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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第1篇

一、学习贯彻两个条例重要性。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是广大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时间和要求。

1、委全体工作人员每周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与学习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相结合,每位党员干部必备学习笔记本作学习记录。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每周不少于半日。

3、要通过集中学习和通过“荥阳党建云”平台自觉主动学习相结合,坚持认认真真学、反反复复学,认真领会两《条例》精神,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

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要求。

1、通过学习宣传活动,要在我委形成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

2、通过学习,要使我委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是党中央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第2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版本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问责应当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实行一案双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七条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八条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第九条对照《问责条例》,在以下工作中发现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需要予以问责的,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将问责事由和意见建议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一)执纪监督、执纪审查;

(二)巡视巡察、审计监督;

(三)干部任用考察、考核;

(四)行政执法、司法办案;

(五)其他检查、调查、督查。

第十条党组织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违反《问责条例》和本办法,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党组)批准后执行;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事实清楚,仅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可以简化问责调查程序,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以书面形式作出,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党组织应当将问责情况通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七条实行问责通报曝光制度。分级建立问责案例库和通报曝光媒体平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及时在媒体平台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决定由当前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第十九条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分析一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第3篇

尊敬的党支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此致

敬礼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第4篇

范文一:

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会上曾讲到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现今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出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同是15个简单、明了的字,词语构成相似、逻辑关系相同,均阐释了权力、人、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落脚点均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政,修心治身为民;在党,忠诚干净担当。

但从整体上看,权力、人、制度三者一直处于动态博弈中。权力天生具有蹂躏制度的欲望、侵犯权利的危险,那是人的私欲在作怪,因为掌权者忘却了权力来源了“公民一份份权利的汇聚与信任”,权力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必然会偏离甚至会背离权力形成的初衷,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以制度来制衡掌权者得私欲、以问责来纠偏党员的行为。

《共产党员问责条例》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监督、领导责任。责任于心,更需外化于行动。时间是有时能磨蚀人的本真。初心,可能会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搁浅或是忘却;责任则可能因初心不在而成为心中的空洞、口中的空谈。当初心不在、权力作怪、责任缺失之时,多少党员干部迷失自我、甚至身陷囹圄。而有些党员干部却初心永葆,守土有责、负责、尽责,清苦一生但受万人敬仰。

在反面教材的警醒、正面典型的激励下,我们需认清自己的初心,明确自己的责任,不断地反思“我能做什么”、“我要做什么”、“我做成了什么”,权责明了了心,行为才有方向、才会规范。正确面对人性的弱点,在外在诱惑的干扰、内在私欲的膨胀下,党员干部应当及时自省,悬崖勒马,党员干部对权力有敬畏之心、制度有遵守之举。用有限的权力去为公民谋求无限的福利。行走之余,回头看看。

在党且为政,奔走在途中,也需要回首走过的路。看看路上是否留存脚印,以查看作风是否踏实;看看线路是歪曲,以查看信念是否坚定;看看路旁荆棘是否被斩除,以鉴证行为是否到位;看看走过多少路,以明确任重道远……回头看,从行走的经验中,查看自己的不足或偏失,总结制度的不足或滞缺,敢于为党发声,勇于为民出力,后路有为有味,前路行稳致远。

范文二:

自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条例制定的动向,成为党员干部、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时隔半年,《条例》不负众望问世,其内容简明、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推进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失责必问责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规矩,必须动真格、敢碰硬、有担当,《条例》才能落地见效,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真格,务必要“打铁自身硬”。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对一个拥有440余万个基层党组织、8800余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而言,管党治党更是须臾不能松懈。

就基层党组织而言,就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清形势任务,警惕危险考验,聚焦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改进作风为突破,以密切群众为支撑,以制度治党为保障,不断巩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固树立意识,自觉深学细照笃行“一准则两条例”,时刻将党规记于心、落于行,通过“自身硬”凝聚从严治党的磅礴力量。

动真格,务必要“责任勇担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条例》作为党内首部问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内问责,就是希冀通过制度的形式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倒逼责任落下去、落到位。要知责明责,《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相关工作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单位就要进一步厘清责任、明确目标,不搞特殊、没有例外,切实把各自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主体责任“不甩手”、监督责任“不松手”、领导责任“不袖手”。要尽职履责,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主业主责意识,坚持抓党建决心不改、反腐败态度不变、改作风尺度不松、抓工作力度不减,级级细化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要挨板子、受惩处,不拿责任当儿戏、不让权力肆意妄为。

动真格,务必要“问责敢较真”。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条例》能否真正落地生根,最为关键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失职失责行为敢不敢较真,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不能碰硬,在损害党的执政基础的问题面前有没有战斗性。在问责上,必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抓早抓小、抓细抓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范文第5篇

2017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一】

8月9日下午,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委书记岳普煜主持学习。市领导刘予强、雷健坤、王文英、乔成家、黄翠莲、赵建民、张建平、陈小洪、李新春参加了学习。

会上,市纪委负责人宣读了《问责条例》原文,并围绕《问责条例》制定背景、重大意义、重点条目进行了解读。

会议指出,当前,我市正处在实现振兴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更需要加强党的领导,更需要强化责任担当,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与学习、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将《问责条例》列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开展专题学习。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力求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各级党校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重要教学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解读等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为推动《问责条例》的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把问责制度用起来。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加大问责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不落实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乱作为不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要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要以严肃问责推动两个关键、两手硬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六个如何、八个进一步等重大思路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党员干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勇于担当的行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和市委督查室要适时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要求都落到实处,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17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四大问责坚持原则,以及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时限等。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问责条例》的出炉,是继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的十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施行,是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问责条例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俗话说:权责是把双刃剑,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有担当,不能存有畏难情绪、碰到问题不敢抓,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好用,硬办法不能用,不想担责、不敢担责、不能担责,怕困难,做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其次要正确用好权,为民谋利,为民造福,权用得不好就会损害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做一个合格的好干部。最后要不忘本,谨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标准,为民办实事、好事。

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永弃非分之想,明白权力姓公不姓私的道理,跳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误区,把权力理解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一种考验,筑牢思想防线。

2017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三】

听了今天这一堂课,我对《问责条例》中有关谁来问、要问谁、问什么、问多久等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日前,湘潭县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一位乡镇干部在聆听了讲课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