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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汽车效能,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路兴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GB/T3730.1-2001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辖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路兴集团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行 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 成立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经理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 员: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集团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负责,汽车班配合物流部对 公司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据 公司要求,成立相应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并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 集团公司超标、多余的车辆对外出租,由 集团公司部进行统一的公开挂网出租。

第九条 采取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拍租,以租金出价最高者中标。

第十条 中标企业、个人待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办理租用登记,填写车辆外租登记表并签订租用协议。

第十一条 租用企业、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租用人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租用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外租协议的签订,由 集团公司 部具体组织实施。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协议。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应由 部制作。协议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租用人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面签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出租汽车涉及的安全问题,按照 集团公司现行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车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商店、浴池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平时进出校门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

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2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

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二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车辆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A楼和B楼北幕墙下坡道上。

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

4、校内严禁鸣笛。

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

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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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三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镇机关车辆使用实行分口负责、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对车辆的使用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禁司机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正常工作日司机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有事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党政办。无出车任务时,所有司机不得远离,等候工作安排。

四、车辆实行油耗定量制度,油料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具体标准为:现代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雪佛兰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普桑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商务车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

五、车辆需要保养与维修的,主管领导报书记、镇长同意后,由财政税具体负责实施。车辆出差在外地维修的,由用车领导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司机要随叫随到,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七、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在外停放,晚上要及时回镇大院停放保管,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司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二、车辆管理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条一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比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盗抢车信息比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四)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七)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止驾驶证使用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八条服务群众

(一)窗口服务:

1、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服务;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回答群众问题,不与群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民警和工作人员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群众公示;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无推诿问题;

5、实行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手续,群众能在补齐手续后一次性办理;

6、实行延时服务,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日办结。

(二)业务大厅:

1、业务大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立

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立无障碍窗口、通道,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群众使用的座椅,实行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大厅设置足够的群众等候场地;

7、提供群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9、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

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立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生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口;为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无非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群众,诈取钱财的非法活动。

(八)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走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五)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队伍建设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

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年度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一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二)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初评,并将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一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在对车辆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并将其结果纳入评定分数。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年度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一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二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