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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论文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30-02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 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 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服务;激励正外部性;克服负外部性;市场准入激励;市场运行激励;市场退出激励;政府救助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6001908

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发展的关键问题,农村建设的繁荣、农业发展的稳健、农民生活的富裕,直接决定着中国未来发展的广度和高度。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都不开钱,可以说,“三农”发展最重要的是钱,最缺的还是钱,解决好农村“钱”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好了“三农”问题。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力,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对农村进一步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传统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一贯坚持负外部性克服的价值理念,过于注重金融安全而忽视金融效率,客观上阻碍了农村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业的深化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越来越重视农村金融监管对正外部性的激励,这种思路的转变,为农村金融监管的实践探索提供了一条新的进路。

二、农村金融监管的转变:从负外部性的克服到正外部性的激励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经历了监管思路的巨大转变,即从传统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性克服转变为新型农村金融监管的正外部性激励。对外部性的涵义作一个清晰的理解,是理解这个转变过程的逻辑起点,只有对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有了确切的理解,更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才有真正意义。

1.“外部性”的涵义

关于“外部性”的定义并未有统一的表述。从生产主体来看,外部性可以被界定为“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从接受主体来看,外部性则可以理解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兰德尔)。如果以较为精确的数学语言表达则可以如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所描述的:只要某人的效用函数或某厂商的生产函数所包含的某些变量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之下,就表明该经济中存在外部性(胡元聪,2010)。虽然表达迥异,但核心要义却彼此相通,即收益享有主体与成本负担主体的非自主性不对称。由此,外部性又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以社会成本(或第三人成本)供给私人收益则表现为负外部性;相反,以私人成本供给社会收益(或第三人收益)则表现为正外部性。

2.传统农村金融监管:以负外部性克服为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伊始,金融安全就成为金融监管工作无可争议的核心理念和重要目标,而我国的特定历史背景更使得金融安全在金融监管中得到尤为突出的强调。由于我国1978年所开启的市场经济改革在路径和模式上并无先例可循,而随后发生的剧变不仅在政治上也在经济上给予了我国深刻的历史教训,因而整个改革对于“稳定”殊为重视,“稳定”被视为改革的前提和基础。这也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中得到表现得,金融安全被置于极为突出的位置。与此相应,近30年来的农村金融监管也几乎将金融安全视为唯一目标,换言之,农村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主要围绕克服负外部性的主题展开。

然而,单纯重视规制或限制常常会导向一种规制悖论,通过规制或限制实现再分配的努力容易伤害到那些境况最差的人(凯斯・R・桑斯坦,2008)。以负外部性克服为目标的金融监管往往容易给农村金融机构设置过高的“支农”负担,这虽然从表面上看可以缓解“系统性负投资”的问题,减少农村金融的负外部性,但它同时也抑制了既有农村金融机构的营利能力和新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动机,从而减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这不但不能真正解决“系统性负投资”、让农民致富,反而使农民处境更为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金融在效率上的拙劣表现使得传统农村金融监管理念与实践越发受到质疑,而普惠金融的起步与发展也开始要求滞后的农村金融监管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因此,单纯注重以限制手段克服负外部性的传统农村监管理念,显然不是回应外部性问题的理性选择,农村金融监管的最优方案应是:优先以激励正外部性的手段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即正外部性的激励为新型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鼎革与实践探索提供了一条新的进路。

3.新型农村金融监管:以正外部性激励为目标

经济法上所谓的正外部性激励,是指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和增加市场主体的收益。降低成本,既包括直接地减少资金成本,也包括减轻义务和减免责任;增加收益,既包括增加直接的收益,也包括提供增加收益的机会,如赋予特殊资格和权利。农村金融监管在激励农村金融的正外部性时,同样遵循这些基本方法。农村金融监管中,监管者通过供给基础设施和农户信用信息资源等公共产品,能够减少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的私人开支;通过给予金融机构适当贷款利率补贴则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收益;监管者适度的现场检查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义务,而降低准入门槛的监管规则调整则为潜在金融机构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4.农村金融监管正外部性激励的正当性

在面对正外部性问题时,我们不禁会问:作为一种市场失灵的现象,外部性为何需要被激励?这是探讨激励正外部性理论的逻辑起点,换言之,有必要解释农村金融监管激励正外部性的正当性。

(1)理论基石:农村金融服务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正外部性的存在虽然同样是一种市场失灵,但它却提供了某种增进总体福利的契机:当必要且恰当的矫正手段被提供,新的市场均衡点将带来比不存在该正外部性时更多的社会福利。这种额外的社会福利正是社会对于激励正外部性的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实现了金融机构利润增长和农村居民存贷款需求这两项私益的增进,与此同时也创造了可观的外部利益(社会利益)。就农村居民整体而言,农村金融的供给为农村居民提供了额外的致富机会,事实上,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获得金融资源的机会与脱贫致富是紧密相关的(Kendall,2008);就社会整体而言,农村金融的供给增强了农村居民增收能力和整个农村经济的活力,并增强了农村为整个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农业产品和服务的潜力。更广义地讲,农村金融的社会效益还涵括了农村金融对于国家政策的服务、对于国家稳定的作用以及对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胡元聪 等,2010)。可见,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显然具有正外部性。

(2)现实考虑: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性

社会对于额外福利或外部利益的需求要求法律有所作为,经济法虽然不直接供给这些额外福利或外部利益,但可以通过激励某些正外部性的产生而促成需求的满足。激励这种正外部性并矫正其失灵,关键在于进行妥当的制度安排,为其提供适当的“利益补贴”,弥补其在提供社会福利时所负担的成本或增加其提供社会社会福利时的自身收益,从而实现供需以及利益分配的新平衡。

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正外部性,其市场失灵(效率损失)的表征同样明显。如图1所示,需求曲线仅是私人价值的反映,由于社会价值高于私人价值,社会价值曲线在需求曲线之上,并在其与供给曲线相交处取得最适量。由此,结论显而易见,市场所能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量小于社会最适量。事实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这个差值相当庞大。因为农村市场风险大、收益小、成本高,金融服务供给更倾向于城市而非农村,市场均衡处的供给量十分有限。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已越发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三农”对于金融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由此引发的供需矛盾必须通过激励方式供给正外部性予以解决。

三、农村金融监管正外部性激励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正外部性激励的现状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金融的发展愈来愈受到重视,农村金融监管也开始在安全、效率和普惠之间寻求新的平衡,近年来,在激励农村金融正外部性上的政策和立法实践不断推展。

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作出了总体安排,尤其是调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县(市)、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底线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乡(镇)和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底线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就监管措施而言,该文件也有一定的安排,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期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其中亦不乏激励性措施。在贷款利率方面,“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以此扩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为其提升盈利能力、转制银行敞开了大门。

2008年10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配套措施当中继续强调了“宽准入”原则,并释放了放开金融产品创新的信号,同时也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贷款贴息。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的《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则对2008年文件的精神给予了深化和拓展,激励措施一脉相承。

此后,银监会的《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激励农村金融正外部性方面也都做了方向性提示和部分制度性调整。前者对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后者对于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的激励都可以看作是对激励正外部性的积极回应《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倡导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专项奖励制度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潜能。监管部门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科学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农服务评价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此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由此表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已经逐渐意识到激励性措施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和探索激励正外部性的具体实践。

2.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正外部性激励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着眼点已经不再局限于限制和惩罚,激励性措施的采用正逐渐成为新的动向。然而,良好的总体趋势仍然掩饰不住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整体上仍激励不足

农村金融监管对于正外部性的激励,很多措施和思路尚未落实于制度之中,政策措施本身所固有的不稳定性使其能否落实于实践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个体意志。例如,政策虽然强调创新激励机制,要求“建立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专项奖励制度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潜能”,但在措施层面却未能落实,在具体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亦缺少指引,至于应当推进到何种程度,乃至是否必须强制推进都只能取决于具有一定偶然性和随意性的行政机关内部约束。

(2)个别农村金融监管措施存在外部性过度激励问题

法律对于外部性的激励需要有合理的限度,适度的外部性激励能够收获共赢的效果,然而一旦激励过度,过分地运用激励手段必将弱化法律固有的规范和惩罚功能,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并诱发负外部性问题,最终导致市场效率得不偿失地贬损。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正是过度激励的典型体现,政府财政在对待问题金融机构上的过度宽容十分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如果财政救助成为一种常态乃至必然,那么农村金融机构便会在日常的经营中放松警惕,在政府的隐性担保下有恃无恐地追求具有高回报的高风险业务,而由政府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尤其是那些规模庞大的金融机构由于其倒闭往往易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更容易受到财政的惠顾,这在诱发道德风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公平竞争。“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便是隐形担保直接导致的负外部性问题,即如果金融机构足够庞大,影响力足够显著,当它陷入困境时政府便难以坐视不管,由此导致因金融机构自身造成的损失却由纳税人共同埋单;换言之,正是因为监管者给予那些具有特殊地位的金融机构以隐性担保的过度激励,正外部性的正能量未能得到有效引导,反而激发了隐匿于暗处的负外部性。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IG)便由于“大而不倒”而颇受质疑。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虽然鲜有“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个体,但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多拥有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由无数被隐性担保着的个体共同形成了“大而不倒”的体系(尤其是信用社体系),与“大而不倒”相似的情形亦不容忽视。拥有国有资产的金融机构多会认为在发生金融风险时理应获得财政救助,而那些集体产权的金融机构往往也会考虑到当下政府的维稳需要而认为能够得到财政救助;如果财政部门通过实际行动默许或通过法律文件承诺危机情形中的财政救助,则将会更强化这种期许。2012年7月,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成为全国首家被批准破产的农村信用社,这似乎传递出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决心,然而深究事实,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早在2001年该农信社就已经停止营业,它之所以能够衰颓到破产境地与未能赶上2003年启动的农信社改革不无关系;此外,尚村农信社2006年就依法申请了破产,直到2012年3月才几经周折被法院受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机关在农信社破产问题上的犹豫和遮掩(李静瑕,2012)。

(3)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缺乏对诸监管目标的宏观协调

农村金融监管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促进效率和推进普惠,虽然各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对立并不时时处处存在,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实现目标的共存共融。通过制度的设计或调适促使诸目标共同实现,显然是农村金融监管激励正外部性的最优选择,但目前的实践探索在这方面的尝试却尚显不足。例如,在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同时,却未能很好处理如何激励其从事并拓展支农业务的问题。作为我国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微型金融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常常并不是涉农贷款,而是对于城市居民和企业的贷款(其在回报率和风险控制方面往往要优于涉农贷款),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弱化涉农贷款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倾向。此外,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依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无疑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巨大激励,因为可以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比起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具有更强的“造血能力”和营利能力。然而,问题也由此而来,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鼓励是为了实现农村金融支持的多元化供给,但不同金融组织之间巨大的营利差异却会产生趋同化的激励,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转制为村镇银行更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相较于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涉农融资的便利,这又削弱了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正能量。因此,如何兼容监管目标,从而最大化地激发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正能量,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农村金融监管正外部性激励的制度完善

要实现农村金融监管对正外部性的适当激励,必须解决前面提出的实践探索中所存在的问题。宏观地讲,法律制度的供给(或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制度)是激励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也是对激励性不足和政策措施不稳定性问题的回应。从微观层面来讲,市场是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基础,要实现农村金融监管对正外部性的适当激励,必须从市场入手,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相关市场制度;同时,除了完善相关市场制度,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因此必须规范政府相关运行制度,具体表现为完善政府救助法律制度。鉴于这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本文无意于构建起完整的制度体系,而是侧重于提供一些相对可行的制度完善的措施和思路。

1.市场准入激励:以“降低门槛、放松准入”为导向

正是由于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暗流涌动,又因其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不断积聚甚至迸发,温州、鄂尔多斯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严峻的事实。正外部性不张与负外部性积聚要求金融监管必须做出应对,“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已成为农村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和趋势。所谓“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并非是将市场准入监管架空,使其形同虚设,而是要尽量排除不合理、过于苛刻的准入条件,简化准入申请的手续和流程,吸纳更多微型金融服务主体进入市场服务于农村金融;“降低门槛、放松准入”也并非放纵风险,而是将监管和风险防范的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后移,从而协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共融与平衡。

放松机构准入不等同于对业务准入监管亦疏于关注,反而应以机构准入的宽松条件作为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调控的激励手段,即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是为了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开发涉农业务。因此,在农村金融监管的业务准入方面,有必要对其业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将涉农贷款业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项准入条件,避免承载着服务农村金融使命的新兴微型金融服务主体昙花一现。

此外,前文已谈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激励问题,在设置转制条件时应有特殊安排。现行关于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规定中,一项实质性的限制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的内容,即“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2年5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将该比例调低,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仅仅在“发起行持股比例”上的设计未能充分考虑金融普惠问题,因而并不能将激励最优化。值得尝试的一个办法是创设另一项准入限制,即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转制前的“支农业绩”。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业绩”限制,一方面可以调节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数量比例,另一方面也将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拓展涉农业务提供有效的激励,并减少因强制性规定涉农业务指标而造成的市场扭曲和效率减损。至于具体的业绩指标不宜由法律统一规定,而应当由各地方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规定,但总的来说都应该包括的指标有:累计涉农贷款总额、涉贫困农户贷款总额、涉农贷款总额及其所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涉贫困农户贷款总额及其所占涉农贷款总额和总贷款的比例、涉农贷款笔数及其所占贷款总笔数的比例、涉贫困农户贷款笔数及其所占涉农贷款笔数和贷款总笔数的比例等。

2.市场运行激励:以调适创新产品监管为核心

调整好市场准入规则,吸纳更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并不意味着激励的终结,在市场运行环节,金融监管仍然存在有所作为的空间和机会。其中,对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调适,便能够释放出正外部性激励功能的潜力。

(1)设计创新激励机制

对于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调适,首先要解决的是创新激励机制的问题。金融创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责任负担的减轻必然能够减少研发人员、高管的顾虑,从而激励其创造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免责机制是激励创新的一项关键性举措。但必须谨慎的是,免责机制的适用须有范围的限定。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现实情况来看,存在着两种主要的产品形式:从当前来看,创新范围最广、品种最多的是信贷产品;从未来前景而言,将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的是投资理财产品。前者在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相对可控、易控,免责机制具有适宜的可行性,而后者在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却易于滋生隐患,因而不宜适用免责机制。此外,创新激励机制也可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监管评级调整,在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之外加入适当权重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状况作为一项评级要素,在此基础上,将金融创新状况和以金融创新为评级要素的监管评级结果与对金融机构优惠性政策相挂钩。如:对于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准入方面的便利,对其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可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其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对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对于农村信用社则可以优先考虑将其改制为农村银行类机构。为保障激励措施的确定性和公信力,需要将优惠政策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法定化;同时,为了避免催生不公平竞争问题,政策优惠也应当有必要限度,须以不破坏竞争秩序为限,并为异议者(应限定为存在竞争关系的金融机构)提供救济方式和渠道。

(2)增设冷静期制度

在创新激励机制之外,农村金融产品监管在激励正外部性时可以尝试一项策略性制度设计,即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源于英国1964 年《租赁买卖法》中针对上门推销制定的“冷静期”条款,该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日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将物品返还(鞠晔,2012)。此后,1972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规定、1974年美国修正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以及2008 年欧盟的《消费者权利指令》等法律文件都对冷静期规则作了安排(马忠法,2010)。

冷静期规则最初仅适用于上门买卖,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渐发展和丰富以及交易形式的不断出现,其适用范围得到有限拓展。在金融业日渐发达的当下,将这一规则引入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理财金融产品)交易中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且对于激励农村金融正外部性具有现实意义。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中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在交易时凭借有限信息难以做出准确判断,金融创新产品所固有的复杂性更加剧了这种困难,而消费者在地位上相较于金融机构的绝对弱势又进一步限制了其交易的“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极有可能是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交易决定,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显然是必要的。尽管权利的配置是倾斜性的,但这并不产生消极后果,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后,交易双方履行返还义务,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性和非消耗性,金融机构并不因此遭受损失;与此同时,冷静期规则的设计会鼓励而非抑制农村居民的金融理财投资,从而促使农村金融消费者和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共赢。因此,外观上的限制和约束在客观上却可以取得激励正外部性的效果。

在具体规则设置上,冷静期应主要适用于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对于信贷类创新产品,鼓励而不强制适用冷静期。考虑到我国当下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和收入情况,宜规定相对较长的冷静期,具体期限可以考虑设计为5到10日,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则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具体期限,如对于保本稳健型结构性产品、部分保本型结构性产品、非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根据其风险等级逐步升高的特征而逐步延长冷静期时间。

3.市场退出激励:以设置有序的法律退出通道为目标

农村金融监管在激励正外部性时须有必要的限制,需要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抑制因正外部性的“过度激励”而导致的负外部性。就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和制度设计而言,尤应着力于填补农村金融机构重组和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应当说,只有为农村金融机构设定好退出通道,才能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因大多金融机构规模较小尚不存在“大而不倒”的可能性,但是出于维稳考虑以及基于某些非正当的利益交换关系,实践中政府仍然会为运营失败的农村金融机构埋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行业市场退出法律体系总的思路是:虽然重整、拯救危机金融机构是首选,但是对于病入膏肓、无法救治的危机金融机构有必要设置有序的法律退出通道,以保证金融机构整体的生态健康(王志勤,2011)。具体来讲,一是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撤销的规定,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解决新兴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转化成法律。二是将《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予以完善并转化为法律,拓展适用对象,将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纳入调整范围。三是修订《企业破产法》或单独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并专章设定农村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制度。

4.政府救助激励:以严格限定政府援助条件为切入点

完善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政府救助法律制度,关键在于要限制政府的“隐性担保”和过度激励。因此,有必要为政府援助问题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必要的条件。值得尝试的方案是,政府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够给予救助:政府救助起到实质性作用,即经过援助金融机构能够在适当的时期内恢复经营能力;成本收益衡量下不致成本不合理地高于收益,亦即将成本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最低程度地扭曲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合理补偿存款农民损失的相应方案;救助只能维持在合理的期限内(可考虑6个月或1年);必要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救助。此外,就策略上而言,不宜对政府援助条件作出过于精确的限定,反而可以诉诸“建设性模棱两可”,即政府援助条件被有意设计得模棱两可,由于问题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自己是否能够得到援助而形成一种潜在压力,促使其在日常经营中谨慎行动(邢会强,2007)。通过政府援助条件的严格限定,可以限制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从而将对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激励限定在合理程度内。

参考文献:

胡元聪. 2010. 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1.

胡元聪,杨秀清. 2010. 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基于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视角[J]. 农业经济问题(10):2733.

鞠晔. 2012. 论冷静期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构建[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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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瑕. 2012. 首例农村信用社破产样本:消失的农信社[DB/OL].(20120723)[20121201]. http:///stock/hybg/20120723/6800497.shtml.

马忠法. 2010. 论金融理财活动中实施“冷静期规则”的可行性[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4148.

王志勤. 2011. 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建构[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8391.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金融发展中的结构问题却令人担忧,严重威胁着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并就如何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 安全 稳定 监管 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稳定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结构严重失衡。当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结构当中,银行业所占的比例严重过高,但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这些非银行业所占的比例却严重偏低。二是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不合理。

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结构失调的问题却十分突出: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金融工具结构不合理;市场参与者结构失衡。

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主要问题是货币性金融资产所占比重过高。资产结构是信用形式结构的反映,它表明我国目前仍然是银行信用占绝大比重,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不发达,导致信用基础比较单薄,银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隐含了诸多风险。

(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能否稳定,首先要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一个稳定的财政政策。如果政府长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达不到政策效果。

国有银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同样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制也要讲究一定的路数。规范证券市场。坚决地把不够资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组。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普通公民以优先购买的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汇率问题。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被称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有汇率浮动的机制,因此不存在稳定的汇率预期。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具有固定汇率的特征。在汇率不能放弃有管理的浮动,又不能放弃独立货币政策的时候,是不能轻言开放资本市场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监管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为追逐私利、逃避监管, 报表很不规范,信息失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监管当局决策的科学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另外, 风险检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还未完全建立, 监管信息传导不畅。

2.金融监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法规杂乱和笼统, 其系统性、配套性、适时性和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无法可依、行政干预和金融债权与纠纷的定性难、执行难。

3.分业监管的限制。分业监管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4.监管人员的低素质与监管目标不匹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订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差距。现有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央行监管目标比较,呈现明显的不匹配状态,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监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我国目前严重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当局还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并且,新形势下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WTO规则,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从学历、工作经历、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把关,符合条件才可以从事监管工作。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的结构。对监管人员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其次是建立后续培训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对监管工作的的适应能力。再次是建立监管人员的推出机制。对监管人议案进行考核,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积极稳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从监管队伍中退出。

努力创建稳健的农村金融市场

任何金融理论若想在我国农村获得成功,都要将对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显的农民经济分化,促进农村社会公平上来。在市场没有形成自发的制约机制时,对自发市场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基础。

以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奖优惩劣。国家对农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尊重体现在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已发展起来且运行良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财税信贷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积累的局限,进而降低农民对民间金融资本尤其是高风险资本的依赖程度,摆脱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政府的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在所有制结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经营方面,允许农村金融进行适合于本地区经济特点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尊重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

实施“金融补农”政策。尽管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十分活跃,农村市场金融供给还有很大缺口。国家应实行“金融补农”政策。这既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调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投资,降低农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又要求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推动其积极改革,有效运营,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还要求取消现实中对农民自发合作组织的诸多限制,加强农民的社会关系纽带,为其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提供基础。积极引导建立小组贷款和小额信贷模式,走出单纯的扶贫性质贷款的误区,引入可持续发展信贷模式,引导农民借鸡生蛋,而非越借越穷。

加大对农村建设支持的广度与力度。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而在农民中已产生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其出现和国家长期对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政策、农业与工业的区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国家经济已有相当规模且能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农村地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农村和农业面貌,加大对教育投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些措施对缩小农民贫富差距,共享小康,稳定农村社会必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制度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来弥补农村业已产生的贫富鸿沟,这些积极的国家行为必会大大加快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革平.中国金融市场最优均衡理论与实证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1)

2.蔡则祥.中国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2)

3.纪琼骁.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5)

4.郑冬晓,齐晓安.金融市场发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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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情;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79-03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及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实践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中国将长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下,搞任何建设和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符合这一阶段的特征,要在这一基本国情下来进行、来开展,而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国情。脱离这一基本国情的各项事业建设是不切实际的,脱离实际的目标任务必定不能够实现,甚至给人民、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扩展,回答了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发展阶段上的问题,是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正面、发展的经验教训和认真分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之后得出的科学论断。(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中国共产党制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依据,是执行党的政策和路线的基本依据和立足点。(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能够使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防止急进主义、冒进主义。

(二)推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要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既然社会追忆初级阶段的理论是我们执行党的政策和路线的基本依据和立足点,那么,我们在推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这一基本的国情。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搞大而全,搞遍地开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背景下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也不能因此而故步自封,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为指导,认识到中国虽然必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社会仍然是不断发展进步而且目前处于快速的发展时期,一切不利的条件都是有可能转化为有利条件的。因此,我们既要反对在推进中国农村金融事业的过程中急功冒进,同时也反对固步不前,应在积极试点和尝试的基础上,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找准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和实施具体的对策措施,必将能够实现农村金融事业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方面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二、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推进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农村金融的建设要适应中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金融行业并未得到相应的改进和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极其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农村各项事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供给量严重不足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包括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满足于以前刀耕火种和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许多农民有经营农业产业、其他产业或者非公经济的强烈愿望,农村地区对于资金需求总量呈现出剧烈增长的势头,但是,相关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资金供给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立法跟不上农村金融发展的形势需要

目前,中国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依照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措施来进行的,由于农村和城市有着巨大的差异,农村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也有许多区别,而中国的立法机关没有就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切实有效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导致立法跟不上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形势需要,国家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在许多时候,国家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还会产生矛盾和问题,导致法律规定阻碍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情形发生。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其金融机构的活动主要是开展贷款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是其主要的金融活动,发挥着补充农村建设资金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中国具有政策支持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其作用发挥受到了削弱,农业银行为了提高经营效益也不断地进行撤并,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农业银行的网点,国有商业银行之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开展存款、贷款服务,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霸主地位、垄断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专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活动从国家层面立法是极其重要的,需要加以切实解决。

(三)农村金融机构受产权的严重束缚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乡村银行受产权的严重束缚是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和鼓励创设乡村银行并可以开展贷款、存款等金融业务。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下发后,中国第一家乡村银行——四川惠民村镇银行于2006年在四川省创办,开展了与一般银行机构相同的金融服务,这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像四川惠民村镇银行一样的农村金融机构创建之后,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产权上的严重束缚问题,严重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因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股东在村镇银行中的股本不得超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样的规定是对企业家发展村镇银行的极大束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也就是说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人创办了村镇银行之后,其只能被允许拥有最多10%的股权,这样的规定明显不符合逻辑、显得非常的不公正,既然人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人创办了村镇银行,为什么不能让他自己做老板呢?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村镇银行,凭什么就要把利益让给国家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这些相关规定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处境尴尬

中国在有的地方试点了乡村发展协会,比如四川省的仪陇县在其辖下的6个乡镇设置了乡村发展协会,这6个乡镇所属的17个村组也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乡村发展协会的触角延伸到了自然村一级,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乡村发展协会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充其量仅仅只是社团法人,所以,乡村发展协会就无法像银行一样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村镇银行只能在村、镇两级设置机构,而乡村发展协会的资金互助组织却发展到了自然村,很显然,乡村发展协会更加符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功能,但是,乡村发展协会却不具备村镇银行的资格,给乡村发展协会带来了尴尬的处境。

三、促进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培育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特别是融资市场的发展比较落后,中部、西部的发展尤其落后,在这些地方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数量少,提供的资金十分有限,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深入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才能确保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我们应该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村银行、农村互助组织、乡村发展协会等民间金融,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健全地方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并加大对其的监督管理,提升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规避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在中国,越是落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的资金越发缺乏,新农村建设因为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而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现在,一方面是农村缺乏建设资金,而农村农民仅有的“闲钱”也存在银行,银行又将从农村吸纳来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越发导致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的严重。因此,中国应该建立农村资金的回流制度,将银行从农村吸纳来的资金中的部分回流到农村,国家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一定的帮助指导,支持农村建设。

(三)健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保证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关系到农村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关系到金融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力度。在健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保证体系方面,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针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工作力度,向他们宣传普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信用意识;二是要加大不良贷款的追逃力度,在必要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三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开展信用档案工作,对于信用良好的农户在贷款时从资金的数额、利率、时间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他农户讲信用。

(四)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在中国现在的金融政策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是既想放开,同时又有点不信任。所以,导致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采取过度的打压、管制政策,限制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农村民间金融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打了折扣。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开展的业务范围狭窄、没有有效的开放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农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作用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制约。按照金融界对于“金融抑制”的观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具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如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管制得过死的话,非常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农民收入减少、银行存款减少、对农村的投资减少、农村人口就业人数减少等方面的许多负面作用。所以,我们要切实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要求信用社、农业银行等继续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建设,进一步调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在中国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采取了农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省级联社制这三类模式。虽然说国家允许的是三中模式,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改革过程中,中国的大部分信用社改革采用省级联社的模式,省级信用社机构负责对全省的信用社进行领导、监督管理,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对省级信用社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这样,就导致了省级以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同级信用社和“下一级别”的信用社没有监督管理权,对省以下的所有信用社的监督管理权有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由于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对全省所有信用社金融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再加上人力等所限,对省级以下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形同虚设,充其量其仅仅收到上级信用社机构的领导、指导而已。因此,我们应该健全完善习惯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法》等相关的法律,对包括信用社、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的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

政府应该改变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一味地进行压制打压的做法,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正常地开展工作,要消除对其的歧视态度,赋予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地位,把其看做是中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门来进行服务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配置,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为当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逐步减少对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集资罪的适用范围。在健全完善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参考借鉴中国多年以来形成的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习惯法因素,其有许多合理的地方值得借鉴。

目前,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对与金融市场的竞争非常不利,实际上,政府应该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胆子再大一点,把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同等的竞争范围,不要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给他那么多的优惠政策,让市场真正来说话,对此,可以先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大范围之内铺开。

要真正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需要政府从政策法规等个方面加大对于合作金融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合作金融,让合作金融发挥其贷款手续简便、利率较低、相互之间有着良好信任等有点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样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农村的投入成本,对人民群众、合作金融机构及其成员、国家和社会都是非常有好处的。因此,政府切实加大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是物有所值的事情,应通过专门的机构加大对合作金融的政策引导和相关技能培训。

中国当前对于金融市场的政府干预措施过强,导致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收到制约,这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企业是可以理解的,以为这些商业银行是在用国家财政的钱在开办,一旦遭受损失,其后果不可估量。但是,中国政府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亦采取同样的管制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十分不利于金融机构市场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进行,健全完善其在同以起跑线上的竞争激励机制,让市场无形的手真正发挥起应有的作用。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真正面向市场具有极大的好处,因为这些金融企业是内生化的企业,不像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一样受到政府的约束,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其管理者熟悉农村的具体情况,比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发挥其熟悉农村的优势开展金融活动,更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要在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建立单独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其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结论

总之,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之下,如何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历来是中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着力探索和试图解决的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而要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为指导,着眼长远、着眼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短期内的发展,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必然使我们的眼光更为开阔,其研究结果对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下的农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奚广庆.邓小平理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深入学习时间编辑委员会.科学发展观理论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