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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范文第1篇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G40-0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5)32-0011-08

自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来,各地陆续建立健全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规范了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了素质教育。但与此同时,中小学校督导评估还存在许多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在对河北省11个县级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方案调研基础上,初步建立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尝试从评估理念、内容、技术与方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以期对县域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内容引领和方法指导。

一、县级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研究

(一)评估基本要素分析

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周期、对评估结果的使用等内容,使用EXCEL进行了基本统计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成为各地督导评估的目标共识;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为实施主体;每年对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评估;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观察、听课、座谈访谈等常用的方法,再辅以问卷调查法进行现场评估;大多数评估方案确立了三级评估指标体系,给出了评估要点,对各级各类指标进行权重分配并赋分;以终结性评价为主;评估结果均作为学校评优、奖励的依据,半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评估指标内容分析

对一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从指标数量和出现频次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一级指标数量最多为8个,最少为3个,平均数为5.7个。通过对一级指标的分析与合并,最终整理出5个一级指标,按频次顺序排列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质量、队伍建设、其他。学校管理是大部分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关注的重点,一些地方不惜将其中部分内容单列出来进行强调。

三级指标数量最多的为68个,最少的为23个,平均数量为41.3个。将内容相近的指标归纳合并,得出91个指标,频次在4以上的共有40个。

(三)评估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分析发现,各地评价方案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多以外部评价为主,忽视学校自评的作用;多以终结性评价为主,发展性评价功能较弱;注重对学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轻视对学校发展的指导;重视对学校管理的监督,忽视对学生、教师发展的考察;重视对硬件配备的考核,轻视对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的关注;重视评估者的经验与主观感受,忽视评估技术手段的使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不够科学。

二、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确定指标体系框架

首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初步确定A、B、C三级指标和评估要点的评估框架,基本确定了各级指标数量、内容、评价方法。

一级指标:学生发展、领导与管理、教育教学、教师队伍、机动指标共5个。三级指标:对各方案三级指标频次统计显示,91个三级指标中前40个指标内容多属于“领导与管理”范畴,故扩大范围,在全部三级指标中进行确定,将内容合理的仍然纳入,初步形成60个三级指标。二级指标:将一级指标与三级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借鉴已有的表述,通过合并内容、调整级别,初步确定21个二级指标。

其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向县级督导部门、学校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修改后基本确定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59个三级指标。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三)指标体系设计说明

本方案确定“4+1”个一级指标,其中四个基础指标是每一所学校都要必须达到的,是共性的要求;“机动指标”由地方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设定,为地方操作留足空间,也便于对学校特色的评估,满足灵活性需求。本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有四个特点。

1.把学生发展放在首位

“学生发展”是学校发展的目标,也是教育的根本目标,将“学生发展”作为指标体系的首要位置,有利于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目标意识及学生发展本位取向。① 近几年,教育部出台的系列文件中都明确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促进学生发展”已成为学界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识。学生作为教育的“产品”,从其具备的各项“性能”与“质量”上去衡量,从学生在各方面达到的水平和具备的能力的角度,对学校教育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比“教育质量”更准确。对学生的评价既要关注学习成绩,更要重视品行表现、身心发展、生活能力、人际交往、学习态度与感受、健康生活意识及习惯等方面的发展。②

2. 重视评估的诊断与发展功能

将评估指标作为“镜子”而不是“尺子”,不对各级指标赋分,根据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事实和数据信息,用语言描述各指标达成情况。发挥评价对学校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保证基础性与规范性指标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学校育人理念、发展规划实施,培养学校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学校办出特色。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评估报告更像“体检报告”,通过对现状的全面描述、反思原因、提出建议,为学校进一步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3.强调学校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对学校办学条件的考量,重在关注其使用效率与效益,关注其对教育教学以及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程度,从而实现学校督导评估的从重数量到重质量、从重硬件到重效益的转变,最终将学校的办学效益和绩效集中于学生的发展与进步。

4.剔除督政性指标、明确督学内容

随着我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综合督导制度的建立,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资金投入等成为对政府督导的重要内容。厘清学校的职责,明确督学的内容,对学校的评估,应该从学校自身管理运行、办学特色、文化建设、资源使用、师生发展、教育教学等方面及学校办学自范畴开展督导评估。③

注 释:

①董 奇,辛 涛.如何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10.

②张林静.县域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调查研究[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4,(23):5~9.

③张林静.县域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调查研究[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4,(23):5~9.

参考文献:

[1]马晓强.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改革[J].教育研究,2010,(5):34~39.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范文第3篇

大家好!

非常感谢大会组委给我区一个展示、交流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充分发挥县(区)教师培训机构作用,推动骨干教师‘三位一体’培训时效”。

名师是稀缺的社会公共资源,“名师工作室”作为一种专业学习共同体,它的建立将成为我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新模式,同时还可以实现名师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加快构筑区域教育人才高地。我省2010年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采取以“名师工作室”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培训模式,我个人非常认同。我区近几年的培训也是围绕着发挥名师作用来开展的。

天河区现有11名在职特级教师,如何发挥他们的引领、辐射、示范作用,切实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构筑天河教育人才高地?经过深入调研,2010年9月,我区印发了《天河区中小学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方案》,明确了工作室的建立、培养模式、主要任务,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工作室的组织管理与措施保障。根据该方案,经学校推荐、专家选拔、领导研究,我区已在2010年1月成立了天河区王志远、游彩云特级教师工作室。“特级教师工作室”由主持人和培养对象共同组成,通过集中培训、分类指导、观摩示范、考察交流、巡回讲座等形式开展培训活动。我区要求每个工作室及其培养对象明确三年工作目标和学年的计划,印制了《特级教师工作室团队工作目标一览表》、《特级教师工作室培养对象年度目标达成一览表》、《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年度考评表》等系列表格,帮助工作室及其成员建立了专项管理档案,加强对工作室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今后我区还将陆续成立其它特级教师工作室。

根据“广东省2010年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的要求,我区有三个“名师工作室”已经和即将挂牌开始正式运作。《广东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2010-2013年)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教师培训机构对“名师工作室”业务管理的职责。作为“三位一体”培训体系中的一员,责任重大,我校将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的功能,力争为“广东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做到“三好”。一是搞好服务。为进入我区“名师工作室”跟岗学习的全省骨干教师安排好学习、生活,组织好考察、交流,努力营造一个宽松、舒心的学习环境。二是开好课程。为骨干教师们精心开设地方性课程;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课题研究、教学沙龙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骨干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同时关注薄弱地区,组织双向交流、异地教学和专题讲座,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三是做好管理。协助省级培训部门制定相关的培训指导方案;加强对每个工作室培训的过程管理,印发“名师工作室”培训前后目标达成的考核、评价的系列表格,做好“名师工作室”培训过程的档案积累,特别是骨干教师培训中形成的教育教学成果;利用网络优势,建立“名师工作室”博客群,展示、交流,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答疑、解惑,突破教育教学“瓶颈”,记录团队成员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形成每个培养对象的电子档案袋。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要抓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范围和要求

*县教育局具有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通过实施本方案,要求在教育局内部建立并实行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清晰,执法依据充分有效,执法程序公开公正,保证行政执法文明规范,保障各项工作合法、有序、高效运行。

四、法定职能

(一)教育行政许可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教育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证书确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三)教育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对幼儿园实施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教育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1.义务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建设,必须列入市、县(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对教师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对校长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中小学德育工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5.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6.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8.中小学实验室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第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9.中小学校电化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10.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监管

法律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11.对学校财务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12.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3.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4.对学前儿童入园的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15.镇中心小学、镇成校和初级中学校长的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其他小学校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教育行政

1.对幼儿教育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教师过错行为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对乱收费行为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教育行政许可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的基本要求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体格检查按《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体检按《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2)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在接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育行政确认

义务教育证书确认的基本要求

(1)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2)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3)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4)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5)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三)教育行政处罚

1.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④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⑤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⑥撤销教师资格;

⑦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⑧责令停止招生;

⑨吊销办学许可证;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对幼儿园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②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3.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①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教育行政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区域内基础教育教学,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小学校长的任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关心爱护学生,团结教师,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教育局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县教育局各科室是履行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科室。

(一)行政许可科

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工作流程

民办教育办学筹设申请受理审核筹设批准书正式设立申请受理踏勘、评议审批、发证。

(3)执法责任

①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受分管局长授权,负责最后审批)

②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受理,取证等工作)

2.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2)工作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分管局长(负责最后资格认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资格初认)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

(二)普教科

1.义务教育证书确认

(1)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2)工作流程

义务教育学时材料受理审核钢印盖章同意发证。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批)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受理等工作)

2.义务教育的管理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中小学实验室的管理、对学校食堂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监督管理、对学前儿童入园的监督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2)工作流程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落实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研等工作)

(三)职成教科和行政许可科

1.幼儿园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②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勘察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勘察、取证等工作)

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现场察看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察看、取证等工作)

(四)政工科

1.镇中心小学、镇成校和初级中学校长的任免

(1)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十八条城市市区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初级中等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其他小学校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流程

政工科提供任免对象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实地考察政审局党委任命发文。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人事分管局长(负责向局党委推荐)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材料整理等工作)

2.对教师的管理、对校长的管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2)工作流程

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制订培训培养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教育分管局长(负责落实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培训培养计划)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政工科和审计监察室

1.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①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材料审核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教师资格处罚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取证、材料审核等工作)

2.对幼儿教育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④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⑥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流程

现场察看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察看、材料取证等工作)

3.对教师过错行为的处分

(1)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计财科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的管理、对学校财务的监督与管理

(1)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①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②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③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2)工作流程

调研察看提出意见或建议落实工作措施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计划财务分管局长(提出工作措施)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参与调研等工作)

(七)审计监察室和计财科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材料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分通知书

(3)执法责任

①局领导:纪检人事和计划财务分管局长(负责最后审定)

②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

③科员:科室分管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七、教育局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实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执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

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为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办案责任管理,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教育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错案范围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教育行政执法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错误处罚等问题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导致违法人逃脱行政处罚;

(二)收集证据不真实,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的;

(三)应用法律法规不规范或错误,定性不准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的;

(七)仗权枉法、打击报复、权钱交易,致使违法人逃脱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人受到追究和处罚的;

(八)或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的;

(九)由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案件败诉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错案确认

有上述规定的错案范围之一的属错案。本制度追究错案确认机关为县教育局、市教育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错案确认以上述机关文字材料为准。

第三条错案责任

(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出现差错的,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二)案件审核人员对办案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未发现,本应纠正而未纠正,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于批准人的过错,使案件出现差错,应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确有证明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无法发现作出的事实是虚假的或由于事实发生变化,导致决定出现差错,不追究责任。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个人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不追究责任。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

应追究的错案责任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可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造成错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一定后果违反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一年内造成两件(含二件)以下错案的,应扣发责任人当年年终目标奖50%,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造成三件(含三件)以上错案的,扣发当年年终目标奖,由发证机关收回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学习,并可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执法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外,还可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科室通报批评,并扣除该科室的全年目标奖。

(四)错误情节轻微,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五)对上级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多次发现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机构

(一)县教育局成立错案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纪检、督导、人事、局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

(二)发现错案应追究责任时,由审计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局追究错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县教育局作出的追究处理意见或决定,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单位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作出的追究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领导小组复查或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在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错案追究时效

(一)在本制度生效后发生的错案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小学三年级体育教案范文第5篇

一、加强地方教育立法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发展,科学编制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及《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立法计划,目前,《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教育类网站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其他行政职权。取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申请人验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回头看,全面总结承接教育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二)依程序制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1件规范性文件,严格依程序登记备案,并抄送教育部。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2015年已结案10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为:合格卷9卷,其中有一件涉及审批权在教育部,未纳入评查范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近5年行政执法案例5件,其中行政调解案例2件、行政复议案例2件、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例1件。

(四)做好应诉和学生申诉处理工作。2016年,共发生5讼案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2起,委托法律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院已判决案件省教育厅均胜诉。接到高校学生申诉1件,未予受理。

(五)坚持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聘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参与处理诉讼、申诉案件6件,起草、审查合同或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40余次或件。起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通过云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公开信息2 500余条;受理网上件450余件,按时回复率100%;接听答复96128专线转接来电500余个,答复率达100%;按时答复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30件、投诉8件、建议2件。

(七)积极开展“双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教育网上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云南”。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开展随机抽查。

(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九)荣获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云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2013-2015年云南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一)荣获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及个人表彰。云南省教育厅被、司法部表彰为“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政策法规处龙德芳副处长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2011-2015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二)印发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精神,印发实施《云南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统筹部署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向全厅干部职工发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学习读本并组织学习。组织参加2016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及考试工作,全厅应参加考试362人,实际参加考试360人,参考率99.45%,合格率100%。

(四)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和七年级全面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2016年,全省共有135万人使用《道德与法治》教科书,其中,一年级68万人,七年级67万人。

(五)开展法律知识网络竞赛。组织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全省共584 538名中小学生参加初赛,325 991名中小学生完成复赛,云南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政策法规处邱言锋同志荣获优秀组织奖(个人)。举办云南省第三届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和竞赛活动,共417 474名中小学生及教师和家长参赛,参赛人数比第二届增加47.4%。

(六)组织参加宪法学习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按照小学、初中、高中、高校4个组别,各评选出省级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各组一等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组成云南代表队,参加首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全国总决赛,分获相应组别三等奖。主办云南分会场同步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

(七)组织参加第二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优秀多媒体课件资源征集活动。云南省投稿数居全国第9位,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

(八)继续开设“教育法治”专栏。重点宣传各地和学校“六五”普法先进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九)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录制“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电视栏目第14期节目(教师资格制度主题),于2016年5月4日在云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在云南教育网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宣传学习。

(十)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与云南法制报社联合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云南法制报》每周安排1期《校园与法》专刊。2016年《校园与法》专刊共出48期,刊登稿件483篇,向学校捐赠报纸4 000余份。

四、强化依法治校

(一)开展民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充实调整云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委员人员。组织机关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等7所民办高校章程进行审查、质询。

(二)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指导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