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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治超要点通知

交通局治超要点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治超办,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继续加强治超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大执法的力度,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要切实加强厂矿企业和货场的源头管理,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落实经费,规范建设,形成网络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治理超限运输专项经费的通知》(粤财综〔*〕66号),从*年到*年,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各市连续3年从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补助。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补助经费重点用于治超检测点、卸货场地的建设及有关设备购置更新。要加强检查,确保经费落实及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落实专项经费或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点市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公路发〔*〕46号)要求,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将14个示范站基本建成,并且坚持24小时执勤,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执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65个治超检测站点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坚持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治超;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从*年起,各级工商、公安、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可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专项行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完成“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发展改革委撤销相应的车型,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并公开曝光。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各地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假冒军警车辆行动;治超执法人员和收费站收费人员要将悬挂军警号牌车辆参与社会营运以及有超限超载嫌疑的车辆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抄告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请军警部门尽快查清,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当地治超办。

四、降低成本,优化运输,保障畅通

各地要认真落实措施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公路收费站第五类车型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粤价〔*〕93号)以及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费〔*〕5号),切实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

五、加强宣传,保持声势,依法督查

各新闻单位要按照省委宣传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和法纪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用语文明,热情服务,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执行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暴力抗法、野蛮闯关、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市治超办要加强协调、全面检查,及时总结和分析治超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治超办汇报治超情况及信息,加强沟通和交流。各市治超办要将贯彻落实*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及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治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