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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措施

治超工作措施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安全管理科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

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

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巩固除四害成果,不断降低四害密度,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

二、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灭四害,讲究卫生是防止传染病爆发流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大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动手,个个参加除四害的氛围。同时健全除四害领导小组,形成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开展好工作。

(二)、除害标准及措施

——灭鼠

1、标准。①平方米标准房间放×20cm滑石粉板两块,共布400块,一夜后阳性块不超过。②室内鼠迹检查,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③外环境鼠迹检查法。鼠迹不超过5处。

2、防治措施。①搞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除“四害”工作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②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要加强防鼠设施建设。③治理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死角,搞好卫生综合治理。

——灭蝇

1、标准。①有蝇房间不超过,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②蝇类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

2、防治措施。①缩小与根除蝇类孽生地,彻底解决人粪、垃圾和重点行业的孽生地问题,(搞好治本设施建设。②采用人工、药物等方法,因时因地消灭蛆、蛹,随时随地消灭成蝇。

——灭蚊

1、标准。①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附性率不超过。②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成蚊数不超过1只。

2、防治措施。①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防止形成死水,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②搞好室内外速效灭蚊,常用ddv气雾喷杀。

——灭四蜘

l、标准。⑦室内有蜂螂成虫或若虫附性房间不超过,平均每房间大脓不超过5只,小婉不超过10/r、;②有活蜂螂卵鞘房间不超过,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③有蜂螂粪便、蜕皮等蜂迹的房间不超过。

2、防治措施。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草生源地。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

(三)认真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各科室应根据上级除四害的统一时间部署,结合我局实际集中人力、物力进行集中整治,并不整治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我局除害工作的开展,根据县爱卫会总体部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 月到 月,开展春季灭鼠工作。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动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到年末实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8%以内,使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和轴载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建立完善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刚才交通部门贯彻了市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意见,我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责任状,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治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抓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是保护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实现了县区通二级公路,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75%以上的行政村通水泥路的目标。承朝、承唐、承秦、承赤高速公路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向前推进。在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市委政府、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全市人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交通瓶颈制约问题得以缓解。但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成倍增长,超限超载量也成倍增长,少则100吨,多则200吨的车辆行驶公路,远远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承载能力,造成我市交通基础设施的严重破坏,多条干线公路路面出现坑槽、车辙、推移等病害,部分桥梁、涵洞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多条农村公路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仅20*、20*两年的时间,由于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损坏干线路面45万平方米,损坏干线桥梁133座/8260米,损坏农村公路路面47万平方米,损坏农村公路桥梁343座/11290米,直接经济损失4.5亿元。如此巨大的损失,如果我们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全市各级政府以及全市人民投入的巨大财力,建设成的丰硕成果就毁之一旦,就无法向国家和全市人民交代,我们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决不会坐视不管。为此,我们必须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最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保护好交通基础设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2、抓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重要举措。

虽然我市路网功能日趋完善,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不断提高,由于受山区地理条件制约,部分路段坡陡弯急,山区二级路标准的路段还较多,交通瓶颈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加之矿山产业的快速发展,4轴以上的货运车辆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因非法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快捷、安全出行问题显得更加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作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

3、抓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是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市地域辽阔,公路密度小,路网节点少,区域路段交通流量大,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路段、工矿企业密集路段的大量超限超载车辆涌向公路,造成交通拥挤,塞车、堵车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公路通行能力减弱,为此,只有采取有效的超限超载治超工作,使货车平均运行速度提高20%,使货运量保持10%的增长速度,使货运周转量保持12%的增长速度,才能有效的提高公路通行效率。

4、抓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是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合理调整运力结构的重要抓手。

超限超载运输不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运力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价格体系,造成不正当竞争,乃至形成不稳定因素,危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引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为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形势。

通过前一阶段治超工作实践来看,治超工作绝不仅仅是对公路运输行为的规范和对公路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直接体现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体现对我市交通运输先进生产力的支持,体现对建立我市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运输市场的政策导向,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体现。

随着奥运会的结束,工矿企业将加快生产速度,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的问题愈加凸显,治超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严峻。主要表现为:(1)工矿企业、车主受利益驱动有意超限超载,为治超施加压力。(2)部分县区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没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受地方利益影响,害怕治超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力度减弱。(3)超限超载车辆由白天分散通行转向夜间集中通行,恶意堵车,拒绝卸载现象逐步增多。(4)人情关系车、黑恶势力车等,为治超工作带来巨大考验。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估计治超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抓好治超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治超工作。

按照全国治超办和省政府治超工作部署,我市治超工作已进入长效治理防范阶段,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治超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抓源头,把“三关”,在治本上下功夫。

一是狠抓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外省市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我市,禁止工矿企业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各县区政府要协调交通、公安部门在省市界组成联合执勤站点,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我市辖区。要成立治超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工矿企业做好治超工作,特别是要同工矿企业签订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责任状,对农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二是严把“三关”,认真落实部门责任。严把车辆生产关:发改、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汽车改装和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改装车辆,严厉打击买卖拼装车辆违法行为。严把车辆准入关:公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辆,不准登记发放牌照,交通部门不准办理营运手续,禁止进入运输市场。严把货物装载关:工商、交通运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货物装载源头取得执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签订治超责任状,对不按规定装载的货场依法查处。

2、抓重点,强措施,严格执法。

治超工作的重点在于交通、公安两家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联合治超。为此,交通、公安要按《承德市人民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交警、治安警执法人员,实施联合治超。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超限超载车辆不经检测、不经卸载,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放行。对“双超”车辆必须在固定治超站或流动治超站内进行卸载处罚,对在承德区域内经过治超检测站处罚并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任何部门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

治超工作的关键在于交通、公安部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交通部门要科学合理配置卸载场地,配备卸载设备和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严格卸载,坚持“卸载与处罚并举”的原则。对两次以上轴载超限100%的车辆,交通部门要吊销其营运证,公安部门也要严格落实扣分制度;对拒绝检测、拒绝卸载、拒绝处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严处,维护好治超检测站秩序,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以及恶意堵车、暴力抗法、破坏治超工作的违法犯法行为。

3、加强治超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治超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单、开办治超网站、建立治超热线等方式,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治超政策,对违法违规的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增强社会各界、企业法人及驾驶人员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

4、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治超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治超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同等位置,尽快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治超工作组织机构,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及时召开治超调度会议,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交通、公安部门是治超工作的主力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抽调精兵强将,明确主管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加大协调联动工作力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治超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各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工作列为各级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省交通厅已经把治超工作作为今后各市、县上公路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

5、严格督导,促进落实。

市政府治超办是全市治超工作的统筹机构,要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作用,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督办治超工作,及时通报治超工作情况,不断改进治超工作方法,提高治超工作水平,确保治超效果。市县纠风部门要加大对治超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不配合治超、人员配备不到位、不履行治超职责、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造成公路“三乱”的,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6、管好用好治超罚没资金,逐步向科技治超转化。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 防治措施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分布范围广,并且突出频繁,所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在预测它发生的区域、范围后,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改变其发生突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直是煤炭行业研究的课题。

1 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机理及主要影响因素

目前普遍认可的说法,是由于地应力和瓦斯压力共同作用下,大量的煤岩与瓦斯突然涌向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简单的说,是突出动力大于突出阻力。

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自然因素:煤层和围岩的瓦斯含量、地面大气压变化。二是开采技术:开采规模、开采顺序与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通风系统和风量情况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前的预兆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有声预兆。煤层在变形过程中发生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也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遵循“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生产中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做好区域性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止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3.1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1.1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1.2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3.1.3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2)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3.1.4 区域验证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对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验证。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进行验证,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2)工作面每推进10m~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1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掘工作面采用钻屑瓦解吸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操作步骤和方法为:

(1)在采掘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mm,孔深10m的钻孔,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的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外2-4米。(2)钻孔每打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沿孔长每米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钻屑解吸指标h2或k1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当最大钻屑量

3.2.2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1)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

(2)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Φ42mm~Φ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3.2.3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1)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2)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3.2.4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可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在落煤时与工作面的接触时间,主要措施有远距离发爆等;二是突出后工作人员应有的一套完整的生命保证系统,主要有避难所、避难窗、隔离式自救器、压风自救装置和急救袋等;三是突出后防止灾害扩大装置,主要有反向风门、挡栏等。

综上所述,瓦斯防突出防治工作,它已不是单一的技术措施,而是一套完整的综合防治措施, 严格执行区域性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突出事故的发生或者将其突出强度降到最低,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

[2]梁爱堂,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用措施,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