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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此外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相关税法又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效率低。根据现行税制,基本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规定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免税,但是由于起征点仍旧偏低,使众多销售收入少、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成为纳税人。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制约了其发展,而且税务机关要实现对众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商品税等相关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税收收入却非常有限,税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约束下,即使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低效率仍无法根本改变。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由上文可知,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较小的优惠力度可能导致相关的优惠规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实践,产生不了相应的激励效果。建议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以突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业“费改税”步伐,对政府各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体现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该取消的取消,适于以税收形式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向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税负减轻而其他隐性负担加重”的情形出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三)优化优惠方式,增强优惠效果

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形式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直接优惠,即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税率大小而给予优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奖励”而非“事前激励”。从国际经验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在于其创业期的积累及经营,但创业期的现金流及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反而更容易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尤其对于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更是如此。可以考虑运用间接优惠方式促进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建议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取消侧重于单一研发主体自主创新的激励设计,对小微企业参与的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进口或购买研发所需的高端设备和仪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减免相关的货劳税,降低其初创期税收负担,减轻小微企业初创期的资金及经营压力。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1引言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开始迅速的成长,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其已成为增加就业、繁荣经济、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实现新产业催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应对市场竞争的相应机制不健全、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等劣势,使其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发展和生存的状况堪忧,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

2小微企业概述

2.1小微企业的概念

现在主要存在两种概念的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两个概念是具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其认定是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指标进行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规定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也需要政府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现相关的协调工作。

2.2小微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是数量很大,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增长点,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快速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进稳定、增加就业的重要载体,能够使社会就业的压力有效缓解,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第三,其是创新技术的重要力量,在其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技术创新领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以及结构调整,其与大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3税收的现行政策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应规定并未明确,现行政策存在着规范性以及系统性缺乏的问题,这些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同时也会将其纳税成本增大,对于其快速健康发展不利。

3.1劳务和货物税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的纳税人仍存在较高的税负水平,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相对偏低。同时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一些小微企业的未达到相应纳税标准,但仍要求其缴税,使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业中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也较为严重,这对于其经营生产的正常开展过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还对小微企业具有歧视之嫌,导致这类企业中的出口环节中不能收到相应的退税额度。(2)营业税。针对营业税的起征点,仅有对于个人的规定,小微企业本身在竞争中就不占优势,也被排除在外,这对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不利的。同时金融业中的一些税收规定,导致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更加困难,小微企业一般间接融资较多,使流失的税收水平增加。同时还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重的税收负担的情况,这类公司贷款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这就导致了整体的恶性循环。

3.2所得税

(1)小微企业具有较小的所得税优惠力度。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较小,企业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与大企业具有明显的差距。(2)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税率。现在对于企业的税率要求是20%,而且是无差别的,这就使小微企业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其税收的负担。(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相应的税务机关往往是进行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的核对,这并不能够将企业盈利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

4实现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存在于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和特点相结合,根据一些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借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将小微企业的税负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则进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确定税收的法定原则,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实现对于发展和创立小微企业的支持,将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改变。第二,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里包含纵向公平以及横向公平,需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对待,同时分级企业盈利水平情况,将税率和优惠政策拉开。第三,要制定轻税的原则,针对小微企业整体实力不强的情况,需要根据情况实现相应的轻税政策,使其发展得到促进。第四,实现产业导向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五,实现征管便利的原则,要实现征收过程的简化,增加可操作性,将征钠的整体成本降低。

4.2小微企业发展中支持性税收政策的选择

第一,要将增值税的政策完善,实现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降低,同时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标准取消,对小微企业给予平等的对待标准,将对小型出口类企业、新办企业的退税加强管理的政策取消,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化。第二,实现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第三,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管理相关办法的改进,将征收查账的范围扩大,同时将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进行专门的税收优惠的制定,并给予此类企业缴税的选择权,实现其亏损向前结转的过程。在这些措施的帮助下,能够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却较小。

参考文献

[1]亦冬.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点[J].财经政法资讯,2004(4).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一)设置免税线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应纳税额或销售额大小设置免税线,或划定一个下限和上限,下限以下部分免税,下限和上限之间给予部分减免。一是实行免税,一些国家对于流转税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干脆实行免税,只对其购进征收增值税,如欧盟国家和拉丁美洲的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等国家。二是将免税线定得较高,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为年销售额12108美元;爱尔兰销售货物为48273美元/年,提供劳务为24136美元/年;希腊为7984美元/年;意大利为14825美元/年等,以上国家都在上述额度给予免税优惠。三是对小规模经营户实行特别简便的征税方法,如德国在制定免税线的同时,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和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企业主的全部营业额和纳税总额,比上一年度低于1.75万欧元,且当年估计不超过5万欧元,则对其免征增值税。

(二)税率式减免

在增值税上,英国临时降低增值税税率,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税率从17.5%降为15%(欧盟规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最低限),2010年1月1日其再恢复到原来的17.5%。日本在国内提供货物和劳务所需缴纳5%的增值税,出口为零税率,对于应税销售额或者劳务额低于4亿日元的纳税人可以选用简易的课税法,对批发销售按0.3%和劳务按1.2%固定税率征税。韩国增值税税制中并没有对小微企业采取免税的办法,而是实行以特殊税率征税,实际税负相当于普通纳税人的三分之一,根据不同行业而异。因此,低税率使得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在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美国在《经济复苏税法》中规定,对小微企业相关的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个人所得税率降低到25%,并且在2008年之后对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往前结转5年。而英国自2000年4月起,对小微企业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给予所得税10%的税率优惠,从而使得小微企业有更大利润和发展空间。加拿大政府规定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率从2008年的19.5%降到2009年的19%,并规定在以后年度逐步降低,目前降为15%。

(三)新办小微企业减免

美国对新办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主要体现在对于25人以下雇员的公司,对于具有经营目的,可实现费用全额扣除,其利润的纳税方式可按照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作为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国对新办的小微企业自2003年起取消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负担,而且自申请营业执照后免征前3年的公司所得税。韩国专门制定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办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较大,自申请营业执照后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对于偏远农村的小微企业还可以减免财产税和注册税的优惠,对于因债务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政府还会为其提供税收减免。

(四)鼓励投资减免

很多国家在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时,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比如美国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本获益可以获得至少为期5年豁免5%的所得税优惠;同时对风投资金的60%免税,40%的风投资金还可以按减半征收所得税,另外,若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少于2500美元,其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超过的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同时对于在投资后的1-2年内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法国小微企业如果把获利所得用于再投资,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对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前资本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40%。像英国则对投资规模在4万英镑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投资额60%可以免税。日本对小企业大型固定设备等给予特别折旧,比如对数控制造机械和工业用自动机械等采用初期折旧32%,同时给予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对于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如购买或租借的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旧。韩国对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则按购置价值的30%进行所得税抵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所得税额。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政策

(一)支持非公司制小微企业发展

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后者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等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非公司制企业是小微企业的主体。对于公司制企业,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并对股东从公司分的股息和利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公司不分配利润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无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股东都需要按其应得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种方式对企业和股东更优惠,取决于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与税基的确定。美国税法规定,小企业可以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纳税方式,税率为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累进税率。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意大利公司制企业使用同一比例税率33%,而非公司制企业在2006年和2007年采用累进税43%的最高税率,同时也采用0.9%~1.9%不等的区域性和公共性税率。英国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大多数公司不能分期付款,而利润大于150万欧元的大企业可以分四期付款,非公司制企业则可分两期缴税。

(二)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在几乎所有的国家,互联网是传播有关税收政策变化的最重要工具。一些国家举办研讨会(丹麦、爱沙尼亚、立陶宛、西班牙和瑞典)、举办培训课程(意大利)和订阅电子邮件(丹麦、奥地利),来告知和解释税收政策的变化。美国政府针对小企业开展了“小企业纳税人宣传教育计划”,通过讲座等方式,向小企业纳税人讲解包括账册凭证的保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与小企业有关的税收知识。法国给小微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纳税环境,小企业在申请到营业执照后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给予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税务机关对营业额或者毛收入不超过5万法郎的农业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超过3个月,企业的纳税义务将得到自动免除。

(三)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欧盟国家不断减低小微企业行政成本,据法国《费加罗报》报道:在欧盟国家申请创立新企业的平均审批时间由2007年的12天缩减到7天,申请手续费用则由485欧元下降到了399欧元。德国简化了与小企业有关的23项行政程序。意大利政府制定《小企业法案(SBA)》,并建立了由各部委、社团、企业组织、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大利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来监督实施该法案,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法国成立了税务委托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向小企业派遣专业会计人员,帮助小企业建立会计账目,提供信息、培训、数字统计等服务,参加管理中心的企业每年需缴纳1200法郎,比专门聘用会计人员价格便宜,还可享受20%的减免税。英国提高企业年度审计的起点,从2004年1月1日起,年营业额在560万英镑下的企业将免于政府规定的审计要求,而在此之前,审计起点为100万英镑。调整之后,免予审计的企业增加了69000家。

三、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国外发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共同点

各国对小微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2)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广。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较为系统。(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此外,还专门针对国际经济危机,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隋博士答: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读者问:什么样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隋博士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读者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隋博士答: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读者问: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隋博士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读者问:能享受“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隋博士答:(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读者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是什么?

隋博士答: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读者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

隋博士答: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读者问: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有何优惠政策?

隋博士答:1、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养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读者问: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1税收政策与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与小微企业的发展机制中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税收政策注重监管的效果,根据政策进行统一的征收,对于小微企业的鼓励与扶持力度不大。尽管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颁布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地方税收政策从全局监管的角度来看,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并没有特殊的政策优惠。②税收政策要通盘考虑税收的成本,而小微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对较高。小微企业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方面也必须存在多元化,多角度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会增加税收的成本,那么这样就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③小微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税收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并不能在企业的体量增加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调整。税收政策根据税收成本的预算,不可能增加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模式,显然,这样一个不可调和的问题在小微企业发展与税收政策中也非常抢眼。④小微企业在越来越快的发展进程中,会暴露一些与政策不相适应的东西,对这种情况税收政策的监管和征管作用显得相对乏力。

2协调机制在税收与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统筹发展,协调发展是地方税收部门与小微企业和谐发展的关键,必须认识到协调作用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中和税收政策中的作用。首先是助推企业发展,培养新的税源。推动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是税收部门的职能,通过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的优化,对于小微企业的内涵和跨越发展具有强势的推动作用。其次是协调模式的均衡性。小微企业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相互影响要实现制约和均衡。征收和管理方面职能部门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将管理转化成服务模式。改变工作方式,在方法上实现创新,切实做到为小企业进行服务。再次,要通过税收服务对小微企业提供一些非税收服务。要真正在管理上下功夫,不仅要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帮他们解决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和难题。要常态化沟通,保持良好的服务理念和高效的服务作风,把税收服务做成动态化、生活化的服务。

3协调机制在税收与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具体实现

协调机制的具体实现要根据小微企业和税收政策来进行判定和实施的,既要做到灵活应用,还要做到全局性和统筹性。在完善征管的基础上,协调机制更应当注重小微企业的整体发展。

3.1协调政策

税收工作和小微企业的主要节点就是要完成征收和管理工作,其实就是政策的实施。但是在实践中,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更高效的执行,而且也需要做好前、中、后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中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还要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对其要缴纳的税收要进行核算和合法征收。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指出其不足和缺陷,针对市场、政策、法规、运营等实际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立足市场、企业目标、税收管理和区域性的发展政策做好协调工作。

3.2协调职能

职能管理部门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事半功倍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调节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融资、管理、市场营销、和政策规避等。联动银行、其他管理部门、市场目标客户以及政策制定部门,观察小微企业发展中可能或者已经遭遇的问题,在管理职能范畴内的问题要做好解决方案,还要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税收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3.3协调制度

制度化的安排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实际问题。一方面要做好小微企业发展模式的调整,不断调整小微企业发展与制度的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再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管理,以服务为本,贴近小微企业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协调。以制度管理为着力点,规避制度化管理带给企业的影响,协调政策机制、协同机制和关联影响机制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矛盾,扩大协调的效果,从而形成切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3.4匹配基本协调点

最常见的协调机制主要是为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税收完成进行的。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协调点要融合企业发展目标和税收完成情况进行一系列的协调工作。完善管理,将管理深化,以最优化的效果来增强协调机制的内涵,从而促使其发挥最大作用。

4对策与建议

在小微企业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均衡中,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注重监管的方式,区别对待小微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特点,有目标的开展税收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税收办法,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要对小微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小微企业的非税收服务进行指导和体系化服务。第二,要完善监管和征管的机制。在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要灵活应用政策,做到兼容对接、有效管理和高效服务。在监管中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因素带来的制约,探索小微企业税收管理的机制,内化制度的作用,优化征管和监管的方式,最大化体现服务的特征。第三,要强化沟通。做好银税沟通、银企沟通和税企沟通。特别是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要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做好解决方案。执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了解企业的经营难点,对企业的发展和税收任务的完成作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不仅要成为企业的管理者,更要成为服务者,进行常态化、动态化和体系化的服务。第四,强化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杠杆作用。在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政策全面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体系化的构建协调价值,不仅要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更要在制度层面形成协调机制,针对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满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