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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控范文精选

税务管控

税务管控范文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政办发[20*]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道路车辆税收是指对我市范围内各类道路车辆应征的车船税,营运道路车辆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异军突起,道路车辆税收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道路车辆运输行业呈现出经营流动性、营运收入隐蔽性、税源分散性特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此,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执法优势,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建立部门配合、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提高道路车辆税源的控管能力。市政府成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和工作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负责协调建立由地税主管,*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道路车辆税收专业化征管机构。严格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道路车辆税收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道路车辆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各级地税机关与*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地税部门可先在*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设置专岗,确定1-2名业务骨干与*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先税后检等涉税事宜把关和相关信息采集。*交警、公路运输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一)*交警部门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四)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协议,认真履行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规范道路车辆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道路车辆统一应纳税定额征收标准。

(三)全市客运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各级道路车辆税收考核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市政府将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市*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先进个人,给予奖励(《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所属*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税务管控范文第2篇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顺利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部门的首要职能。半年来,我们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组织收入措施,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组织收入工作继续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到6月底,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2302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2892万元增长14.4%,其中考核收入完成22563万元,占年度税收计划的54.8%;“两税”收入完成2*44万元,同比增收1558万元,增长8.1%,占年度税收计划的52.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11.8%、56.5%、81.3%和66.1%。

(一)强化重点税源控管,把握收入工作主线。根据有关标准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未来发展趋势,重新确定了重点税源控管范围,将*市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扩大到84户。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源调查分析工作制度》,由专人专岗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实现和税款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同时,加强同地方经济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经济和税收方面的信息,找准影响重点税源变化的增减因素,从而抓住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线,增强了收入决策的主动性和针对性。1至6月份,仅3户部级重点税源企业和10户青岛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就入库“两税”10268万元,占“两税”入库总额的49.7%。

(二)积极清缴欠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立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制度,提高了催报催缴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税款的按时申报和足额入库。上半年,申报率和入库率分别达到了95.7%和98.6%。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陈欠、呆帐、缓缴和新欠数额分别建帐登记并分类实施清缴措施,提高了清缴效果。同时,严格落实欠税公示制度,对欠税企业及欠税额、滞纳金进行公开曝光,促使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起到警示作用。今年以来,共清理欠税5*3万元,其中陈欠81万元,缓缴4634万元,新欠322万元,呆帐6万元。

(三)规范管理措施,促进涉外税收稳步增长。坚持“执法从严、服务从优”的原则,不断规范和完善涉外税收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涉外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截止6月底,共计入库涉外税收590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618万元,增长11.7%。一是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办法》等制度,保证了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请示、减免税审批等事项,能够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明确答复和及时办理。二是依托现代科技,注重过程控制。通过推进涉外税收电算化管理步伐,使各项审批事项从受理、审核到最终批准,都实现了在线查询,且后台记录严密,责任界定明确,增加了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准确度,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实施反避税策略,堵塞税收漏洞。先后选取了印染业、服装制造业等五大行业的8户企业作为首批转让定价采集对象,通过同类信息比对,确定公平交易价格,并及时下达了《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共计调增收入额837万元。

(四)加强日常征管,优化个体税收管理。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落实划片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查处漏征漏管户,并跟踪督促使其按规定时限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到6月底,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47户,补缴税款10多万元户。加强个体定额管理,严格评议定税规程,认真搞好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税负标准的调查测算,提高核定税负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由职能科室按10%以上比例,对基层单位上报的评议定税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有效避免了定人情税问题的出现。上半年,全市有证业户累计定税额为659.8万元,同比增长23.5%。

二、深化“三项改革”,为税收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精心组织,周密计划,于3月底顺利完成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务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达到了完善征管模式,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目的,为税收工作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起“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新征管格局。一是推行了以电子申报方式为主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制度。坚持“注重宣传,强化服务,积极稳妥,确保到位”的原则,电子申报和税银联网扣税推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到6月底,我市纳税企业远程电子或远程申报方式推广面达到了100%。全部个体双定户和100%的纳税企业采用了银行网络申报纳税。上半年,银行扣税成功率始终保持在88%以上。二是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集中征收体系。将5个基层分局的征收职能集中于计划征收局,使税收会统核算由二级核算转变为一级核算,提高了会统数据的监控能力和处理质量。4至6月份,各种征收数据的监控面一直保持在100%,先后发现并纠正“不合格”数据46笔。同时,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优势,形成了征收信息加工处理的“全集中”模式,提高了征收信息的利用效果。三是构筑起了贴近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体系。转换基层分局职能,使之成为以监控服务为主的管理分局。成立城区管理分局,强化了对税源比较集中的城区周边10个镇、街道办和工业园区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结合税源分布状况,以实施全面管理为目的,积极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通过明确界定岗责、严格监督考核等措施,保证了管理员制度的作用效果。四是形成了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税收监控体系。有效运行CTAIS软件,进一步发挥了计算机网络和管理软件在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控制和约束作用。依托税收管理质量体系,大力推行“两个责任制”和新的岗责体系,为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提供了强力保证。五是优化了一级稽查体系。以突出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为重点,重新调配人员、转换职能,使稽查具备了更加明显的震慑效能。

(二)深化税务机构改革,建立了与新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根据垂直管理和新的征管体制的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对内部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8个行政科(室)、1个稽查局、5个征收分局,调整为5个行政科(室)、2个直属机构、1个事业单位和6个管理分局,较好地实现了征、管、查职能的“机构间分离”和“权力间制衡”。同时,按照税收管理质量体系和新的岗责体系的要求,对各单位的职能进行了重新理顺和界定,强化了业务衔接,避免了职责交叉,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机构改革到位后,新的组织结构的优势作用在各项税收工作中日益显现,确保了我局上半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采取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等人员分流措施,全局在职干部由改革前的192人精简到168人,平均年龄由改革前的39岁下降到34.5岁,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由57%提高到了64%。采取“自荐双推”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了重新定岗。同时,按照公务员轮岗交流规定和工作需要,打破机关与基层界限,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轮岗交流面达到了55%,较好地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税收管理质量

半年来,我们通过抓好基础性管理、严密运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促进了税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登记管理是征管工作的“源头”。上半年,我们根据乡镇机构改革后的行政区划,及时、合理地对纳税人的管理归属和登记内容进行了调整,防止了户籍管理失控问题的发生。针对注销登记和非正常户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等业务问题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非正常户认定和注销登记检查等工作的规程、标准和责任范围,并以严格到位的考核保证了工作效果。到6月底,我局的非正常户率仅为3.*%,远远低于市局的考核标准.

(二)认真把好关口,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采取严格注册资金验资、严格会计持证上岗、严格认定考试、严格实地审查的“四严”制度,确保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质量。上半年,共有147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临时到期转正的92户,经审查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27户。认真落实一般纳税人年审规定,对年审不合格的采取每取消一户,便及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收计缴其结存专用发票,转换其纳税人资格的“流水作业”法,有效排除了各种人为因素,确保了年审工作质量。共计有1169户一般纳税人参加了年审,占应年审户数的96.5%,其中有30户被按规定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先后举办了多期纳税评估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了评估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制定并实施《税收评估工作方案》和《税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了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确保了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以《税收评估考核标准》为依据,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切实提高了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深入分析、查找征管工作的漏洞,及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上半年,通过开展税收评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零负申报率分别降到了20%和25%以内。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经过探索和磨合,CTAIS软件已熟练应用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了征管行为和执法行为,促进了税收管理与科技的有机融合。防伪税控推行和金税工程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6月底,已安装应用防伪税控系统475户,占一般纳税人应安装使用户数的42%;金税工程运行质量良好,在5至6月份的数据采集工作中,四项指标均达到了100%,走在了全市国税系统的前列。积极推行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到6月底,全市所有48户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已全部安装完毕,同时对57户商业零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控收款机的培训安装工作。

(五)升级税收管理质量体系,确保符合性和有效性。随着“三项改革”的完成和新征管法的实施,税收管理质量体系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才能保持其符合性和有效性。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升级方案,决定从5月份开始,分学习调研整合、体系文件修订、体系文件讨论定稿、体系文件试运行、接受认证审核五个阶段,开展对原税收管理质量体系的修订和版本升级工作。截止6月底,已进入体系文件讨论、定稿阶段,并即将进行和试运行。

四、严格税收执法,积极推进依法治税

今年以来,我局对内大力推行“两个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外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取得了良好收效,促进了依法治税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落实“两个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上半年,我局将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制”同开展“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开展“五个一”活动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为促进干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保证。一是定期开展一次廉政工作讲评会。以科室、直属局和各管理分局为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廉政工作讲评会,总结一周廉政建设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二是实行每季一次廉政谈心提醒制度。每季度由各单位对发现有不廉洁苗头或倾向的同志,及时进行谈心、提醒,达到了抓源堵流,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的目的。三是落实被查企业廉政一封回函信制度。凡是稽查人员实地检查过的企业,都由监察部门跟踪寄去一封廉政回函信,让纳税人对税务干部在稽查过程的廉政表现、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评议打分,然后直接寄回监察科进行分类处理,从而使税务干部时时事事处于纳税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四是每月开展一次廉政纪律现场督查。抽调监察科、人教科、办公室等科室人员组成廉政纪律现场督查小组,每月不定期地深入企业就税务干部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公务员考核,从而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针对性,提高了廉政建设的实效性。五是人人鉴定一份廉政责任状。根据“两个责任制”的要求印制了《廉政责任状》,局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同一般干部层层签定了责任状,要求大家相互监督,人人遵照执行。对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按责任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突出稽查打击作用,严厉查处涉税违法行为。1至6月份,我局共查补税款218万元,加征滞纳金76.6万元,处以罚款76.4万元,查补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征率和总体处罚率分别为100%、35%和35%,税法刚性得到进一步显现。一是大力提高选案准确率。采取计算机收集和人工收集相结合的办法,掌握丰富的选案资料,并应用对照分析、交叉分析等科学有效的选案分析方法,找准被选企业存在的异常点和税收漏洞,确保了稽查工作有的放矢的开展。上半年,日常选案和专项选案准确率均达到了97%。二是严厉查处重大案件。上半年,先后查处了海源水产有限公司偷税案和华普机械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等一批较有影响的案件。其中,海源公司因偷税数额及比例达到了偷税罪标准,现已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上述案件查处后,我们都及时进行了公开曝光,在社会上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三是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38户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纳税户2000年度的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和罚款12万元。组织开展橡胶轮胎行业的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在全市轮胎生产及销售企业引起了强烈反响。四是认真搞好发票协查。充分认识发票协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确保了受托发票协查的案件,件件有落实、有回音。上半年共收到协查函件560份,查结560份,查结率达到了100%。

(三)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整顿税收秩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国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局的执法水平,优化我市的税收秩序打下了坚实基础。一是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和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达到了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和集中力量的目的。同时,将市局确定的“四项工程、十五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量化,逐项分解落实到单位,并制定、实施了严格细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了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二是开展私营企业和其它小规模企业检查。针对私营企业和其它小规模企业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我局组织力量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重点解决私营企业和其它小规模企业中存在的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比率失衡的问题,堵塞了税收漏洞,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到6月底,已检查治理私营企业和其它小规模企业300户,查补税款18万元。三是预防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继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并结合金税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收集和案源分析能力,为预防和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深入学习贯彻新征管法。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征管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每周一份测验题等形式,在广大干部中掀起了学法、用法、守法的新热潮,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供了锐利武器。

五、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优化税收工作环境。

在第十个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坚持围绕“税收与公民”的宣传主题和税收工作重心开展了一系列有声势、有特色、有实效的税收宣传活动,促进了全市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法制观念的整体性提高,为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中,“情满旅途话税收”活动被市局评为优秀宣传项目。

(一)宣传“三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4月份,是我局“三项改革”到位后的第一个月。为了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改革后国税系统的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划分和人员调整情况,进一步弄清电子申报、银行扣税和“金税工程”建设等热点改革措施,我局从4月12日到25日,先后举办了4期内、外资企业专题培训班,系统地宣传深化“三项改革”的情况,并重点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银行扣税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技能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企业适应新的征管模式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及《*税讯》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最大限度地赢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二)寓服务于宣传之中,不断拓宽服务层面。一是创办《*税讯》。在宣传月期间,面向纳税人,以深化优质服务为宗旨,创办了内部交流刊物《*税讯》,通过“政策快递”、“为您服务”、“案例解析”等栏目,进一步拓宽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渠道。二是召开“政策会”。将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归类、整理,并分行业召开了3次内外资企业“政策会”,共计有1200多户企业的财务人员参加了会议,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水平,增强了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三是发挥宣传基础阵地的作用。利用在*电视台和《*报》上常设的“国税视点”和“国税天地”栏目,按照“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面向社会积极开展以办税程序、纳税人权利等内容为重点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做知情人、办明白事、缴放心税。

(三)开展正反典型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税收宣传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结合“依法治税年”活动的开展,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曝光偷逃骗税反面典型,起到了弘扬守法正气,净化依法治税环境的良好作用。对偷逃骗税的反面典型,我们则按照公开户名、公开违法事实、公开处理结果的“三公开”原则,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使更多的纳税人从中体会到违法的可耻和守法的可贵,防止走上偷骗逃税的路子。4月份,我局共对8起典型涉税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

六、注重实效和针对性,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上半年,我局以干部队伍建设、税收文化建设和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自20*年1月15日到4月16日,我局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在整个活动中,我局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开展活动与“三项改革”和做好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了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和行业作风、增强组织纪律性的预期目的。3月28日和4月17日,省局督导组和市局领导先后两次对我局的学习教育活动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导,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局在活动开展中认识到位,行动自觉,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二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坚持层层签定廉政责任书,做到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结合“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和“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讨论,组织全体重新学习了各项廉政条规,并组织开展了正反典型教育和个人自查自纠活动,引导干部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加强了“两权监督”,对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变动岗位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位的名中层干部及时进行了离任审计。三是以过硬典型弘扬正气。在上半年的工作中,特别是“三项改革”期间,我局广大干部顾全大局,处变不惊,表现了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为了使这股正气得以宏扬,我局树立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办税服务厅干部徐雪莲同志为典型,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向典型看齐,争做“执法让国家放心,服务让纳税人满意”合格的国税干部在我局逐渐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二)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树立良好行业风气。为了深化优质服务,争创文明行业,我们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上半年深入开展了优质服务年活动。我们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着重落实了“一条龙”式办税服务、“文明办税八公开”、首问责任制二问终结制、公开承诺、局领导接待日、优质服务联系卡、挂牌上岗、税政宣传、巡回检查观摩、开展文明创建等十项优质服务措施,赢得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和好评。第一季度,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优质服务年活动情况考核评议中,名列24个中央、省、*市第一名,并被邀请到*电视台进行了经验介绍。

(三)开展税收文化建设,蓄积发展动力。一是开展晨会、晨誓活动。在办税服务厅,每天早晨上班前,先召开晨会,对过去一天工作人员的文明服务、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布置,提出工作要求。然后,进行晨誓,以此促进国税干部良好精神面貌的形成。二是开展税校文明共建活动。与*市*路小学签订了文明共建公约,进一步加强了税校双方的文明共建关系,并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了税法宣传、教育、交流等一系列共建活动,丰富了文化建设的外延。三是积极实施科技兴文活动。利用现有的局域网,开辟了税收文化自由论坛网页,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分类版块,提供各类知识性服务。如,办公室负责开辟以日常用语、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为主要内容的语言文字版块;税政法规科负责开辟政策法规宣传版块;信息中心负责开辟计算机应用模块。此外还开辟了三个自由版块。即,建议、意见版块,作为干部对全局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渠道;自由论坛版块,作为干部对税收文化建设献计献策,以及发表对税收工作理性认识的渠道;共享信息版块,采取开放式管理,为每个干部职工提供自由交流的园地。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两个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依法治税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二是由于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等原因,个别干部的业务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有些业务岗位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效率观念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事难办”现象。四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层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实效性和吸引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五是税收宣传缺乏持久性,宣传形式缺乏先进性。对此,我们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对症下药”的原则,采取对路措施积极加以克服。

下半年,面对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年度目标的实现。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以依法治税为保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组织收入工作中的不利因素,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一是加强税收计划调度。继续坚持合理分解落实税收计划、按旬通报按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计划调度的科学性和收入进度的均衡性。二是树牢“一盘棋”观念。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依法组织各项税收收入,既不寅吃卯粮,也不留有余地。三是积极清缴欠税。以新征管法为武器,进一步加大欠税清缴力度,确保全年无新增欠税,陈欠压缩20%以上目标的实现。四是加大税源控管力度。在搞好重点税源控管的同时,将监控重点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积极堵塞各种税收漏洞。五是严格收入考核。认真贯彻落实既考收入进度,又考征管质量的考核方针,不断提高组织收入工作水平。

二、大力整顿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任务。下半年,我局将按照全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期已经取得的工作成绩。一是狠抓工作落实。以严格检查考核为保证,全面落实市局部署的“四项工程、十五个方面”的工作。二是搞好纳税评估。按照新的工作规程和岗责体系,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发挥纳税评估效能,重点遏制和解决零负申报问题。同时,积极摸清成因,强化源头控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三是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按照市局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三查”为核心内容的思想、作风和税收执法行为整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优质服务的关系,按新征管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干部的执法和服务行为。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税务案件公示等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内外施压,促进国税部门和国税干部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积极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进一步树立国税部门的良好行业形象,并充分保护群众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成税收管理质量体系升级。体系文件定稿后,我们将及时转入试运行,采取边实践边改进的办法,使之完全符合ISO90001:2000标准以及新征管模式和新征管法的要求,争取到9月中下旬,经过认证机构认证后,顺利完成税收管理质量体系的升级任务。在此期间,我们还将不断探索和偿试,努力寻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两个责任制”同税收管理质量体系的最佳结合点,使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实现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的有机结合,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行政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税务管控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源协助控管(以下简称税源控管)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地税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源控管的主要任务: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加强发票管理,特别是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发票使用的控管,凡属我县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均应按规定使用进贤县地税局开具的发票;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设立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税源控管组织。成立县税源控管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地税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司法、国税、工商、审计、银行、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技术监督、文化、交警、发改委、财保、工程决算领导小组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税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税源控管员,具体承办税源控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税源控管领导机构。

第六条县、乡(镇)政府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加快推进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每半年、乡(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税源控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地税部门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相关部门对税源控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会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协助地税部门以村(社区)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户籍监控,做好对本辖区内逾期未申报税款纳税户的催报催缴工作;参与地税部门组织的民主评税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纳税户的税款缴纳情况。

村(居)委会应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等组成的税源控管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税源控管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根据地税征管工作的要求,定期与地税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积极承担税源控管工作任务;每月向地税部门反馈税源控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地税部门每年举办一次税源控管人员税收业务培训班。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九条县*机关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查处各种偷税、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部门通知,*机关应依法阻止其出境;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务案件的查处或协查、协办情况。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协助地税部门在全县公民及纳税对象中开展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地税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地税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函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县国税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定期与地税部门交换国税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县审计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在审计工作中,应将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缴入国库;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涉税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函至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地税部门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县工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申请;依法吊销涉税违法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并将名单交换给地税机关;定期与地税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交换给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依法执行地税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税收违法人或涉嫌案件人员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税务登记证中相互登录账户、账号、税务登记证号;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或协查、协办事项;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反馈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实行“先税后证”;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设用地情况。

第十七条县建设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县房管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业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做好对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控管,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实行“先税后证”;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第十九条县交通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营运车辆税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营运车辆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情况。

第二十条县交警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辆税收的监管和征收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办理牌照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纳税人税务代码的编码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文化管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娱乐场所税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娱乐场所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文化部门审批办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基建项目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有关建设审批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财产保险公司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船税征收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工程项目决算领导小组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有关工程项目结算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和服务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源控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或依法受地税部门的委托履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委托和把关控管

第二十七条地税部门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税源控管部门和单位进行。委托的对象和人员由县地税部门确定,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税款证书。

(一)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拥有并使用车辆应当缴纳的车船税可以委托交警、交通、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或把关控管。

(二)生猪屠宰商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或把关控管。

(三)家庭式经营、大街小巷隐蔽的纳税户、农村零散经营户应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把关控管。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二十八条委托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九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地税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范围。

受托方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税款证书;对受托方不出示委托税款证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税部门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纳税人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受托方不再此项税款。

第三十一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二条地税部门依法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三十三条在税源控管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税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奖励办法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建立税源控管工作的良性激励机制,每年拔付10万元经费给县税源控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税局),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地税部门按规定对受委托地方税收的部门和单位,支付手续费;对依法委托代收零散地方税收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代收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税务管控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建立起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良好综合治税环境,促进兴国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单位,是指县内所有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办法列明的和未列明的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积极支持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工作。

第二章联合控管内容

第三条税务登记监控联合控管。

工商、国税、地税、技术监督、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增、变更、注销户信息提供给综合治税办。工商管理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质监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民政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定期互换新办、变更、注销企业的税务信息,及时核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按税法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

第四条工业园税收联合控管

1、国税、地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国土、招商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及引资单位应加强部门配合,于每月25日前交换相关信息。工业园管委会将企业进园登记及企业租用厂房、购买土地等事项向税务部门通报;工商局将企业、个体的注册登记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国土将核发土地使用证件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招商及引资单位将引进企业名单向税务部门通报;外经贸局将企业投入资金的验资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企业的纳税情况。

2、实行先税后证的,对未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纳税人有偷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得享受财税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对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财务手段导致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园内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列为年终对引资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6、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入园和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受入园检查规定的限制,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或拒不提供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并予以曝光。

第五条竹木业税收联合控管。

(一)林业部门实行查验放行制度。

1、林业部门见国税机关出具的税收报验放行单后办理竹木及竹木制品放行手续。

2、建立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交换制度,每月25日前,林业部门分竹木加工户、商户将本季放行产品名称及数量提供给税联办,实现双向比对监控。

3、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竹木不予征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相应林产权证明;

(2)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或林管部门的自产自销证明。凭以上证明方可到国税局办理税收报验放行单。

(二)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将税务机关指定的竹木加工户的耗电信息分户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地税、林业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矿产品税收联合控管

(一)矿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矿产资源探矿和采矿权的取得、转让、取缔情况及矿产品的开采、销售数量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环保、水保、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公安、矿管、安监部门在审批供给矿山企业火工产品时,应查看税务部门审查意见。对税务部门出具“未缴清上期应纳税款”意见或不能出具税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的矿山企业,应不予审批供给火工产品。

第七条砂石税收联合控管

水利部门每月25日前将河道采砂户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

发生采砂权拍卖情况的,水利部门应及时将竞拍价格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将信息传递各相关部门。

交通部门每月25日前将乡村公路、桥梁、高速公路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综合治税办,并查验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后予以拨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车辆税收的联合控管

车辆地方税收实行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专项治税的社会化管理方式,由县地税局负责车辆税收管理,并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代缴。

(一)机动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自立项、领取营运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运证(物流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中属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的办理个体税务登记证,物流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税务登记,按期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纳税。对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发生转移、变卖、毁损的,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营业税等税款,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稽征、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车辆,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1、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自用非营运机动车辆,在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由保险机构或保险(办)单位在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交强险”保单号码,同时在保单上注明完税信息,并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2、物流企业、企事业单位拥有从事运输业务或兼营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辆,缴纳车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3、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的营运机动车辆,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车主向地税部门委托的单位缴纳地方各税,凭纳税凭证再办理养路费收缴手续。

(三)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及认定。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车辆可以免交车船税等地方各税。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车辆地方税收减免认定依据,其它车辆一律应按规定交纳车船税等地方各税。

(四)车辆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委托下列单位代收代缴:

1、稽查征费所负责营运车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收代缴。

2、在全县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3、交警部门负责全县摩托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五)车辆运输行业纳税人需用的发票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管理,必须使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发票,不得使用异地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各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交通运输费用时,必须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运输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费用支出凭证一律不得入帐、付款。

(六)所有车辆进行过户、季(年)审、年(季)检时,应持车辆税收完税证明向交警、农机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缴税的车辆,交警、农机部门应督促其补缴税款,未缴清税款的,不予办理车辆过户、季(年)审、年(季)检相关手续。

(七)国税、地税、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应加强信息比对。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必须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税收比对信息,原则上每月25日前开展一次信息比对。

第九条房地产税收联合控管

建设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房管部门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国税、地税等相关单位。

1、国土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时,应如实反映原始购地者或原始中标人。对转让土地的,应凭税务机关征税后开具的税务发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国土部门应对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情况和税务案件的执行予以协助和配合。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一律凭完税证和税务发票或县地税局开具的免税证明方可办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地方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土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征缴建筑业有关税款。

4、凡未出示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证明单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转让手续。

5、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登记等资料信息;税务部门要按月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补税款。

第十条发票联合控管

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应税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收取”,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县内所有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发现有发票制假、售假情况的,及时向国税、地税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税务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查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特定企业能耗物耗成本核算的联动管理。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需要供电、供水、物资等部门提供其用电、用水、物资消耗情况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依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动力用电的耗用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

第十二条其他未列明的税收联动监控,各职能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对不按规定向综合治税办提供涉税信息的、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的、末按规定税款、落实上述联合控管办法等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应在审计结论下达前通知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或由审计部门对税收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后及时移送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回复审计机关。所有应纳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缴清税款前,不得下达审计结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外,在由税务机关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县监察机关报送“干部职工税务违法情况”详细材料。监察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政纪处分的,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管控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办发[2004]10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政办发〔200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财税部门要鼓励支持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举报。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和向出售单位支付手续费情况。

(八)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和渔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二)煤炭、水泥等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情况。

(十六)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

(十七)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教育机构登记信息和教育企业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和劳服企业年检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十九)旅游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体育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体育比赛信息和体育销售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一)文化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文艺演出信息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二)环保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环保工程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三)审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审计建议书中涉税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四)司法行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和法院企业破产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将质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按有关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情况。

三、加强委托工作,提高分散税收的征管水平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下列分散易漏难管的税收实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协调,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房管部门。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体育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八)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位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九)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财政部门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以报表形式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的各项税收。

(十)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

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的地方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为调动各方面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外,对税款难度较大的,对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奖励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四、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对重点行业及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或基建维修工程款准许支付通知单,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或基建维修工程款准许支付通知单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校验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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