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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规定,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为A类企业。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两名以上。

(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记载全面、真实,准确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按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内控制度严格有效,存货的出入库手续完备,有专人管理并登记存货实物帐,并做到定期盘点。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按规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上年度内按时申报率达到100%。

(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税审批事项能及时按规定报批。

(八)原则上一年内无拖欠税款,未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行为。

(九)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A类企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并对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统一评定为A类企业,优惠期满后按评定条件重新进行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在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且超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30%的企业一般认定为A类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季度内,可按其预计情况评定分类等级,原则上暂认定为A类企业。

第五条帐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C类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类企业: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B类企业。原则上对未认定为A类、又未认定为C类的企业,一律认定为B类企业。

第七条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初步确定纳税人分类名单,上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会同计划征收、征管、监察室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分类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分类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A、B、C三类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A类企业:实行季度据实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并申报预缴税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B类企业:实行季度定率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行业利润率,按季计算缴纳季度预缴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汇缴多缴税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确属多缴的办理退税或抵缴手续。汇算少缴税款的,由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汇缴不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约谈、辅导,帮助其改正,约谈辅导后仍不改正,转稽查部门实施检查。

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分季缴纳或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九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预缴

A类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利润总额×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B类企业:

公式1(适用于收入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公式2(适用于成本费用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C类企业:

公式1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按年核定的所得税额÷4

公式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申报环节的服务工作,协助企业按正确的类别、预缴方式、预缴税额进行填报,并对申报表进行确认签章后,由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一)A类企业按查帐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类企业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利润率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

(三)C类企业按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现下列情形企业的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鼓励纳税人在约谈举证环节通过补充申报方式将少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入库。经评估发现有偷税、虚开发票等嫌疑或经评估仍不能找到评估异常指标正当理由的,移送稽查处理。

(一)连续两季度零收入申报或申报的收入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利润率明显下降的。

(三)正常经营,持续亏损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

(五)其他有明显异常纳税指标或经营指标的。

第十二条稽查局负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工作。原则上所查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经检查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稽查局重点加强对下列企业的检查:

(一)经评估移送稽查的企业;

(二)经举报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三)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的B类企业;

(四)按税务稽查选案办法产生的A类企业;

(五)其他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统计分析我市各行业申报数据基础上,并参考对典型企业调查数据,从低制定B类企业季度预缴行业利润率标准(见附件1),各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据当地主要经营类别在本办法规定最低行业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行业利润率,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对同时兼营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项目确定行业利润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C类企业所涉及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范围内逐户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税管理事项,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第2篇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原则课税

税收原则一般有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等普遍适用于各个税种的总的原则,但由于税制结构中各个税种的特性不同,因而各税种均应具备体现自身特征的课税原则。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收原则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一般性税收原则的论述,缺乏对单个税种课税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笔者认为在税收学上至今尚未概括和总结出切合该税种原理和特点的课税原则。本文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性,借鉴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探索性地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体系,并结合我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提出应用建议。一、纯益性课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是指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这种纯收益在税收上即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最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它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不伤及税本,具有“良税”的美称。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所得税纯益性课税的原则。不少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工资作为企业收益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课税的结果会造成有一部分税款属于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虚假税款。因为这部分对工资的征税,实际上已被分配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了,不是企业的纯利润。所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应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二、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纳税。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法来看,都与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都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会计制度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准则性的规定。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较为简单,仅有20条内容,是一部不完备、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笔者建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按“简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税法,强化税制的可操作性,根据所得税的特征设计税法。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作出选择。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只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实际上,从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角度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所得的一般情况,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企业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为方便计税,应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四、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

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不符合配比原则。因为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全部准予扣除,根据配比原则,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只是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点很重要。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配比原则,完善此项规定。五、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界限,在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资本收益的原则。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利息等收益;资本利得是企业销售或交换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收益。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收处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营业收益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一般的税率征税。第二,资本收益是企业特殊的非生产经营所得,为鼓励投资和资本的流动,国际上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作特殊的税收处理。对投资所得,一般适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对资本利得,如果企业持有某项资本性资产超过一定期限,—般适用低税率征税。第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亏损,在税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益来弥补。第四,企业的投资损失和资本性资产处置损失,其税收处理从理论上讲应用资本收益来弥补,以防止企业避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六、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七、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八、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九、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十一、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十四、对应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第4篇

管理难题:企业所得税是公认的核算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在全社会税收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精耕细作的专业管理,但税收专业管理要素存在结构和素质上的不足。

一是管理资源不足。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管户剧增与税收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以江苏国税系统为例,2007年底,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达34.8万户,相比2001年底征管户数,6年间增长了116倍。对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由于纳税人信息化利用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人工操作层面,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是管理能力不强。一些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较少有机会接受系统的、专业性岗位培训,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性,“短、平、快”式的应用培训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能力问题。工作中,既存在管不深、管不透的现象,也存在不会管、管不了的问题,导致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难以从结果控制上升到过程控制,导致部分纳税人的收入、利润在生产经营环节隐匿、转移,加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了事后查处的难度。

三是管理思想不优。先进的税收管理思想未能被税收管理人员真正理解掌握,直接带来了税收管理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听任纳税人申报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使在至关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不少税收管理人员只能就账算账,从一些明显的超范围列支项目中查补部分税款,缺乏案件取证能力和突破能力。管理思想不优,还突出表现在依托税收信息化推进税收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既存在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存在对“海量”数据信息增值利用水平不高的问题。

四是联动机制不畅。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职能管理环节,存在着各自为战、各自为重、信息封闭等问题,不能放大税收职能管理的效应,人为割裂联动机制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内在功能。尤其是税收分析能力不强、办法不多,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纳税申报评价指标体系,不能从税收分析入手,找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导致日常税源管理方向不明、效率不高、资源浪费。

五是遵从觉悟不高。从大量税收违法案件剖析情况看,不少纳税人完全出于主观故意偷逃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直接加剧了税收执法的责任风险。

矛盾交织: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体系中的第二大税种,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功能,直接关系到社会众多税收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各方矛盾。

一是纳税人自律与税法他律的矛盾。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最高目标,更是资本私有性质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直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征纳关系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不法纳税人,征纳双方的矛盾更是难以调和。

二是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涉及项目多,与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度大,税收专业管理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一方面,需要社会各界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涉税信息,尤其是涉及纳税人偷逃税的信息;另一方面,查处不法纳税人,需要政府相关法制部门的协同配合,彰显税收执法的刚性,但是,由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影响,税收社会管理的作用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是形势任务与管理职责的矛盾。目前,企业亏损面过高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纳税人长期亏损、微利申报,且长亏不倒、不倒反旺,隐匿收入、少报收入和虚增虚支成本费用的现象具有普遍性;一些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企业政策到期前后利润水平突变,税收贡献与企业发展显现强烈反差,集中反映出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这其中,有执法枉法的法律追究,有责任缺位的法纪追究,也存在能力缺失导致的无主观故意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四是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矛盾。从理论上讲,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统一的,严格执法是最好的服务,但是具体到特定纳税人,绝不能奢望都能够真正理解税务机关的严格执法,尤其是因税收违法受到了税务机关严厉查处的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会异常尖锐。

长期挑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千差万别,由于工艺、技术、管理、规模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即使相同规模、类型、产品的企业,盈利水平、创税能力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是客观事实。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收率,是各级税务机关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一是如何评价纳税人的申报质量。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高低与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是重要的检验标准。在基本实现准期纳税申报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建立起科学的纳税申报评价指标体系,评判申报质量,指导税收管理。

二是如何防范执法风险。纳税人偷逃税的数额与性质,与干部税收执法风险有着正比例的关系。如何从思想上、制度上、机制上、管理上构建严密的防范体系,尤其是如何有效加强内部容易发生为税不廉行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管理,需要各级税务领导机关以创新的精神、发展的眼光、务实的态度去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三是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干部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水平,深入持久的在职培训教育是基础。如何提高干部对职业终身教育的思想认同度、主观能动性,如何提高培训管理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都直接影响着职业教育的实效。

四是如何约束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从纳税人心理分析,有接受税法教育自觉遵从税法的心理,也有迫于法律威严而不得不遵从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的心理。如何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管理职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整顿规范为管理服务,变矛盾冲突为征纳和谐,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

对策设想:要全面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联动管理职能,内外并举,标本兼治,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税收法制宣传。一要认真组织开展税法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税收宣传是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西方国家一条成功的经验是在税收法律草拟之后,就开展深入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税法、宣传税法。税收立法意图、实施方案细则只有被广大纳税人所理解、了解、掌握,自觉遵从税法才有可能。宣传对象要兼具广泛性,注重针对性,宣传对象要从企业财务人员逐步扩大到企业法人和经营管理层,强化企业决策管理层对税收的遵从意识和筹划能力;宣传时机要注重及时性,从纳税人经营之初就深入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明了税收的目的、意义、规定以及违法的责任和后果,明了税收行为界止,正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宣传方法要注重多样性,既要集中搞好年度的税法宣传月活动,也要抓好日常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注重全面、突出重点,在全面宣传税法的基础上,对重大税收政策调整,要结合不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个性化的税收宣传服务。二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咨询解读工作。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基层处于税收工作的第一线,基层税务分局的税收咨询解读日制度在宣传普及税法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辐射面更广,实效性更强。要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日常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进行系统的辅导,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办税能力。三要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性调研工作,提高税收宣传的层次和水平,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建议。

(二)强化税源基础管理。一要全面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要认真核查纳税人申报登记信息,扎实推进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有形化”管理,加大实地核查的频率和力度,严密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管理台账;要加强日常管理与汇算清缴的工作衔接,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众多纳税调整事项,防止平时无暇顾及,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人为加大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和难度;要加强国税、工商、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防止税收漏征漏管现象;要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防止因税务机关之间政策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尤其是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小纳税企业,要统一核定征收率标准,防止因税务机关之间执行政策尺度不一,导致少数纳税人人为地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收上的投机行为,谋求不正当的税收利益。二要全面加强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生产经营各方面,业务处理涉及税法、会计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要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统一掌握政策、执行尺度和标准,确保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和实施。三要全面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大力推进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有效解决纳税报表复杂,申报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的难题;要加强基础征管数据的采集,统一采集项目、统一录入规范、统一审核要求、统一储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完备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要着力提高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税收监控决策系统模块功能,组合查询企业申报表,计算分行业的指标平均值,掌握分地区、分经济类型、分行业性质的所得税税源情况,从中找出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税源分类管理。推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解决现阶段税收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矛盾的现实选择,是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一要提高纳税人行业分类的科学性。要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纳税信用等级高低等标准,进行行业合理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案头分析评估,可以合并征期有选择地开展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够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中等的企业,着重加强日常申报辅导工作力度,提高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对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长期亏损、微利申报,且长亏不倒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阶段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大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力度。二要提高重点税源行业和企业税源管理的全面性。要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收入贡献水平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主要标准,确定推进重点管理的税源行业和企业。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突破地域界限,实行重点税源企业由重点人员管理,重点税源行业由专业队伍管理。推进分层分级管理,建立市局、县级局、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监控网络,明确各自的纳税事项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季度预缴申报管理,要推进“两税”联动管理,分析纳税人当期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与历史状况相比是否有较大波动,与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预警区间,收入和成本、费用之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实行预警指标监控,对预缴率进行考核;加强日常评估和检查,要突出加强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历年税务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和汇缴申报质量较差企业的汇算清缴检查,剖析原因,力求突破。三要提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税收管理的可控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要切实防止仅仅依据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也要防止一核了事,放松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要严格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6种情形进行鉴定和确认;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进行核定,防止少数暴利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要把从源头上控制企业销售收入作为核定征收管理的重点,综合运用各类产量配比控制办法,通过控制企业产量来控制企业销售收入,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强化对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建立起与地税部门畅通的纳税人营业收入信息共享渠道,加强非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间的分析比对,提升税收管理质效。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第5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__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