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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档案管理
税务档案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制度改革对税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登记材料一次提交多部门使用,势必加大税务资料的无纸化程度。虽然笔者所在单位已在税收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实践,例如互联网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纳税服务一站式受理,但是征管改革的实践使税务资料出现多种载体、文件形式并存的情况,特别是非纸质资料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征管各项工作。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档案管理理应突破现有管理模式,打破传统思维定势,适应无纸化管理的新趋势。
一、双套制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为了确保税务资料的证据价值和使用的便利性,笔者所在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纸质资料与电子文件并行的双套制档案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大多数税收业务流程是以双轨并行的方式进行操作的,特别是在税务资料生成、运转过程中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二者共存、相互交叉。税务档案双套制是文件介质转换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它起到了双保险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一)双套制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管理质效
采用双轨运行模式的税收征管事项,需要对税务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同时进行管理保存,两种版本文件同步伴随业务流程运行,业务人员要对同样内容的两种文件进行重复或部分重复办理。这样既增加了人为的工作量,又增加了管理成本,更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流程和环节,进而影响导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双套制存在两种档案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双套制存在两种档案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较为严重,即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内容信息出现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大多采用以纸质档案为准的原则,但是从档案学角度来看,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凭证性、参考性是档案的一般属性。当两种载体同时具有档案属性时,以工作过程中第一次产生的完整记录载体作为原始记录。而这就意味着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是档案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双套制下电子文件资源利用率难以提高
双套制条件下很多电子文件很难复制成纸质原件。许多税收征管活动已不再采用纸张形态,电子文件因为要以信息形态实时输入,而无法或难以转化为纸质文件,例如使用BJCA数字证书用户的缴款。这种税务纸质资料与电子文件并行的管理模式,使得档案部门往往会将精力集中于纸质资料的收集、归档,而忽视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导致电子文件的利用价值难以发挥。
二、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的优势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是依照法律法规,利用数据网络技术,实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最少化,税务机关发放给纳税人的纸质资料最少化,以及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和管理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纸质资料,提高税务资料的电子化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无纸化办公,降低税务资料、税务档案的管理成本。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是技术上的变革,更是管理上的革命,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就是办公纸张的减少。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运行成本
实行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不仅能够减少纸张数量,而且由于取消不必要或重复的纸质纳税资料的申报,取而代之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还能够把业务人员从繁杂的纸质征管资料管理中解放出来,减轻纸质税务资料后续管理的工作负担,降低税收征管和税务档案管理成本。
(二)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实行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既可以实现税务信息不重填、不重报、不重录,减少人为的失误和反复,又能够加快税收征管事项办理速度,减少业务流程,缩短时间,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提高档案管理质效
传统税务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资料收集和文件归档,它需要依靠税务资料形成到归档各环节工作人员的高度负责。纸质资料随业务流程办理过程流转环节多、经手人员多、管理不规范,常出现收集不齐、容易丢失的现象。而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全程以电子文件单轨运行,简化了人工结转的签字、运输等环节,有效预防了税务资料丢失的风险。同时电子文件的数据为归档提供基础,能够更好地为档案查询利用提供便捷途径,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地税局的建设,全程电子化的税收征管事项将逐步增加,全程电子化成为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全程电子化并不等于无纸化,应从管理模式和制度要求上进行彻底变革。也就是说,置身电子政务的大环境下,税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摆脱传统文件管理模式的束缚,将视线从纸质文件转向电子文件,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
三、实现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可以朝着以电子文件为主、纸质文件为辅,以计算机为主要工作方式和手段的方向发展。逐步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批、审核环节和纳税人的申报、申请过程中实现单轨运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第二条市地税局是全市城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市地税二分局具体负责,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管、委托代征、协控联管、绩效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委托庆云山街道办事处和琼湖街道办事处代征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城区房屋出租、房屋自营、房屋装修税收工作。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或个人)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下列行为为房屋出租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五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代征的范围,房屋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出租房屋,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出租房屋。
第六条委托代征税种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七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地税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八条房屋出租税收根据简并征收的原则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
(一)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按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三)对单位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依税法规定按实征收。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一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或法定税率)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以下代征方式征收税款:
(一)代征人员排查登记,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逐街、逐户、逐间进行登记造册,摸清税源底子。
(二)房屋出租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三)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四)代征人员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代征人员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代征。
(五)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年,作为房屋出租已完税的依据。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街道办事处必须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完税证》代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市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代征人员正确填写,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要与市地税局结算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将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三)市地税二分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政策业务辅导、《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的纳税人在街道办事处缴清税款后,确需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纳税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街道办事处代征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街道办事处委托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地税二分局审核后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代征人员有义务将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
(二)代征人员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街道办事处要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定期对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街道办事处对纳税人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的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街道办事处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税务机关有责任对街道办事处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房屋出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并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有权随时检查街道办事处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
(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三)街道办事处依据与税务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于每月日前将上月登记、申报、征税、缴库情况报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房屋出租税收管理中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代征、协征经费;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力度,要与税务部门实行房屋出租信息共享,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出租房屋逃、抗税行为;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属乡(镇)财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财政主体、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财政所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征税主体。受托代征单位要成立“委托代征工作站”具体负责代征工作。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为: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受托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个人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代征的范围,个人房屋出租代征范围包括:
(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个人房屋出租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第三条之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城镇纳税人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乡以下(含本级)的为1%,即个人所得税。
(二)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城镇住宅用房出租的为6.9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乡以下(含本级)住宅出租的为2.91%(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35%)。
城镇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1.9%(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乡以下(含本级)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7%(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5%)。
第十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和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标准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受托单位排查登记;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代征点申报;
(三)受托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受托单位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单位必须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称《完税证》)代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代征点工作人员正确填开,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至代征点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代征单位要与地税机关结算一次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结算时要将已使用的《完税证》(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进行汇总装订,连同作废的《完税证》(一式三联)、《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并附《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月份代征税款汇总表》、《代征税款情况汇总表》及缴入国库后银行盖章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报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
(三)各乡镇地税分局负有对财政所受托代征税款工作的政策辅导及《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并填写《完税证领用存报告表》报地税局计划统计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地税分局要及时向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报告。
第十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代征工作站缴清税款后,确须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
(一)纳税人到委托代征工作站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委托代征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财政所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税证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代征工作站及经办人是否盖章,房屋出租合同计税依据与所纳税款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给予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代征单位应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帐》、《代征税款分户管理台帐》、《完税证领用存明细帐》、《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及《代征税款(月份)汇总表》等相应备查账目。
(二)受托代征单位有义务将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
(三)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受托单位要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各代征单位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严禁混库、截留、坐支,积压税款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受托代征单位要在每月代征结清税款后将《代征税款明细统计表》、《代征税款(月份)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县地税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单位(各地税分局)将定期对受托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受托单位对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受托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委托单位有责任对受托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受托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负有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受托代征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