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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论文

制度管理论文

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制度创新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政府在治理污染、环境保护方面己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的趋势却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扭转。因此,探寻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环境改进策略,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内在要求。

1制度约束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所谓“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创设和供给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由负外部效应引起的环境污染、资源耗损等,由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以矫正,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于正常状态,同时也为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共生必须具备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国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虚设

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经济管理体制中却没有明确指出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设置致使所有权的责权利无人监督落实,所有权事实上已被使用权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严重浪费,环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时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还使环境资源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当各方面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和行政职能,产权所有者利益不能实现,难以调动积极性,造成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所以,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1.2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消除环境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业内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会成本问题。市场机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场完善、产权明晰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为原则。但事实上,我国不仅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而且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许多环境资源(如大气资源)不存在市场,这些资源的价格为零,无偿使用这些资源己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资源无价,使得资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价格信号准确地反映出来,政府难以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助长了资源开发的无责任化倾向,资源日益稀缺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其次,有些资源(如水资源)虽然存在市场,但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成本,资源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正常积累被削弱,使资源与开发者利益不是一种相容的关系,从而强化了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助长了短期行为。最后,有些资源(如能源)市场存在垄断。由于规模经济、法律政治因素导致的进入障碍、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资源产业的市场形成垄断,垄断定价不是按边际成本制定价格,因此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到破坏,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1.3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环境资源领域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现一些经济主体拥有其他经济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的情况,即信息不对称。这样,在现实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们环保知识的匮乏排放污染物或转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效益方面的考虑封锁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政治、经济影响的考虑采取弱化的态度,导致对环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监控不力

在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排污收费政策的效应来看,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首先,收费制度不能保证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环保收入的主要来源——排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拖欠、积压排污费的现象。其次,由于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致使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行政策规定排污费只能用于工业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洁生产和集中控制设施,治标不治本,从而影响排污费资金的投资效果。

(2)缺乏企业环保考核制度。长期以来,GDP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GDP数值越大,综合国力越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但这一原理是建立在环境资源无限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未考虑把环境污染带来的负影响作为成本之一计算到GDP中去,这种收入与成本的不对称核算方式必将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现实中,人们逐渐发现生活质量并不是与GDP增长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恶劣环境、生态失衡减少了社会福利。

(3)环境主体在环护方面的有限理性。从本质上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偿使用等传统观念左右,采取各种手段无节制地开发自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出现了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又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经济主体只愿享受环保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却不愿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形成了“治理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行为”的观点和习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内的环境主体不管在决策还是行为方面,都将环境保护排除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长此以往,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不和谐便形成了。所以,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省悟和良知。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己成为当务之急。

2制度创新是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共生的必然选择

要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就必须以改变现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为切入点。目前,我国各项改革己经进入突破性进展的阶段,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

2.1产权制度创新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改造传统产权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

(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明确产权主体并使其利益得到实现,即保证国家的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要加强环境资源有效性评估,完善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转让市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机制。具体来说,包括资源核算制度、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2)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强化财产内在约束,按照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来构造产权主体。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才可能真正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承担环境损失费用,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动力下重视环境问题,把环境损失纳入成本核算,促进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环境资源要素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2.2建全市场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创造条件。市场通过引进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和健全、高效的价格机制保证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性,从而有助于环境资源资产化,以及共享资源的产权转化。

(2)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控制环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机制,使环境资源价格反映真实的全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内化能够有效地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刺激企业改进技术,达标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目前急需对环境资源的自然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弥补环境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环境听证会制度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各种环境信息,让公众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企业排污情况,促进企业改革生产工艺,积极防治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4基本制度创新

在继续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当前急需进行以下几方面制度创新:

(1)建立规范、高效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没有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费用,变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制;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坐收坐支的财政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综合管理,并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环保资金无效使用或挪作他用。与此相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实施情况下,各环境主体应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物品或服务设施。

(2)构建完整的环境税制体系,矫正负外部效应。首先,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设计税收制度。其次,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把各类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鉴于土地也是一种资源,应将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资源税。再次,运用税收支出,诱导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最后,应将“可持续发展”贯彻于中国21世纪税制改革。其他对资源、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税种,均应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有效保护绿色产业的建立与发展,鼓励企业引进环保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3)实施许可证制度,对环境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财富,因此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环境资源均属于资产,均应作为资产来管理。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应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它包括开采或使用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于前者,必须根据环境资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确定其开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额和利用方式,而且从环境资源的经济特性看,这些限额必须是可以转让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后者,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排污总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排污许可证侧重于总量控制,美国等国的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了环境的目标管理。同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地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的权利,有权对环境资源的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实现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效益。

2.5重视环境文化创新

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由人类的思维、决策和行为造成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获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须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大舆论宣传,进行环境文化制度的创新。只有全面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把握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才能够客观地评价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并能自觉承担自己对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利于把保护环境由强制行为变为自觉行动,这是环境质量得以长久维持的内在因素。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窦玉珍,马燕.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蔡守秋.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法学评论,2001(6)

5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J].财政与税务,2004(1)

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1.1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

档案管理是一项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系统工作,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但目前医院的档案管理人员文化水平参次不齐,有的档案管理人员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有的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导致医院的档案管理观念比较落后,档案管理方法比较陈旧[4]。

1.2档案管理硬件设备投入不足

目前,医院经常将各种高科技硬件设备应用于医疗、科研等方面,但在档案管理方面,则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自身的健康关注程度也越来越大,医院的就诊量逐渐增加,需要收集的档案信息也逐渐增多,由于医院的档案管理硬件设备不能满足医院的发展需求,如果仅依靠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手工收集档案资料,则会花费很长的时间和精力,这会极大的降低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1.3档案管理分工不明确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医院的综合档案室只管理科技档案、实物档案、文书档案、音像档案等档案资料,而病历切片档案、医疗设备档案、会计档案、X线胶片档案等档案信息则是由医院各科室进行分类管理的,这对档案的完整管理和安全管理有较大的影响。

2.创新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2.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医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医院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发展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对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5]。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让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医院要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对表现良好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散漫、违规操作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从而有效地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2.2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发挥档案的作用,达到信息共享,因此,医院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档案管理意识,将医院档案管理同医院的发展建设联系起来,做到档案管理与医院业务同步发展。医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医院的所有职工都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档案管理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医院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医院病案、文书、财会、设备、基建等各种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从而有效地提高医院档案的利用率,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服务。

2.3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医院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系统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医院要积极的引进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稳定、有序的开展,同时医院要根据现有档案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6]。医院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的学习各种与档案管理相关的知识,丰富自己的档案管理理论知识,并将这些知识合理的运用于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善于总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从而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要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帮助档案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档案管理人员能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档案管理;要注重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创新方法,创新思路,从而更好地为医院的发展服务。

2.4加大档案硬件设施的投入

在新时期,医院要想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就需要根据医院的发展情况,加大对档案硬件设施的投入,从而提高档案管理的建设力度,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程度。医院要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档案管理中,采用计算机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传输、归档、检索等,医院要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对病历、图书资料、人事档案等进行编制,并使用专门的软件进行管理,这样不仅能有效地减轻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还能促进医院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发展。

3.总结

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题】理论经纬

【关键词】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法律法规

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最悠久的学术传统之一。作为一种学术价值观,它既是大学学者长期孜孜以求的学术理想,又因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而成为现代大学组织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学术自由已经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共荣的基本组织制度。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坚实的制度根基,否则真正的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

一、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学术自由(AcademicFreedom)是根源于“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深受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影响的柏林大学,在其初创时期即把“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和学习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原则,它赋予大学教师以充分的思考、研究、发表和传授学术的自由权利。“自由”是与“限制”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学术自由的“享有者”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其“限制者”,学者却有不同的理解。《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它保证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者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他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不考虑他们的个人哲学观点、行为习惯或生活方式。它是授给这些个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有机会为了发展知识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公认的见解。《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把学术自由解释为: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和公众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讨知识以及研究的自由。而蒙罗(G.R.Morrow)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认为学术自由是指“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识的自由”[1]。显然,学术自由是相对于两重限制而言的:其一是社会(大学外部)的限制,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社会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势力等的干扰和干预;其二是大学组织本身对学术活动的限制。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大学管理者的粗涉,持不同学术观点的教师有可能受到打击甚至解雇。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公认的,即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工作条件,既是大学教师传播与追求真理所必需的,也是大学组织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所必须给与大学教师的权利。大学教师之所以必须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与大学的组织个性及其社会价值密切相关。布鲁贝克教授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2]。大学教师从事的主要是高深学问的研究,追求真理是其重要目标。而对真理的追求是一个永无止境的需要不断创新的过程。为了保证其客观性,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自由的气氛是学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必需条件。同时,如果“社会依靠大学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那么社会理应给予大学学术自由的权利。正如蒙罗(G.R.Morrow)所言,如果一个社会相信其繁荣与进步依赖知识的创新发展,而不赋予大学以学术自由的权利则是显著的矛盾。学术自由的存在,不是为了大学教师的利益而为了他服务的社会的福祉,最终是为了人类的福祉[3]。可以想见,缺少学术自由,大学必然无法形成“大学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活动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制。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之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之比较而选择”的学术局面,和一切学术思想“自由审问、自由批判、自由探讨”的学术氛围。大学学术空气的压抑与沉闷只能窒息学术的生命力。大学教师既无追求真理的条件,也无学术创新的动力,自然无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既无法把真知灼见传授给学生,也无法与学生进行无拘无束的心灵碰撞与交流,自然无法培养出创造性人才。不能“生产”有价值的和有生命力的产品的大学,也自然没有鲜活的生命力,大学根本无从发展,更谈不上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可以说,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悠久的学术观念,已经具有了深厚的制度底蕴,成为现代大学及学者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学术发展的有力武器。

二、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赋予大学教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包括政治组织和宗教机构等),还是大学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大学学术自由之义务和责任。但由于传统的偏见和狭隘的私欲作祟,更重要的是学术自由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从历史上看,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并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德国的洪堡最早提出学术自由的原则,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洪堡创立的大学中,教授并没有享有言论与个人自由,19世纪的大学事实上并不享有这种学术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第727页)。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也觉得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不足。他指出国家教育当局对于教授的聘用有过多的干预[4]。在最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从建立第一所“英式”学院开始,大学教师为争取学术自由从未停息反对校政当局和社会势力粗涉的斗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冷战初期,不管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这一学术组织还是关于学术自由的普遍原则,都没能保护教授免于效忠宣誓和阻止麦卡锡主义把不少教授指控为共产党人[5]。在前苏联,则曾经有过李森科对孟德尔遗传学派的迫害。不难发现,对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与侵害,不仅来自大学内部,更来自外部社会的政治经济力量。在当代社会,学术自由观念之所以能被社会广为接受并成为与现代大学共生的基本组织制度,固然与大学学术发展在社会文明进步中作用的提高,以及社会的日益民主化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大学内部和社会为保障大学学术自由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即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才是最关键的。缺乏制度根基,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

(一)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一:学术自治

大学学术自治指的是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的自治。作为现代大学最悠久、最核心的学术价值观,学术自治源于中世纪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惯例。爱德华·希尔斯(EdwardShils)指出,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ecbody),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大学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它涉及的是在学校内部所必需的自我管理学者群体的权利[6]。一般认为,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教员的人事推荐及任免权;(2)对大学校长、系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的选举权;(3)大学课程编制权;(4)学位资格的审查、认可及授予权;(5)规则、章程等校内各项制度的制定权;(6)选考新生权;(7)大学设施管理权;(8)大学财政自等[7]。大学组织之所以必须拥有自治权利,主要基于大学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为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的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8]。

学术自治制度赋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大学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成了大学组织有效抵御外部社会力量的影响与干预的“天然屏障”,以及维护内部学术活动自由的有力武器。大学学术自治的最终目标即是为促进知识的发展,并为知识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的工具。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从这个角度看,学术自治即大学教师的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条件性自由是为大学自由服务的,是学术自由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10]离开了学术自治制度的支撑,丧失了栖身之所的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精神饰品”。欧洲大学强大的学者团体自治传统(美国学者罗伯特·伯达尔将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与程序性自治,据此,即使是集权的法国现代大学亦具有程序性的自治权利)是欧洲传统大学学者享有比美国传统大学学者更多学术自由的重要原因。

(二)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二:教授治校

大学学术自治虽为大学学术自由提供了组织保障,但具有学术自治权利的大学并不能使教师自动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社会和政府保护和尊重大学自治,肯定可以为大学教师创造比较自由的空间,避免学术自由受到过多的外部限制与侵害。但前文已经指出,学术自由同样可能受到大学组织内部的限制与侵害,她需要得到大学内部包括外行的董事会和不断扩张的行政系统,甚至少数学术寡头等的理解和尊重。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发表演讲时指出:“学术自由也意味着摆脱大学要求一律的压力。洪堡甚至强调,知识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胁,而且可能受到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的威胁。这些机构在它们开始之时即采取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教师(包括学生)有权选择、传播、使用和探讨知识,也表现为大学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实现程度与作为学者团体的教师群体在大学内部管理活动拥有的权利大小息息相关。“教授治校”制度是大学内部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正是“教授治校”制度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对“孪生”(twin)概念并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制度。

“教授治校”是来源于中世纪巴黎大学的一种大学内部管理传统。中世纪巴黎大学基于“学者社团”性质,形成了“教授治校”制度:大学内部事务由学者们共同负责管理,学者们既是管理决策的主体,同时承担决策的执行与监督任务。“教授治校”制度因其适应大学内部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因而有利于弘扬学术精神,调动广大教授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术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促进大学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代社会,虽然“教授治校”制度的内涵早已发生变化,不再是中世纪大学的“正教授独掌治校大权”,但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群体作为“大学学术管理决策的主体”这一原则是一贯的、不变的。现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不仅表现为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校各层次的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拥有大学学术领域,诸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招生政策、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等的学术评价以及事关学术发展的激励政策等的决策权,而且表现在以教授为主体的高级学术人员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大学校务会(如德国、英国)或大学理事会(如法国)的主体之一,参与事关大学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订,如大学财务政策、大学发展战略、大学学术领导人选举等,发挥大学内部管理的主体作用;同时,由教授为主体组成的各种临时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大学内部专门事务决策的咨询机构,直接以决策建议等影响大学发展。即使在以“校外人士管理体制”为特色的美国大学,尤其是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以校长为首的学术行政人员基本上是受董事会的委托,执行教授会制订的学术方针和规划”[11]的。

“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既是大学教师学术地位提高的结果,也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学术权力的突出作用。它成为阻止大学行政权力强势扩张的制度堡垒,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从而保持大学“学人社会”“知识性社会”的学术本色。显然,这才是大学学术自由赖以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的肥沃土壤。欧洲传统大学内部始终存在着强大的“学者团体”,始终保持着“教授治校”传统,因而不仅学术自由得以在欧洲大学产生,欧洲传统大学的教师也享有更多的学术自由权利。相反美国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授在争取学术管理权力并逐步实现“教授治校”的进程中实现的。二者的同步共进促进了美国现代大学的学术繁荣。

(三)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三:国家的教育法规与民主法制制度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毕竟无法脱离社会孤立存在,大学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资源支持。在强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干预力量面前,单凭大学的学术自治与“教授治校”传统是很难保证学术自由的,因此,学术自由的长久实现必须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国家政府,用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强制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政府本身)都必须遵守和维护。在现代社会,国家保护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教育法规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最根本保障。西方各国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在依法赋予大学自治权力的同时,对大学解雇教师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学、学术自由,校长、教师和部局长,不经大学自治机构审查同意,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调动工作、降职或免职。”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重申要保证避免无充足理由而解雇学术人员。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教授组织。该协会1970年规定:“正式聘用的全日制教授在退休年龄之前,其聘任期要得到保护,除非学校财务危机或教授不能胜任或道德败坏,不得解雇。”[12]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关于学术自由的规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

同时,大学学术自由作为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整个社会的民主自由环境休戚相关。正如学者金耀基所言:“学术自由是与社会的一般自由不能截然分开的,当一个社会失去了自由时,学术自由是毫无保障的。只有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学术自由才有发展的机会。”在中世纪大学中,虽然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当时的学者并无研究学术的自由可言。因为在当时由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力所担保并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之下,人类的理性只能在教会有权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13]。一个民主法制制度健全的社会,才可能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学术环境,大学学术自由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一般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言论及出版等方面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护,为美国大学防止政府侵犯学术自由提供了法律支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格雷斯俄德诉康涅狄格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说:“言论和出版自由权所包含的,不仅是发言(utter)或印刷(print)的权利。还包含着研究的自由(freedomofinquiry)、教学的自由(freedomofteach)……实际上就是整个大学社区的自由(thefreedomoftheentireuniversitycommunity)。”[14]为了学术自由的真正落实,一个社会必须通过民主法制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增强社会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惟其如此,学术自由才会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呵护。正象阿什比所说的那样,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在最终意义上,都是依赖民意的。惟有当民意了解到大学是什么,并予以尊重时,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才能获得保障[15]。

总之,学术自由制度的生长、发展与成熟,既仰仗大学组织内部“教授治校”制度和学术自治制度的保障,更依赖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社会民主法制制度的支持。丧失了任何一个制度根基,大学学术自由都不可能真正实现。了解了这一点,无论是要重建大学学术自由制度还是弘扬学术自由精神,我们都必须以务实、客观的态度,从最具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入手,抓好大学制度建设与制度环境创新。只有这样,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参考文献】

[1][3]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北京:三联书店,2001.172,174.

[2][8][美]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87.42;1988.28.

[4]MaxWeberonuniversities,editedbyEdwardShil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

[5][6]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95,88.

[7]王德耀,薛天祥.略论大学自治[J].上海高教研究,1994,(2).

[9][13][14]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8,199,99.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高等教育学人员地位的建议[J].世界教育信息,1999,(5).

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1.1引言

嵌入式系统被定义为:以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软硬件可裁剪,适应应用系统对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功耗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实际上嵌入式系统是计算机的一种应用形式,是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半导体技术和电子技术与各个行业的具体应用相结合后的产物,具有软件代码小、高度自动化、响应速度快等特点。因此它是一个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高度分散、不断创新的知识集成系统。特别适合于要求实时的和多任务的系统。

从美国微软"维纳斯计划"白皮书到中国中科院推出的"女娲计划",整个世界仿佛在一夜之间掀起了嵌入式开发与应用的热潮,人们开始关注嵌入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情况。嵌入式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也随之走入了高校和研究所,成为人们的学科,并且相应地开发出了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浏览器和嵌入式数据库等产品。在当前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后PC(Post-PC)时代,嵌入式系统已经广泛地渗透到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军事技术、各类产业和商业文化艺术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中。随着国内外各种嵌入式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和推广,嵌入式技术越来越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

如今嵌入式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那么嵌入式系统应用缘何能在近年来的信息技术应用中脱颖而出,成为众多商家角逐的对象。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这里面蕴藏着巨大的市场,巨大的商业利益,单就电视应用而言,目前全球有2亿多有线电视用户,中国也有8000多万户,而且每年还在以600万的速度递增。如今,在这块领域里,还没有一家公司有成熟的产品,也没有标准的操作系统,更没有一个可以主导市场的垄断者。在这种局势下,虽然竞争将异常剧烈,但突围的可能性也较大,只要能够培养出自己的技术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是有可能取得巨大成功的。

如今嵌入式系统已经成为IT界的又一新焦点,它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和激烈竞争的时代,它被广泛应用到金融、航天、电信、网络、信息家电、医疗、工业控制、军事等各个领域。

1.2选题意义

微机控制系统是一种实时系统,所谓实时系统是指系统能及时地响应外部事件的请求,在许可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对该事件的处理,并控制相应的设备完成实时操作。

为了满足处理实时事件的要求,绝大部分单片微机都具有中断功能。它允许在发生某一事件时(例如外部设备运行完成、定时时间到等),为了对这一事件进行处理,中止现行程序的运行而进入处理该事件的程序,处理完再返回原程序执行。

随着单片微机应用的日益深入和广泛,应用的水平越来越高,应用系统的功能也越来越复杂,一个系统经常需要控制多个对象,并且这些对象都要求实时操作。特别是现在已开始大量使用多机系统,它们一般为主从结构的多机控制系统。从机完成数据采集、计算、控制等功能。主机可向从机发命令,修改从机的参数,而从机可向主机回送结果和数据。在这样的系统中,主从机通信与从机的数据采集、计算、控制等必须并行进行,即从机在通信和执行主机的命令时,也不能影响其它操作。因此,较复杂的单片微机实时系统特别是多机系统,均要求单片微机系统具有同时进行多种实时操作的能力,我们称之为并行处理。另外,在系统软件设计中,多采用单任务顺序机制。程序由一个主循环控制,通过判断不同的标志轮循调用各功能函数,在主循环中调用的模块按顺序运行。

(论述嵌入式系统与一般系统的差别,优缺点)

本课题基于嵌入式系统的开发及应用,利用嵌入式系统的设计方法及测试技术,结合RTOS的选取原则,选用了源码公开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μC/OS-II,结合实际应用,设计了一个实现对多点温度进行控制的嵌入式系统。

复杂的微机控制系统使用常规的顺序程序设计方法加上中断来实现功能是比较困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时性差:由于计算机在处理中断时,一般不允许响应低级和同级中断,为了提高实时性,要求中断处理程序尽量短。但是有许多实时操作的处理比较复杂,需要较长的CPU执行时间。如果用中断来完成这些处理,则在处理时,无法响应低级或同级中断。如果采用中断置标志的方法,让主程序来进行处理,则一方面会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难以做到实时处理,因为主程序不可能在执行其它程序时,随时去检查这些标志位而转向不同的处理程序。

(2).难以实现并行操作的相互通信:在功能较强的实时系统中,除了主程序有时需要与中断间进行信息交换外,各个并行操作之间有时也需相互通信。这些用常规方法是难以实现的。

(3).结构复杂、移植性差、维护困难:单片微机功能的复杂化,使软件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为了实现并行操作,需使用大量的中断和标志,使程序结构十分混乱,难以设计和调试。同时由于程序采用线性结构,使得程序难于修改或者移植,因此缺乏灵活性、通用性和可维护性。

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可以把应用软件按所完成的功能分成一个个独立的、但可以并行运行的任务,如串行口通信任务、数据采集任务、数据计算任务、定时打印任务等。这样,整个应用软件有各个任务所组成,设计、调试时可分别进行。修改时只可修改个别任务即可,从而提高了软件的可移植性。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并有效地实现任务间的相互通信,当应用程序处理的任务较多,尤其要求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工作和任务时,在软件设计中引入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RealTimeOperatingSystem,RTOS)将非常必要。

提倡在嵌入式应用中使用RTOS的最主要原因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长期以来,在国内传统的开发方式是:针对某一应用,画程序流程图、编制应用程序。通常是线性程序,此机制的优势在于流程直观。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除中断服务程序以外,各程序模块没有优先级的区别,被主循环简单地轮转调用,实时性差,响应时间无法预料;而且,当一个任务申请不到资源,或循环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跳出循环时,其他任务将得不到响应,当程序很小时,虽然可通过设置Watchdog,利用中断等方法来解决上述矛盾。如果程序变得较大,将大大增加开发时间和调试难度,复杂度不堪想象。正是上述的缺点,在干扰严重的情况下,系统安全性差。另一重要原因是提高开发效率,缩短开发周期。

系统中引入RTOS之后,有RTOS完成任务管理、任务间通信、中断管理等功能。嵌入式系统中的多任务操作系统在应用系统启动后,首先运行的是背景程序,用户的应用程序是运行于其上的各个具体任务,多任务操作系统允许灵活地分配系统资源(中央处理器、存储器等等)给各个任务,各程序模块(或者任务)就如同中断程序一样并行运行,这样就可以简化那些复杂而且时间要求严格的工程的软件设计,同时也提高了可靠性。

目前较流行的嵌入式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国外主要有VxWorks、QNX、pSOS、WindowsCE等。另外,国内也有许多自主开发的实时操作系统,如科银京成(CoreTek)公司的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DeltaSystem,中科院推出的Hopen嵌入式操作系统,浙江大学自主研制开发的全中文的嵌入式操作系统HBOS系统等。这些操作系统性能优越,易于移植,但均属于商业操作系统,需支付昂贵的版税。另外也有两个优秀的自由软件操作系统是μC/OS-II和嵌入式Linux,它们也具有相当好的性能,且源代码开放,免费使用,以上这些操作系统大多都有完善的开发环境和工具。用户在进行嵌入式系统的设计时,根据具体应用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实时操作系统。

1.3课题的实现

(本课题基于嵌入式系统的开发及应用,利用嵌入式系统的设计方法及测试技术,结合RTOS的选取原则,选用了源码公开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μC/OS-II,结合实际应用,设计了一个实现对多点温度进行控制的嵌入式系统。)

目前就成本而言,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很多测控应用领域,微处理器只需8位或16位单片机就可胜任,对于这样低端的产品开发,要完成较复杂的任务,可采用微内核的多任务操作系统如μC/OS-II、RTX、CMX等来完成软件设计。在应用中,已经能够明显减少系统的软件设计工作量,并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考虑到系统实际应用,在硬件设计方面,微控制器选用了台湾Syncmos公司生产的8位微控制器SM5964,它是80C52微控制器家族的派生产品,其强大的片内资源,只需选用少量的器件即可实现系统的要求。温度测量利用Pt(100Ω)热敏电阻,测量的模拟信号经模数转换模块转换后送入微处理进行处理。模数转换器选用凌特公司(LinearTechnology)推出的20位无延迟模数转换器LTC2430,此模块可直接对测量的毫伏级信号进行处理,并能够达到精度要求。其它也选用了与通信和输出控制相关的器件。

软件的设计基于软件开发平台μC/OS-II,它是由Labrosse先生编写的一个开放式内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源码公开,此RTOS的更多优点在第三章有详细论述。一方面它是免费的,另一方面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它进行修改。由于它没有功能强大的软件包,基于具体应用需要自己编写驱动程序,为使其能够正常工作,要根据具体的硬件平成相应的移植工作。μC/OS-II是一个占先式的内核,即已经准备就绪的高优先级任务可以剥夺正在运行的低优先级任务的CPU使用权。这个特点使得它的实时性比非占先式的内核要好。在设计中,给予不同任务不同的优先级,提高了系统的实时性。对温度控制方面,采用了一种基于时间最优控制的PID算法实现对温度控制。

除了实现对温度的采集、处理、控制之外,本课题一方面利用SM5964的ISP功能,实现了PC机利用ISP技术进行对系统远程加载和升级。另一方面,利用RS232串行通信技术,实现了PC机与系统的通信,并可对系统进行远程控制。从而实现了微机控制系统中主从式控制系统结构。

1.4论文的章节安排

论文的结构及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概述

概述部分由嵌入式系统成为当今IT行业又一热点开始,结合当前微机控制领域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在此领域引入嵌入式操作系统的必要性,引出课题的意义。最后给出课题的实现方案。

第二章嵌入式系统

本章首先对嵌入式系统的历史进行论述,引出其当前的定义,并提出了RTOS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然后提出了嵌入式系统的两大组成部分:嵌入式处理器和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分析了当前嵌入式处理器的分类以及当前流行嵌入式操作系统的特点。最后论述了嵌入式系统的开发工具及应用状况,并对嵌入式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加以展望。

第三章系统的开发环境及相关技术

本章根据第二章的论述,结合课题的需要,首先对系统选用的主控芯片SM5964的特性进行了介绍,并根据嵌入式操作系统的选取原则,对系统选用的RTOS---μC/OS-II的特点进行了论述。然后根据系统实际应用介绍了对实时内核进行的扩展。最后,阐述了系统设计中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和测试技术。

第四章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本章中论述了本课题的核心,详细论述了实现对多点温度进行控制的嵌入式系统的设计。从对系统的硬件设计进行论述开始,然后完成根据具体的硬件平台进行操作系统的移植工作。最后对系统的软件设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软件设计中,把系统的软件分成人机交互、串行通信、温度的测量及控制、远程加载等四大模块,并对每一模快的具体实现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五章PC侧程序的设计

本章中论述了对系统进行远程监控和ISP功能主控侧程序的实现,模拟实现了主从式微机控制系统主控方的程序设计。首先论述了VC++对多线程的支持以及多线程编程中的关键问题,然后详细阐述了主机侧通信功能和ISP功能的设计。

第六章系统的扩展及总结

本章简要介绍了在系统中实现文件系统和网络功能的方法,对整个课题给予总结。

第二章嵌入式系统

嵌入式系统的发展和应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已经被用于各行各业,也深入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本章较为全面地介绍和研究了嵌入式系统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对嵌入式系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作一定的论述,对于了解嵌入式系统及其开发和研究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2.1嵌入式系统的基本概念

2.1.1嵌入式系统的历史

虽然嵌入式系统是近几年才风靡起来的,但从20世纪70年代单片机的出现到今天各式各样的嵌入式微处理器、微控制器的大规模应用,嵌入式系统已经有近30年的发展历史。作为一个系统,往往是在硬件和软件双螺旋式交替发展的支撑下逐渐趋于稳定和成熟,嵌入式系统也不例外。

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1长江流域河湖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我国已逐步建立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制度、采砂许可制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制度等,河湖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逐步完善、不断规范的过程。这些河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的实施,对加强河湖保护,促进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开发河湖水资源、岸线资源、土地资源、砂石资源的迫切需求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河湖管理法规体系不尽完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导致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随意排污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河湖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目前,导致河湖管理困难、水事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违法水事行为惩治力度尚需加大。尽管我国现行水法规对违法水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设立相应的罪名,难以依据《刑法》对违法者实施刑事制裁,只能依据有关水法规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等行政处罚,致使一些严重水事违法行为违法风险小、成本低、获利高,达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大对违法水事行为的惩治力度。

(2)河湖管理规划体系有待完善。近几十年来,我国河湖规划体系主要侧重于水旱灾害的防治和河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有关河湖管理的规划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如长江流域除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中制定了治导线规划外,其他河流或河段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河道治导线规划;长江干流宜宾以下岸线控制利用管理规划尚未正式批复,其他河流或河段尚未编制岸线控制利用规划;洲滩控制利用管理规划除长江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以及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中提出的原则性规划意见外,尚未针对不同河流或不同河段的特点及发展要求,编制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洲滩控制利用管理规划。由于河湖管理相关规划体系不完善,缺乏规划的指导作用,规划的约束性不强,给河湖的科学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3)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长江流域区位条件优越,水资源丰沛,航运条件优越,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各级地方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的巨大压力下,以及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背景下,各地违规侵占河道、湖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惜将大量的岸线资源廉价甚至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导致岸线资源浪费现象大量存在。目前,除少数省份通过立法象征性地征收了水域岸线占用费以外,大部分岸线资源均未实行有偿使用,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尚未得到发挥,致使长江流域经济发达地区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接近饱和,岸线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4)河湖管理范围有待科学划定。目前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各地主要依据的是各自地方性法规。“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没有堤防的河道,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其管理范围。从各地已颁布的地方性水法规的规定来看,大部分省份是按照当地防洪标准相应的防洪设计水位划定其管理范围,这些地方性法规给河道管理和保护带来较大困难。如重庆主城区按照其100a一遇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但紧邻其下的农村河段却仅按10a一遇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这就意味着农村河段按照由10a一遇标准确定的范围进行围垦是合法的,如果这些地处农村的山区性河道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在遭遇100a一遇洪水时,将给重庆主城区的防洪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对中小河流管理的影响,在近年来的中小河流治理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河道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5)监督管理职责亟待进一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水法规的相关规定,河湖管理实行的是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通过水利部授权的形式,明确了河湖管理的审批权限,但对起决定性作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导致河湖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河湖管理力量呈宝塔型配置,基层管理力量相对其管理区域而言最强,因此,由基层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水事违法事件的早发现、早处理,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河湖监督管理职责。

(6)管理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受以往重建设、轻管理,重治理开发、轻河湖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江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管理能力与日益加重的河湖管理任务极不匹配,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少、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等现象普遍存在。为此,迫切需要按照新的河湖管理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下大力气加强河湖管理能力建设。

2总体思路

只有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践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统筹、水域水量水质并重、预防保护治理齐抓”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退、生态不恶化的河湖管理总体目标。通过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岸线功能分区管理,保障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洪保安、河势稳定等方面的关系;通过河湖规划治导线管理,强化规划的制约作用,实现河湖水域的有效保护;通过实施更严格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河湖资源的科学利用。

3今后工作重点

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制度,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统筹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为推进长江流域最严格河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议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加快推进以下工作。

(1)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目前水利部正在开展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长江委建管局曾就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水利部近年已部署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及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如仍按现行河道管理条例及地方配套法规进行河湖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将给今后无堤防河段和中小河流的河湖管理带来被动局面。因此,迫切需按照流域防洪管理的总体要求,由水利部通过颁发指导意见等形式,科学指导本次河湖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确保河湖宣泄和调蓄洪水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现对河湖资源的有序保护。

(2)建立河湖岸线水域有偿使用制度。在积极配合水利部作好相关法规体系完善工作的基础上,以《长江法》立法为契机,增列河湖水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条款。统筹考虑岸线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岸线资源保护需求、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区分不同性质(公益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水域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水域占用费征收标准》等流域规范性文件,以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3)建立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航道通畅的总体要求,根据长江经济带总体发展规划的新要求,立项开展《长江流域(包括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及西南诸河干流)岸线控制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长江流域岸线功能区规划,科学划定岸线开发利用区、保留区和保护区。在《长江法》中增列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分区管理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岸线功能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岸线功能区管理制度,保障长江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探索建立规划防洪评价制度。根据《水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在《长江法》中增加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一整套规划防洪评价制度,推进城镇布局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的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河道防洪承受能力和河势条件的协调统一。

(5)建立健全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在《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运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尽快科学制定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治导线规划,区分洪水治导线、中水治导线、枯水治导线,科学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治导线规划体系。同时在《长江法》中增列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规划治导线管理办法》,规范河湖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6)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经过多年来的法规建设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断探索,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仍面临缺乏统一的审查、审批标准和防洪评价报告资质管理制度等制约。建议尽快立项开展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研究出台《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