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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担保书

社区矫正担保书

社区矫正担保书范文第1篇

一、近五年来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漳浦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94件,判处罪犯3060 人,其中,适用缓刑1364人、单处罚金61人、监外执行13人、适用非监禁刑人数占判处人数46.99%(具体详见下表)。通过非监禁刑的适用,正确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漳浦县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

根据省、市、县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联合部署,漳浦法院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多次组织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制度、职责等日常工作常识,明确工作思路。2008年初,为了与漳浦县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前期的衔接工作,漳浦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彻底澄清各类非监禁刑罪犯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同时我们还多次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协调工作。

(二)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漳浦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漳浦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为严格、准确地应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制定了《关于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从而确保此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建立非监禁刑罪犯的保证和报到制度,强化跟踪帮教工作

漳浦法院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让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一并作出保证,同时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实行及时考察报到制度,即罪犯被判处或决定非监禁刑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刑庭的报到单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确认,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反馈刑庭。所有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并经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确认,向刑庭报告其在考验期限内的学习、生产、生活及遵纪守法情况,使我们及时掌握缓刑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帮教措施,防止重新犯罪。

(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方面,我们在审理非监禁刑案件及拟宣告缓刑的案件时,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的法制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判后组织上法制课、跟踪帮教等多种形式对参加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切实帮助他们走上正道,杜绝再次犯罪。自2009年4月以来,漳浦法院多次主动安排刑事法官配合县司法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到我县绥安镇、旧镇镇、佛坛镇、杜浔镇、长桥镇等司法所,对上述5个辖区的268名非监禁刑矫正对象,集中进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讲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其认罪服法,确保不再重新犯罪。同时,我们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社区矫正组织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脱管漏管问题严重

产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罪犯自身认识误区。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不同之处在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不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存在一种固有的潜意识,即认为只要不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的认同度较低,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漠然视之;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

2、经济利益驱动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的大流动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客观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相对较低等多种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而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

3、法律制度设计缺陷。我国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律对脱管现象不是以重新犯罪论处,由此可见,如果这种情形不加以立法完善,势必滋生脱管,更严重的会导致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的空置。

4、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是人员不足。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如绥安镇司法所目前只配备4个专职人员,无法承担管理该镇109名矫正对象的繁重工作任务。二是人员业务素质堪忧。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经费保障不力。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但这种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供给体制导致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矫正衔接程序不规范

目前,绝大部分矫正对象均能自觉到司法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矫正。但是对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往往无法了解其出监后的实际落脚点和联系方式,查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一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就影响到矫正期限的严肃性。另外,部分矫正对象异地居住或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实际效果难以保证。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着重防范或减少脱管现象的发生

1、构筑防脱管、漏管的第一道防线。做好矫正衔接工作是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第一道工序。公、检、法、司机关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严防因衔接环节失当出现的脱管和漏管。为此,在衔接环节中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力求及时、完整和不遗漏。二是要做好人员的移送工作。户籍在当地的决定移送执行的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和监所要确保将社区矫正对象直接移交于社区矫正组织;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法院和监所除书面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的乡镇司法所报到外,事先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户籍地的县区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公安机关要做好衔接环节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工作,必要时要动用严厉的追逃措施。四是检察院要切实承担起衔接环节的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切实的监督。

2、加强防脱管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强化教育制度。在非禁监刑执行前由法院和羁押场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政策教育,使他们提高服从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的自觉性;二是要建立保证制度。法院在非监禁刑罚宣判时,责令社区矫正罪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增加他们对脱管的风险责任;三是要建立身份证暂为保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其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暂为保管,这样可以扼制社区矫正对象擅自长期外出所导致的脱管现象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务工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消除脱管现象。

3、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加强司法所、派出所建设,夯实防脱管的基层基础,使社区矫正对象有人管、管得了,不脱管。

4、强化防脱管的财力保障。保证用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款项专款专用,为防脱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网络平台作用

1、明确衔接部门的职责定位,强化协作。确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具有行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或不宜代替行使的强制职权,做到行使职权和具体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建议从矫正对象衔接工作开始起就应进一步加大公安派出所的介入力度,相关法律文书可送达派出所后,由社区民警查找落实后至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对个别不主动报到的矫正对象,派出所对其要进行训诫,司法所要依法进行衔接管理。

社区矫正担保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一、衔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制度依据,可操作性低

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畴,虽然目前在刑法、刑诉法中都新增了“社区矫正”的条款,但这两部法律中都只是对社区矫正的地位、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在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多数是对于社区矫正的入矫解矫、日常管理、奖惩制度等内容的具体程序规范,对所涉及的多个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也仅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实质可操作性。针对这一现状,公、检、法、司为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也纷纷制定一系列关于衔接工作加强配合的联合文件,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也未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导致这些文件在实践中并未能起到应有的沟通衔接作用。

(二)现实问题繁多,实行难度大

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存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不论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了衔接问题都有可能对社区矫正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以矫正对象入矫环节为例。把好入矫关是实现良好矫正效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衔接配合机制是避免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有效保障之一。以一二事例说明:如一些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在做出管制、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或决定前,并未对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进行细致了解,也未在法律文书中对其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的情况进行记录说明,却将判决、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寄往其实际居住地。这就导致收到文书的社区矫正组织对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一无所知,更无从谈矫正管理。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组织就必须要通过与法院的核实确认其居住地信息,还需借助公安了解其真实的居住信息,这类不完善的衔接方式不仅增加了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若该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逃避社区矫正,则还很有可能增加脱漏管乃至再犯罪的风险,这对社区矫正工作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再一种衔接不力的情形是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脱管。法院、监狱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其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组织,从而督促社区矫正组织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收受入矫。而实践中人档不齐而导致脱管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异地法院或监管场所,由于各个省市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规范不同,个别地区在文书送达上的规范性稍显滞后。文书未送达、送达严重滞后或是送达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文书送达不及时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延迟入矫甚至是逃避入矫的借口。

(三)职能分工不同导致的部门间配合难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执行,有利于实践刑罚权的合理配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但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仍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从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正因公、检、法、司四部门各有分工,一旦各部门“只分工不合作”,则势必会对整项工作造成影响。社区矫正部门在很多时候都必须要依赖其他几个部分特有的职责和权利才能顺利开展工作。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门凭借日常管理中的线索无法找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迹,就必须要依靠公安力量,对其进行查找。如该对象已符合收监标准,司法行政部门仅有执法权而无人身强制权,要对其予以收监还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活动中,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组织持有轻蔑藐视的态度,认为其并无任何约束人身自由的权利便不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如果在日常教育中介入公、检、法的力量,就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

二、解决衔接机制运行问题的路径思考

(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规范

我国的社区矫正刚起步,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社区矫正立法。日本社区矫正立法经验在于其社区矫正每一制度背后都有法律保障。针对缓刑,假释,事后安置和其他非监禁罪犯,日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同时还有成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矫正法的实施,如日本制定《有罪犯更生保护法》(1949),随后又制定了《缓刑监督法》(1954)、《刑释罪犯安置法》(1950)和《自愿缓刑官法》(1950),这些法律同属于更生保护法律体系,使矫正的各个环节、各方面工作在更生保护法的大框架内又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共同协力于矫正工作。①

基于我国现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目前刑法和刑诉法已相继进行修改,社区矫正立法应当以此为基础,结合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制度、保障机制等问题制定社区矫正专门法律,为之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再由各地通过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可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②

(二)完善交接环节的衔接制度

依情形不同,优化入矫手续。对于法院裁定或判决的社区矫正对象,如当庭明确表示服从判决, 放弃上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对犯罪分子没有明确放弃上诉权的, 依照原有程序办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手续。监狱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监狱部门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当面交接; 不具备当场交接条件的, 监狱部门应提前将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 要及时将送达回证邮寄回监狱部门。检察机关则对所有收到的抄送文书材料进行及时的核实。通过文书的核对,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疏漏。

(三)落实有效的日常管理衔接机制

为保障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及时到位, 必须针对具体的工作环节、具体的衔接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衔接规则, 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地运行。第一,规范文书送达制度。《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期限为十日之内,这将有效提高社区矫正中文书送达制度的贯彻落实。但对于监狱文书的送达,也应该参照此标准进行落实。第二,制定社区矫正中涉及强制力使用时的配合制度。在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由具备警察身份的国家公务人员担任,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司法机关活动的坚定保证。③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这一机制,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提请收监或送至监管场所进行收监等需要强制力保障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只有提请权,具体实施强制力的是由公安机关。因此在社区矫正中涉及刚性执法事务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职能明晰、程序明确的协作制度,并由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做到行使职权和具体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维护刑法和刑诉法执行的严肃性。第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机制。确立“检察、公安介入入矫环节”制度,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教育时,由检察干警和公安干警加入对其入矫谈话的过程中,以检察和公安的法律专业性和职业威慑力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部分难管或未成年等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社区矫正组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的配合,加入并形成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单位) “四位一体”的矫正帮教体系。协助矫正组织共同对社会矫正对象实行帮助、教育和监管,以便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矫正情况,避免其脱漏管或再犯罪情形的发生。

(四)建立社区矫正长效机制

加强社区矫正部门与检察、公安和法院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络员制度,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合理利用社区矫正电子平台,公、检、法部门及时跟进平台内的信息,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定期查看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电子平台的登记信息进行监督。同时,各部门对自身掌握的社区矫正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对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逐一建立台账,每月定期对各单位台账进行统一汇总和详细比对,在联席会议上或通过特定的通报形式,对矫正基本状况进行互相沟通,从而达到有效沟通衔接的目的。

注释:

①刘守芬,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005年第期。

社区矫正担保书范文第3篇

一、新时期社区矫正和监所检察监督各自存在的问题

(一)从社区矫正自身来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论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司法所编制和经费都没有到位,无法从人力、财力上保障社区矫正从基层层面抓落实。

2.社会协作机制尚未形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二、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来组织上述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各种社会力量能否真正愿意加入到社区矫正活动中,不得而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论者随机调查过几个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更谈不上公、检、法、司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3.社区矫正队伍严重匮乏,现在工作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新时期社区矫正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都很强的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各地并没有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很难达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预想效果。根据辽宁省综治办、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科)要达到4人以上,基层司法所要保证有2名以上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就大连地区而言,大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现有8名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少的仅1人,多的也不过2人;159个基层司法所大多由1名正式人员兼职,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矫正对象有增无减的形势,工作任务将十分繁重。

4.社区矫正经费不明确或专项经费不足,势必影响其工作效果和成绩。据测算,按目前大连地区物价总体水平和上涨指数,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5000元,编制预算经费每人只有2000元,各区(县)预算经费根本达不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场所、装(设)备、教育器材等也未能真正落实到议事日程。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所配套建设还没有起步。

(二)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看,也存在一定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新时期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延伸,是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所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上文所指出的社区矫正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也是监所检察监督(本文特指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下同)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所检察监督的要求看,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1.监所检察监督职权有限性,影响监督力度。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第37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第38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在实践中往往不足以发挥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力度,在不构成本办法第38条违法乱纪的情形下,无法实现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效果。

2.检察监督时间相对滞后,影响检察监督工作的时效性。监所检察部门何时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做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参考2008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建立在法院或监管部门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基础上才能开展工作,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因为送达法律文书需要时间,而该时间段正是监管的良好时机,罪犯是否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等,都往往发生在此时间段内。另外,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能按时寄到或者出现其它情况,那么,更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情况。

3.检察手段单一,影响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未做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也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的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等形式。而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都是建立在人员报到和法律文书送达基础之上的,前文已经分析过,这种检察监督方式不仅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和真实性。

二、实现监所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之无缝对接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监所检察与社区矫正对接的重要作用

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落实。因此,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样需要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也是其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刑罚的依法执行,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重要作用。新时期,随着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纳入社区矫正监管的对象会相应增多,因而发挥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尤其重要,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健全对接机制、不断强化监督力度

1.机制对接,保证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对以下工作实施同步监督:(1)在审查过程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2)及时审查刑事判决,把好对裁判的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3)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建立大格局的无缝对接机制。建立纵向到底的组织联络机制。按社区格局逐渐设置派驻检察室,指派2名以上检察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区(村民委、居民委)警务室建立联络制度,建立由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居民委)负责人、监护人、邻居等人员参与的帮教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教。建立横向到边的流程监督机制。以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监督依据,及时掌握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监管、矫治撤销与解除五个流程的基本情况,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对象流程卡》制度,解决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矫正、管理、撤销和解除等不透明的问题,使整个执法过程透明、有序,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台帐》,将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计算机化,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基数清、情况明,确保法律监督及时到位。建立无缝链接的联合执法机制。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协作配合,构建联席制度,进一步完善户籍地司法所与居住地司法所联系制度,加强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联系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使实际工作不推诿,确保被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公安信息平台为依托,增强执法的力度和严肃性,明确规定上网列管、核查等工作期限。应定期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交流意见,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制定新措施。落实面对面检察制度,实行与社区(村民委、居民委)、帮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沟通”,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学习、生活和现实表现,将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吸收社区(村民委、居民委)人员、帮教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掌握情况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

2.信息对接,全方位监督检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为此,在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与该(县)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资源共享,对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该信息中心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社区矫正对象的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所判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劣迹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信息。同时,督促该(县)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促使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有关变更执行信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采用实地检察与上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社区矫正监督,进一步增强检察监督实效。

(三)认真抓好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的监督

1.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首先,要确保法律文书或矫正档案及时传递。有关司法机关要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区县司法局,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时效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社区矫正人员交接交付时间、手续和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权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前,核实其居住地是前置程序;书面告知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逾期报到的后果、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必经程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其次,要实行被矫正对象见面接送的衔接制度。由矫正机构去接矫正对象或原判或关押机构将矫正对象送交到社区矫正机构由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到相关的地方见面接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对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时间、不同主体决定社区矫正时不同的接收程序以及违规不报到的后果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检、法、司必须按要求的程序做好交接交付工作,对矫正对象防止出现脱、漏管现象。

2.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程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7条到第36条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处罚、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执法主体为基层司法所。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情况时间检查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执法主体规定执法。

3.切实做好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和第39条,原则上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是执行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是做出社区矫正的裁判主体。公安机关是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治安处罚和对被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主体。人民检察院是对社区矫正裁判、交付、执行进行同步法律监督的主体,保证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和漏管”,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抓好四个重点环节的监督,即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上述各机关只有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才能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社区矫正担保书范文第4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 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9人、其他专业21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30%,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

社区矫正担保书范文第5篇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9人、其他专业21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30%,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