、杨善华主持的中国城市家庭调查提供了谁在家庭中更有实权及其与夫妻收入高低关系的资料,现节录如下(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363、368、62-63页)。

丈夫妻子夫妻共同其他人N=

妻回答20.4330.6844.115.785339

夫回答21.8126.7648.083.334222

妻高收入12.3534.5743.219.8881

妻较高收入15.3728.7251.134.79397

夫妻等收入19.7127.0648.984.241674

夫较高收入20.5330.2146.074.171539

夫高收入24.8628.0342.494.63346

总计19.8928.6647.414.044037

⑶,中国城市家庭调查的设计中,主持人把家庭结构分作13类:单身家庭3类,包括未婚、离婚无子女、丧偶无子女;夫妻家庭2类,包括未生育和空巢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2类,包括完整和残缺;单亲家庭2类,包括离婚有子女和未婚有子女;联合家庭;隔代家庭;其他家庭。据1992年对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广州、兰州、哈尔滨等七城市的抽样调查,夫妻家庭和核心家庭的比重为66·43%,核心家庭的平均人口数为3·28人,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比重为27·35%,完整主干家庭的平均人口数是5·28人(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37-47页)。

⑷,关于我国城市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7城市家庭调查提供了很有趣的资料,现节录如下(《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343、350页)。

夫为主夫较多差不多妻较多妻为主N=

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妻

北京3.413.278.334.9125.9524.5632.5826.1929.7341.06528733

上海3.072.0510.0410.2322.0421.6933.7533.5631.1032.47717733

成都4.203.358.195.7633.8229.9925.2122.7628.5738.15476747

南京6.963.774.964.0825.8224.9641.0338.3021.2528.89546637

广州3.823.072.291.8126.7225.2441.2238.9125.9530.96655717

兰州2.831.926.767.2921.2320.7245.4441.3023.7428.77636782

哈尔滨3.612.892.752.4818.6418.2941.0438.9333.9637.41692727

总体3.912.886.095.2824.3823.6037.6734.2227.9534.0242505076

⑸,根据南京的调查资料,在740个调查样本中,单亲家庭占0·82%,其中,离婚有子女的占0·68%,未婚有子女的占0·14%%(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158页)。

⑹,由家族婚向自主婚的转变是家庭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据7城市调查,婚姻自主的情况如下(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19-21页)。

结婚年代与妇女婚姻自主情况交互表

-1949-1958-1965-1976-19831984+总体

完全包办55.7415.874.731.620.721.7712.11

完全自主13.7539.6349.0949.3551.8151.9543.51

两者兼有,6.9410.808.006.054.965.136.77居中

自己作主8.7019.3326.0035.6438.5436.2828.68

父母作主14.0013.6111.827.133.974.608.54

其他0.880.760.360.220.000.270.39

N(人)=793926550926110811305433

⑺,广州的调查资料有典型性,现列在下面(见《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213-214页)。

不同结婚年代的当前夫妻感情情况(N人,%)

1949年前1950-19581959-19661967-19761977-19831984年后总体

较深厚66.0064.5572.2967.6784.2979.8174.31

一般34.0033.6426.5129.3215.7118.2724.17

破裂0.001.821.203.010.001.921.52

N=5011083133140208724

参考文献:

家庭经济范文第4篇

今天,省政府召开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及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部署我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工作。刚才,齐涛同志和庞敦之同志都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省委、省政府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高度重视,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中央各项政策,努力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和免除农村学生杂费。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年全省共发放“两免一补”资金4.4亿元,资助学生314万人次。今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财政共安排资金19.6亿元,全部免除农村中小学生的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课本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二是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设立了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结合中央补助,*年我省共安排7200万元,奖励和补助中职学校的家庭贫困学生6.7万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尽快走上就业岗位。三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等一系列资助政策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为9.7万名学生审批国家助学贷款9.2亿元,为9.2万名学生实际发放贷款5.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1.23亿元。各高校认真实施救助措施,*年通过发放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7180万元,使4万多名贫困大学生直接得到资助;为14万名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使他们获得补助资金5500万元;为3.4万名大学生发放特困补助3860万元,为7000多名学生减免学费2037万元。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达11800多人。总的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5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5月1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进行部署。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中央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全国会议精神,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我们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这一政策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教育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着力发展社会事业,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6月24日,省委书记李建国同志在山东省第九次党代会上所做的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并把促进教育公平,重点帮助城乡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应有的教育,决不让他们因贫困而失学、辍学,作为新一届省委关注民生重点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既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困难家庭摆脱贫困的希望所在。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真正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力促公平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让公共财政的阳光覆盖更多的学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是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重大举措。实施新的资助政策体系,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教育领域的导向作用,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和普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是实现富民强省目标,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新山东提供人才支撑的客观要求。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将进一步从加快发展转到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上来,努力做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要实现省委提出的奋斗目标,率先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是关键。实现富民强省的目标,必须加快由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经济强省的跨越,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就是要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而建立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就是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读得起书,让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创新型山东、实现富民强省的目标做出贡献。

总之,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精神上来,作为当前学习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具体行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政策,全面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项任务

国务院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尽快建立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这一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不断完善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一是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我省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三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实施意见》对以上三个方面所需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其中,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4:6;*、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次助学政策的覆盖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里严格按政策实施口径,一是将民办、企业办学校全部纳入算帐范围。二是将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全部纳入算帐范围。各市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要求落实到位,把驻地的民办和企业办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来,确保省政府的资助政策覆盖到应当享受政策的每所学校、每个学生。

(二)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全省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任务,有效地解决了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困难问题,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今后,省教育厅、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继续开展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省政府鼓励、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开展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目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在研究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合作,多种形式解决我省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好这项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助学政策。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特别是各地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他们严格执行国家的这一规定。各高校要继续健全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并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继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通过各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政策措施,广泛发动企业、社会团体通过建立奖学金和社会救助等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奖励和救助机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一个长期、规范、系统的制度设计,是治本之策、长远之计。与以往的政策相比较,具有这样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覆盖面广。它覆盖了全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共涉及130多所高校和800多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二是资助比例高。新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将奖励资助约4万名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国家助学金比例为14%,每年将资助约17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4倍多。新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每年将资助近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相当于过去的12倍。三是财政投入力度大。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出将由上年1亿多元增加到8.5亿元以上,明年将增加到17亿元。经测算,各项政策都真正落实到位后,每年用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总额将达到30亿元。四是政策导向作用强。通过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力度,将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上,不搞平均分配,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倾斜,引导学生投身国家最需要的专业领域。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促进全省人才资源分布的合理性。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新的资助政策自*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现在新学年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开始,离新生入学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完成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做好,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贫困家庭学生身上。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好资助政策的实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而复杂,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精心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和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工作办法。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省政府已同意将“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适当充实人员,统筹管理全省各类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各市也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承担起繁重的管理工作任务。学校是落实资助政策的最基层单位,学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这项政策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各学校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选拔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使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二)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政府投入是保障。新的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强度明显加大,资助范围明显扩大。今年下半年全省(不含青岛)各级财政就需安排8.5亿元,明年将在此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7亿元以上。这给我省各级财政增加了很大压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取了中央与省、市、县(市、区)共同设立、经费合理分担的办法,在资金投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等方面,统筹兼顾地区差别,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体现了政策体系的整体设计。新的资助政策能否得到顺利落实,资金能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关键。我省采取的资金分担办法,借鉴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地方财力的困难,应当说是科学合理的。各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费分担办法,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足额安排应当负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资助资金是给那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读书钱,是他们实现梦想的希望,加强资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一定要把这些钱管好、用好,真正用在那些贫困学生身上,真正用出效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对资金落实不到位、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学校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做到不乱收费,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家庭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精准覆盖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2017年,政府、高校及社会制定实施的各类政策措施共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4275.69万人次,资助总金额共计1050.74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94.9亿元。随着资助人数和金额的大幅增加,各高校必须推进以精准认定为基础的学生资助精准化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把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资助资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一、现有认定方式的弊端

(一)缺乏主动性

目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第一步是学生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而没有设置资助主体主动去发现困难学生的环节,这极易导致一些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的经济困难学生不愿主动说出家庭实际情况。认定评议小组只能被动地接受学生的申请,在认定的过程中会遗漏掉一部分困难的学生,而有些家庭经济尚可的学生却在极力争取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造成有限的助学资源没能分配给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容易产生资助资金错位发放的现象,进而容易引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校(辅导员、班主任)之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的矛盾。

(二)缺乏客观性

家庭经济绝对困难的学生,如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等是非常容易被定位到的,但相对贫困和非贫困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相对困难的学生很难被准确定位。目前,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量。第一,生源地提供的困难证明。此种认定以生源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依据。第二,同学、教师评估的消费水平。学院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以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通过对学生日常生活水平进行考量,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在这种二维认定体制下,信息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评议认定小组成员过分依赖主观材料而缺乏有效的客观数据,无法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必然导致认定结果存在一定偏差。

(三)缺乏隐蔽性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经验模式和民主评议模式都需要层层审议、层层公示,因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整个家庭情况在自己老师和同学面前被暴露得一览无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自卑但又有着强烈的自尊心,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肯定。但是,我们一直用这样“粗暴”的方式在做认定工作,事实上,在这样的认定过程中我们一次又一次地伤害了这些学生,这对他们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和社交等都有负面影响。学生的隐私得不到保障,自然不愿意主动提出申请,这无疑给精准认定工作的开展增添了阻力。

(四)缺乏灵活性

高校在每一学年都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其中新生的认定工作在入学后2周内开展,非新生为每年5月份开展,这种以学年为单位时间的认定方式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按照要求,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参与励志奖学金评定、发展性资助、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等项目,并且社会资助项目资助的对象也是从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进行择优推荐。因此,当有些学生因为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又不在认定时间段内的,他们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机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只能申请微薄的临时困难补助。而有些一开始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其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后,高校没有及时将其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移除,使得这些学生仍然享受资助待遇,同样造成了资助资源的错位。

二、精准认定的新思路

(一)定期预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资助全覆盖

学校可以调取学生校园卡的消费数据,根据学生校园卡消费情况,发现部分家庭经济困难但不愿意提出申请的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做好重点观察工作,及时与他们进行谈话。同时,对于消费过高的受资助学生,高校要深入了解情况,杜绝个别学生为获得资助谎报家庭情况的行为。调取校园卡消费记录,一方面可以扩大资助对象的范围,提高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受助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开展多维度考量,坚持主客观统一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高校要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可行性的指标体系,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深入地开展。在认定评议过程中,高校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消费情况和综合素质表现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具体考察指标体系见表1。高校在此考察维度的基础上,再逐一对相应指标确定比重并予以赋值,从而使结果得以量化,为认定提供参考。

(三)摒弃全开放模式,保障学生隐私权

认定工作要隐蔽地开展,在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护困难学生的隐私。这就要求简化学生申请程序,严格把控认定、审核程序,让班主任、辅导员主导认定工作,主要班委和室友参与评议。具体过程如下:第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班主任口头提出申请,初次申请者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重复申请者则无须再次填写,对于校园卡消费过低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逐一确认是否需要申请。第二,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班级学生申请情况进行逐一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现状,并做好谈话后的记录。第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若干学生代表(主要班委和寝室同学)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班主任谈话的基础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表现和在校消费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第四,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在网站上以“学号+困难档次”的形式进行隐形公示,困难档次分为绝对困难、相对困难和不困难,充分保障学生的隐私权。

(四)构建动态数据库,完善困难生档案

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并非僵化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可调整的,应随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增补删减。因此,每2个月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通过同学反映、调查校园卡消费情况、家访等途径及时掌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调整。对那些家庭经济条件显著改善的学生就应当考虑减少或取消其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而将家庭经济情况突然恶化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到资助体系内,确保有限的资助资源落实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综上,希望高校资助政策的实施更有助于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开展,即通过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高校要教育学生懂得感恩、懂得回报,让学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学院的温暖,感受到教师和同学的爱心,从而激发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更加珍惜和珍爱自己的大学生活。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7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N].人民日报,2018-03-02.

[2]吴丽仙.建立精准学生资助工作机制研究[J].教育评论,2015,(9).

[3]邢鹏飞.试析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