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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农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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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农问题论文

中国三农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之下,以高喊“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而闻名的李昌平先生所著《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其销售额可高达30万册,也就在情理之中。那些天下以己任的中国学者们,也纷纷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如“公司+农户”的模式等,但是,其结果却如杨鹏先生在《战略与管理》上撰文所言的那样,“失之千里”。对策的不适应,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回到三农问题的根源上来,因为根源是影响着对策是否能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应该先试着问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今天这种状态下的三农问题?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失却了这种根源性的认识,那么,所提出来的对策也就只能是无根之枯木,从而陷进了张五常所警告的“套套逻辑”吧。因而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学者们关于三农问题根源的讨论,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回顾,最终将其归结为福柯的“人类学”的范畴之中,并指出人的价值的不断提高乃是三农问题的根本之所在。

在追寻三农问题的根源这一问题上,走在最前面的可能是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这可能是也是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特性所决定。这方面的尝试始于张五常在六十年代所作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佃农理论》一书在分析方法上开创了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农业的一个先河。它摆脱了以往像亚当·斯密,马歇尔等经济学家在土地问题上所引起了无休止的理论性争吵,而一开始就从现存的农业现象出发,论证其存在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性何在,从而开辟了实证经济学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

而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国内学者们也不断地试着用这一理论武器去解释三农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一理论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开始,即认为人是理性的,同时在理性的指导之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再加上人的偏好的稳定性(贝克尔),将产权关系看成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因素。

而产权演进的一个最大关键因素在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张五常),或者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限制着搭便车的现象(道格拉斯·诺思)。在以往的公有制体制之下,中国并不存在着明确的私有产权,而只是公有制体制之外这种模糊的产权,这一模糊的产权,引发了低效率、搭便车等现象,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明确产权,在经济学家们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引发三农问题的根本之所在。

然而,当中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之后,特别是对土地的管制进一步放松之后,中国的农村经济却只有在八十年代出现过一短暂的繁荣之外,九十年代却重新陷入困境,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显然地,原封不动地借用传统的产权经济学,已经无法再做出有力的解释,因为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对农地的产权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一种有着明确规定的产权合同。这就促使经济学家们对中国的现状进行重新的思考,以期完善其理论体系。而周其仁先生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所撰写的“农民收入是一系列的事件”系列文章(共20篇),正是这方面的努力。

在周先生看来,农村变革的根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土地方面的产权问题,而是根源于一种更宏大的视野之中——全国的经济大局。从这种视野出发,周先生将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改革,视为是继78年之后的第二次改革,而且也是一场“迟到了十多年的”。对于70年代末的那场,周先生认为,当时的承包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的产权部分地让渡给农民,这在当时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时代里,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那么,是什么因素促成的呢?

在《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文中,周先生给出的答案是:10年以及由之而来的经济破产,已经使国家失去了进一步剥削农民的可能性,而广大农民的饥饿甚至是死亡,更迫使国家不得不推行农村变革。而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那些改革动力已经随之消失。一场“冬眠了十年”的农村改革的兴起,其原因在于“市场大底部”的决定因素,具体地讲,就是由于九十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递减,以及由之而产生的农民购买力不足,影响内需,“农民收入增长的停滞已经把国民经济憋住了”,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低速增长,从而影响到国家的战略部署。

因而周先生提出了“除非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产权,农民收入不可能增长”的对策。当然,这种对策已经不再仅仅只是局限于土地方面的产权问题——劳动所得,而是更多的从无名的产权——财产所得,而这种财产收入越发显得重要。这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时,费沙(IrvingFisher)的《利息理论》、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已经是作为一个重点来强调。只是在今日中国的背景之下,周先生对其进行重新的强调、界定罢了。

因而,纵观周先生的推理、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周先生基本上还是站在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只是强调的角度已经不再简单地是交易成本,而从收入-产权的角度,站在整个国家的高度,对整个三农问题进行着详尽的耙梳。这,或许也就是产权经济学所能达到的解释高度罢。

在周先生的分析中,有着一条相当清楚的脉络,那就是从国家-农民的相互作用出发,用时髦的话,就是国家-个人的博弈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角度上,周先生提出“产权可能是副产品”这种惊人的观点。而这样的分析方式,与政治学上的系统分析法有着极其相似的方法。在戴维·伊斯顿系统分析方法中,系统输入、中间过程以及系统输出、反馈等诸多的因素已经作为政治系统整合的重要因素与过程。在这一方面,他与政治学的系统分析有着相似之处。

从政治学的角度,或者说更宽泛一点,从政治-社会的角度来探讨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法治角度,即法律的制定是否完善、法律的执行是否彻底。这一法治的视野,主流的观点大致是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的,如目前实行的《土地管理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没有过多的漏洞,问题的关键出现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执法过程中,渗进着过多的人的因素,使得法治的目标发生了偏转,人治的因素过重。

这种观点,在的《现代化陷阱》一书中随处可见,因而她们提出的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用道德来加以辅助。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问题不仅仅出现在法律的制定、执法的水平这些低层次的因素,而是出现在整个国家的社会架构方面。他们认为,自建国之后实行的户籍制度,就使中国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社会,一边是享受着种种特别福利的城市,另一边则是被遗忘的广大农村。正是这种城乡壁垒(笔者试图不用城乡二元结构,因为它是一个相当含糊的概念,详细可见笔者的《混乱的“城乡二元结构”》)束缚着农村发展,导致农民的二等公民身分,最终让整个农民陷入一种可怕的“锁入效应”。因而他们提出了“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结构体制的束缚”这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而解决的对策,也就是破除城乡壁垒,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李昌平)。目前的学术界主流思想很明显地转向支持这种观点。

然而,虽然“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结构体制的束缚”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这可能会有利于今日中国农民生活状态的改观,但是,若从学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解释,其说服力是远远比不上周其仁先生的解释。因为这样的解释充其量只是涉及到三农问题的“外在性本质”,而没有深入到像汪丁丁所讲的那种“价值体系”,也就是没有真正涉及到一个根源问题——改革的动力之所在。而周先生的文章则指出的改革动力——市场大底部——是一个很实在、很现实的改革动力!

因而,许多的政治学者们就在上述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他们从整个中国改革的大背景出发,来分析三农问题。他们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模式,是一种做大蛋糕的模式,从社会的边缘发端,从而在一段时间里处于一种“帕累托最优”的状态——所有人的福利都得到提高同时没有一人的福利降低——之中。但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际,中国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发生了变化——急剧的变化,使得一些人得以迅速暴富起来,而改革开放之初的广大受益者却沦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这些群体有广大的农民、进城的民工、城市下岗工人等,最终演化成今日的中国10大阶层(陆学艺,2002)。

这些改革代价的承担者,“与整个社会结果是断裂的,其自身是相对封闭”,最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现象——“贫困群体化”(孙立平,2002)。而在一项更为具体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是城市下岗工人的断层化,才引发出人们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换言之,自70年代末的之后,社会的一种普遍共识是农民已经发展起来了,但是,只有等到城市的下岗工人的生活失去保障之后,对社会、政府构成极大的压力之际,人们才真正地重新思考着弱势群体的问题,而在这弱势群体之中,自然包含着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这一个历史性的根本问题,竟然要这样地被间接提及,诚可悲矣!这种特殊的情况之下,人们就不得不问,到底我们的政治体制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的政府是怎样行使权力的,竟然使三农问题处于如此的一种被遗忘的边缘化地位?或许,这就是学者们发出了“作为政治问题的农民问题”这种时代的强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能够提出“作为政治问题的农民问题”这样的时代强音,确实需要足够的睿智、豁达的胸襟以及宏阔的视野,莫怪乎许前席先生的《作为政治问题的农民问题》(《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一期)获得了普遍的好评。在《作为政治问题的农民问题》一文中,作者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国当前的农民问题,如此迫切沉重,对其决断和回答,不是庸俗的经济伦理及政策所能应对的,它在不断追求一个“清醒而又坚韧”的政治主导层。在许文中,作者特别反对的是庸俗经济伦理的操练者,以及那些信仰操练者。反对前者“一味地兜售一种软乎乎的幸福主义观,而全然不觉民族整体的政治思想和节操”,反对后者“单单凭借‘良心原则’,凭借‘对自己主观信念的无限确信’(亚当·斯密语)来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使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生存”“漂浮在混乱信众的不确定意见之上”。

作为政治,它首要的是面对着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政治体置人民于何处。古往今来的政治哲学和历史教训,无不揭示着这样的一个真理:人民是事实上的法官。因而,政治体应当以民为本也就变成了理所当然。而以民为本的政治体,也就理所当然地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这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决不是像经济学上所讨论的边际效应最大化为准则,而是一个“政治权力落实到何处的问题”。

在以公民个体为基本单位的现代政治社会中,这样的一个观点也是不证自明的:公民乃一国之公民,而非一地方共同体——人口群落之公民。在这个意义上,许先生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决不可以任何人为的方式切断公民个体和中央国家之间政治联系,要让这一联系联系高度坚韧化、高度民主化”。换句话讲,国家的爱民之意图,应该“让人民看到并感受到”。因此,许前席先生呼吁一种韦伯式的政治教育(更详细的论述可见甘阳的《走向“政治民族”》),一种汉纳阿伦特式的公民理念,以避免“政治侏儒”的可悲立场。因为,“作为一门志业的政治,应当是现实主义的,也应当是理想主义的。这两方面如能互补,就是对的。如果各自分离,就都是错的”。

至此,许先生的观点也就显然可见,他认为正是“底层民众,特别是农民,深重地压迫着几代人的社会良心”,这与政治的本质是不相符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政治家们和辅政者们必须学会感受这巨大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责任,从中分辨出政治原则的真正要求,并执行正义”。

很显然地,在将三农问题归结为经济性还是政治性的问题上,我们没有办法分别出谁优谁劣。但是,在对比之中,我们却很容易地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无论是周先生的分析,还是许先生的分析,都将最后的问题提高到一种人的作用的本质。周先生强调农民在国家-农民的博弈过程中的重大作用,而许先生则强调,政治体应当以人为本,二者实际上是殊途同归的。这种以人为主体的分析,在法国经典作家米歇尔·福柯看来,它们都是属于一种“人类学”的话语体系。

在其扛鼎之作《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一书中,福柯通过对比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发生在西方文化的认识型中的两个巨大的断裂,发现“第二次断裂则标志着古典时代的终结和现时代的开端,在现时代表象理论、语言都消失了,同一与差异被有机结构所取代;人(I’homme)只作为物之序中的一条裂缝而首次进入了西方知识领域,人类学产生了,并适合于人的人文科学的空间也打开了。”言外之意,在“人并不存在(生命、语言和劳动也一样不存在)”的年代,人是不可能被作为客观而进行科学的思考范畴之内的,而只有当“一个问题、一个要求、一个理论或实践的秩序”成为一种障碍时,人类学才得以产生,人才能作为问题的思考重心而进入科学的研究领域。在这一人类学的视野之下,人已经无可争论地作为第一性而存在,人的价值也就成为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最终的归宿。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三农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前提。

这种以人为根本价值取向的思维,使我们在处理三农问题时有着一种最终的底线。它使我们明白: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要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这种为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T·W·舒尔茨)。如50-60年代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农业经济获得了一个增长的契机,这一历史现象促使了广大的农民产生了对制度调整的一种新的渴望。他们要求进行租约合同的改革,要求公共措施的改善,要求政治权利的保证等等,并组织合作社来实现他们的愿望。

中国三农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协同创新;承诺;结构方程模型;层次回归法;调节效应

农业科技创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等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协同创新是农业科技创新进程中最有活力的创新方式之一,因而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学界的关注,然而,现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协同创新的驱动因素方面,关于协同创新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机制的研究却较少。本文以承诺为视角,研究协同创新与龙头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机制,以期対相关理论和实践发展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一、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 协同创新与农业龙头企业绩效的关系。1965 年,Ansoff首次提出协同的概念。在之后的二三十年间,国内外的大批学者对协同创新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然而,关于协同创新的概念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一种普遍认可的观点认为,协同创新是指创新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既相互竞争、制约,又相互协同、受益,通过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产生企业自身所无法实现的整体协同效应的过程。新经济时代的特征之一是科技与科技间的不断融合,为获取成功,创新型企业必须形成与上游或下游企业的垂直或水平的外部联系。一般而言,协同创新比独立创新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协同创新可以集中不同企业的研发资源,整合它们的研发特长,分担彼此的研发风险,提升每个企业的研发能力。Agusti等人研究发现,供应商和客户、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协同创新关系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创新绩效。协同创新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提高创新的速度、质量,提高创新的运作效率[8],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上的全方位协同创新,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缩短响应时间,从而提高成员企业以及整个价值链的竞争力。协同创新可使企业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竞争优势:获得外部经济、降低研发成本、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溢出、培育根植性、降低企业采用新技术风险、促进企业二次创新和专业的市场配套。

近几年,我国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较快,不论在企业规模上还是产品质量上都获得了很大进步,而这些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则得益于协同创新。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基地+高校”、“龙头企业+上下游企业”、“龙头企业+竞争对手”或“龙头企业+顾客”等协同创新模式,不断挖掘外部的创新资源,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协同创新模式不仅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的协调平衡发展。可以说,农业龙头企业依靠协同创新不仅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此,提出假设:

H1 a~b:农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与其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正相关

2. 承诺的调节作用。尽管协同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利益,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协同创新并不一定能够保证企业获得满意的预期效果。换句话说,成功的协同创新需要一定的条件。国内外学者认为影响协同创新的因素主要有:信任、互补性资产、参与程度、合作动机、客户需求、组织柔性、高层管理者的支持等。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合作关系中资源互补的特点会促使合作伙伴做出对应的承诺投入,在一个相互承诺的循环中,合作双方的资源投入都会达到较高的水平,同时,承诺可以减缓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这是因为,情感承诺体现了一方对另一方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认同和情感依恋,因此有利于保持双方志同道合的合作关系(Morgan & Hunt,1994;Wetzels et al,1998),而计算性承诺是合作方对合作关系的利益和成本的认同,这种基于现实利弊考虑的承诺也会将合作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持久的承诺是合作双方之间关系连续性的保证,是长期关系成功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对主要龙头企业负责人访谈的过程中,本文发现,在创新合作中,龙头企业及其合作伙伴的情感承诺和计算性承诺的确发挥着作用,由此,提出假设:

H2a~b:情感承诺、计算性承诺在协同创新与经济绩效关系中有正向调节作用;

H3a~b:情感承诺、计算性承诺在协同创新与社会绩效关系中有正向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二、 实证分析和假设检验

1. 样本选取与数据收集。数据收集包括两个阶段:预调研阶段(2012年7月)和正式调研阶段(2012年8月~2013年2月)。预调研在北京2家农业龙头企业进行,通过对核心管理者进行访谈并发放问卷,剔除不合适的题项,完善研究结构和问卷设计。正式调研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8份,有效回收率为66%。

2. 信度与效度分析。本文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中常用的AMOS7.0软件对正式调研的198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NFI=0.906,GFI=0.902,RMSEA=0.056,说明模型拟合较好,各个建构的Cronbach α系数和综合信度系数均大于0.7,符合Nunnally(1978)关于探索性研究的内部一致性要求,表明量表的信度较高。在收敛效度上,几乎所有测量条目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6,符合Hair等人(1992)建议的门槛值0.5。在判别效度上,各变量的AVE平方根均大于该变量与其他变量的相关关系,符合Fornell和Larcker(1981)的要求,表明判别效度较好,详见表1。

3. 回归分析与假设检验。本研究运用层次回归法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1)因变量对控制变量和直接效应的回归。模型1和模型3是龙头企业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分别对控制变量和直接效应做回归,由表3得知,协同创新与龙头企业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均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H1a、H1b得到验证。

(2)因变量对控制变量、直接效应和调节效应的回归。本文根据 Baron和Kenn以及温忠麟、张雷和侯杰泰所建议的程序来检验调节效应。首先,为防止多重共线性,我们将自变量和调节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控制解释变量(包括控制变量和自变量),检验因变量对交互效应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如果显著,表明有调节作用,否则没有调节作用。模型1和模型3已经分别对控制变量和直接效应做了回归,模型2和模型4分别加入自变量与调节变量的互动因子(协同创新和承诺的乘积项)。与模型1相比,模型2中的R2增加了2.9%(p

三、 结论、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

1. 结论与讨论。本文以承诺为视角,研究了协同创新与龙头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机制,研究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协同创新与龙头企业的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均存在这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龙头企业参与协同创新有利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评价。进一步,协同创新与龙头企业的经济绩效关系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能使龙头企业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良好的社会效应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与相关创新合作伙伴保持持久良好的合作关系仍是提升企业绩效的有效方式之一。

(2)情感承诺、计算性承诺在协同创新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中发挥正向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计算性承诺的调节作用比情感承诺的调节作用更为强烈,这一结论显示了在当前的龙头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与情感认同相比,合作双方对合作利弊的计算更能促进双方的稳定合作。这可能是由于本文选取的样本多为短期合作的企业。事实上,在访谈中,本文也发现,长期合作的企业双方会对彼此的价值观更加认同,从而产生情感承诺,而这一心理契约所产生的关系粘合作用更为持久稳定。

(3)情感承诺与计算性承诺在协同创新与企业社会绩效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差异较大。情感承诺发挥正向的调节作用,而计算性承诺是负向的调节作用。企业的社会评价来自于利益相关者,其中包括创新合作伙伴,因而彼此之间良好的情感依恋有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而对合作利弊的过多计算则会影响双方的信任关系和正面评价。

2. 局限性与论文研究方向。本文在探讨农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与其绩效的关系以及承诺的调节作用方面做了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今后的研究或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1)协同创新与企业绩效关系之间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囿于篇幅,本文只从承诺的视角进行了分析,今后的研究或许可以从其他视角展开;(2)为了保证数据获取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本文只选取了我国部分省市的部分龙头企业进行研究,因此,研究成果的普适性还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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