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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

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

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为此收录了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按照中、省、市、区等关于环保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专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组长:

副组长:

二、整治范围

县内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

三、整治内容

组织县内涉及危废、烤漆房的持证经营业户以及部分无证经营业户,开展环保专题会议2次,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1次,向各维修企业宣贯相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宣传环保知识,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贮、转移、处置整个流程管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和佐证资料,督促涉及喷涂作业的维修企业,制定烤漆房尾气处理装置的维护保养计划和规范建立更换台账。推进烤漆房升级改造工作,根据升级改造时限,倒排计划,引导企业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环保型涂料,建议企业在打磨过程中采用粉尘收集处理装置。

省环保督察1次,协同环保局对县内的维修企业进行深入检查3次11家维修企业,运管部门开展环保工作检查150余家次,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未定期更换活性炭及过滤棉、更换台账不规范、危废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场对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摸排情况

截止于2019年12月17日,对县内二、三类维修业户以及无证经营业户摸排调查共110户,其中二类6户、三类12户,无经营许可证92户,无工商营业执照31户。

检查县内涉及喷涂作业维修企业(业户)共21户,已升级改造购置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器16家,改成储藏间2家,从新选址新修喷漆房2家,已停业1家。县内涉及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维修业户共56户,同时现场向各维修业户宣传环保知识,指导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贮、转移、处置,完善危废仓库建设,危废标识标牌的规范制作和上墙公示。

通过摸排调查,大部分有照有证的维修企业,环保工作推进良好,基本有相应的环保意识,其中仍存在危废台账记录、转移处置佐证资料保存不规范,现场环境卫生不整洁等问题,而其余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的维修企业主要问题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危险废物台账基本没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不规范或将危废随意堆放,基本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等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维修业户点多、面广

县内维修业户点多面广,环保宣传推动乏力,运管部门人员单一,而运管部门又无环保方面条款作支撑,现今取消对维修业户的经营许可,部分维修业户持工商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建议加强各个部门间联合执法,从占道经营到场地周边卫生,从经营范围到规范危废管理,全面整治机动车维修市场。

(二)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使用台账不规范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使用台账没有相应标准、式样,造成台账的建立、记录不规范,同时,行业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时,不方便归纳汇总。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

目前,全省没有一家废铅蓄电池处置企业,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机油格等包装物沾染物处置企业只有2户,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签订处置协议保证金价格过高,更换活性炭成本增加,同时也导致危险废物堆积量达到库存极限,加剧企业负担。

(四)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资金不足

目前,全县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升级、改造、购置等资金均为企业自筹,涉及喷涂作业的维修业户,环保要求进行环境评价报告,而进行环境评价报告检测、验收等费用,至少需要10万元,加重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影响了中、省、市、区环保政策的顺利推进实施。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交办法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年12月27日印发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说明 包含五大项一、加强维修资金行政监管,充分履行政府职责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业主所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资金。我中心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踏实办事,严格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165号令)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同时,为加强维修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维修资金监管、预交存和使用方面的制度;为提升管理效能,在20xx年开发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在20xx年和20xx年进行了升级,完善了维修资金归集、分户、办卡、使用登记及数据的统计、报送等功能,为维修资金提供了可靠、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20xx年5月,实行了专户管理制度,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截至今年10月底,维修资金归集总额81.26亿元,累计使用7997万元,共有2918个物业小区建立了维修资金,约143万户业主办理了维修资金卡。到目前为止,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都是规范、安全的。

二、推进维修资金增值保值,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一)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根据16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三类: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和记账式国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xx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而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我市维修资金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若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则属于机构投资者。因此,维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

据了解,国内仅有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城市利用维修资金购买了国债。如上海市仅在约20xx年前购买过国债;深圳市从20xx年开始购买国债,凭证式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政策出台后,今年未再购买任何国债。根据20xx年以来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各期限利率情况分析,不同年期的利率都有明显的浮动,数值变化较大。前三季度一年期国债的利率与目前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年息2.85%)差不多持平,第四季度三个月国债的利率又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如下图所示)。且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持有到期。为保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期间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购买国债后,业主分户账面应确保维修资金余额不少于首期交存额的30%。余额不足时,业主应自行筹集资金解决维修问题。

三、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升业务办理时效

目前,我市维修资金归集量大、使用少,但不等于维修资金在沉睡和使用难。维修资金是物业的养老金,只有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我市目前大部分商品住宅尚未进入需要密集维修的阶段。随着近年交付使用的楼盘在未来陆续进入维修阶段,维修资金的使用率将会逐年提高。目前,维修资金使用量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如:20xx年维修资金的使用量仅有438万元,到20xx年已经增长到1727万元。在物业进入维修高峰期前,维修资金归集量和使用量比例相差较大属于正常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加大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归集量大大提高,与使用量的比例相差更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也不能从维修资金中列支,165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使用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审核时间一般需要10~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流程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并经两次公示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需到现场查看。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即可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持相关资料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目前,我中心正制定《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定)》,设置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和规定,确保紧急情况下物业得到及时维修。

有业主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主要是指使用程序严格,业主签名需时长和难以达到双2/3的要求。根据165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方案须经双2/3业主同意。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安全,保障业主利益,双2/3业主签名、两次公示和现场查看等环节是必要的。目前,我市正在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平台建成后,有望能通过网络签名、短信确认等方式,也可采取电话委托签名等简化业主签名的手续,解决双2/3业主签名难的问题。我中心也将在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时效。当然,需要提醒的是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有畏难情绪,客观上也是造成签名难的原因之一。如果取消双2/3的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做出政策上的改变。即使改变,对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也未必是件好事。

四、规范专户管理银行准入,促进管理公开、透明

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目前我市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等四家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番禺区等四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负责办理其余八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为确保专户管理银行选定工作的阳光透明和公平、公正、公开,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我市近期拟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专户管理银行。以后,业主便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在所有专户管理银行中自由选择一家办理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业务。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主持人专用)

现在我们开始开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新年好!我是建江物业总裁办的赵文。

今天,我们建江团组在这里隆重集会,回顾2004的辉煌篇章,展望2005的美好蓝图。

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有建江团组董事局主席黄国元先生、总经理郑布铮女士,建江团组各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建江物业的全体员工, 在这里,请允许我以会议主持人的名义,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真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今天的大会共有4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请团组董事局主席黄国元先生做“建江团组2004年的工作回顾和2005年的工作展望报告”;

第二项议程是请团组总经理郑布铮女士做“关于建江物业人事、薪资变动、绩效考核岗位安排的报告”;

第三项议程是由我来做“建江物业《员工手册》修改和相关新制度内容的说明”;

第四项议程是请建江物业总裁办王强女士介绍建江物业的医保情况。

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咱们团组董事局主席黄国元先生做“2004年建江团组的工作回顾和2005年工作展望的报告”;

黄总的报告高屋建瓴,重点强调了团组2004年度振奋人心的大事和2005年的奋斗目标,黄总的讲话必将极大鼓舞我们全体建江员工的士气,希望我们全体同仁再接再厉,牢固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为建江的物业壮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咱们建江团组总经理郑布铮女士做“关于建江物业人事、薪资变动、绩效考核和岗位安排的报告”;

郑总的讲话全面阐述了建江物业新的人事、劳资、考核政策,是关于建江物业人事政策的纲领性文件,通过这些制度的出台,必将极大地鼓舞员工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希望每位员工能认真体会两位领导报告的精神内涵,融会贯通,在各自的岗位认真贯彻执行。

受大会委托,下面由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建江物业《员工手册》的修改部分和相关新制度的内容说明情况。

首先是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的考勤制度部分,对员工的请假加以了规范,里面的主要内容是,病、事假半日内报部门领导批准,1日及1日以上需填写“请假单”,并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单”交总裁办备案,每月病、事假累计1日以上(不含1日),按天计扣当日岗位津贴。也就是说,如果请假超过了1天,当天的岗位津贴就被扣除了。

其次是关于绩效考核管理办理,主要修改的内容是:将原来的每季度考核一次改为每月考核一次;月度绩效考核评分方面,修改成了以下内容:月初,总经理和总裁办根据上一个月的工作情况,给各部门考核,总裁办主要考核各部门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力(例如遵守员工手册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办每月随机检查)、部门工作的配合力,总裁办考核分值占20%,考核后呈总经理审批, 80%由总经理直接考核。总裁办的公司制度执行力、配合力考核由总经理直接执行。部门考核分即为部门经理考核分值。

第三个修改的部分是办公设施、用品使用管理制度,针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所做的规定内容是:采购用品费用超过300元的,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维修申请表》报总裁办复核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总裁办相关人员采购。采购员每年就以上用品进行多方询价,选定一家作为常年供货单位,确保公司购买到价廉物美的物品,并开具发票。

第四是增加了电脑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电脑的管理、电脑的使用和保养、电脑的维修和责任三部分内容,要求实行“定机、定岗、定部门”的管理,不允许拆卸电脑、必须设定开机密码、建立电脑档案、定期保养强化电脑的安全意识。

对于电脑的维修,制度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保证电脑的正常使用,普通配置的电脑使用寿命为5年,其中1年为保修期(厂家特别声明保修年限的除外),2-3年内维修的电脑,公司将给予200元/年/台的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公司将给予每台电脑每年200元的维修费用;4-5年内维修的电脑,公司将给予400元/年/台的维修费用;品牌电脑的使用寿命为7年,其中保修期为1年(厂家特别声明保修年限的除外),2-4年内维修的电脑,公司将给予200元/年/台的维修费用;5-7年内维修的电脑,公司将给予400元/年/台的维修费用。

但是该制度中也特别强调了责任,如果经维修人员认定电脑故障是由人为因素造成,那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另外,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制度建设必须着力于实用,力求简洁一目了然,因此公司还对手册中的制度做了一些删除和合并,包括:行文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图书杂志借阅管理规定、印章管理制度。

以上是我对《员工手册》修改部分所做的说明,下面我向大会介绍公司新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在这里,我向大家着重介绍一下档案借阅制度,本公司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公司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使用者调阅、借阅档案需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凡属密级文件材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绝密资料的借阅须经董事长批准。

调用档案原则不出档案室,借阅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会计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损坏、涂改和丢失;凡要复制或摘录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及档案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以上是我对建江物业《员工手册》修改内容和档案管理制度所做的说明,下面由总裁办王强女士介绍一下建江物业关于员工医保的情况,大家欢迎。

物业维修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宿舍7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三个卫生间和201室外墙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二、承包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包工包料对维修项目进行施工。

三、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双方同意参照《济南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的规定,卫生间、外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期限:2019年4月4日做卫生间渗水修复,4月9日前做完外墙渗水修复。

五、工程造价:甲方按照卫生间400元/个,三个卫生间,合计1200元;外墙防水40元/m2,需做50 m2,合计2019元。以上费用共计叁仟贰佰圆整。

六、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先付贰仟柒佰元,伍佰元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支付。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_______项目户内精装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装修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例如业主使用过程中自身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等),但是经由双方协商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维修,费用双方协商由责任方承担,但费用收取不能高于市场综合水平标准。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在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贰年。

三.保修金支付:

本工程将保留按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手续;支付保修金同时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修理费用、违约金等相关款项。

四.保修要求条款:

1、交楼期间精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组建专门的交楼维修办公室,每一户安排专业人员陪同我司交楼人员进行验收移交。要求参与交楼的人员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冲突,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记录,按交房记录卡记录的整改项目反馈精装修总包项目管理层并以最快速度进行整改维修。

2、要求精装修总包在业主入伙后的六个月,作为维修高峰期,期间必须派足够的固定维修人员(具体数量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另行确定)在现场组建专门的维修办公室,并每天到物业公司报到登记,以便出现业主招修时快速反应、即时处理。

3、维修高峰期过后,总包单位必须指定维修负责人,维修负责人应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派人或亲自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接到维修通知后,施工单位必须实行第一时间先检查维修,后论责任的服务原则

6、乙方未能及时按规定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及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其它施工单位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并加收以上费用的15%作为甲方管理费,以上费用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以上费用发生后,乙方应在一周内按此发生费用补充保修金,否则另加收此发生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此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7.由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的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若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相关事宜的谈判等工作,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罚款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在一周内按以上费用补充保修金,否则另加收此发生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此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9.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施工。

10.在维修高峰期过后,施工单位建立回访制度,即每2个月内派专人与物业管理处、甲方一起,进行一次对业主的上门回访,及时了解业主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回访时要制定填写《工程回访登记表》(表格参考下表),填写完毕后同时交一份给业主及管理处保留备案。施工单位若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回访,则一次罚款¥1000元。

11、对每一次维修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工程维修记录表》,同时交一份给业主及管理处保留备案。

五.建立快速反应的联络保证措施:

1、在业主入伙交楼验收及入伙后的维修高峰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组建专门的交楼维修办公室,并必须指定维修总负责人,与甲方、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全力协助甲方验收交楼工作,维修总负责人手机等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设立维修办公室联络专线,维修联络专线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接听,对反馈的维修信息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维修负责人,确保快速安排维修。若因特殊原因要更换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及物业并征得甲方、物业同意,在安排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及接管人员之后方可更换。

以上规定内容中,施工单位违反任何一点规定,甲方每次将处以¥500-2019元的罚款。

维修期间若维修负责人对该项工作不称职,维修配合工作不能令甲方及物业、业主满意,甲方有权要求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更合适的负责人,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与进度。若施工单位采取拖延、不配合的态度与方式,甲方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必须在一周内更换合适负责人。

维修总负责人:联系方式:

2、在维修高峰期过后,施工单位必须指定维修总负责人,与甲方、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全力协助甲方维修服务工作,维修总负责人手机等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否则将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3.维修总负责人必须在维修工作开始前2个月确定。

六.维修人员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及处罚措施

1、乙方人员维修时出入小区时需佩戴管理处签发的出入证或经管理处确认。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2、乙方人员入户维修前,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入内。违反一次处罚¥500元。

3、乙方人员入户维修时,须着工服穿鞋套,在返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必要时使用地垫,若因作业不善造成设施、装修、家具的损坏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次每项¥500元的处罚。

4、乙方人员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在非施工作业区域内走动;不得大声喧哗、翻看报刊杂志、电视;不允许乱扔垃圾、吐痰;不允许在业主家中吃拿东西、抽烟或无故逗留等。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处罚¥500元。

5、乙方从甲方或管理处领用钥匙,必须按甲方或管理处规定及时归还。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6、乙方在离开维修现场或在空置房返修完毕后,须及时将返修现场清理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严禁将空置房作为仓库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一项一次¥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7、甲方对乙方现场人员有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时整改,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可要求其退场并将另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完成修缮工作,同时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因工作需要乙方参加的会议,乙方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未能准时出席或未征得甲方同意缺席的,迟到一次罚款¥500元;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

七.其他奖惩制度:

1、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根据施工单位的维修服务质量情况(从维修质量、速度、服务配合、客户评价等方面体现),结合《工程回访登记表》及《工程维修记录表》体现的综合维修质量、业主评价等方面情况,返修工作满意度总体在90%以上的单位,给予¥3000元的奖金;对于综合评价差,业主对维修工作出现过2 次以上合理投诉的单位,给予¥3000元的罚款。

2、交付期间由业主提出的有效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每条扣款¥50元,出现二次返修的按¥500元/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前指定返修负责人,必须组织足够数量的返修工人,报甲方返修办备案,并保证返修办对返修人员的优先使用权。各单位须按照甲方要求人数派驻返修工人,每少一工日罚款¥200元,累计超过10个工日通报批评。各单位如需将派驻的返修管理人员和返修工人另作安排或减少人数,必须先征得返修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返修人员的管理,因返修人员不服从返修办及物业的管理造成业主及甲方的损失由各施工单位承担。返修办将视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并现场开具《施工单位人员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5、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由甲方、物业维修部每2星期评出5佳返修人员,5佳人员先由各施工单位维修办推荐,甲方、物业维修部依据该工人维修记录、客户返修满意度和工作量综合质量,对满意度较高的人员进行奖励。每人每次¥100元现金奖励,并建议各单位将该员工作为后续保修人员留用,同时满意度较差的人员不得从事保修工作。

6、集中交付及维修高峰期间,除维修总负责人外,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各班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处办理管理人员证件,可以穿便装,返修办依据管理人员所管辖人员的总体返修满意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奖励。1个月评定一次,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次奖励¥500元;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必须更换该管理人员。

7、日常保修期间每月评出返修5佳人员,5佳人员评定依据客户返修满意度和工作量综合分。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并通报各单位以示奖励;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500元。

8、日常保修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评定,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高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并通报各单位以示奖励;对总体维修满意度较差的,每次罚款¥500元。

(注:所有罚款与奖励均由甲方或物业发出《罚款通知单》、《奖励通知单》

八.本维修协议一式六份,甲方肆份,乙方二份,与装修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