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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消毒产品 传染病防治 监督

资料与方法

案情简介:2003年某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所管辖的某生产卫生用品的一个企业日常监督中现场发现: 该企业无独立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没有洗手消毒设施及更衣间;生产车间四周墙壁布满灰尘和蜘蛛网,墙面裂开,甚至剥落;在原来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的位置换成荧光灯;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的操作人员均没有穿戴工作服,其中一名无健康证;操作人员不按审批的工艺流程生产操作;包装车间操作人员除生产本企业的餐巾纸外,还包装7种非本厂其他商标产品;库房有漏水痕迹,成品贴地存放;原材料没有相应的检验报告。

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对该企业生产的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就地封存。该企业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下称《规范》)的多项相关规定:生产区必须设更衣间,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应当对车间采取消毒措施;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1次健康体检;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洁;用于生产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应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产品保存离地、离墙≥10cm。

结 果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简《传染病防治法》和《办法》中没有相应处罚的法律条款支撑作依据,只能在意见书中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案件处理的体会:本案是一起擅自更改生产操作工艺流程及生产环境卫生差、操作人员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和生产假冒餐巾纸案[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依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性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其严重违反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操作,同时生产假冒的卫生用品不能没收和罚款,体现不出行政处罚应有的威慑力,客观上使卫生监督执法出现了软弱无力的状况。提示须修改和增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使之更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讨 论

随着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前移,逐渐把着眼点放在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的安排,而卫生监督行使的行政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制定完善可行的卫生法规就显得非常重要。

案件引发的思考与建议: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不够,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强。目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生产处于规模小、档次低、工艺流程简单,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意识、自律守法意识薄弱,只重视产品的销售、不重视产品的规范生产,违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例虽违反了《规范》多项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范的内容都是义务性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的支撑。这些义务性条款在一没有程序,二没有罚则的情况下,只能是倡导性条文,很难实施。虽《办法》第八条规定“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但《办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条款针对不按要求去做的行政处罚内容,因而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使义务性条款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使《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力度。②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办法》中关于消毒产品能够处罚的条款只有第33、34条,即: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和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该案例中生产企业制造假冒产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应当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但在《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因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体现不出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另外,《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有违法行为的定性条款,在罚则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内容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③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办法》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定性的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而且对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单一,只有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手段。该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卫生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处罚条款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做支撑,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限期改正的行政控制措施,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④建议增加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的条款。《办法》对发证的要求详尽而明确,但对发证后企业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却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如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送检的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对日常监督中这些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客观上造成企业只重视卫生许可而忽视发证后的日常自身卫生管理。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截止到20*年8月我省已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76家,其中消毒剂生产企业96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8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221家、医疗用品生产企业29家、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8家。涉及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共13400余人次。根据通知精神,此次调研行动中,我总队调查了消毒产品企业10家、消毒器械企业8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0家,从业人员2147人。在调查的这些企业中,消毒产品企业有专业技术人员141人,大专以上学历为59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59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5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67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有100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46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37人。以上28家企业所涉及的产品有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消毒灭菌指示器械、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等多个品种。

通过此次调研行动和我省自2002年7月《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后对消毒产品市场的卫生监管工作中,以及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问题。在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将我省在近年执行《消毒管理办法》中遇见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总如下。

一、主要问题

1、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的现象普遍。

2、《消毒管理办法》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很多规定有禁止性条款,却无处罚性条款。如经营者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的情况无对应罚则。如:此次调研的消毒剂生产企业96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8家中,持有产品证(含省级注册证)的有53家,未办证的有51家,所占比例高达49%。长此下去,将严重挫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

3、企业准入门槛较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有的企业投资规模过小,生产设备简陋,难以按正规企业生产经营,目前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5人以下的39家,占总企业数的比例为11%,所调查的28家企业中停产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有16家。但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找不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变换地址频繁,也给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4、对消毒器械产品的管理与药监部门衔接问题,包括产品命名、行业标准、检验机构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办产品批件困难大。

5、目前执行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操作性太差,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各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置(*)标准缺乏相对应的具体依据。

6、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抽检没有具体规定,对其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卫生(产品)质量缺乏监管依据。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证后监管难度大。

二、建议

1、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对企业生产区面积、设备、投资、人员应有明确要求。对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有不同设置标准。明确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设置时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

2、对有禁止性规定条款的,制定相应处罚条款,并且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3、明确吊销(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形、步骤、方式。如停产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的企业应吊销《卫生许可证》。

4、在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企业进行监督时,目前的法规中义务条款多,责任条款少,使得基层执法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不够。增加诸如对经营者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等情况的对应罚则。对发证后企业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放松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生产卫生质控不合格,生产记录不完善的处理应明确作出规定。

5、对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建议制定监督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如可按每年定期监督1-2次,除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外,还应规定对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抽检要求。

6、明确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年度定期抽检的频次,抽检程序,是否收费,以及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划分。对检测不合格单位的罚则。

7、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制定全国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明确不同产品的检验机构级别。

8、《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对进货查验制度的具体要求不明确,能否将进货查验制度也规定为索证制度(索证内容同前)这样更便于基层执法机构操作。

9、制定对不索证或索证不全的处罚条款,在索证内容上,除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批件》等证照外,还应增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年度内的合格报告)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案情简介

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该院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

据调查,该院口腔科医疗器械、物品采用自行消毒灭菌,其他科室医疗器械、物品本来由本院消毒供应室消毒灭菌,但由于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故检查时这些医疗器械、物品经过本院各科室护士清洗打包后送到外院消毒供应室进行灭菌处理。该院在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复印件,并在卫生部网站上查到了该生物指示剂的卫生许可批件。

作者简介:甘和平(1967— ),男,副主任医师,硕士。

2案件处理

该医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09)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院当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 000元的行政处罚。

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未予行政处罚。

3案件分析

3.1案件争议点

本案在讨论中存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行为的认定上,案情调查当事人认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由区卫生局“三产”公司统一购置,应由该公司统一索取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故医院向该公司购买时没有索证,且已于第2天提供,[DZ)]

不应处罚。当事人还认为,清创室灭菌包由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本院的消毒供应室。二是在违反条款的适用上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均可以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应看成是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该行为应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罚。

3.2违反事实认定

经调查,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事实本身看不能肯定该扩大针不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也许是医师在取其他物品时不小心使扩大针暴露在消毒剂表面,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该院除口腔科外其余医疗器械、物品均由本院清洗、打包后集中送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我们认为外院只负责灭菌处理,其余所有行为均由当事人完成,当事人也应该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当事人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包内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当事人提出的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的争议不予支持。另经调查,当事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虽事后补齐,但从严格意义来讲,当事人的确未执行消毒产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该产品是该医院所在辖区卫生局为规范采购行为统一集中采购产品,从卫生部网站上也能查到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为合法产品,故只责令改正未予行政处罚。

3.3适用条款分析

在违反条款的适用问题上,主要分歧是以上违法事实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八条的问题。《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而第八条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两条款的确有相似之处,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类似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有人应用第四条,也有人使用第八条,从法律条文上判断并没有什么漏洞,只是第四条从字面看涉及范围较大,涵盖内容较广,但笔者认为第四条更加强调的是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执行”,强调的是主动去做的过程,而第八条则侧重于环境、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强调的是结果。该案中当事人显然知晓相应的“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是没有去执行,没有去落实,是一个过程,故笔者认为本案使用第四条更恰当,与违法行为更贴切。关于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前面违反事实认定中已分析到,单从发现的问题本身来看,还不能认定扩大针是否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而《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物品必须符合消毒或者灭菌要求,故笔者认为不适合使用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四条比较合理。

3.4案件思考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固然很重要,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可以避免执法人员乱作为,但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更重要,可以避免不作为。因此,不管针对医疗机构还是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案说法开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强化依法守法的意识,强调行政处罚与法律服务并重,提高认识,减少误区,可以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县政府法制暨消防、禁毒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__年全县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情况,表彰先进,签订责任状,安排部署今年的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任务。等下,县委常委同志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20__年全县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县委、县政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__的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在政府法制、消防、禁毒部门的辛勤劳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全县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县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政府法制工作扎实推进。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加强。去年初,县政府调整充实了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全县22个乡镇和37个行政执法单位均成立了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自行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自觉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办案,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县林业局严把林业行政执法关,避免了因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全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371起,挽回经济损失138万元。同时,全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了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日趋改善。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各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也呈现出好势头,在制度建设、法制宣传、人员配备、案件查处等方面有了明显加强。龙场乡、牌楼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责任和制度体系,有效解决了过来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不够高的问题。蒋家乡、活水乡高度重视执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文书制作质量高,案件处理满意度高。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工作力度加大。大多数行政执法单位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建立和完善了执法公示、错案追究、案件集体研究等内部监督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启动。严格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备案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单位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去年,县政府法制办共审查县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性文件83件,其中建议发文80件,建议缓发1件,建议不发2件。三是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有序开展。20__年,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共受理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县政府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7件。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行政争议和协调处理纠纷矛盾过程中,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和全县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办案的根本价值目标,努力在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从提高办案效率上挖潜力,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使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消防工作不断发展。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县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了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社会各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较好地履行了《消防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基本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不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投资180余万元进行消防站建设。

目前县消防站已完成装修,正在进行绿化、亮化工作。三是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切实加强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检查,深入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市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等专项治理行动;狠抓了中、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部署开展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净化了全县的消防安全环境。县公安消防部队进一步加强执勤备战,圆满完成了各项急难险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四是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大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消防工作,指导广大农村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同时,还加大了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净化了社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禁毒工作成效显著。一是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县委、县政府把禁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制定了《__县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设立和充实了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办公室和禁毒协会,建立健全了犯罪嫌疑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了禁毒举报电话,禁毒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全县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毒工作责任体系。二是打防结合,成效明显。20__年是禁毒人民战争的第二年,全县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为契机,坚持打防结合,把开展专项整治和打击违法犯罪置于重中之重。去年,全县共查获案件72起,其中刑事案件49起,逮捕犯罪嫌疑人12人,查获治安案件23起,共缴获新型(麻古)1000粒,海洛因20克,鸦片46克,强制戒毒46人,劳教戒毒8人。同时,分片包干开展禁种铲毒行动,全县已基本实现原植物“零种植”。三是宣传普遍,参与广泛。以创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全县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标语、板报、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宣传方式的作用,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县禁毒委先后4次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其中2次各乡镇和8个“无毒社区”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大力宣传禁毒工作;先后在交通要道设立8块永久性固定标语,悬挂标语、横幅80多幅,上街散发禁毒宣传资料600余份,禁毒警示卡400多张,印发“禁毒举报奖励办法”300多份;先后在__一中、__二中、__镇中学、桐木中学等学校上禁毒法制课20多课时。同时,县禁毒办牵头组织把禁毒知识编成顺口易唱的腰鼓词,到农村进行广泛宣传,全县形成了对问题“人人喊打”、“人人禁毒”的良好局面。四是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将“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内容。全县共创建桐木镇、袁家乡、龙场乡、__油库、怀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个“无毒社区”,创建“__一中、__二中”2所“禁毒教育示范学校”,创建__荆坪为“禁毒教育基地”,并将21个成员单位分别作为8个创建单位的后盾单位,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桐木镇被授予市级“无毒社区”,并被评为市级“无毒社区”先进单位。20__年,全县禁毒工作在全市禁毒工作排名由20__年全市倒数第二名,提升到全市第七名,居第三类。

回顾去年政府法制、消防、禁毒这三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政府法制方面: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少数单位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部分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欠规范,执法案卷项目内容不齐、记载内容不全;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等。消防方面: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措施还缺乏力度;二是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不够强,消防安全管理不够到位;三是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强,消防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与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保卫任务还不相适应;四是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农村消防工作还十分薄弱;五是火灾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较为突出;六是人员密集场所、农村大屋场等建筑和场所的火灾隐患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禁毒方面:一是禁毒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个别乡镇和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欠主动配合,侦查案件打击力度还不够。二是我县地处怀化城郊部位,交通、通讯十分便利,贩卖十分方便,外出务工、经商染毒和携毒回乡情况较多,农村问题不断扩散,导致形势严峻。三是禁毒基础工作欠牢固。成员单位和乡(镇)禁毒机构尚未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还不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群众根本利益,是县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以对群众、对社会、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建设“和谐__”、“平安__”提供有力保障。

二、20__年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安排

今年,全县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要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推动全县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措施,注重实效,确保政府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

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突出抓好五个“强化”:

1、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要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作出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与责任密切挂钩。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要以确保质量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县新一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坚决纠正在执法中等各种不正之风,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2、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和救济权,严格执行受案范围规定。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该纠则纠,该撤则撤,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研究,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做好应诉工作。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今年,我们将以狠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为重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打基础。要指导和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机制,贯彻落实好《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制定并实施《__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把日常执法监督协调同年度评议考核结合起来,增强评议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

4、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纠正“问题文件”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下更大力气抓规范性文件报备,保持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三个100。对有件不备的,采取责令限期报备、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报备,力争做到“有件必备”。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纠错力度,认真审查收备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审查发现、上级批示、群众举报、舆论批评的问题文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报告、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

5、强化政府涉法事务办理,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方面积极有效作为。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提高办理时效和质量;着力从法制建设、法制保障、法律把关上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为推进依法决策服务;对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上访、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行政争议,积极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夯实责任,强化监管,努力在消防安全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消防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消防行政执法管理,千方百计预防和减少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要突出“四抓”:

一是抓社会化进程。要大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发展总体规划;推动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明确、细化其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推动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逐步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自我管理消防工作机制。要狠抓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把农村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促使乡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等基础建设逐步到位。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和“平安”创建活动内容,积极开展“消防示范镇(乡)、村”评选工作。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抓安全监督管理。要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建筑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安全出口、易燃有毒材料装修、农村大屋场等为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年内,政府将重新挂牌督办一批火灾隐患,并建立火灾隐患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和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利用社会舆论,有效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要加大消防监督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严把消防行政审批关。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是抓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是从根本上防范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的思想,在严格监督、依法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突出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宣传消防安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广大职工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火灾事故防范能力。特别是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真正形成人人重视消防 工作、了解消防常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四是抓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市、县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努力完成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年内,__、泸阳、牌楼、铜湾、铁坡、花桥、桐木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按照市里下达的任务指标,力争将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全部达标,特种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65以上达标;完成县城消防站驻兵任务。要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基础工作。要紧紧抓住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农村的消防管理网络和消防保障体系,逐步改善社区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抗御火灾能力差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突出重点,不断在禁毒人民战争中取得新胜利

禁毒是一项关系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工作,采取高压态势、非常手段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是党和政府的政治责任,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今年是禁毒人民战争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考核验收年。要紧密结合我县毒情和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好以下五项工作:

1、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禁毒协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配合,搞好协作,形成强大的禁毒宣传合力,大造禁毒人民战争声势。要坚持集中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以“6.26”禁毒宣传月和召开公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大会以及大型文艺晚会为契机,建立__县禁毒宣传教育图文影像资料、实物资料、文字资料等,为教育基地、示范学校及新闻媒体提供宣传资料。重点建立教育部门禁毒机制,开展“五个一”、“学生不吸毒,校园无”的宣传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学校建设,中小学校要按国家禁毒预防教育大纲,落实教学计划、课时、师资、预防活动。工、青、妇等群团部门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创建无毒社区”、“不让进我家”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在繁华地带、交通要道设立禁毒宣传广告牌。公安派出所要明确专职副所长和禁毒专干民警负责禁毒工作并组织禁毒专干进行宣传和业务培训。要充分运用吸毒危害的典型事例,组织宣传队和宣讲团,深入街头、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闲散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高危人群的防毒、拒毒意识,杜绝滋生新的吸毒人员。

2、进一步加大禁毒严打力度。“破大案、摧团伙、断网络、追逃犯、打毒枭”是公安禁毒部门的首要任务。公安禁毒部门要始终保持对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结合__农村实际和蔓延趋势的特点,全面物色建立特情耳目,搜集吸、贩毒线索,适时开展专项侦查和专项治理,对零星贩毒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尤其是涉毒较严重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摸清情况,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不让泛滥成气候,把打击“零包”贩毒与破大案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斩断流入我县的通道,实行全面封杀,推动禁毒战争取得突破性进展。检察、法院要作禁毒严打斗争的坚强后盾,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活动,使__境内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3、进一步深化无毒创建工作。要把“无毒社区”的创建工作纳入创建“和谐__,平安__”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考核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开展好无毒单位、无毒乡镇、无毒村庄、无毒学校、无毒社区、无毒家庭创建活动,全年创建5个“无毒社区”、2所“禁毒教育示范学校”、1个“无毒单位”,继续完善__荆坪禁毒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面,力争20__年创建“无毒县城”。要搞好创建“无毒社区”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今后,县委、县政府要对无毒创建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以此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护一方净土,确保一方平安。

4、进一步推进社会帮教制度。公安派出所要将本地吸毒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掌握适时动态。县公安部门要组织缉毒民警经常深入吸毒人员家庭调查研究,各派出所、司法所、乡(镇)、单位(村、居委会)和吸毒人员家庭要组成“多位一体”的帮教小组,采取帮思想、帮心理、帮就业和帮生活的办法,抓好涉毒出所人员、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人员出所的接洽帮教工作,使他们树立起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禁毒“联络员”、“信息员”、“监控小组”、“帮戒小组”、“志愿者队伍”等群众帮教组织。

5、进一步加强禁种管控工作。公安、林业等部门在夏季要组织开展踏查铲毒行动,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原植物,保全县原植物“零植物”记录。要建立管、防、打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药监、卫生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查处打击贩卖和吸食、麻古、冰毒、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安、安监、药监、教育、经贸、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三品”生产、经营、使用台帐,落实“即时动态”管理制度,举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培训班,从源头上遏制蔓延。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又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在充分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增强合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格局。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是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任务、投入保障、宣传教育“五到位”,把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事,纳入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与“三个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到位,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地区、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分解工作职责,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要搞好配合。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认真落实自身职责。政府法制、消防、禁毒部门既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又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推动作用,搞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加强对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研究, 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法及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优势。宣传、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扩大政府法制、消防、禁毒宣传教育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