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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范文精选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规范物业;前期物业;物业管理

Abstract:Because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hascertainparticularity,inthereallifeestatemanagement''''sdisputeconcentratestoagreatextentin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stage,studiesin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earnestlythequestion,tothestandard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hesafeguard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moveslitigant''''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reducesintheestatemanagementthecontradictionandthedispute,theenhancement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ransparency,strengthens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ohavethevery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Standardproperty;Preliminaryproperty;Estatemanagement

前言

本文从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是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前提。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定位

前期物业管理一般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它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也是实施物业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它准确地界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把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定位在“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确定了其重要

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搞好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基础。常言道:“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是高楼大厦建设的保障。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和单个业主逐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能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聘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项目的滚动开发,业主人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人住。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按《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人住率50%,满两年。为搞好物业的后期管理,在物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就需要前期介入管理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根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是根据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再之,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包括一些不具体的一些内容,物管配置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看管其它经营事项。因此,前期物业的特殊性就在于此。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不但能保证业主(购房人)的长远利益,还能减少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物业规划,保证物业的施工质量,达到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促进房产的销售。同时,加强了前期物业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可以避免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三者的对主情绪,减少“三方”之间的矛盾和前期遗留的诸多问题。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双赢”。前期物业管理是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是后期物业管理的前提。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确定了其特殊性

《物业管理条例》总共70条,其中前期物业管理就有11条,并就前期物业管理设专章,由此可知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前期物业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条例〉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等。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签订的,这是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是开发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基本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分为14个部分,例如:1、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2、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5、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作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开发商与物业企业根据小区(大厦)建设的实际和服务事项的需要和要求共同约定。

(二)前期物业招投标是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和邀标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过程。《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依据,物业招投标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业主临时公约是由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是维护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环境的一部约束全体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约定。有的地区业主和专家认为业主公约可以称之为小区(大厦)的宪法,它对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的使用、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对物业的维护、物业的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方面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把共建美好家园的责任落实在开发商、物业企业和全体业主身上。

(四)物业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基础。它是指物业企业在承接物业时,进行以物业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是实施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由此、建管不分,依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管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一些物管企业为扩大规模,在物业承接验收中敷衍了事,带来后期大量的物业矛盾,如房屋质量、公用设施中的问题,业主把所存矛盾集中在物管公司身上,使其物营企业“替人受过”。

因此,物业承接验收不可忽视。应严格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管网设施、隐蔽工程等,严格地进行承接验收。分清产品的质量责任、施工安装质量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以保证开发商、业主、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确保物业使用安全和功能,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物业管理消费权益。

应严格按照建设部1997年7月1日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内容,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电梯、附属工程等物业共同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四、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近一年时间了,然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

《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有的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没有按规范的合同办理,使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写进合同中,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物业管理,殃及到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接正常规定,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造成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三)共用设施设备不明确。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对所属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完整的划分,并办理验收手续。然而,有的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忽视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造成了共用设施设备的不完整。共用设施设备划分不明确或者配套不完整,会给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带来诸多困难,也容易使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不少矛盾和纠纷。

四)业主临时公约未建立或未约定。

《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即使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五)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规范。

目前,由于不少地方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有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本是“父子”关系,“老子”开发的物业直接给请外来“管家”,多数情况仍然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私下”协协商而定;有些招标方在实际已内定中标对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招标,使招标成为一种过场和形式;有些招标的业主不考虑“质价相符”的原则,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造成投标企业的竞相压价;有些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恶性竞争,相互杀价,靠不切实际的承诺赢得中标;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六)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

《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们常说的“质价不符”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质价不符”的服务收费机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些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物业管理权,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相互杀价;以及有些业主不考虑物业服务的质量,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使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背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七)物业管理用房未配置。

《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范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业主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为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使物业管理企业有利于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有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时,就有意放弃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忽视了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后难于开展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未建立。

《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有些地方未建立,有些地方制度不规范。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些业主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使得有些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困难;有的开发商在按比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又没有按有关规定执行,挪作他用,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难于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掌握,不能接业主意愿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均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对策

鉴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由此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抓好前前期物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前期物业管理着重应在以下几个问题把好关口: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

《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证。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正逐步建立。推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对保障开发商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维护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推动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获得前期物业管理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学习,使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树立依法招投标的意识;2、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市场;3、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4、培育和发展招投标中介服务机制;5、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6、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有责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业主临时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实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1、建设单位在制定前期物业临时公约时,必须按《条例》规定;使业主临时公约尽量规范化,并不得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约定;3、业主应自觉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及特殊性。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三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和诸多问题,要使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它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前期物业管理,就会使整个物业管理活动有个好的开端,也是规范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加强和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可减少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诸多矛盾,为物业管理的后期发展铺平了道路。

(三)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更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项也不能减少。因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罔是前期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定文件。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但有利于建管衔接,防止建管脱节以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发生,还能保护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今后双方处理有关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采取以下对策:

物业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企业

现在物业管理企业有两类:一是从属于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以经营自己开发的写字楼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主;二是从原单位后勤部门或房管所转制的物业管理公司。我们神华宁煤物业总公司就是属于后一类,我们现在的物业管理就带有后勤服务工作性质,即以为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为基本点,逐渐使神宁物业成为神宁集团快速发展的总后勤部,成为保障有力的坚强后盾,成为分忧解难的蓄水池,成为宁夏一流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目前物业总公司组建后面临的基本现状

(一)不利因素。

实事求是的讲,由于历史的、客观的、主观的、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现有的物业管理水平整体看还很低、很落后,只是停留在生活后勤面上理解物业,被动应付、满足生存、疏于管理、浪费资源、低效运营、无论是矿区居住环境还是广大物业工作者的工作环境,脏乱差、不文明现象普遍存在。

1、管理范围大,覆盖面广,链条长,层次多,难度大。

2、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执行力不强。

3、现有物业管理基础差,底子薄,设施、设备老化,有些年久失修,优良资产不多,创效能力差,资产收益率低。

4、专业人才不多,所需物业管理人员少或缺乏管理经验,现有人员结构远远不适应构建大物业的需求。

(二)有利条件。

大集团、大物业,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具备特有的核心竞争优势。

1、有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

2、有特定的市场优势和发展空间。神宁集团有多大,我们的市场空间就有多大,神宁集团的发展强势,同样也是物业总公司的发展强势。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办公场所、职工住宅、公用设施、职工娱乐需求等都会相应增加,而且新增项目环境好,设施、设备新,为物业服务市场的拓展和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随着各矿区生产与生活的逐步剥离,我们的市场也越来越大。

3、创效潜力巨大。实施专业化管理后,随着各项标准化管理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效益也会越来越明显。

4、为矿区职工提供物业服务,我们有历史经验和情感优势。伴随着煤炭开采就有了矿区物业,我们有一支积累了丰富经验,长期在矿区后勤战线上默默无闻辛勤工作,为矿区职工提供物业服务的员工队伍,广大物业服务工作者来自矿区生产、管理一线,长期与矿区职工同甘苦、共命运,有着血肉相连的关系,有亲情、手足情乃至父子亲、母子亲,不仅了解煤矿,也最了解矿区职工的需求。

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重组后的困难

1、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关系是公司在重组后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

重组改制是一种必然趋势。体制上的改变,带来的产权的重新配置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同时将面临富余人员的安置和企业职工身份的的转变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重组后的企业也难以轻装上阵,但要改革,必然要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会产生不同的思想认识和情绪波动,这是任何国企改革改制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对改革造成消极的后果,将会给改革带来更严重的问题。由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目前在集团公司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本身就要靠集团公司才能生存下去,依赖性非常强,并不具备在市场上生存的能力,因此职工非常担心改制后,是否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更不用说企业还要如何发展壮大,因而他们往往并不支持企业改革改制,他们对改革改制缺乏足够的信心。

2、如何解决重组后的资源问题也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重组后的难点问题之一。

物业管理属于服务性行业,对企业的资本金要求不高,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讲,最重要的资源是物业项目。我们物业管理属于后勤部门,将进行主辅分离,但是由于涉及面广,物业管理分散,富余人员较多,如何妥善安置的问题摆在现实面前,要转变职工身份,职工会不会接受,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如何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的问题。再就是现在各个子公司物业管理后勤都是全靠主业每年实行补贴才能正常运转,否则,物业管理将无法维系生存,一旦与主业剥离,导致资金短缺,人才短缺,项目短缺,基础薄弱,物业管理企业生存确实将面临危机,这是最现实的问题。

3、如何客观评价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条件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重组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虽然物业管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中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发展到四万多家,市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多达多家,一级资质有家,二级资质有家,三级资质有多家。我们公司刚刚重组完毕,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市场,如果我们不走科学发展的路子,走向市场,要想在市承接物管项目,站稳脚跟,肯定难度很大,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发展壮大。可见脱离了集团公司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物业总公司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企业生存必将面临严峻考验,如果处理不当,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解放思想,探讨和实践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科学治理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物业行业既是朝阳产业,又是微利行业,这是不争的事实。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我们必须学会在这个大背景下求生存、谋发展的能力。

1、改革管理体制。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条块结合的基本原则,规范机构设置。对业务相近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整合,减少管理层次,避免业务岗位重叠,该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消除人浮于事的现象。组建专业服务队伍,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要求所属各单位在3月底之前提出专业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物业总公司审批执行。

2、改革运行机制。一是加大用人制度改革力度,干部能上能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二是改革薪酬体系,易岗易薪,绩效挂钩;三是改革经营方式,管理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实现价值最大化。

3、转变经营思路。开拓市场,把有偿服务领域做大,莫以利小而不为,不因财薄而不做。这样,在为集团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能收到较高边际效益回报,达到以副补主的目的。同时,还要扩大经营规模,拓展服务领域,追求规模效益。这样才能规避风险,以丰补歉,夯实企业发展的基础。

4、管理上要科学化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

第一,夯实基础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如各岗位操作规程、工作职责、标准等;二是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和信息登记,做好机电设备运行和检查记录等;三是建立健全计量基础工作制度,认真开展计量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类消耗;四是制定各类消耗定额标准和费用控制标准,并考核执行。

第二,夯实质量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标准,如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标准,酒店客房、餐饮服务质量标准,单身楼服务质量标准,锅炉房、机房、泵房质量管理标准等;二是要依据各类质量标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考核、整改并不断完善。总之,通过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逐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质量标准化管理为业主、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为物业服务一线职工创造安全、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坚决消除有些锅炉房锅炉负压燃烧,仪器、仪表失灵,工作现场不整洁、污染严重,既损害员工身心健康,又缩短设备使用寿命的现象。

第三,夯实经营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分析和研究制定各行业成本构成要素,规范核算行为,管好可控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费用。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依法办事,照章办事,杜绝坐收坐支、白条收款、白条入账、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公司财务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要按照以上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总公司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考核标准体系,并指导所属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促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逐步开展。

(二)建设创新节约型后勤是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加快建设创新节约型社会,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抓好创新节约型后勤建设,对建设创新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是新时期社会发展和高校建设的趋势。因此我们公司要牢固树立勤俭办企业的思想,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具体做到:

1.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一是要通过计量分析管理工作,加强能源消耗控制,认真挖掘节能潜力,增加效益;二是通过变频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2.通过菜品创新、旅游产品创新等吸引顾客,增收创效。

3.认真开展群众性的“双增双节”活动。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我做起,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压缩非经营性开支的目标要求,核定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实现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0%--20%的目标。

4.强力推行集团公司用车制度改革,落实车改制度各项规定,减少公务用车台次,降低车辆使用费用。

5.加强用水、用电、采暖服务费和租赁费的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确保经营收入如期实现。

6.牢固树立“省下的就是自己的”成本理念,使节能降耗工作和“双增双节”活动成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

(三)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筑牢安全防线,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1.树立一个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能只喊在口头上,必须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认识要到位,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安全就是最大的政治;行动要跟上,认真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2.抓好五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使用外包队伍,严格资质审查,必须以合同形式,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管理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二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扎实开展食品卫生质量达标工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现象发生;三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消防设施,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消灭事故隐患;四是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机电达标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和巡检力度,保证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五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海外旅游公司一定要加强游客的出行安全管理,保证每一位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加大奖惩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及考核奖惩体系,每月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以人为本、服务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首先21世纪企业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文化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发展的方向,高素质人才成为引领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物业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为员工打造成才平台,使人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做到尊重人、信任人、关心人、爱护人,从而营造出“人人受重视,个个被尊重”的文化氛围,为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储备丰厚的人才资源。一要尊重员工人格,增强认同感。坚持充分信任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为每个员工创造显示品德和才华的空间。二要利益回报职工,增强归属感。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一切关心企业,符合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企业取得实际效益的员工及其行为得到尊重,同时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从而形成员工奉献企业,企业回报员工的良性循环,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进而提升业主对物业的满意度。三要规划员工生涯,紧密结合公司实际,抓好抓好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的普及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化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业余脱产相结合,重点鼓励自学和岗位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个人综合素质和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培训工作,工会、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要配合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树标兵,选典型,使学有目标,赶有方向。同时研究制定物业总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使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物业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前提

Abstract:Because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hascertainparticularity,inthereallifeestatemanagement''''sdisputeconcentratestoagreatextentin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stage,studiesin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earnestlythequestion,tothestandard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hesafeguard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moveslitigant''''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reducesintheestatemanagementthecontradictionandthedispute,theenhancement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ransparency,strengthensthepreliminaryestatemanagementtohavethevery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Preliminaryproperty;Estatemanagement;Standardproperty;Premise

前言

本文从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是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前提。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定位

前期物业管理一般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它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也是实施物业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它准确地界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把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定位在“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确定了其重要

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搞好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基础。常言道:“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是高楼大厦建设的保障。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和单个业主逐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能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聘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项目的滚动开发,业主人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人住。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按《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人住率50%,满两年。为搞好物业的后期管理,在物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就需要前期介入管理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根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是根据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再之,前期物业管理通常是包括一些不具体的一些内容,物管配置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看管其它经营事项。因此,前期物业的特殊性就在于此。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不但能保证业主(购房人)的长远利益,还能减少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物业规划,保证物业的施工质量,达到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促进房产的销售。同时,加强了前期物业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可以避免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三者的对主情绪,减少“三方”之间的矛盾和前期遗留的诸多问题。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双赢”。前期物业管理是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是后期物业管理的前提。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确定了其特殊性

《物业管理条例》总共70条,其中前期物业管理就有11条,并就前期物业管理设专章,由此可知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前期物业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条例〉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等。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签订的,这是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是开发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基本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分为14个部分,例如:1、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2、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5、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作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开发商与物业企业根据小区(大厦)建设的实际和服务事项的需要和要求共同约定。

(二)业主临时公约是由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是维护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环境的一部约束全体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约定。有的地区业主和专家认为业主公约可以称之为小区(大厦)的宪法,它对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的使用、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对物业的维护、物业的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方面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把共建美好家园的责任落实在开发商、物业企业和全体业主身上。

(三)前期物业招投标是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和邀标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过程。《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基本依据,物业招投标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物业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基础。它是指物业企业在承接物业时,进行以物业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是实施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由此、建管不分,依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管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一些物管企业为扩大规模,在物业承接验收中敷衍了事,带来后期大量的物业矛盾,如房屋质量、公用设施中的问题,业主把所存矛盾集中在物管公司身上,使其物营企业“替人受过”。

因此,物业承接验收不可忽视。应严格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管网设施、隐蔽工程等,严格地进行承接验收。分清产品的质量责任、施工安装质量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以保证开发商、业主、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确保物业使用安全和功能,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物业管理消费权益。

应严格按照建设部1997年7月1日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内容,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电梯、附属工程等物业共同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四、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近一年时间了,然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

《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有的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没有按规范的合同办理,使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写进合同中,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物业管理,殃及到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接正常规定,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造成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三)共用设施设备不明确。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对所属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完整的划分,并办理验收手续。然而,有的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忽视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造成了共用设施设备的不完整。共用设施设备划分不明确或者配套不完整,会给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带来诸多困难,也容易使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不少矛盾和纠纷。

(四)业主临时公约未建立或未约定。

《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即使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五)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规范。

目前,由于不少地方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有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本是“父子”关系,“老子”开发的物业直接给请外来“管家”,多数情况仍然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私下”协协商而定;有些招标方在实际已内定中标对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招标,使招标成为一种过场和形式;有些招标的业主不考虑“质价相符”的原则,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造成投标企业的竞相压价;有些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恶性竞争,相互杀价,靠不切实际的承诺赢得中标;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六)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

《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们常说的“质价不符”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质价不符”的服务收费机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些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物业管理权,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相互杀价;以及有些业主不考虑物业服务的质量,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使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背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七)物业管理用房未配置。

《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范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业主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为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为了使物业管理企业有利于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有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时,就有意放弃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忽视了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后难于开展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未建立。

《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有些地方未建立,有些地方制度不规范。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些业主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使得有些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困难;有的开发商在按比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又没有按有关规定执行,挪作他用,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难于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掌握,不能接业主意愿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均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对策

鉴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由此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抓好前前期物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前期物业管理着重应在以下几个问题把好关口:(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

《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证。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正逐步建立。推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对保障开发商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维护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推动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获得前期物业管理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学习,使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树立依法招投标的意识;2、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市场;3、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4、培育和发展招投标中介服务机制;5、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6、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制定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有责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业主临时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实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1、建设单位在制定前期物业临时公约时,必须按《条例》规定;使业主临时公约尽量规范化,并不得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约定;3、业主应自觉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及特殊性。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三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和诸多问题,要使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它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搞好前期物业管理,就会使整个物业管理活动有个好的开端,也是规范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加强和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可减少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诸多矛盾,为物业管理的后期发展铺平了道路。

(三)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条例》第35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更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项也不能减少。因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罔是前期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定文件。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但有利于建管衔接,防止建管脱节以及重建轻管的现象发生,还能保护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今后双方处理有关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采取以下对策:

物业管理范文第4篇

妇女因与丈夫争吵赌气,将自家阳台上一块大石头推到楼下,砸死了一个小女孩,被追究法律责任.问:1.该妇女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2.受害人家属能否向责任人或其法定人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某业主投诉:我买的房子虽然已入住半年,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卫生间渗水,墙面有裂缝,门窗歪斜.找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后,他们只是把裂缝补了补,渗水和门窗歪斜还存在,这严重影响我的使用.因此,我准备不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了,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请你回答该业主提出的问题并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大厦入伙时,由于个别业主对《业主公约》中的部分条款有意见,并以他们没有参加制订该公约为由而拒绝签署,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则以不给钥匙作回应请问:该物业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你会如何处理

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大厦管理员小朱在客户下班后的一次例行巡查中,发现A公司的门未关,叫了几次里面也没回应.于是他马上走进A公司查看有无财物失窃.请问:小朱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九,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十,先生(即业主)投诉大堂管理员,原因是大堂管理员没有代其保管物品.刚到该公司的几位实习生有不同看法:小李认为管理员做得对,因为该大厦管理委托合同没有代客保管物品的规定;小陈认为管理员做得不对,因为他违反了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没有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请问:你有什么看法

十一,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并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请问:1,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2,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十二,某小区保安员小张有一次在门岗值班时,住在A栋三楼的业主下班回来,他想把公文包放在门岗处,等买菜回来再拿.小张思考片刻后,礼貌地拒绝了该业主的请求.请问:小张的做法有无不妥你会如何处理

十三,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了解决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在住宅小区的空地建起了一个车辆保管站,要求业主把车辆停放在保管站内.除自行车免费保管外,物业公司每月向摩托车,汽车的车主收缴一定的费用.由于部分业主认为乱停乱放虽然不好,但保管站的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各业主头上,且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交管

理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机动车辆管理费是侵犯部分业主的权益.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收取机动车辆的保管费.

请问:该物业公司对机动车辆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若合理,应如何向业主解释收费的合理性

十四,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花地小区.由于是分期开发,分期入住的方式,该小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故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但随后开发商接到居民投诉,指责物业公司人员经常不到位,楼梯垃圾清理不及时,环境绿化无人管.开发商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限期解决问题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在限期内并无任何

明显改善.于是开发商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1.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十五,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的住户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请问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十六,某写字楼客户有重要客人来访,向管理员口头提出:要在入口处悬挂一幅巨大的欢迎标语,迎接客人.该管理员起初觉得为难,但本着服务客人的精神,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请问:该管理员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十七,某管理员在小区巡视时,见到几个收废品的人在小区内高声招揽生意,立即上前制止,并劝其离开.但这几个人不听劝告,不愿离开,该管理员立即招来保安员将其驱赶出去.请问:该管理员的做法有无不妥你有什么建议

十八,房改后,新埠港务公司住宅区设立了新埠物业管理公司.目前,新埠物业管理公司只提供保安和环卫服务,每月每户各项服务只收2元的服务费.一天,海天商场为新埠港务公司住宅区的便民店送货,司机小谭到达住宅门卫,递交出入卡后,开车驶入住宅区.为了赶时间,车速较快,不注意而将正在越过马路行动缓慢的姚女士撞成重伤.姚女士因此花去11万元医疗费,经协商,其中海天商场及事故责任人同意支付10万元,剩余的1万元由新埠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另支付5千元的营养费.新埠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同意支付1.5万元的费用.你对新埠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十九,方圆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流连花园多层住宅小区的管理,做到了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无乱堆乱放,下水道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经过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的努力,小区内绿地覆盖由原来的20%提高到26%,园林绿化维护良

好,增加了社区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社区文体活动,因此,方圆物业管理公司向流连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物

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0.6元,但遭到业主委员会的拒绝.请问:方圆物业管理公司的

要求是否合理你有什么建议

二十,某小区管理员在巡视小区时,发现一个可疑的人在一楼梯口前游荡,立即招来保安员将其带到办公室审问.请问:你会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一,①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③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从天而降的行为所非法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是在高空抛物期间从抛物的这个区域经过的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非法侵害的可能,非法侵害的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

从法律责任来看,该妇女应承担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案例中,该妇女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死亡,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的这个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妇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妇女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受害人家属可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内容.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规避不可预测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保安人员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大安全防范的力度.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四,这个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同理,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

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不能以房子质量差为理由来逃避自己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义务.业主只要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交纳管理费.从法律上讲,不交纳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则物业管理公司可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赔偿经济损失,或协助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业主必须意识到维护合法权益必须用合法的方式,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用非法的方式,非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六,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妥.应按如下要求处理:(见小书)

七,第一,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八,小朱的做法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小朱在没有任何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擅自进入A公司显然不妥.在此情况下,小朱应通过对讲机,通知管理处其他保安及A公司有关人员,同时自己守住门口不动,待管理处其他保安及A公司有关人员到场后才能进入A公司.然后再查看有否失窃,若有失窃,则立即报案.若失窃.查看完后,应关好A公司门.

9,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贴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10,小李的做法是对的.因为一旦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万一物品有损坏或丢失,则小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小李要做好对业主的耐心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提倡业主至上的服务宗旨,但不能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

十一,第一,发展商可以将末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筑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任何人,或者任何其他组织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个单元或套房,就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业主.

发展商未出售的房屋也许房地产开发商留着自用,出租或其他用途,只要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有权者仍然是发展商.因此,这时发展商就由原来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法转变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当发展商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后,从法律地位上,自然就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法是享有与其他业主一样平等的各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业主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构成侵害发展商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商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既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必然拥有业主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未出售房屋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某小区的部分业主之所以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这些都是由于其不清楚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误解.

第二,作为物为管理公司应该多给这些业主进行解释,使他们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发展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十二,同10题

十三,合理.但应向业主解释清楚,收取的费用是为了支付实施车辆的管理所必须发生的人工费和设施,设备费及相关的管理费用.费用的收取以维持车辆保管站的正常运作为最低限度.

十四,第一,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合同的订立情况.如果订立的合同不存在主体不合格,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不合法等四种情况,则合同有效,但只要出现了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该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种形式.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两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而消灭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要单方面行使约定解除权,就必须以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为前提.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而不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因此,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开发商就无权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可以通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

十五,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根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十六,如果该公司对管理人员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或有这方面的操作规程要求,则该管理人员的做法无不妥.但如果该管理人员不知道这方面的要求或不知道如何操作,则应对客人说明,其本人不知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此事,他可带客人一起或独自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但他无权拒绝.

十七,做法无不妥.因为小区公共场所属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为全体业主所独有,是业主的私有财产.外人在小区内高声招揽生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做为物业公共区域管理人员,该管理应劝其离开.但不应用驱赶的方式,应多请一些保安员来劝说他们出去.

18,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造成该业受重伤,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尽管物业公司收取了保安服务费,但物业管理的保安服务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

建议该公司向业主解释清楚物业保安服务的性质.

物业管理范文第5篇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深化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从开发商指定、围标、议标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突出的优点是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合理、充分的市场机制引入物业管理领域,使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从而较好地防止物业管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力地推进和维护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物业的居住和商业价值。但事实上,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水平各不相同,对于招投标的认识也各不一样,由于经验不足,对招投标双方无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监督和约束,加之开发商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致使物业招投标工作至今多数只是流于形式。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

1.开发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是正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最大障碍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经济相比,社会化大生产尚未完全形成,社会分工不细,市场不规范,致使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严重,加之许多城市物业管理的初期市场是“谁开发、谁管理”,大量的开发楼盘为自建自管,许多开发商至今仍认为:

1)物业管理应该是开发商售楼后的延续服务部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推进房屋的销售,加快资金的回拢,实现开发收益最大化;

2)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便于指挥和掌控。尤其是当房屋质量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业主强烈不满时,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控的物管公司化解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并将许多由开发商所造成的矛盾转嫁给物管企业;物管公司以服务开发商为宗旨,成为开发商的一道天然屏障;

3)由于与物管公司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是接管验收还是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部门都不敢和开发商公然作对;

4)通过物业管理部门维护开发商保留面积的权益;

5)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延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政府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软弱是招投标工作不能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由于部分开发企业在建项目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他们的开发行为对拉动当地经济效应显著;或者开发企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无论何种原因,都会造成某些地方政府在管理这类开发企业时有先天的“软骨病”。当开发商为了达到对所开发的项目实施自建自管,遇到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时,他们往往以减少投资、缩小投资规模为要挟,牵制政府低头就范,在开发企业与政府的这种搏奕的天平上,明显偏向开发企业一边。

从国家颁布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看,国家对招投标的原则、办法都提出了详细的实施法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特别是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却显得软弱无力,这主要是由于:

1)一些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情大于法理,加之开发商对相关官员的前期铺垫工作做得非常到位,造成政府官员在监管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有些政府人员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利益的即得者,招投标过程的有失公允便在所难免。

3)对评委的选择把关不严,有的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到人才库去点评委,致使招投标工作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加之评委的素质参差不齐,所选择的评委对项目的评比缺乏针对性,使招投标活动有失公正性。

4)再有就是评委原本对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各有所长,但在选择评委时并未注意评委所长,让熟悉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非居住性物业,熟悉非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居住性物业,使招投标活动成了外行在参与评判。

5)少数评委在招投标的评审过程中不是以公平、公正的身份出现,而是看开发商的眼色行事,更有甚者是凭红包的薄厚投票,这些评委可以说是“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3.重标书和报价,不重业绩和客户的需求

在现行招投标活动中,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标书的制作可谓精雕细琢,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竞标过程中争相压价,为了得到一

个项目,不惜违背市场规律“跳楼”杀价。其实,标书制作精美无可厚非,为了得到管理项目,量入为出地报价也未尝不可,但是重标书、重报价而不重客户的实际服务需求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情况,在招投标当中也的确是屡见不鲜,致使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做得好不如写得好,没有经济实力的胜过有经济实力的。有的评委仅凭标书报价确定投标单位的命运,使投标缺乏公正性、有效性,未能真正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4.招投标者里外串通,是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根本原因

有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在招投标工作中使自己的公司得到预期的结果,不惜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就下大力气筹划控制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过程。除了在评委身上下工夫,有的还在业内联系相关公司进行围标或串通抬高价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由于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的有些细则还不太完善,尽管有企业违规操作,但是无一例受到制裁,致使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愈演愈烈。

促进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对策

1.将物业管理行为全部推向市场,加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建设,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加大对违章操作招投标活动的处罚,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通过行政手段切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金纽带和血缘关系,严格审查开发商控股或开发商担任物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现象发生;

3.政府人员从评委中彻底退出,以监督管理者角色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确保政府的公正地位;

4.明确对评委的素质要求,对现行的专家、评委建立和制定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杜绝评委终身制和滥竽充数;

5.针对不同

类型物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等评委组;针对招投标物业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专家和评委参加;

6.取消对按资质确定跨区经营的限制,使物业市场形成真正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给规模小、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以长足发展的空间;

7.在招投标中重点考核投标企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承担风险资金的能力、顾客的评价等,以确保真正独立核算的企业、尤其是民营物管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8.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物管企业的方式更加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有必要总结他们的经验,对招投标的办法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