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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方案

专项工作方案

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通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旅游安全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地方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制定本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在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将配合交通、公安、建设、质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察。

三、时间安排

2008年4月底至7月中旬。

其中4月底至6月中旬为地方自查,6月底至7月中旬,结合全国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察。

四、督察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领域

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娱乐场所、旅游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重要设施、设备;

旅行社、旅游车船企业;

旅游道路交通设施;

其他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和地区。

(二)督察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法

全面听取受察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选取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等,要及时向被督察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同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落实整改。

督察结束后,要及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要依照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督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督察工作要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发现薄弱环节,狠抓整改落实,务求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合督查。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充分运用好联合执法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注意改进方式方法,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各级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强制的规定与《行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和废止。具体包括: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强制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的;设定行强制措施或者行强制执行的;规定的行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强制执行程序与《行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区、开发区,下同)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含牵头实施)部门协商配合实施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初步清理意见,提交本级府法制部门审核。其中,拟废止的,提出废止的理由;拟修改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按相应规定履行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本级府法制部门。

二、时间要求

府各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初步意见及清理情况统计表,于年月日前报送府法制办审核,清理意见应同时报送相关正式文本。

各地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清理结果汇总表要在12月1日前报府法制办汇总。部清理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争取实现2015年全县建筑施工“零死亡”。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

2、土方(隧道)开挖;

3、脚手架;

4、模板支撑体系;

5、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具体责任分工为: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2、电力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3、公路工程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4、水利工程建设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5、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建设工程的排查摸底和上报工作,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迅速开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并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存档备查。要强化整改落实,确保各在建工程项目能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预防建筑工程各类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其专项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为国家禁止

出租或使用的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是否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等),以及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搭设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对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和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3、防高处坠落情况

临边高处作业和洞口作业时,是否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物料提升机安全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安全有效;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5-8月份,各地、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和所管工程项目,并深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9-11月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检查督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安全检查中作为重点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分析)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检查,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实施。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要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厅安监办。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安司,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关于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以查找整改涉农项目存在问题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注重上下联动,加强源头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风险防范,着力提高涉农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管理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别实施。局成立专门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有涉农资金的股站负责本股站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清理2012年以来所有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清防并举。既要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滞留截留套取挪用问题,又要立足长远,边清理、边整改、边完善,推动涉农项目有效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工作开展和协调运行机制,细化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重点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认真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整改以下问题:

1、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的。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的。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5、滞留、延压项目资金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的。

7、违反政府采购和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8、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对监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

10、其他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18日—10月30日)

1、领导小组组织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自查,清理范围覆盖本单位内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股站和科室,以及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益主体。主要工作包括:

(1)认真排查解决存在问题。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摸清涉农项目具体情况,全面深入查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理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责任。10月23日前将《农牧系统2012—2017年涉农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报市农牧局。

(2)认真整改落实对2012年以来各级审计、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群众反映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要认真检查清理,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3)对清理出的问题,要发现一件、登记一件,整改一件。对能够整改的要力行力改,尽快见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二)抽查督导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配合好市农牧局、农工委专项清理工作督导小组的督导,对督导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

针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认真剖析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靠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农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履行谋划部署、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等职能,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股站和科室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