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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民族自觉意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族自觉意识

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媒体 大学生 文化自觉

文化自觉是指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对本身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具体表现出对自身文化规律的掌握,对文化使命的担当,对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理性判断。大学生作为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青年一代,是否具备将本民族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高度认同本民族文化价值观、把握其发展规律,理性看待本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自主意识,直接关系到文化自信、文化认同、文化自强的构建、形成与实现。为此,加强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路径的研究,对于文化价值的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大学生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着现实意义。

一、增强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的现实意义

自媒体在信息传播渠道、受众、反馈渠道等要素上区别于传统媒体,个人、团体、企业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传播者,形成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传播模式。自媒体已充分融入大学生日常生活,自媒体中各类文化现象影响着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进而影响着大学生文化观、文化自信心理、文化价值认同和文化行为。为此,增强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有其现实意义。

(一)凝聚共同价值,构建文化自信的前提保证

文化自觉不仅是人们对文化的自我觉醒、觉悟、反思、反省,还是人们对文化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可以说文化自觉的实质是文化价值观的自觉。在信息传播更为便捷、传播主题更加多元的自媒体时代,各种文化交融、社会思潮、价值判断以及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大学生由于自身辨别能力不足,容易受到文化渗透、错误思潮的引导,进而影响其对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因此需要以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中华文化为基础,凝聚共同价值,培养大学生高度的文化自觉,不断加深大学生对共同价值的认识与认同,才能在价值观念多元情况下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坚定的文化自信。

(二)传承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关键

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追求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绵延不息、发展繁荣的精神力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文化多元并存不可避免,世界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踫撞越来越频繁,文化冲突愈演愈烈,西方文化产品裹夹着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断涌入我国。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激荡的形势下,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延续性,需要我们大学生有自觉的传承意识和传承实践,清晰认识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产生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主意识。

(三)有益文化实践,促进文化创新的根本保障

文化实践的本质是文化创新,创新又是文化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屹立世界文化的坚实基础,只有不断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陈出新,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才能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才能推动中华文化历久弥新,不断向前发展。增强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的目标是让大学生在全面系统了解中华文化,辩证看待中华文化的历史与发展,通过自觉的有益文化实践,提高文化创新意识,提升文化创新能力。

二、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的现实困境

自媒体以私人化、平民化、个性化、自主化的传播特点对新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带来挑战。面对自媒体集市般的信息流,各类共识圈,在选择、识别和接受的过程中,大学生会存在诸多的心理矛盾和抉择困境,影响大学生文化自觉的构建,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文化观、健康的文化心理和正确的文化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一)主流意识形态的分化,影响大学生正确文化观的形成

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而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成为传播的自主主体,意识形态话语权开始向普通大众分流,每个个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传播信息、接受信息,打破了传统单向的传播模式,形成了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和接受模式,从而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理性化、结构化、系统化的主流意识的传播方式,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对于爱好新鲜事物,而本身存在理论知识功力不足,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缺乏深刻认识的大学生来说,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分化,影响大学生的文化认同、文化观的形成。

(二)集市式的信息流,影响大学生健康文化心理的养成

自媒体能够为来自不同群体、不同领域的人从不同的立场以及不同的思考角度对事件进行判断提供了平台,各类信息流汇集在自媒体这个集市中,模糊了边界和中心的界限,信息多样的选择也给统一意识形态方向引导带来挑战。自媒体者所呈现出的健康或不健康文化心理,即健康文化心理表现出的是文化自信,不健康文化心理所表现出的文化自卑或文化自负,将直接影响受众对象。大学生作为自媒体的重度使用对象,接收太多不健康的文化心理信息,无疑会造成认知和观念的偏差,影响健康文化心理的养成,不利于大学生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

(三)多中心分层结构,影响大学生正确文化行为的践行

在传统媒体时代,掌握着信息传播决定权的新闻媒介为专业的媒体机构,如电台,报纸、报刊等,它们是信息传播的主导者。而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源头,信息的接受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转发,可形成几何倍数爆炸式传播。因此自媒体呈现出多中心分层结构,个体可以根据不同的主张和诉求成为共识群体,逐渐一个个代表差异化价值共同体的“共识圈”形成,这些共识圈会成为多元价值观的集散地和孵化器,也为西化、分化提供了机会。对于辨别能力不足的大学生而言,在参与的过程中易受到不良共识圈价值观的影响,脱离正确标准和规范的制约,产生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符的文化行为,直接影响大学生自觉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

三、增强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的路径

自媒体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大学生的文化观、文化心理和文化行为,而青年学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希望,增强大学生文化自觉,是民族文化自信、文化创新的关键。面对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的现实困境,从意识、文化教育和规范网络环境方面加强大学生文化自觉

(一)营造主流文化氛围,树立文化自觉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责任意识是人们明确地知道责任的内容与范围,并自觉、认真地履行社会职责。担当意识是勇于承担、迎难而上的一种自觉心理反映。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体现的均是一种自觉认知,是对自我的认知、更是对社会、国家、民族的认知。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多元文化的冲击,树立大学生文化自觉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需用中国先进的文化引领责任与担当,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延续责任与担当。在文化实践的过程中,加大优秀文化资源输出,营造主流文化氛围,拓宽传统主流媒体的传播渠道,借助自媒体平台,宣传与根植主流意识形态。把握大学生时代特点,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助大学生产生文化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促进大学生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的内化,使大学生既能进行健康向上的文化追求,又能做出科学合理的文化选择,成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创新的时代践行者。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文化认知力和鉴别力

当前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间的激烈碰撞,各种文化形态、文化交流的不断交锋,尤其在自媒体空间中,以更加隐秘的方式渗透和影响着大学生。因此,需利用各类优秀传统文化资源,通过课程、讲座、文化艺术活动等形式,贴近学生、贴近生活,将文化教育融入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为指导,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引导大学生客观分析各类文化信息,客观、理性、科学的看待文化的发展历史、现状与未来趋势,面对多元价值观与文化现象,学会比较分析、权衡取舍、避免盲从,以自觉、自信的文化认知力与鉴别力进行有益文化实践。

(三)规范网络环境,构建积极向上的舆论引导平台

“舆论一旦产生,就会对民众的思想、意识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乃至社会发展产生影响,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力量”,可见网络环境与舆论导向直接影响到人们思想与行为。一方面需要政府积极规范网络环境,利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对自媒体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对不良信息者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高校需建立大学生网络监督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准确把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监督大学生网络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与高校需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舆论氛围。通过微信、微博、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积极弘扬主旋律,健康向上的文化内容,引导大学生关心国家和地方文化建设。请专家学者线上答疑解惑,与大学生形成有益互动,帮助大学生分析与识别各类文化现象,正确看待文化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张荣华、费宗惠 2000 《费孝通文化自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张 开 2015 《新媒体时代国际舆论引导与国家安全》,《南京社会科学》第11期。

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第2篇

以声音为媒,创作、传递与接受在同一场域。一场史诗的演述中,歌手在全身心投入的演唱(或讲述)中,有着特定的仪式背景。歌手往往处在与神灵相通,与他界无相隔的状态,因而,歌手的演述引导听众超越现实种种局限。民间文学讲授者——教师的讲述,若能对史诗歌手演述的精髓进行新的演绎,怎不会把同学们带进美妙的民间文学殿堂呢?以史诗的演述为例,民间文学课堂的口头演述的再演绎就有了明确的活蓝本。史诗通常在人生重大仪式中演述。北方的英雄史诗常在生老病死等人生重要仪式上演唱,《格萨尔》在藏族的人生礼仪习俗中演唱——新生儿降生的时候,吟唱史诗中格萨尔王从天国降生人间的段落;丧礼上则吟唱格萨尔王功德圆满、重升天界的段落。蒙古卫拉特人举行婚礼时,请江格尔奇演唱《洪古尔的婚礼之部》,求家庭幸福和睦。南方的史诗演唱同样与人生仪式紧密相连。海南乐东等地的黎族当孩子还在襁褓里的时候,就以“摇篮曲”的形式给孩子哼唱民族史诗《褪祷跑》。广西巴马等地壮族男方到女方家接亲的那个晚上,男方接亲的人要在女方家唱《布洛陀》中的“造婚姻”、“造风俗”、“造礼仪”等内容,从而显示男方这一家的人懂历史,懂古训,有知识,有教养,让女方家放心。广西巴马壮族在六旬以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死后,要举行较大的丧葬仪式,在仪式上要吟唱全篇史诗《布洛陀》送魂。

由上可见,在人生礼仪中吟唱民族史诗,除了有某种呼唤祖灵的功能以外,更多的是在一个人人生每一个阶段的起点和终点传授民族历史和民族传统,培养民族的认同意识。这些活动场合大部分庄重肃穆,一部分也渗入比较轻松活泼的气氛,显示了一种从实用到渐带娱乐性质的倾向。民间文学教学与史诗讲述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民间文学教学的美学渗透有了一个全新演绎的契机。笔者以彝族的史诗演述为蓝本,对照讲述《民间文学概论》的“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的“民间文学概念”,“民间文学的价值”、“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等内容,笔者就以庄谐并用的演述方式,精炼与个性化的语言,民间文学音像的运用,把灵魂深处的深层热爱忘情地融进民间文学的讲述,从而把同学带进了一个如同史诗演述的境地。在课堂里,不是单一的知识讲授,而是对民间文学的欣赏、投入,把激情投进其中以后,再以理性的眼光讲述其中的知识点,让同学们能够在一种忘情的情境中,认识到民间文学的“瑰宝”特质。为何课堂的知识讲授与史诗的讲述存在着类似的美学特质呢?我们以史诗的演述的主要因素与民间文学课堂的若干要素作一个对比,可看出民间文学演绎史诗演述之美的可能性:史诗演述与课堂讲述的比照,可知,课堂讲述与史诗演述有一些不同点,史诗演述背景是重大民俗事件,讲堂的讲授背景是高校的人文素养培养。史诗的演述以唱为主,而课堂以口述为主。但两者也存在着诸多相同点,最大的一致性是以声音传递为基本要素。课堂以口头讲述为主不用赘言,史诗的演述同样以口98头传递为主。正如美国人类学家丹尼斯•泰德洛克(DennisTedlock)所说:“口头诗歌始于声音,口头诗学则回到声音。”因而,强调语言的生动性与现场效果;此外,两者同样以传承民族文化,加强民族文化自觉意识为理想;同样需要讲述者全方位的素养;强调讲述者与接受者因时因地而产生的“神来之笔”的瞬间心灵共鸣。在这个意义上,民间文学的教学对讲授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讲堂讲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道、授业、解惑,而是在一种心灵感应、发自灵魂深处之热爱的状态下,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热爱,激发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培养文化多样性观念,增加人文素养,提高文化创造力。具体到教学过程而言,这不仅要求讲授者有民间文学的知识,还要有热情与灵魂的投入;讲授者不仅要准备教案,还要化知识为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口头语言;不仅要把知识点讲授清楚,还要把民间文学的多元文化精神传递给学生。笔者以史诗演述的观念渗透到课堂教学中去,取得了较好的美学渗透效果。在神话的讲授过程中,把流行歌曲的激情与神话的激情作对比,让学生耳目一新;对民间谜语的讲授过程中,以充分发挥各自的知识储备,师生互动,本人能迅速地猜出学生出的谜语,让师生的角色互换,达到了口头传递的另一种效果;让学生看民间小戏等视频,起到了增加讲述情景的作用,辅之以自己的深入体会与情感归依,加强课堂沟通的感染力。

二、美学渗透与学术性的交融

民间文学讲授不能脱离民间文学的学术性。本科生教学与研究生教学的学术性要求不一样,后者侧重培养思辨力与创造力,前者侧重于民间文学情怀及文化自觉意识的培养。民间教学要让学生领略其“本真之美”,民间文学之美不因为即兴的感受而消失,而是从心底追求它,把它当成自己知识与信仰的一部分。这需要讲述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今的大学生大多沉迷于流行文化,容易被流行文化所蒙蔽,把流行与主流,把流行与唯一选择划上等号。讲授者以学术的理性,让学生认识文化多样性对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大学生素质提升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性。民间文学教学运用恰当的思辨性讲述必不可少。以福柯的话语权来分析种种流行话语、政治话语对民间文化的遮蔽,让学生认识民间文学本真之特质:不管你说不说它,它就在那里。民间文学,如广西的史诗与民歌,因为流行文化的冲击而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冷落,但它的文化多样性价值,以及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贡献,却永远不会消失。因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旅游的兴起以及民族文化自觉意识的回归等学术增长点,可以让大学生感悟民间文学的永恒魅力的实质。另外,民间文学因其作为对象,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也可以此激发学生对它的热爱。如对谚语、俗语的学习,从一般的认识角度,它只是一种的民间文学体裁。但由于民间文学的多重学科价值,因而它也具有了独特的认识功能。民间文学既浓缩了人类情感的真善美,也是社会情感的缩影,从中可以提炼出传统文化的总体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民间文学起到了社会文化研究的实验室的作用,对于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因而,谚语等民间文学又具有原材料的价值。如有的学者以民间文学中的谚语为例,阐述中国社会的“气”,并将之归结为“以忍御气是主流,以气立人是补充,任气行侠是特例。”对民间文学至真至善的认识,可进一步促进学生对美的情感认同。当今社会很多美学理念(特别是后现代的审美追求)往往因为走得太远而偏离了人之初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口头文学可为当代社会注入新的血液,对于人性的偏差是有力的补救。民间文学可以为大文学注入力量。笔者以大文学观的文学人类学理念,指出“于人类学的本土文化自觉立场,提出对西学东渐以来中国的文学观和文学史观,以及在此基础上建构出的‘中国文学’学科,做批判性的反思,质疑其西化的现代性范式的普世合法性,揭示其遮蔽、割裂本土文学特性和丰富性的负面作用,并针对性地提出‘活态文学’等三组具有还原性的认识策略,打破随着西学东渐而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建构出的学科本位主义,倡导一种着眼于‘地方性知识论’的本土观点,论说重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文学和文学史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文学人类学的新理念阐释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的关系,对于提升学生的认识,起到了理性带动情感、求真带动求美之效。笔者讲授中既参考教材的知识点,也跳出教材的框框,查阅相关内容的最新学术成果,选取可深入浅出的、适宜于本科教学的学术视角与同学共分享,以期达开拓视野,打开思路,促进情感提升与认识能力的提高。

三、美学渗透与本土文化自觉

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伦理学;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伦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对法律的道德论证、反思和批判,确定法律实践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及法律主体———社会个体的道德蕴涵。在法伦理学的视域中,一方面,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更加深刻地体现人性内涵和价值。社会个体得以自在自为地活动其间,因之成为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的法律主体。这时,法律将成为个体的一种生活方式,并最终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是怎样的,生活在其间的个体就是怎样的。关注个体的人格、尊严,重视其权利,自己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归根结底,法伦理学的主题是人的存在和发展,即“成人”,[1]成为具有道德蕴涵的人,这将导向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共同体中个体追求权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意识,并进而升华为理性意志。传统社会中民众迫于外在强制压力而表面上臣服于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性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缺少源自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确信。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了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个体是法律的主人而非臣民,是一种公民法律意识、规范性法律意识。它使法律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使法律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并外化为一种生活方式。

一、理念基础:法律意识之于个体权利的维护

通常,权利并不仅仅是指一种单纯的物质利益,权利指向个体的人格尊严。法律意识体现为个体对于自身权利被侵害时的一种敏感性和行动力,这将成为个体维护其权利的观念基础。个体维护其权利,就是维护其人格尊严,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的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一)权利指向个体人格

当个体说某物是“我的”,而他人也认可这一点,就是“我”将自己的意愿加于他人,他人也接受我的意愿,此时这种“意愿”便在我与他人之间结成一种纽带。我在此物上所主张的是我与他人的历史与理性的一部分,“意愿”之中包含着我的人格,此物上面已烙上了我的“人格印记”。[2]21如果谁侵犯了它,谁就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利是个体人格的延伸。权利与人格的关联,赋予了权利与纯粹物质利益不同的精神价值。所以,个体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而且也是对人格尊严的张扬。现代法律意识永远清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感受到一种痛苦,即敏感性。敏感性是感知权利受到侵害时痛苦的能力,未经历这种痛苦者,不知权利为何物。个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忍一时风平浪静,但这是偶然情况,而非常态,长此以往势必将产生一种有害的后果。同时,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在个体意志指引下的一种行动力,行动力即对侵权行为予以抗拒的具体行动。在缺少行动力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敏感性将日趋式微,直至最后很少能够感觉到权利被侵害的痛苦。个体作为法律的主体,运用具体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意味着关注自己的人格尊严,珍惜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之。人格尊严感主导着个体的行为,使他在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又不超越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又不削减义务。反之,个体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难以保障其自身的人格独立,而且还极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独立,从而打破以人格独立为基础而维系的社会平衡秩序。个体既是自然存在,又是精神存在。对于人类,权利则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人格。对于个体而言,为自身权利奋斗其实质就是为人格尊严而奋斗。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法律意识对社会秩序的型塑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内在地包含着类我意识,即个体把他人当成与自己同样的主体来对待,以思维主体“我”为轴心,将“我”纳入思维统摄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思维对象的一部分,或者把思维的对象“他”纳入主体“我”之内,使对象成为主体“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以主体为中心的主—客体共在的结构。[3]563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指引个体与他人角色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去体悟。角色换位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即他人与我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员,他人有与我同样的需求。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独立而封闭,一个个体对于另一个个体来说永远都是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异在”。但每个个体的法律地位都相互接壤,构建成一张相互支撑并相互限制的“法网”,所有网眼都是一个接一个地联系在一起的,破坏一个网眼就意味着破坏了其他的网眼,每一个网眼的完整,都依赖于相邻网眼的存在。[2]107基于社会共同体结构的共生性,个体明白权利是有边界的,其权利的边界就是社会共同体中其他个体的权利。法律意识是个体认知法律、尊重法律、确信法律的理性意志,并能够依法忠实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个体把他人作为权利的主体加以承认、尊重,实际上将他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看作是对自己独立自由状态的担保。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又不全是为了自己,既是为了他人又不全是为了他人。这意味着既为自己,也为他人承认这一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这将有利于一种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思想保证:法律意识之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权利只有在法律中才能获得生命,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须诉诸具体的权利。个体具有公民法律意识,维护了自身权利,实则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捍卫。

(一)法律权威与个体接受的辩证关系

法律权威与个体对法律的认知、理解、接受密切相关。法律的权威归根结底是看法律被实际遵守的程度。个体可能从卑鄙的或者纯粹自私的动机出发去履行他的义务,也可能因为其内心自觉确信法律而遵守之。法律只有在被理解、确信,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真正有权威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伦理规范,正如一定的社会伦理要求一定的个体道德作为其支撑一样,法律同样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撑才能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当个体在维护其权利时,他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仰赖警察的严格执法、法官的公正司法,更需要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当任意妄为的不法行为出现时,每一个个体都有使命和义务与之抗争,让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都成为法律权威的守护者。缺乏伦理基础的法律的强力推行将演变为暴政,只有具有道德正当性基础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个体的内心认同和自愿遵守。这种源自于个体内心自觉自主的守法精神正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应有之义,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自觉自主的守法行为不但约束个体自身,更蕴含着对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予以尊重和维护的意味。

(二)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没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没有对不法行为的具体抗拒,法律自身将被吞没。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一方面具体的权利从法律中获得生命,另一方面权利还抽象的法律以生命,这恰如左心室到右心室的流动的血液循环。[4]26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卫护,方能保持。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在这时,如果个体能依法保卫其权利,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赖以保持。故个体依法保卫其权利,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有维护法律权威之功效。相反,个体不依法保卫其权利,同样不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是在破坏法律的权威。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每次被侵害时,都不用具体行动来加以抗拒违法行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则在侵害人与一般人看来,将逐渐视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为正当。而个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将化为乌有,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都是这种想法、做法,那么法律将会变得形同虚设,法律权威将会丧失殆尽。法律需要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使自己成为创造性的生活力量,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则需要法律获得具体的基础。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接纳法律,用法律的内容充实自己,用法的目的去影响个体心灵生活和引导其行为的时候,法律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使命。确保法律权威感的因素,如个体对法律的信任、法律对于公正的观照等,与强制力相比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包含有个体的直觉和情感,而且包含了他的理性和意志。总之,真正能实现法律的权威和使命乃是个体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统治的工具,而且要将其具体落实为一种生活方式,并使之成为终极意义的一部分。

三、精神动力: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权利和法律涉及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正确理解权利和法律不仅是指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包括理解他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导向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正义表现为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一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公道合适的理想关系。

(一)法律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拉丁语中的“Jus”、德文中“Recht”、法语中的“Droit”、意大利语中的“Dritto”以及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都意指“法”和“权利”,同时它们也具有正义、衡平的含义。[5]34法律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他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使命。法的目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但最高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正义的实现。只有在正义的规约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达到它们各自的最大限度。法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的目的问题,法应当在社会中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正在于在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正义并不仅意味着个体良善的德行,更主要的是指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柏拉图认为正义体现为各守本分、各尽其职。正义是给予每个个体应得的部分的那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存在着一种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要使这种正义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因为当正直的人对其他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时,却没有人对他做同样的事,那么这将造成邪恶的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正义植根于不同个体共存的社会,关涉人际关系的安排,基于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是合适。总之,正义是指合理地分配自由和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衡平状态。正义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个体的观念之中,不论它以何种形式表现自身,它都不能自我实现。要实现正义,必须借助它自身以外的载体,即法律及其主体———社会个体的参与。

(二)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筑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法律内部蕴含着正义的理念,所谓遵守法律,即为正义。个体由消极的不为不法达到积极的自律守法,并不容不法,这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本质上是一种意志自由,是一种自我立法,使得法律犹如内心的道德律向个体发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一般。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出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其中个体的“我”,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我”的有机统一。主观的“我”是具有思维能力的我,客观的“我”是被我反思的对象,将我与他人相类同。无论是主观的“我”还是客观的“我”都是把他人等同于我的主体,把我等同于他人的客体,因而在人我之间具有了类比性。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始终以“我”为中心,无论是把我纳入思维的对象,还是将他人纳入主体结构之中,“我”的中心地位是不变的。个体把自己和他人看作自我意识“中项”的两端,在其中,“他们承认他们自己,因为他们彼此相互地承认着”[6]124,任何个体的存在都具有与他人共存共通的交互主体性。由此,个体可以把“我”与“非我”统一起来,既把自己当成客体,又把他人当成主体,可以完成在法律意识中的主客体的交融互换。当“自我”设立“他我”时,“自我”是主体,而当“他我”成为了“自我”的限制时,自我则成了客体。这种关系体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就是个体与他人的关系。个体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是靠他人来保证的,个体与他人是统一的。也只有在这个统一中,个体与他人才能达成一种公道合适的关系,才能指向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内在驱动:法律意识之于民族精神的涵化

法律不是人们外在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由社会内部蕴含的民族精神中生发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产生法律的真正动力并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民族精神作用的结果,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将反过来涵化民族精神。

(一)民族精神强化法律意识

民族精神是在民族长期的实践中孕育和生成的,是民族意识、民族伦理的深层内涵。民族精神为本民族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循,是内化于民族成员意识之中的一种主体性存在,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主体意识和自我认同。民族精神建立在民族成员的共同意识之上,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内在精神力量。法律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制定的,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与理性之中,其真正的源泉是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信念。就像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一样,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代表了民族精神的价值。一种代表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亲和感,促使个体主动地尊重法律、确信法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将最终唤起个体对于法律神圣目的和终极意义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相反,如果法律与本民族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相悖,没有反映民族精神的吁求,那么它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就是一个异己的存在物,它不是个体生活的需要而是国家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和束缚个体,个体时刻想到的便是规避和拒斥法律。当个体不得不接受这法律的时候,个体将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在外在强制压力的裹挟下,个体只能是消极被动地服从法律,而这时法律已从个体的情感和意识中根本性地丧失了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个体逐渐麻木了其自觉性和自主性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深埋于心底。当个体泯灭了其参与法律生活的热情,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人格将难以形成,而类似于传统社会中奴性的臣民人格将极有可能再度出现。

(二)法律意识涵化民族精神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现为一种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本身包含着对他人的承认,这意味着在我之外有他人,我把他人也看作自我,每个人都有和我一样的生命,都有他的权利、有他的人格尊严,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之,在各自独立存在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意识中,个体在两个“我”之间找到了一个统一的共相的我,“我”就是“我们”,“我们”就是“我”。以我心通达你心,本民族的全体公民由此心心相通、心心相印,而形成一个关于民族精神的可通约的意义平台。[7]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保持其文化传承的精神纽带,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生存智慧和精神追求,影响着该民族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前途。民族精神是在一定历史发展进程中孕育、生成和演进的,是将长久存在的,具有历史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它又是动态的,随着时展和民族进步它将不断丰富自身内容,展现出时代性特征的一面。公民健全的法律意识是国家力量、民族精神极为丰富的源泉。法律意识是民族之树的根须,当这种法律意识健全时,民族之树定会枝繁叶茂,将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曹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法伦理学[J].学习与探索,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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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汉语教学是传承中华文化的最佳途径,而今,它面临着众多问题。针对问题,在教学中应做到:激励学生自主探索;加强教师意识自觉;利用课堂潜移默化;对比环境共促共进;展示资料深层浸染,最终实现语言与文化在汉语教学中同步共进。

一、语言与文化

“所谓传统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淀起来并且渗透于民族整体意识和行为之中,世世代代传递、流动的最具生命活力的东西”。而中华文化,也就是指中华的传统文化,正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所积淀下来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原旨、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

语言是文化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文化承载着语言。正如美国语言学家布朗所说:“语言,作为传承同一文化民族的交际工具,是对文化本身、文化表现形式、人们风俗习惯以及生活方式最可见的和最有效的说明和呈现”。另一方面,语言依托于文化,也就是“语言有一个环境,它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不能脱离社会继承下来的传统和信念”。由此可知,语言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中华民族的文化主要是汉民族的文化,因此,传承中华文化的语言便基本由汉语完成。籍借汉语,中华文化得到继承和传扬。如中华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刚健有为”、“贵和尚中”、“以人为本”等,是中华文化基本精神的主体内容,它们藉由口耳相授、典籍传播流传千古,使一代一代的中华儿女浸染着民族精神,领悟着生存底蕴,不断发展着中华民族的文化。

在我国的学校中,如何统筹语言与文化、传递中华文化的精神、不断发展其内涵,并与其它文化相连、与现今时代共生呢?其最主要的形式是通过语言教学,即汉语教学。

“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教育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掌握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而发展能力、增强体质、形成思想品德的过程。”汉语教学也就是教师教学生学习汉语知识及文化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的学习掌握汉语,实现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并感受及领悟汉语语言中所承载的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汉语教学包括两类:即汉语作为母语的教学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这里所讲的汉语作为母语的教学,即我们熟知并且遵从一向的习惯称之为“语文教学”,也就是针对我国学生包括“语”(语言)和“文”(文字、文学、文化)两个方面的教学。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外汉语教学。也就是针对外国人的汉语教学,以及一部分我国的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的教学。

当今时代,经济的迅猛发展、文化的碰撞融合、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密切,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全球化进程,也要求汉语教学有新的发展。汉语教学即要完成使我国下一代接班人和建设者理解中华文化的深层内涵的使命;更为重要的是,汉语教学还要走向世界,向全世界传播中华文化的精神实质,并使更多的外国人了解、学习中华文化,促成新时代中华文化的新繁荣。

二、汉语教学中的语言与文化不同步之因素分析

(一)教师文化修养的制约

教师的文化修养和对待文化的态度成为影响汉语教学中文化因素的重要原因。

1.文化素质低

教师本人的文化修养不高,这成为制约汉语教学中文化传承的最重要方面。在汉语教学中,很多教师自身的文言水平就很低,或者说,自身从未考证过文言原著典籍,造成了对文本的曲解。就像解释基本的“学而时习之”,由于代代相传,大多解释为“学习一定要注意时常复习”,而实际上,通过对文字本源的探究以及典籍的再阅读,孔子告诉我们的是“学习了之后,要在一定的时机内,自身去主动实践”。对于这种基本问题的不清。不仅使中华文化的传播走入歧途,也使得一些文化因素在教学的过程中被变相遗漏和改造。

2.文化自觉意识弱

教师是否有主动传承文化的自觉,是造成汉语教学文化缺失的原因之一。汉语教学里的问题是,教师并没有将自身作为文化传播主体的自觉,仅仅将汉语教学局限在语言本身的教学,缺乏进一步延伸其内涵底蕴的自觉。如教师在教授汉字时,仅仅是字形的讲授,使学生力图做到书写正确,如“好”字,教师只要求学生看到是由“女”“子”组成,并没有自觉意识将为什么由“女”“子”组成好,以及这里面“女”“子”究竟是指男女,还是指母子。

(二)学生学习意识的制约

学生的学习意识弱也是造成文化缺失的一个因素。

1.汉语作为母语的教学(语文教学)中的文化承接问题

(1)知识负担重。由于教学的知识性要求的长期存在,并且一直是我国语文教学的最主要要求,也就使得学生无心也无意去挖掘语文中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在语文教学中依然强调的是以“死记硬背”为主的教学方法,学生往往只了解文本的字面意义,熟悉字与字的组合,并没有去理解文本中的文化因素。如:古代文人大多喜欢用典。而典故中虽是寥寥几字却拥有深刻的文化积淀。在学习古诗文时,很多学生就不明白什么是“柳岸、灞桥”。不理解这些词中所包含的离别之意,也就不能了解为什么送别的诗词中大量出现“柳”这个意象。

(2)轻视影响深。我国的语文教学自每个学生进入课堂起就开始进行,可以说每个学生只要上学就在接受语文教育,这样高的频度,反而使学生产生了轻视之心。上课中,很多学生缺乏学习语文的热情,也就谈不上欣赏和感受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3)距离现实远。中华民族所倡导的精神大多都讲究“贫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这些精神与现实的功利要求相距甚远,大多数学生接受语文教育只是因为语文教育是考试必须,只是作为增加分数的一门必须去学习的课程,语文教学没有使学生感受到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很多学生觉得古文言言辞晦涩、意义不明。例如屈原的《离骚》,学生读起来都觉得十分拗口。大量的生僻字连在一起,学生很多都不能理解字面意义。更不用说感受屈原的民族情怀与精神了。

2.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对外汉语教学)中的文化传播问题

(1)汉语知识少。第二语言学习者虽然在发展阶段处于成年或接近成年,但对于汉语的学习是远远比不上母语学习的学生。也就是说,尽管第二语言学习者的思维方式已接近成熟,但其汉语学习的基础弱。并且缺乏语言环境的练习。并没有像母语学习的学生,在学习之前已经有很好的口语基础。因此,向其传播中华文化的时候首先面临的问题时,基本语言的学习需求明显大于文化需求。如,在对外汉语汉字课中,很多学生是首次接受汉字,在学习“月”字时,教师希望能加入一些中国元素,因此讲了一个“嫦娥奔月”的故事,尽管教师运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进行讲解,但学生基本无法理解。而且由于语言知识的限制,在转化为英语之后,很多传说之中包含的精神内涵被抛弃了。

(2)文化差异大。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自全世界,其文化背景与我国相差很大,这也就使得一些在中华文化中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意向,与第二语言学习者的理解不同,有些甚至有十分大的反差。举例来说,在中华文化中,与“红”有关的意向往往含有褒义,如:红火、红利、当红等。第二语言学习者就不能理解。他们会觉得有“红”有“火”,都燃烧干净破产了,怎么能算是生意做得好。

(3)学习周期短。由于第二语言的学习具有明显的时效性,也就是希望学习者在最短的时间里掌握汉语,能够识别一些汉字,可以用中文进行交流、沟通。因此,学习者学习的时间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学习者系统学习时间为两年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周期里要学会一种语言,就不免更侧重汉语使用而减少了一些文化的传播,如:在汉字课、看图说话等课程中,一般不涉及文化内容。教师在教授“扣”时。基本只要求学生能够认识、可以写对,有些学生甚至连偏旁、部首的类属概念也没有,也就不知道“扌”与手字有关,而“口”与“扣”的读音相连。

三、对策与建议

在汉语教学中存在着严重的文化缺失。这不仅不利于中华文化在我国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更不利于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中华文化在全球范围的地位。因此,汉语教学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提高教学的文化内涵,增强教学的文化底蕴。1.激励学生自主探索汉语教学要加强其中的文化因素。最重要的是激发学习者对中华文化的学习兴趣,在学习中,使学生感受到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激发母语学习者的文化自豪感,以及第二语言学习者的文化好奇心,使学生有了解中华文化的愿望。

2.加强教师意识自觉

教师有意识地传播文化,也是中华文化通过汉语教学得到生发的重要途径。教师要有文化传播者的身份自觉,能够自觉地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一些文化的因素。也就是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一些文化故事、文化意义的阐释,用一些有趣的信息吸引学生,使他们能主动积极地去了解中华文化。

3.利用课堂潜移默化

在汉语教学中,如在汉字课堂教学中,可以适当地讲解一些“六书”的知识,这些包含文化内容的讲解,不仅能使学生更快地掌握汉字,不会加重学生的负担;而且还能够渗透着文化内涵,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理解一些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如“中”、“和”的精神实质。

4.对比环境共促共进

从中华文化的不同之处出发,使学生感受到中华文化的特殊内涵,如中华文化中的农耕色彩非常重,十分重视“土”“水”的角色。通过一些关于水、土词语的联想介绍,向“土生土长”、“上善若水”、“乐山乐水”等,使学习者更加了解中华文化中的根源意识,更加了解中华文化的精神。

5.展示资料深层浸染

民族自觉意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民族伦理在“世界历史时代”的处境可谓是形格势禁,其世代传承的完备体系频频招致外来伦理文化的侵袭。本研究讨论了伦理同质化的困厄和伦理异质化的消长,在文化自觉理念的感召下寻求伦理藩篱的冲破与普世伦理的建立。

民族伦理如何避开形格势禁而获致外源性的生长?民族伦理是该顽固坚守边缘的孤单态势,还是顺应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现代经济制度的理论改向?是委身于新型文明类型在价值地位之上的优越性,还是立足于本土化的植根而促成民族共同体在保全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上的凝聚力重构?这些疑问有助于考察在文明演进的历史断裂中制约伦理发展的障碍,并翼望获致强劲有力的辩辞。本研究把脉民族伦理的诊断方式,源于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时代”中的文化思想的寻根,将此作为可资运用的方法论。马克思认定每个民族在世界文化的创建中均有各自的角色担纲。[1]的确,各民族的伦理文化越来越成为可以共同分享的精神实质,它既是一种经验事实,又是一种发展趋势。

民族伦理文化的自觉自识应当置身到世界交往中去寻索。民族伦理的独立性固然不是依附于外族文化,尤其是外族强势文化。此种独立性亦是不可分离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独立,独立不等于自我孤立。在世界性交往的过程中,伦理普世化赋予民族伦理簇新的内涵,并使其获得时代的规定性。因而,一个民族欲求自身伦理文化的保全,必须经由与外族的世界性交往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竞争力,惟其如此,才具有在华夏民族的伦理重建中获得操持话语权力的可能。

一、伦理同质化的困厄

汤因比曾谓,一个民族的伦理文化原型是该民族对其所背靠的环境挑战的一种回应。[2]此处所言之“环境”不是窄幅意义上的地域生态,而是生态时空之上的物质前提。而此物质前提正是马克思所言之社会存在,马克思认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因此民族伦理文化作为观念形式的上层建筑,可以由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来得以充分的说明。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决定着民族伦理文化的个性发展。各不相同的现实基础形成的是突兀的地方个性,伦理个性的各不相同促成了相互交往的必要。此交往是跨越时空的实践基础上的相互吐纳。具体而言,各民族不断突破本民族伦理文化的地域和模式的局限性而敞开胸襟,不断突破本民族伦理文化的族属身份在异族的批判与取舍中获得文化的认同,不断将本民族伦理文化的资源转变为华夏民族所共享共有的资源。因此,民族伦理文化实则是诸民族伦理的磨合与整合、兼收与并蓄的结果使然。

中国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肇始于对现代化追逐的全然觉醒,此转型为工业文明所引发的伦理困境的消弭带来生机,民族伦理寄望在这样的契机中保全自己突兀的个性。然而事实恰好相反,现代化所产生的负性因素使得民族伦理的内在精神似乎有动摇之势,其在规范社会与个体的行为中的作用力亦有所抵消。在共时性的生境中,民族伦理的知识地图既呈现了抵牾之势,又出现了认同障碍。伦理文化在整合与磨合的趋同中,决定伦理文化竞争力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是否具有互助参与意识,更重要的是归属认同意识。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主流民族掌控有伦理文化输出的主导权利,可以将自身所认同的伦理观念(如儒家伦理思想)视为一种优势地位的伦理价值而传输给话语权力相对弱势的兄弟民族,社会生产力与经济竞争力的弱势使得少数民族只有受动可言。许多少数民族原生的伦理范式面临传统失传的威胁和母语失声的尴尬,伦理道德模式频频变动以回避同质化的困厄。

对同质化的声讨事出有因。本土伦理文化的偏狭必然导致它在技术理性的扩张与伦理道德的交互中难以保全自身的纯粹结构,伦理原型亦遭致不同程度的解构,而与此民族伦理文化消解相伴生的是相对统一的伦理文化的生成。

为了与同质化相区分,我们将相对统一的伦理文化归诸于普世伦理。其生成的正面因素要归因于物质产品的流动、信息技术的交互、社会交往的普遍,它们为普世伦理的生成创设了现实条件与物质基础。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中面向共同的未来,此客观上的相互依赖与主观上的协助意识需要认同更多的行为准则,遵从更多的价值规范。如此种种,是否就意味着伦理文化的最终结果就是同质化?为更好地领会同质化,我们将它放置到更大的“世界性视镜”中去考量。

马克思认为世界文化并不是一种脱离民族文化之外的文化形态,而实是各民族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据此获得的启示是,民族伦理有如自然界形形色色的物种一样,惟有千姿百态方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世界文化的正常发展亦有赖于各种文化模式、多种智慧类型的存在及其相互的熏影。普世伦理的生成并非是伦理文化的同质,此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伦理同质即性质属性上的绝对相同,普世伦理则表明人类在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及内容规定上的共同性;就普世伦理的创建而言,它是一种相互取悦、互惠互利,共同朝着某个方向的动态过程。如果要追溯现代伦理文化交互的根本起源,则要回望到技术世界化的取向那里去。技术的世界化使各地域本土的相互理喻成为可能之事,当然相互抵消亦不可避免,比如根源性的伦理传统习俗最先遭致相互交往的冲击而渐次消解。

二、伦理异质化的消长

民族伦理是天生的本土派,它与现代伦理精神相抵牾而显现弱势。此弱势表明它偏离居于正统轴心的华夏民族伦理文化,其非主流态势显示出伦理价值取向的难以契合、理论模型成就的难以周全、逻辑论证结构的难以顺延,这是伦理异质化的困顿。提示伦理同质化与伦理异质化的张力的保持,说明民族伦理文化确有同质化的一部分与异质化的一部分。然而这是否就说明伦理文化的前路黯淡而终将全然的走向同质化?作为相互矛盾的两极的同质化与异质化并存在“世界历史时代”,可谓是一个经验事实。伦理文化如果充斥同质化,满足于形式上的规范单一,表面上倒是适合了稳定和效率的需要,实质上却丧失了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动力源泉。

同质化的趋势实质上束缚和扼杀了民族否定性和创造性思维方式的生成条件,导致民族怀疑和批判精神的缺失。而此否定性和创造性思维方式是一切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存在发展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世界历史时代”对于普遍性要求的过度张扬,资本和技术的密集渗透,强势民族与弱势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交往,客观上促进了异质伦理文化的广泛交流。因此,普世伦理的创建有助于弱势民族共同体吸取和借鉴一切异质文化中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养料,现代伦理文化的异质交流正是有赖于一种建立在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之上的交往原则。不过,在一定时期存在着相对意义上的本土伦理文化,这种伦理文化虽然融合了多种文化,但已经为一定的群体所认同,并自视为自身的一部分。

关注民族伦理并非只是强调它的异质性,纯粹的异质性即是对民族性的取消。少数民族的伦理文化因其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总是可以被其他民族所理解或部分地理解,而沟通彼此间的桥梁正是异质性中的那些属于诸民族的共相性存在。共相因素中也只有那些能够代表人类现实和未来发展方向或潮流的东西,才能真正促进趋同性的发展。[4]如果说后轴心时代的人类世界存在一种道德秩序,那么这种道德秩序应是由多元化的异质多样性方式所构成。当人们形成一种人类存在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意识时,就有可能和必要达成全球性价值立场的相对一致,从而形成某种程度上共同分享的人类全体的道德观。这种人类全体的道德观正是我们确立普世伦理的“世界性视镜”。三、伦理藩篱的冲破

华夏族群主体对周边民族的归附有何牵引力?这就是被各个族群视其为亲和标准的共同心理基础。此基础又源何而来?那就是不仅仅依寻暴力征战迫使少数民族臣服。而是经过持续的用功在文化统治与文化认同上面。中华民族的“体”的开放性激发了各处“元”的活力。后来从三代到明清,虽然“公天下”的传统被破坏,但是朝廷的更替,帝王的变换均没有使每一代“家天下”忘却自我认同为中华民族的正宗,这个各家各族均不见外的“天下”胸怀正好表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的认同高于宗姓种族的认同。这可称为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最早的文化自觉。[5]

对文化自觉的追思,自司马迁的《史记·五帝本纪》到费孝通一九八八年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均显示出学人的智识。华夏族群主体形成之时,其四周已经实际存有与华夏族群相异的“四夷”的存在。四夷是对少数民族的统称,即按方位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现在几乎所有省区都挖掘出新石器时代文化的遗迹,此考古进展充分表明少数民族的源发性分布。[6]中华民族在诉诸战争的过程中亦同时在进行着兼容并蓄的文化创建。比如,黄帝的文明功绩、汉武帝定儒家于一尊、宋明理学的光大传扬,直至今天国人对市场经济观念、人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认同,均在文化创建之列。

文化自觉是在“世界历史时代”的“和而不同”的文化纲领的具体表述,而“和而不同”是世界上成功的文明体系的主要特征。伦理文化之间的“和而不同”即是充分关注本土化知识的展示,既有接纳他族的先进伦理文化的胸襟,更有重视他族伦理进步的眼光。将自己的优秀伦理道德观念输送给他族,立足自身的民族性,在确保道德知识本土性维护的基础上,为普世伦理的构建产出合理的伦理因子。因此,我们在未来的精神文化领域需要创建的是一套促进相互理解、宽容和共存的体系。这套体系主观上激起了民族个体对所归属的民族的自觉自识,客观上促进了本土化知识的伸展。此自觉自识不单单是指“自知之明”,更多地表述了他族文化与本族文化的切身关系。

民族伦理如果固守自己的道德传统,不但是无可公度的道德可言,伦理道德所依附的民族亦会因守成而固步自封。民族伦理门户洞开的缘由在何?各民族面临共同的道德新问题,已经不可能经由单一的模式来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只能是借助门槛拆除以后在交往中寻求共识,相互取长补短,各自发挥优势,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谋求普遍的可接受的道德规范。对民族伦理藩篱的冲破意识,应该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同步。相互间的交往使对方发现自身的羸弱与不足,遂生发赶超意识;对陈腐伦理观念在共时性生境中的窘境,又激发了民族的忧患意识。此两种意识提示,固守门户之见,秉持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拒绝对趋同性价值的迈进,必然会使自己落入停滞不前的窠臼。

伦理传统的封闭性被破坏以后,作为伦理传统本身己经没有独立性可言。尽管伦理传统的排他性依然存在,有时甚至还很顽固,但各种伦理传统相互吸纳和渗透的趋势己经不可阻挡。这实际上是伦理具有时代性的一个实用道理。它关乎的是人的思想意识、行为标准和价值尺度的问题,经由漫长的历史过程而堆积起来,具有相当稳定的思想因素,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和合观念作为儒家有代表性的思想观念,在时代的更替中有新义析出,这就要求伦理不断更新和改造。在世界性文化发展潮流的大趋势之下,任何文化要想在自我圆成中生存都不太可能。因此,民族伦理在现代虽然面临困境,实际已从藩篱冲破后的交往中获得了发展的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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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4]柴文华.重铸民族魂——中国伦理文化阐释和重建[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