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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论文

民族经济论文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著名国际政治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正确地指出,“从古至今,经济民族主义对国家权力和独立性的奋斗目标始终是压倒一切的。只要国家体系存在,经济民族主义就会对国际关系施加重要影响。”[1]即使在全球化进程随着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加快的世纪之交,虽然国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蚀和削弱,但经济民族主义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更加强烈的形式表达着民族国家对全球化的抗争。

分析与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民族主义,有助于我们认清所处的国际形势,找准更合适的国家发展战略的基点。

经济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

经济民族主义的中心思想就是经济活动要为——而且应该为国家建设的大目标(或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由于迄今为止,从宏观上看,现代民族国家仍是各种资源和财富分配的基本单位,在资源有限并且紧缺的世界体系中,全球竞争主要还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民族国家,国家实力和国家安全则取决于国民经济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所以个人和团体(公司、利益集团)最大的现实福利单元,起码在相当时期内是仍然是民族国家而不是全球。基于这样的认识,经济民族主义主张每个国家都应该把追求更多的超额利润以满足本民族国家的需求当做最重要的政治目标之一。一般而言,它对激进的全球化观念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不应该为抽象的世界福利而牺牲本国利益,相反,这一理念内涵了“此胜彼败”的逻辑,它往往认同一个民族国家经济地位的上升要以牺牲另一个民族国家经济为代价这样的残酷现实。如果经济民族主义偶尔也赞同或直接介入全球化,那是因为它把全球化视为实现本民族国家的手段。即在它看来,全球化不是目标,也不是价值取向,本民族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才是目标和价值。为了这种价值,既可以保守,也可以进取。

为此,吉尔平把经济民族主义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较温和的即防守型的经济民族主义,它试图保护本国经济免遭外来经济及政治力量的影响,它通常出现于不发达国家或经济已走下坡路的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执行保护主义政策,以保护其新建的或衰落的工业。较强硬的经济民族主义则是经济战争的产物,它崇尚实力扩张。[2]实际上,经济民族主义是一种在发展阶段上各个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必然产生的结果,即一个民族在完成自己取得独立的历史任务后,必须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经济才能使自己真正地站起来。已有学者把包含了经济优先、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的巧妙结合、倡导儒家传统文化等要义的东亚发展战略称为东亚经济民族主义,并把它当做东亚经济成功的奥秘所在。[3]对于那些尚未取得现代化或发达地位的国家,它“直接反映了这些国家经常抱怨的那种看法:它们虽然取得了政治与独立,但在经济上仍然是殖民地”[4]。而对于发达国家,扩张市场,为本民族国家争取更大福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美日贸易冲突就是显例,而美国对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若干限制也反映了这种情绪。就是被认为一体化程度已经相当高的欧共体内部,经济民族主义倾向仍然十分强烈,欧共体各国在关于英国疯牛肉的进口问题上就一直纠缠不清。随着1997年夏天以来金融危机在全球各地的蔓延,后发展国家开始沉痛反思在金融和资本领域过度开放带来的恶果,关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取向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

无论是哪种类型,经济民族主义考虑问题的出发点都是民族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相对获益而不是全球的绝对获益,它深切关注民族国家整体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特别是由民族经济竞争力决定的民族的长期发展趋势,而不是世界的共存共荣。

经济民族主义是当前民族主义的主流和常态

冷战结束以后,一度冷寂的民族主义情绪取代了原先的意识形态对抗而成为国际格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这股强大的民族主义浪潮中,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是最为有力却最被忽视的。

有学者把这一次民族主义的新崛起看成是“对全球性国家危机的反应”[5],是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互动的政治反应和政治认知。[6]果我们把它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并放到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来考察,就会更加清晰地发现所谓民族主义浪潮其实是一个纷繁叠加、各有用心的复杂互动,它至少被用来表达三种不同的追求和抗争:

1、求独立的政治民族主义:其基本目标就是要求建立一个属于本民族的国家和政府,它与“追求国家身份”的政治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两极格局崩塌以后,原先被强硬结合在一起的部分多民族国家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民族自决的呼声高涨。如果说,二战以后的政治民族主义是后发展国家反抗殖民主义的武器,那么90年代的政治民族主义则是弱小民族对大国沙文主义的反抗。由于带有明确的建国目标,这种反抗就带有强烈的分裂和暴力倾向,造成了世界局势的动荡不安。

2、求个性的文化民族主义:它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主张以民族的文化个性和文化传统为纽带,强化族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阿帕杜莱睿智地指出,“今天,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是文化同质化与文化异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7]面对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强大的文化同化力量,如何保持个性,避免被文化霸权吞噬,已经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重大问题。连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有被“文化殖民”的深切忧虑,后发展国家更是只能努力挖掘传统文化资源,通过知识精英对文化霸权(极端的如“好莱坞化”和“可口可乐化”)的反抗,来保持或恢复民族自尊心,以获取政治号召力。在这里,“作为的‘道德成分’,民族主义象征提供了一个政治话语的核心。”[8]

3、求富强的经济民族主义:根据前面的分析,它事实上是一种国家利己主义。从世界格局的角度看,冷战结束后被意识形态遮掩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对立重新显现出来,世界资源和世界市场成为国家之间争夺的焦点,地缘政治的角逐逐渐让位于“地缘经济”的角逐[9]。从民众的角度考虑,全球化导致的“大规模生产还通过把大批人民从乡村、农场和大家庭中吸引出来,进入城市,从而刺激了经济民族主义��在城市中他们遭遇到政治运动,接触到关于外国的阴谋诡计的消息,看到了国家的各种盛大活动和移民浪潮,从而进一步提醒他们记起自己的国民身份。”各国公民都了解到,“他们个人的福利是同他们国家的经济实力结合在一起的,爱国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是不可分的。”[10]当利益凸显而不均衡的全球化进程又威胁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公民的福利时,体现国家自我保护的经济民族主义就拥有了更加强大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政治民族主义因为常常变态为宗教原教旨主义和种族分离主义而给世界造成太多的创伤,文化民族主义则因为几乎抵挡不了全球性的消费主义和没有边界的大众传媒而显得有些虚弱和矫情,只有以追逐和保障可见的经济利益为主题的经济民族主义处处可见,并自然地成为民族主义浪潮中的主流和常态。经济民族主义在全球化中复兴的主要原因

考察现代历史,民族主义情绪在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危险的外界环境或状况“激活”的,并且情况越是危急,民族主义的反响就越是强烈。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是全球化进程侵蚀了国家[11]、构成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极大威胁所导致。

1、全球化的西方化价值取向,使后发展国家选择经济民族主义来摆脱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12]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控制了经济贸易规则和制度安排的渠道,进而可以凭借其技术和资金的全面优势,进一步促进资本物品和服务的跨国流动,通过在国际上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以自由贸易方式重组全球资源和市场的目的,并获得收益最大化。

所以,全球化的进程实际上是把西方主宰的国际经济秩序通过市场化和政治变革而不断向世界各地扩张、推展的过程,它就是西方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的经济秩序和体系的国际化。这一进程是以若干后发展国家让渡国家和市场来实现的,是以牺牲后发展国家的现实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有资料表明,目前全球贫富悬殊状况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拥有的财产超过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13]全球化对这一结果脱不了干系。

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双重的困境在于:如果完全不参与全球化进程,闭关自守只能使一国丧失同广阔市场相互交往的一切好处,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如果不顾经济发展水平过于急切地参与这一不公平的进程,则有被消灭的可能。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表达了他们一种无奈和抗争的复杂心态,既介入全球化进程,又试图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某种程度上的阻挡,赢得宝贵的经济结构调整时间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全球化理念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使集体行动不灵,加剧了各国经济民族主义倾向。

主张全球化的人基于经济自由主义的信念,从世界福利和世界效率出发,主张实行没有国界的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国家和政府除在严格的公共领域活动外,应尽量减少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以便让市场力量在全球范围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由此导致世界经济繁荣和各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获益。这种设想在纯粹的、完全的自由市场状态下大概可以实现,但现实的情况是,“今天没有哪种威胁、哪种意识形态和哪位领袖能强大到足以把现存的世界体系维系在一起”[14],更别说真正一体化了。我们还是来看始于东南亚、殃及世界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在危机显露之初,各国只管自己,不愿出手援助,接着竞相贬值货币;在危机迅速蔓延开以后,被寄予厚望的大国却不愿承担挽救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美国的冷漠甚至欲在此时借IMF控制危机国金融的做法,就激起了东南亚政界和民间强烈的反美民族情绪。时至今日,许多新兴国家财富急剧缩水,而美国依靠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美元优势,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中通过自由而不平等的竞争攫取了巨额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理性的国家为追求自我利益只好独立作出决策,其结果往往是“集体行动不灵”和“世界市场不灵”[15],集体博弈的交易成本便趋于无穷大。

对于新的全球体制如何构建,现在仍是空谈远多于行动。人们都知道要做些什么,但对于怎么去做一无所知。瑟罗就抱怨过,“人们无法一致同意应当由谁来制定规则,要规范什么,或者应当如何规范。凡是大家能一致同意的,都是些没什么大意思的事。”[16]

既然在全球协调一致开展行动方面还有太多的路要走,既然世界福利的普遍增长还是幻想,那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显然都不会愿意过快和过于轻易地让渡与市场,相反,他们强烈地期望在相互依存中谋求到更多的国家经济利益,以关注国富民强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民族主义成为许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动员口号乃至现实政策选择就不足为奇了。

跨国公司成为经济民族主义的异己

跨国公司做为一种在国际环境中谋求本国经济利益的手段,一度是经济民族主义倡导者和政策安排中最重视和依赖的。在赖克看来,经济民族主义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一个共同经济命运的理想,其最终纲领是:公民的福利与国家的经济成功联系在一起,而国家经济的成功又有赖于其大型公司的成功。[17]

遵循这样的思路,经济民族主义把促进跨国公司的成长当作民族国家经济振兴的战略选择。不仅在发达国家,连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后发展国家,都日益卷入到营建庞大跨国公司的积极行动中,推行所谓“大企业战略”。他们把跨国公司视为“国家的经济卫士”(赖克),企图通过它的扩张来实现国家经济利益。最著名的是韩国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银行资金大量流向大型支柱产业和企业,通过大规模投资和生产能力扩张抢占海外市场分额,进而带动经济增长。国家对跨国公司的强力扶持不仅激发了它追求最大利润的野心,事实上也提供了这样的手段,使跨国公司的膨胀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最惹眼的景观。

问题在于,跨国公司真的能够帮助经济民族主义实现其目标吗?

也许恰恰相反。在跨国公司发展之初,它确实能通过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为本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随着跨国公司的扩张,它已经逐渐取代国家市场而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象赖克描述的那样,如今,“各地的国家卫士(巨型公司)正在发展成为不同任何一个国家有特别联系的全球网络。本国公司愈来愈多地在国外生产和采购,而外资企业也愈来愈多地在本国生产和采购,这两种全球网络不论其名义上的国籍如何,正在渐渐互相类似。”[18]虽然民族国家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导向来限制或引导跨国公司,但国家试图控制总部设在其国内的企业的全球活动,已经成了一个难题。因为关键的分歧是,“全球性的工商企业和国家政府之间出现了实质性的分离,前者怀有世界眼光,后者则集中注意‘他们的’选民的福利。”[19]跨国公司将越来越向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它们“拒不效忠于任何民族国家,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利润,它们既不代表其母国也不代表其东道国,而是仅仅代表公司自身的利益。”[20]德里克用以下精辟的说法作出论断:“生产的跨国化不仅是全球前所未有地统一的根源,也是全球前所未有地分散化的根源。”[21]跨国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经济民族主义的异己。

表面上看起来,全球化与经济民族主义的同步推进是一种深刻的悖论,因为前者企图实现的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建立增进各国福利的统一大市场;而后者的目光则局限于捍卫本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但事实上,正是全球化的缺陷激活了经济民族主义,而经济民族主义的一些举措则在客观上推动了全球化。也就是说,在这里更深刻的悖论在于,经济民族主义试图依靠跨国公司实现对全球化的反动,却反而推动了全球化。这种纠缠不清的处境正是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格局的真实写照。它也对经济民族主义是否真的能够抵抗全球化提出了质疑。

如果我们把闭关自守的政治理念称为孤立主义,把全球真正一体化的构想成为理想主义,那么经济民族主义则是将持续一段时期的现实主义。只要民族国家没有被逼到必须放弃大多数的时候,它就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继续存在下去。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化之间的互动和力量对比将决定世界的未来走向注释:

[1][2]罗伯特·吉尔平著《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第43页。

[3]参见陈峰君:“论东亚成功的综合要素:东亚经济民族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夏季卷。

[4]S·坦塞著《拉丁美洲的经济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5]徐迅著《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6]参见庞中英:“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与经济民族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7第5期。

[7]阿尔君·阿帕杜莱:“全球文化经济中的断裂与差异”,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27页。

[8]安东尼·吉登斯著《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5页。

[9]参见E·N·Luttwak,TheEndangeredAmericanDream:HowtoStopUnitedStatesBecomingAThirdCountryandHowtoWintheGeo-economicStruggleforIndustrialSupremacy?SimonandSchuster,1993。

[10][17][18]罗伯特·赖克著《国家的作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1页,第33页,第132页。

[11]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经越来越多。精彩的如苏珊·斯特兰奇:“全球化与国家的销蚀”,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8年第3期。

[1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97年5月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全球化:机遇与挑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13]美国《商业日报》,1998年10月16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9日。

[14][16][19]莱斯特·瑟罗著《资本主义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第127页,第9页。

[15]参见刘靖华著《霸权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八章“全球化、集体行动与交易成本”。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利益客观性利益层次

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表明法律从根本上讲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法的公平与否完全取决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程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格局要求法律不能只考虑国家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包括民族经济利益在内的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那种忽视群体经济利益,认为只存在国家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事实上,个人总是某个群体的成员,个人经济利益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群体经济利益来实现。民族作为人们的共同体,是一种群体,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一、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

民族经济利益是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民族经济利益的范围和方向的确立,数量、质量的增长和提高一方面受一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该国民族关系状况的制约。传统法学理论普遍忽视了民族经济利益的存在,比如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而庞德只承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利益学说,而在当代资本主义高度发达阶段,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而成为更多人的共识①。就连我国当前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民族经济利益的一席之地,而处处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涵盖一切。“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上通常都将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这常常给我们造成某些错觉”②。只不过它给我们造成的错觉是民族经济利益已经包含到集体利益中去了。其实不然,民族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文化范畴,也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法律范畴,同时它带有人的共同体的生物属性,这一切便构成了它不同于其他任何范畴的特点──民族性。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主体看,民族是构成人类社会的重要主体之一。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家庭、基层组织、行业、阶级及阶层、民族和国家七大层次……依主体的不同,利益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③。由此可见,从主体考察,民族经济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该民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利益存在,也就是说,作为客体的经济利益与作为主体的民族是不可分割的。

其二,历史地看,民族经济利益要么表现为一个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要么表现为一国之内的不同民族经济利益。“在历史的行程中,紧接着一个时代夜幕的是另一个时代的黎明”④。城邦国家的理想是帝国,而帝国的恶梦却是民族国家。而今,民族国家已覆盖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而这是史无前例的。总体而言,民族国家的建立旨在排除其他民族的统治,它的基础是新的人们共同体──民族。组成该共同体的人们首先具有共同的民族经济利益,此时,该民族经济利益与该民族国家经济利益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而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则是另一种情形:由于存在着多个不同的民族,因而,国家政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多民族共治政权而不是一个民族的自治政权。因此,各民族除了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的表象──国家经济利益之外,还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各民族经济利益。我们所言的民族经济利益,当然是指多民族国家里不同民族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反映了各民族在多民族国家里基于各自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文化类型而产生的各民族经济利益上具有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历史实际。

其三,从现实看,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决定了各民族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代中国是古代中国的传承继受者。当今我国民族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表现为:一方面,全国56个民族根本的经济利益的统一性。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治保障,国家的建立使国内各民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实体,从而也确保了各民族共同的经济利益之安全。另一方面,各民族所居住的区域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差异和民族的社会文化差异,不仅使不同民族经济利益活动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使其经济活动的方式和道路选择,也表现出重大的差异”①,因而,各民族经济利益客观上具有差异性。在我国,这种民族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是以二元结构为表征的,突出地表现为汉族居住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差异。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要求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实际,运用公正有效的法律机制实现民族经济利益的分配。

二、民族经济利益的层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利益是个客观范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正是利益的客观性决定着法的内容并非立法者任意的主观意志的体现,而是具有受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客观内容。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内容集中地反映在以国家、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为基本主体单位的利益结构之中。

其一是国家利益层面中的民族经济利益。

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国家利益就是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主要表现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③,这种共同利益以“普遍利益”的面貌出现,它一方面反映着我国社会各种利益主体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价值,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包括民族在内的各主体在基本社会公正理念的主导下,逐步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国家利益中,总包含着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也包含着不同民族共同的经济利益。我国的法律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和法规都贯彻着民族平等的原则和保障全国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原则,从而应证了民族经济利益不但包含在国家利益之中,而且有可靠的法制保障。

其二是以民族自治地方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

对民族关系和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关系历史实际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我国历史看,民族关系主要围绕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主要少数民族(建立了政权)之间关系两个层面展开。从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情况看,无论是以汉族为主建立的中央政权还是以某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建立的中央政权,对其他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基本采取了比较松散的联系或统治政策,无论是表面的臣服、羁縻,还是怀柔与因俗而治,基本没有脱离“民族自治”的樊篱。到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承认了民族自决权,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提出:“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回疆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回疆建立中华联盟共和国”①。1938年9月,在作《论新阶级》的报告中提出:“允许蒙、藏、瑶、苗、彝、番等各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②。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③,第一次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④。从此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之后,于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又修改了该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对历史上民族政策的一种延续。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个层次,与此相对应,民族经济利益分别以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为单位分为三个层次。区域自治并非某一个少数民族的自治,而是在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域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其他民族共同参加的自治。区域自治符合历史上和现实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毫无疑问,纯粹的某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是不存在的,各民族(包括汉族)共同生活共同发展才构成了民族地区的生活画面。因此,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是考虑了民族和区域两个因素,一方面,该地域某一个少数民族从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另一方面,其他民族也生活在该地域。考虑到这个区域内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才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些不同的民族统一于区域之中,又使这个区域围绕着某个民族而实现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经济自治,而以经济利益为客观体的经济自治权是经济自治在法律上的表现。当前,我国的民族经济法以民族自治地方为最主要的主体,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不同效力层次的法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民族经济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民族发展。

其三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

民族是由民族成员构成的。然而,构成民族的民族成员并非全部聚居于一个固定的地域,他们经常由于历史或现实的种种原因而散居在全国各地。尽管该民族也许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聚居地域,但散居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回族为例,尽管其聚居地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贵州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云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等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和十个自治县,但是,在全国各地基本都有散居的回族存在。他们以民族为单位的经济利益不但渗透在这些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当中,而且主要表现为基于其共同的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管理。法律应当而且已经肯定了这种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并通过相应立法予以保护。在广大的汉族地区,尽管少数民族只占极少数量,但是,他们的民族经济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他们的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应得到重视,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起码要求。

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区基本上地处边疆,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社会生产水平低,经济发展落后,无论是从民族的角度还是从地域的角度看,他们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需要获得同汉族或其他地区同等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利益与非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的差距反映了民族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各个法律实践环节尚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实现民族经济利益于法有据和将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即法益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命题。

①参见《法的现象与观念》,孙笑侠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②《法的现象与观念》,孙笑侠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③《法的应然与实然》,李道军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④《政治学的重大问题》,[美]莱斯利?里普森著,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①《经济人类学》,陈庆德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③《法理学》,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①《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9页。

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5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一、民族经济立法的含义

从语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献中已经存在:“《商君》云:‘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乃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汉书?刑法志》云:’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①。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也集中印证了立法的客观历史存在。当然,古代的立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但绝不能说古代无立法②。对于立法的内涵,当代法学界仍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四种说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④。这些定义之间并无大的差异,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种活动,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符合立法的实际情况的。

民族经济立法是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立法的具体类别和形式,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活动。这个概念体现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如下特征:从主体看,民族经济立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机关,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机关,中央立法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层次的民族经济法,来调整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民族经济关系。从职权看,享有民族经济立法权的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不能任意行使该项权力,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民族经济立法。依照法定的职权进行立法,说明不同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渊源,该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调整特定的民族经济关系。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只能制定本地区的民族经济法规,而不能制定民族经济基本法律,并且该法规只能在本区域实施。民族经济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一方面是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民族经济立法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的要求。从内容看,民族经济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专门活动。所谓立法技术就是立法时所运用的科学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术不但包含着立法经验的总结,而且包含着对法的结构规则的合乎科学的营造。良好的立法技术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重要保证。

民族经济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立法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学科母体的二重性决定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总结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

二、民族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主题。立法的合法性因立法从逻辑上优位于执法和司法、守法的特点而具有优先意义。民族经济立法是民族经济法实践的初始环节,其合法性原则要求:第一,民族经济立法权合法化。民族经济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有权力,每一项权力诸如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的归属和界限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它反映着立法权受制约的状态,即一方面接受各民族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最重要的是,它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不合法的立法权力的行使,都会得到法律制止。第二,民族经济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它表明:民族经济立法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与规定的任何立法均为违宪法立法,是无效的立法,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同时,各民族经济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应当注意本立法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本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立法相悖,否则便是无效的民族经济立法,这也是法制统一性的客观要求。第三,民族经济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民族经济立法是一项特殊的立法,由于涉及到民族和经济两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敏感性问题,因此,只有把立法权纳入法定程序之中才能有效防止各种人治因素、长官意志和其他因素的非法干预,才能使民族经济立法与国家统一的经济立法相协调,从而推动民族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与同步发展。总的来看,立法合法性原则是一项首要原则,是其他原则贯彻的前提。

三、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对人类社会而言,民主是一种观念,对于国家而言,民主是一种制度。“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政权活动,在现代国家,都是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权力性质、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维护公正。比较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更强调民主”①。尽管民主性原则是一个普遍性原则,然而对民族经济立法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其一,根据《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要求体现少数民族意志,反映他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使他们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参与民族经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反映本民族和其代表的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其立法活动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见,既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个体参与其中,也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的代表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民族经济立法向来是民族立法的中心,不但五大自治区把民族经济立法作为重点来抓,其他多民族的省份如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也在立法中突出了经济立法,以四川省为例,其颁布的8件单行条例中,经济立法占5件,它们是:《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禽卫生防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药材、菌类植物保护条例》,占单行条例的60%以上。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是在熟悉本地区民族经济情况和大量调研基础上完成的,从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契合,这是民族经济利益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契合的必然结果。然而在中央立法的层面上,民主性原则的贯彻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是这一层面的民族经济法的概括性特征的局限。中央立法层面上的民族经济法一般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面对千差万别的民族经济生活状态,不可能针对具体区域和民族特别立法,只能制定概括性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受立法观念和立法成本的限制。中央层面的民族经济立法,往往带有较强烈的自主意识,加上调查和征求民族群众意见的成本较高,因此受到了较大局限,影响了立法民主性原则的贯彻执行。以往群众参与民族经济立法的形式有两种

,其一是由领导机关将民族经济立法草案经初步审议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再修改。其二是邀请专家学者和民族宗教界人员举行座谈会,进行讨论。当然也有由起草小组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群众中去进行调查,收集意见和要求,经汇总后酌情修改民族经济法草案的情况,只是这种深入细致的工作并不普及。事实上,群众对民族经济立法的参与程度反映着立法的民主化水平,也是衡量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民族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群众参与,本身是一个检查和检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合法性的过程。笔者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合法性的表象,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无论是对行为、法律还是权威)应当是它被社会认可、遵守和拥护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一部法律或一个权威得不到广泛的正面反应,则其合法性就无从谈起。

四、民族经济立法的民族经济利益原则

所谓民族经济利益原则,是指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以确认和保护民族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的原则。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民族经济法是调整民族经济利益的法律机制。在利益体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反差,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少数民族及其地区与汉族和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利益反差。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席卷少数民族及其地区,迫使少数民族人民及其地区必须参与市场竞争,然而由于自身实力较弱,在强弱分明的市场竞争中反而拉大了差距,形成了更大的利益反差,目前,这种利益反差仍在扩大。民族经济立法应当以民族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经济,从实质意义上平衡以往既存的利益反差。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就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①。《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可见,民族经济立法应当遵循民族经济利益原则,运用法律手段规制民族经济关系,保障民族经济的发展,努力消除民族经济利益上的反差。实际的情况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少中央层面的民族经济立法。现代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具有稀缺性。国家作为民族经济法的供应者,为什么没有供给足够数量的民族经济法呢?笔者认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首先因为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作为民族经济法潜在的“消费者”,其“消费能力”有限,这完全是由民族经济的不发达、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不发育和传统民族经济的超稳定结构造成的。这些因素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民族经济关系相对粗疏、简单,因而对民族经济法的需求降低。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作为民族经济法的供应者,是以有理性的“经济人”的面目出现的。“经济人”的典型特征是考虑立法的成本效益,尽管这个“经济人”表面上标榜国家利益,但是,不能排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存在。因此,立法者考虑了民族经济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宁可选择低成本、高收益的不稳定的政策为主导来替代民族经济法,从而造成民族经济政策长期以来是民族经济法律的“替代品”而成为公共选择的对象。因此,总体而言,中央层面民族经济立法的供应是不足的。

二是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难以出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法律标志。《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六十六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与《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同样的内容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三部法律之中,足以说明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重要地位。然而,二十多年来,内蒙、广西、新疆、、宁夏五大自治区都没有制定出台其自治条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中的“民族经济利益原则”无法落实。自治条例属于地方综合性法规,其内容尽管要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许多方面,然而,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经济。民族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利益分野的基础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权与国家统一权的分别。在利益分配上,“蛋糕”总是有限的,分配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协调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族经济利益是一个棘手问题。实践中,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热情很高,如内蒙古自治区,从1980年到1993年起草修改自治条例达22稿,但都无果而终,根本的原因在于涉及国家经济利益与民族经济利益时无法协调,因为经济这一块的内容,都要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委放权让利的事。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主要是在对外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等方面涉及到上级国家机关,而需要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协调,以取得他们对自治条例有关具体规定的认可。其具体内容包括:自主的对外贸易审批权,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对涉及农牧民经济利益的地方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自行发放出口许可证,要求出口配额的增加与照顾,自主管理边境贸易,自主引进外资和技术,海关的工商税余留地方,要求财政补贴逐年递增,税收优惠,要求享受低息贷款,长期贴息贷款,依法设立开发银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债券和股票①。这些事项中,除要求自主的对外贸易审批权一项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遇到了上位阶法律障碍外,其他均涉及到利益的协调问题。毫无疑问,要协调好这些问题,必须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应当作出适当的让步,要求民族经济立法应当有“帕累托改变”的性质,一方面,民族经济利益的权利主体在民族经济立法中受益,另一方面,国家的经济利益并不因此有较大受损。诚然,很难做到完全的改变,但尽量减少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总是可能的,因为国家及其政府才是真正的“牧羊人”,而牧羊人是不怕羊壮的,因此归根结底,某种程度某个层面上的经济利益平衡是可能的和现实的,立法者所要做的,只是将民族经济利益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中去。当然,现行法中的障碍设置也是民族经济利益原则不能在立法中贯彻的原因。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无论从经济总量上还是从经济效益上,都不能与非民族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情况相比。两者的巨大差异已经造成了一些社会后果。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已开始关注民族经济利益了,然而,要在新的立法中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尚存在诸多法律障碍,而这些法律障碍是民族经济利益被漠视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些法律目前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制作用仍然很大,若要厘清尚须时日。这主要表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外贸易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中央立法和部分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中。比如自1993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影响了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分税制实施以后,国家要从消费税和增值税中比过去多拿走一部分,使本来就很困难的民族地区更加困难。以贵州这个多民族省份为例,实行分税制前,“卷烟税收占全省财政收入的45%,实行分税制后,国家不仅要分享75%的增值税,还要拿走部分消费税”②。五大自治区的情况也差不多如此。

由此看来,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在合法性与民主性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它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保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根本性准则,只有坚持它,制定出来的民族经济法才能够成为切实保障民族权利的基本手段,才能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①《中华民国立法史》,谢振民著,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页。

②参见《现代立法问题》,杨幼炯主编,上海民智书局,1934年版,第412页的论述。该书认为中国古代无立法,其实,现代学者持此观点者也有。

③《论立法权》,戚渊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页。

④《立法学》,周旺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①《立法学》,周旺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128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延边州是东北地区唯一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被国家确定为民族自治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是国务院批准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东部地区;伊犁州是全国唯一一个副省级自治州,又是唯一一个既辖地区、又辖县市的自治州,西邻欧亚国家哈萨克斯坦,这里有中国陆路最大的通商口岸,对外贸易活跃;玉树州是青海省第一个、全国第二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是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主体民族比例最高、海拔最高、人均占地面积最大、生态位置最重要的一个自治州;甘南州是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红河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是云南省第四大经济体,经济总量和部分社会经济指标均居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前列,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红河模式”;甘孜州是四川省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也是四川最大的藏区,全州植物和矿产资源丰富,是四川省主要的药材产区和重要的药源宝库,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成矿区域之一;黔东南州是苗族侗族聚居较集中的民族自治地方,该地区能源、矿产、生物和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蓬勃发展、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选择了上述七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作为样本。

二、少数民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类型划分

少数民族自治州特点差异性极大,在科学发展的总体框架和发展原则下,不可能以统一、单一的发展模式进行突破。必须要以与主流发展路径“兼容”、对主流发展成果“共享”的基本理念来进行分别的路径选择和探索。因此,根据现有的民族地区发展局面和发展基础,以及未来的潜在空间和发展动力,对其发展演进框架进行“类型”区分,是民族自治州厘清局面、选择路径的必然之选。根据各少数民族自治州的民族特点、区域特点、发展依托、所属主体功能区、发展机制等五个维度,可将上述少数民族自治州划归为五类经济发展类型。

三、少数民族自治州经济发展路径分析

合理的经济发展路径应该符合区域区位、空间、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的整体特征,以人为本、代价最小且经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发展。

(一)人力资本驱动,内生发展路径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代表,其特征表现为:

1.人力资本驱动力强。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延边州每万人中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人口594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全州中专毕业生和中级以上知识分子占人口的比例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延边州充分利用朝鲜族特有的人缘和地缘优势,把劳务经济作为主导产业进行培育和扶持,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引导城市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劳务输出,1996年境外汇入劳务资金首次超过了延边地区当年的财政收人,1999年至2003年,境外汇款年均增长速度为157.7%。相比于其他民族地区脆弱的文化生存状态而言,延边州人力资本驱动效应十分突出。

2.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脱钩。人口输出带来了资金净流入,引入了发达国家的生活方式,支撑了延边州强有力的内需,使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直遥居30个自治州的首位,形成了强消费弱生产型经济模式,及相应的倒梯形产业结构,延边州摒弃了传统工业化和城市化路径,因而生态得到保持,社会得到进步,人口得到提升。

3.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延边州经济发展迅速,首府延吉市已成为2005~2007年度全国百强县(市)和2006年度东北十强县(市),2013年第五次荣膺全国百强县(市),位居第69位,名次晋升9位,成为竞争力等级、富裕程度、绿色指数均为最高级的全国35个县(市)之一。

(二)开放带动,临边外向型发展路径

地理优势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先决条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代表,其特征表现为:1.地缘优势附加交通运输优势。地缘优势和交通便利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要条件。伊犁州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坚实基础是其地缘优势、区位优势、口岸优势、人文优势和资源优势。全州边境线长2000多公里,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等国接壤,沿边有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等8个国家一类口岸,其中霍尔果斯口岸是西北地区最大的公路口岸。2011年中哈第二条铁路正式开通,使伊犁州成为新亚欧大陆桥上的重要枢纽,同时为伊犁州进入中亚和欧洲市场提供了国际大通道的交通便利条件,为伊犁州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创造了交通运输新优势。2.背靠国家战略发挥政策优势。借力“丝绸之路”战略,定位于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枢纽站,伊犁州致力打造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快速推进口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筑起功能完善、产业配套、物流通畅、人流便捷的向西开放示范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国家对霍尔果斯经济特区的创办、发展、建设给予财政金融支持,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价格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土地政策倾斜、投资基金支持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交通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伊犁州打造了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高地。

(三)产业拉动,四化联动发展路径

产业拉动,四化联动模式是指以产业拉动为基础,通过实施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四化联动方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做大做强支柱产业。红河州工业园区成立以来,园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设的同时,坚持“依靠大资源、大集团,建设大项目”的发展方针,引进战略性投资,大力实施项目带动发展战略,推进重点产业建设,先期重点引进云南省10大企业集团投资入驻,进而形成了卷烟及配套产业、冶金及新材料产业、新型煤化工产业、电力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等五大支柱产业,五大支柱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占全州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90%以上,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达70%以上,全州产业集群发展的态势逐步显现,使工业发展后劲和发展质量得到增强,为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空间,并进一步推动了品牌效应的扩展,截至2011年,全州工业行业共拥有中国名牌产品4个、云南省名牌产品18个;中国驰名商标4个,云南省著名商标94个。

2.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以求发展的可持续性。新型工业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含量高、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为节能降耗,红河州淘汰大批落后高耗能企业,引进大型企业和科技先进低耗能企业发展新型工业。红河州大量淘汰电力行业、水泥行业、钢铁行业、黄磷行业、焦炭行业、铁合金等落后产能行业。创建成科技部国家锡基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锡产业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个旧市创建成工信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目前,全州拥有部级技术中心1个,高新技术企业15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7个,州级企业技术中心10个。这些以科技为前提的技术更新改造,极大地提高了红河州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深加工能力,促进了产业链的延伸,为红河州工业品牌的创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四化联动带动全州协调发展。以工业化为着力点,与城镇化互促,联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红河州基本实现了“两化互动、四化联动”良性发展。首先,以产城一体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化。推进全州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明确到2020年全州13县(市)都建成工业园区,呈现工业园区与城镇化互相促进的局面;其次,以城乡统筹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红河州的具体做法包括培育主导产业,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支撑;最后,联动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按照“先筑巢后引凤、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要求,强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提升园区基础条件,打造一流环境。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已经具备了承接先进技术、资本和产业转移的条件和能力,为园区经济的大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扶贫开发,特色产业优先发展路径

“十二五”期间,以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为原则,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中限制开发的天然林保护及生态多样化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及水源补给区和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石漠化等区域逐步放开,并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其主要代表地区有甘南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1.充分利用和开发本地特色自然资源。甘南藏族自治州是甘肃省最贫困的州市之一,2010年被国家列为扶贫攻坚区。甘南州地理区位决定了这里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其旅游资源丰富,有部级旅游景区14个,部级森林公园6个,部级自然保护区1个。为实现保护生态与脱贫致富的双重目标,甘南州提出“旅游兴州”战略和建设“旅游甘南”的目标,2009年以来,州财政每年列入预算旅游发展资金500万元,州发改委列入旅游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各县市财政投入旅游发展资金不少于180万元,5年来,组织实施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218个,总投资38.85亿元。2009年,甘南州旅游收入3.1亿元,占当年GDP的5%,到2013年旅游业收入达17.4亿元,是2009年的5.6倍,占当年GDP的16%,有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三次产业产值比达到22.3:26.2:51.4,实现了契合限制开发区特征的倒梯度结构。旅游业促进甘南州经济蓬勃发展,逐步迈向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双赢目标。

2.深度挖掘本地特色人文生态资源。甘孜州民族文化优势十分明显,该州是我国历史上早期民族频繁迁徙的“民族走廊”的腹心带,又是内地通往的交通枢纽和藏汉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是“茶马互市”的中心,具有自身多元性文化历史印记的鲜明地域特征。甘孜州围绕建设中国人文生态旅游第一州这一目标,大力整合人文生态资源,提升旅游资源的内涵,增加旅游精品线路,使各种景点之间形成有机联系,满足不同游客的差别化需求。建设了中国情歌城和古碉、藏寨、美人谷旅游区、大海螺沟冰川森林旅游区、以德格为中心的康巴文化旅游区以及稻城亚丁香格里拉自然生态旅游区,并将这些旅游区作为全州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突破口,同时构筑了香格里拉旅游精品环线、康巴文化旅游环线、自然生态康巴文化风情旅游环线三大环线。2013年,甘孜州旅游业收入达63.25亿元,占当年GDP的31.43%,确立了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3.特色产业与三次产业融合发展。黔东南州将旅游产业作为其扶贫开发的主要支柱产业,发展旅游解决贫困问题,已见明显效果。2013年,黔东南州旅游产业总收入254.48亿元,占当年全州GDP的43.5%,对第三产业产值贡献率达86.7%,全州形成了19.1:30.7:50.1的三次产业结构。为了进一步突出旅游产业的带动作用,黔东南州积极推进旅游与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在旅游与第一产业的融合发展方面,主要是结合州内村落、林区、水库等生态环境优势、乡土文化优势,重点推进旅游业与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在与第二产业的融合方面,主要是加强旅游商品的研发与生产,改善银饰、刺绣、竹编等传统工艺品的花色品种和加工水平,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旅游与第三产业融合方面,主要是推进旅游与会展节庆、文化产业、体育健身、信息通讯等领域的融合,提高旅游的综合效应。

(五)生态移民,保护性开发模式

该模式以玉树藏族自治州为典型代表,玉树州被称为“人类生命的”和“地球第三极”。

1.环境脆弱不宜居。玉树州生态脆弱,作为基础产业的畜牧业也日显颓势,牲畜出栏率及畜产品供给能力下降,畜产品成本及畜产品价格上升直接影响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囿于环境、资金、人才等因素,玉树州至今没有畜牧业龙头企业,第二产业举步维艰。因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地方也无法大力发展工业。缺乏第二产业的支撑,加之自然、经济条件不利,第三产业发育不健全。玉树州平均海拔4100米,由于海拔高空气含氧量低等原因,玉树地区劳动力衰减较严重。加之气温冷暖悬殊,且冷季长达7~8个月,致使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

2.矿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玉树州富有矿产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其金、银、铜等矿物资源达40多种,矿点260余处,储量超300亿吨。另外,其动物种类药材80余种,中药材910余种。山涧丛林中,栖息着各种珍禽异兽,主要有野牦牛、野驴、藏羚羊、岩羊、黄羊、白唇鹿、马鹿、金钱豹、雪豹、猞猁、棕熊和珍禽黑颈鹤、马鸡、雪鸡等。

3.生态移民加保护性开发成为有效发展模式。玉树州地方财政收入微乎其微,95%以上依靠财政补助。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公用经费的支出甚至远高于省内其他地区。而为了三江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州内资源开发项目基本叫停,地方财政几近枯竭。可见,生态移民理当成为玉树州的明智选择。通过三江源生态移民,既可改善当地牧民生存环境,亦可实现三江源生态环境治理之效。

四、结论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1.1引发感情共鸣

音乐带有听觉体悟这样的特性,是审美架构中的感情艺术。欣赏美好乐曲,能激发潜藏着的强烈感情,拨动深层心弦,激发内在特性的这种共鸣。从文化视点看,音乐表征着共通的某一情感。不同区域以内的民众,经由音乐特有的纽带,能互通深厚情感,建构友爱关系。文化载体特性的民族声乐,折射着乡村独有的民风、带有市井特性的厚重风俗。亲近的音乐,能拉近彼此关联,让人们接纳美感熏陶。区域架构之中的经济进展,可以依托音乐,来创设交往互通的最优环境。招商引资特有的历程中,若能添加着音乐的互动,则能拉近距离,创设祥和的、带有厚重关怀的互动气氛。

1.2有序拓展内需

民族特性的多样音乐,能满足多层级的娱乐要求。民众潜藏着的这一需求,应被看成延展之中的优良商机。传统框架内的生动音乐,应能协同人们,去发觉更广范畴中的内需市场。特色明晰的曲目表演,不仅创设了娱乐形式,还活跃了平日以内的经济生活。

2区域经济特有的促进路径

2.1确认新颖理念

民族特色音乐,应被拟定成新颖架构中的产业理念。经济全球化态势下,应变更偏旧的认知路径,采纳经济思维,重新预设民族音乐原初的定位。对于带有偏差的认知,自觉予以纠正。类似区段中的旅游产业、关联着的文物文化,民族音乐也带有明晰的产业特性。民族音乐关涉的产业,耗费掉的投资偏少,后续时段的成效凸显,且布设范畴很广。区域中的主管部门,应当依循新颖思路,建构配套特性的文化对策、音乐推广关涉的技术规程。这样做,能建构音乐与区段经济的密切关联,助推健康进展。

2.2培育最优人才

民族音乐范畴以内的最佳人才,应带有精湛技巧。调研得来的数值表明,熟识乡土这样的音乐家,能创设最优的表演成效,吸引众多听众。当地群众惯常喜好的、这一范畴的音乐家,应被组织起来。经由审慎的筛选,选出技术层级很高、事业心凸显这样的人才,予以接续培养。这种新型人才,应提升综合架构下的音乐素养。传统音乐建构起来的表演体系,也能经过预设的这种路径,渐渐予以完善。拟定定期特性的业务竞赛,对凸显出来的音乐人才,赋予搭配的荣誉,或某层级内的职称。添加多层级的补贴,创设更高收入。有序延展融资的途径,拟定适宜特性的经济收入。

2.3编创特色曲目

带有乡土特色的、趣味特性的新颖曲目,应被不断创设。依托区域独有的厚重文明,编创带有区域特性的、风格明晰的这类作品。创设的新颖曲目,包含风格明晰的乡土民歌、说唱及对应着的戏曲、器乐细化的多样乐种。运用累积得来的编创素材,吸引外来特性的投资,建构区域进展的新路径。编创的乐曲,应能凸显特色,同时添加新时段中的新颖内涵。这样编创得来的曲调,会涵盖深层级的底蕴,也会满溢着时代气息。

2.4设定音乐节

为拓展民族特性的乐曲影响,可以拟定年度以内的音乐节。音乐及当地独有的人文景观,都表征着民俗的特色。依凭这种资源,创设经济良机。年度之内的民歌节,应当整合着艺术特性、深层级的经济特性;为当地进展,带来凸显的成效。邀请省市这一范畴的优秀艺人,介绍独有的区域文明。音乐节范畴内的含金量,应被渐渐提升。创设高水准情形下的音乐节,汇聚各方来客。在音乐节之中,人们体悟出音乐特有的魅力,也产生对这一地域的好感。经由印象的累积,会铺垫着后续时段的进展阶梯。音乐节凸显出区段中的经济底蕴,便利人们了解。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