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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第2篇

1985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1986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包括28项遗产的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中国世界遗产零的突破。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拥有33处世界遗产,数量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4处(包括1处文化景观)、5处世界自然遗产和4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近年来,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实行世界遗产全球平衡性战略,世界遗产的申报标准越来越严格,申遗难度越来越大。仅在申报文本报送阶段就有1/3强的提名项目被淘汰,在随后的国际评估、审议中,只有约2/3的项目被通过,也就是说,缔约国每年的申报项目最终通过的不超过40%,能连续几年申报都获成功的国家更是凤毛麟角。今年7月,在立陶宛维尔纽斯召开的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是唯一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两个项目同时被列入名录的国家。

在申遗压力与挑战持续增加的同时,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与机遇。20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作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认真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3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6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1月,文化部第41号部长令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也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法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北京市周口店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等。

二、不断健全保护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和责任。

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与现行行政体制相对应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文物局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工作。随着世界文化遗产和混合遗产数量不断增多,2002年,国家文物局专门成立了世界遗产处,负责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建设部门开展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业务管理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省文物、建设等部门也加强了对本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世界遗产所在地政府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监测等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国家、省、遗产地几个层级的保护管理体系。

三、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统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制定规划是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几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有:《中国洛阳龙门石窟区规划》、《安阳殷墟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等。此外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山海关关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等也将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

由于一些早期编制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够完善,近年部分遗产地陆续开展了重修保护规划工作,如《拉萨布达拉宫地区保护及整治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性详细规划》等。此外,北京故宫、明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嘉峪关长城、秦始皇陵及兵马俑等地已开展保护规划的重修工作。《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已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承担。

四、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近几年,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我国已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拉萨、北京和苏州等地世界文化遗产的反应性监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部门也加强了对这些遗产地的监测和管理,逐步建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体系。《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规范了监测职责、内容和工作程序。

根据《文物保护法》,严格实行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方案报审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项目报批制度,对于未履行程序擅自施工的项目依法责令整改。同时,依据《公约操作指南》,世界文化遗产地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和缓冲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向世界遗产中心通报,形成了依法管理,责权明晰,突出实效的监测管理模式。

各遗产地因地制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像莫高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等地,采取实时或定期监测手段,实施对文物本体、大气质量、旅游影响、安全、环境和自然灾害监测,并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监测报告和相关研究论著。

2006年,国家文物局建立了世界遗产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机制,主要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委派进行世界遗产的反应性监测和不定期巡视,为加强保护管理提出建议。目前,专家委员会承担了重设预备名单的评估和推荐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使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投入,其中包括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等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在内的文物保护投入共约6.4亿元,比“九五”期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49亿元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抢险维修等,其中1亿元专门用于长城的资源调查、抢险维修和重点保护工程。

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财政引导下,不断加大对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越来越有力的经费支撑。2000-2006年,北京市地方财政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投入近2亿元,其中长城3600万元,天坛5000万元,颐和园近7000万元。

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鼓励建立各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目前已有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北京市长城保护基金等。同时,吸引外国基金参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美国盖蒂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敦煌莫高窟、云冈石窟、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项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合作开展龙门石窟保护工程。

来自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的开展。实施了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云冈石窟、明清帝王陵寝、殷墟和高句丽遗迹等遗产地的文物保护工程,遗产地保护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我国无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因保护不利而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六、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能力,在保护中积极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很多遗产地地方政府和管理机构十分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工作,注重运用先进理念和多种手段营造遗产展示的最佳效果,创造出不少展陈精品服务于观众,充分发挥了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

在强调保护的前提下,遗产地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遗产周边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了筹措文物保护经费的渠道。故宫、秦兵马俑博物馆等处年门票收入超过1亿元,曲阜三孔、青城山—都江堰年门票收入也分别达到7000余万元。世界遗产对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遗产地合理旅游的发展,世界遗产的公众认知度不断提高,增进了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七、开展人才培训,实施中外合作保护项目。

国家文物局已连续举办了3期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一些省级文物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也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培训,努力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

中国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已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2004年6月,在苏州成功举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2005年10月,在西安举办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暨国际科学研讨会。

2006年10月,ICOMOS国际保护中心在西安成立,中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即将在北京挂牌。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世界文化遗产柬埔寨吴哥窟的保护维修项目。这些合作表明中国正在以积极的势态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国际影响。

八、启动长城保护工程。

200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5-2014年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并组织在河北和甘肃开展长城调查试点工作,完成长城资源调查相关标准和规范课题研究,形成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的指导性文件。与国家测绘局签署协议合作开展长城调查和测绘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即将在全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长城资源调查,争取利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摸清明长城家底。并开展山海关等长城重点地段的抢险维修工程。

九、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档案和资料整理工作。

很多遗产地建立了“四有”档案并通过验收,还建立了监测、修缮等专项档案。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遗产价值,整理出版历史文献、研究成果等,陆续编辑出版了《中美合作保护云冈石窟总结报告》、《云冈石窟“八五”维修保护工程总结报告》、《布达拉宫修缮报告》、《颐和园排云殿-佛香阁-长廊大修实录》等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十、完成重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新公布的名单共有35个项目。此次重设预备名单,严格仿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程序进行,从初选到委托专业评估,到最终评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作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尤其是突出遗产品类的平衡性。

第二部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遗产保护管理、立法以及保护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设性破坏、过度旅游带来的破坏、保护不当造成的破坏,以及管理不力造成的各类突发事件,仍然不同程度地威胁着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文物保护法》虽然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缺少针对性,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存在着衔接和协调问题。

体制仍未理顺——我国大多数世界文化遗产集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为一体,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缺少行业管理和指导,形成了世界遗产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些遗产地存在管理层次过低问题。个别世界文化遗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将文化遗产交由企业承包经营,导致保护存在隐患。

二、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对于开发和利用兴致勃勃,对于保护和管理一味推诿,小修不做,小险不抢,未及时排查隐患,对古建日渐遭到损毁熟视无睹,使得原本极为脆弱的世界遗产更加岌岌可危,令人担忧。同时,在遗产的周边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问题,在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三、保护管理经费投入普遍不足。

由于遗产地规模大,实施抢险维修、保护修缮、安防消防等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尽管中央和地方财政逐年加大了投入力度,但由于未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其他渠道的投入经费不足,因此遗产地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根据《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部分遗产地存在着收入未主要用于遗产保护的问题。

四、存在安全隐患。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着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火灾水患等自然灾害和风化侵蚀、环境污染等使世界遗产变得更加脆弱不堪。另一方面,人为的建设破坏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前者更为严重。大足石刻两次被盗,武当山遇真宫惨遭大火灭顶之灾,长城遭到开矿、修路等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五、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尚需加大,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世界遗产事务进入我国时间不长,相关学科研究开展较晚,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制约了整体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员培训的开展,并影响到遗产地保护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

六、宣传展示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向本国公众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理念是《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但一些遗产地申报成功后,没有认真履行普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宣传的义务。第二,一些遗产地的展览内容陈旧,设计手段落后,展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讲解技巧有待提高。第三,遗产地宣传品存在着品种少、质量差等问题,不适应世界遗产宣传的需要。

第三部分今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保护为本,管理为重,始终把两者放在首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当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水平作为评价地区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清醒认识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传承民族文脉的宝贵载体。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重要意义。在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最佳支撑点,力求保护和发展的双赢,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大依法保护管理力度和保护规划实施力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作为文化部部门规章颁布,有关监测巡视和专家咨询的管理办法也已下发。各级文物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国家文物局将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力争早日出台《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的工作制度、标准、目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遗产地原有的保护规划已不适用,难以满足保护管理要求,亟待重修完善。今后一段时间,各遗产地应抓紧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全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遗产的保护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修缮和建设活动,必须依照规划进行。

三、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学科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保护管理的水平。

世界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涉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旅游、景观、法律等多学科,并关涉宣传推广、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等领域。要努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理念,以此推进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决议,2007年国家文物局将与相关国际组织共同在北京举办东亚地区古代建筑保护修缮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邀请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东方尤其是东亚地区砖木结构古代建筑的保护理念、手段和技术等。在《威尼斯》和《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和特性,形成一份融入我们保护理念的纲领性文件,籍此宣传我国“不改变原状”的保护修缮原则,同时也让国际社会真正理解东方古建保护修缮面临的问题和保护理念。

加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力度,利用一切可能的高新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含量和科研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管机制,尽快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

国家文物局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程序、职责、内容,规范了监测行为。2007年,还将编制出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技术规范》,并开展建设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的相关课题研究,为正式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系统奠定基础。

在实施监测中,要把握几个关键:一是强化世界遗产的本体监测、环境监测、旅游监测、安全监测和自然灾害监测等,保证文物安全,保护环境风貌,倡导负责任的旅游,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二是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利用高新科技成果,提高监测技术含量,确保遗产安全;三是将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定期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结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寻求保护管理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旅游在带给世界文化遗产地发展机遇和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压力和问题。实现遗产地保护与旅游的协调发展,关键是找准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探索合理利用,提倡负责任的旅游,寻求保护与旅游的和谐发展。

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遗产地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遗产地旅游管理规划和应急预案,保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遗产地也可通过丰富展示内容、增加游览线路、实施团体游客预约、限定游客流量、建立网上订票系统等手段测控游客流量,缓解旅游带来的保护管理压力。敦煌莫高窟拟建游客服务中心,内设数字敦煌展示馆,既让游客了解莫高窟的历史、艺术价值,又减少他们在洞窟中的逗留时间。

六、鼓励利用多种渠道筹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在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世界文化遗产资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吸收境内外企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遗产保护。同时,鼓励国际各种基金参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继续支持美国盖蒂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世界银行等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援助项目。

七、加强多方合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面对目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和协作,共同寻找对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职责,为保护人类最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做出努力。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促进更多人理解、支持、参与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全面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全球战略研究,在国际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在积极引进外国先进保护管理理念、手段和技术的同时,也提供力所能及的、双方互利的国际援助,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开展了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的前期工作,通过组织和参与有关国际协商会议,形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联合申遗的行动纲领,并初步形成了丝绸之路中国段的遗产预备清单,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工作。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水平。

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和系统轮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遗产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彻底扭转“重申报,轻管理”的局面。

今后,各级文物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大对遗产保护管理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善保护规划。同时,深入挖掘遗产价值,加强监测巡视,按照世界遗产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切实扭转目前存在的“重申报,轻管理”局面,真正保护好弥足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第3篇

在2000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4次会议形成的《凯恩斯决议》中规定,除了还没有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外,所有国家每年只能有一项提名。后来在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修正为:容许一国提名两项世界遗产,但其中有一项必须是自然遗产项目;并同时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只接受四十五项世界遗产的申请。

这不仅反映了《世界遗产名录》已经成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手段,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世界遗产的申报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国申报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涨。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产品供给”,《世界遗产名录》的价值只有在存在合适甚至高涨的需求时才会凸显出来。而另一方面,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对《世界遗产名录》产生高涨的需求,也正是因为它具有独特的价值。

世界文化遗产游是一种特殊生活方式

其实,将世界遗产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金字招牌并非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原因恰恰是旅游者年复一年涌向这些遗产地的原因。该组织公布的一项数字显示,在1998年,全世界就有近5亿人游览了552个世界遗产地。国外学者对分布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32个遗产景点的研究发现,它们接待的游客量占所有游客量的84%以上。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9年实施的调查也证实了旅游与世界遗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如同能吸引游客的磁铁一般,世界遗产往往成为所在国(或地区)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事实上,除了国际援助和政府拨款外,国外有很多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资金恰恰来自于旅游收入,比如埃及的金字塔、罗马尼亚的别尔坦和它的要塞教堂等。

世界文化遗产是现代人的精神家园

除了这种基于市场层面的价值认识之外,国际上对待遗产还存在另一个层面,即对其内在的文化及自然价值基于精神层面的认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的住宅重建和新建,欧洲城市中的历史建筑迅速消失,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逐渐意识到在对待历史建筑态度上的错误,意识到文化遗产的存在价值和文化遗产作为现代人精神家园的突出作用,人们不仅保护文物建筑,而且开始着手全面保护城市中的旧城区,希望通过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以保留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

世界文化遗产是民族认同的终极表现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第4篇

 

世界遗产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自《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积极保护本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使世界遗产保护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事业,遗产保护理论也日臻完善。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保护。本文以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实践工作,详细论述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有关论述

 

按照《世界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需要在空间上进行一个圈层结构的划分,一般划分为三个区,即遗产核心区、遗产保护区、遗产缓冲区。世界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指遗产建筑、遗址或地区的环境,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扩展的,也是遗产本身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二是指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用途或活动,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遗产形式,它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下的、动态的文化、社会、经济和经济背景。也有学者将遗产地周边环境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空间指向,主要是指遗产地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内容指向,主要是体现并保持遗产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要素资源,如土地、水、植被、矿产以及当地的民风民俗等。这两种提法并无本质性区别。

 

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在UNESCO相关的建议和《世界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早已有共识:周边环境是体现其真实性的一部分,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来加以保护。2005年10月,ICOMOS第15次大会发表的《西安宣言》发展了这一认识,从对文物本体的保护转向对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共同保护,反映出对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重视。它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呼吁要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改变,要与当地和国际社会进行跨学科领域的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二、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中国实践

 

国外关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研究,从18世纪末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实现了制度性的发展。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独特性,西方国家也探索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如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重视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同等性。英国将文化遗产个体或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更注重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鼓励内部功能的更新与再利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世界遗产相关理念理解的不断深入,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其中涉及本体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的处理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为了加强西安秦始皇帝陵及兵马俑坑的环境整治,国家计委于2002年7月正式批准建设秦始皇陵遗址公园。2005年陕西省公布了《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明确指出: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秦始皇陵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秦始皇陵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实现彻底“保护陵区、另辟新区、移民建镇”的整治工程,体现了对保护秦始皇陵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的充分认识。

 

再以丝绸之路申遗为例,丝绸之路是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开辟的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起点,经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到锡尔河与乌浒河之间的中亚河中地区、大伊朗,并联结地中海各国的陆上通道。陕西丝绸之路7个世界文化遗产点有汉长安城未央官遗址、张骞墓、唐长安城大明官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塔、彬县大佛寺石窟。其中彬县大佛寺石窟创建于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地处古丝绸之路的主干线上,是目前陕西省境内规模最大的石窟群。在丝绸之路申遗中,彬县大佛寺周边环境的整治规划设计秉承“大佛寺环境要好,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也要安排好”的理念进行整治规划。城固县张骞博物馆及张骞墓遗址的保护项目不仅使张骞墓园本体得到了有效保护,还使张骞墓园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总体来看,我国对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保护和展现历史遗址和历史文物。第二,在保护好本体的前提之下,让周边的环境体现出与历史文化资源相协调的整体风貌,建立各具特色的街区。第三、在各历史文化资源所在的具体地段内,通过环境整治,形成系统地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

 

作为世界遗产大国同时又是发展中大国,中国面临着遗产保护负担巨大而经济能力有限的矛盾。由于世界遗产地周边各种本体资源可以向不同的功能资源转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的问题与事件。究其原因,还是对世界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外部经济的制约、产权设置重叠、缺乏有效的环境质量管理等各方面原因所致。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国家住建部及各遗产所在地政府,借鉴遗产保护先进国家的经验教训,已采取一定的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加强世界遗产的保护。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对这类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时,要充分认识到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三、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意义

 

世界遗产周边环境是遗产价值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遗产存在的基础、背景和条件。为此,各遗产缔约国在承担起保护、保存、有效展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将它传给后代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起有效保护遗产地周边环境的重任,使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真实完整地传给后代。因此,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持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关键。遗产地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展示问题也同样需要以“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法律依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有明确规定: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非常重要的原则。完整性,意味着未经触动的原始条件,最初主要用于评价自然遗产。而文化遗产同样也存在“完整性”(地理范围上的完整和文化概念上的完整)问题,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有景观,也是经过很长时期特定文化渲染而形成的综合体。遗产周边的区域文化体现、延续和发展了遗产本身的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地周边的各种物质与非物质资源,都能从一定意义上完整有效地烘托和解读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对于任何一个遗产地的保护,都应当有意识地将真实性原则与完整性原则相结合,使遗产不仅要部分真实,而且要全部真实;不仅要总体真实,而且要细节真实;不仅要遗产本身真实,而且要遗产周边环境和氛围真实。

 

(二)有利于促进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何为可持续发展,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为《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所提出了一个定义:“满足当前人类的需要,又不危害其子孙后代为满足他们的要求而进行发展的能力”。在当代,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必须强调“代际均等性”,即后代有权利享受与当代同样的真实完整的遗产。因此,当代就有责任完好的把遗产保存下去。这是“保障民族历史连续性和文化创新、社会进步的前提之一”。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就是其周边环境生存之核心,文化遗产资源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于某个环境当中,它必须与其所处的周边环境相关联、互动,才能有机地融为一个整体,才能协调发展。遗产地周边环境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必然涉及到相关利益者的不同利益和诉求。因此,世界遗产周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实际上就是这些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是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过程。对世界遗产不分范围的进行任意的开发和利用,甚至任意的损坏,可能会换得一地、一时的经济利益,但必定会把遗产的生态效益、综合社会效益和长远经济利益牺牲掉。这种经济利益至上、眼前利益至上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狭隘的短视行为。只有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研究,才是促进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延续下去的必由之路。

 

(三)有利于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世界遗产以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景观吸引力,成为当地优秀旅游资源。自从1987年中国首批“世界遗产”问世以来,“遗产旅游”成为我国旅游新的热点,世界遗产地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游客的青睐。世界文化遗产因其自身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内涵,体现着浓郁的地方文化特色,依托它们所呈现出的城市环境,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域典型的地方性和传统文化的烙印。

 

以“丝绸之路”为例,从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开始的,丝绸之路一直是东西方文化融通的道路。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全长5000公里,是古代丝绸之路中的一部分。它从西安出发,到中亚的七河地区为止,项目共涉及33个遗产点。其中,我国22个遗产点,分布在河南、陕西、甘肃和新疆。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城市旅游形象定位:如新疆段以古城遗韵为宣传重点,甘肃段以石窟画廊为特色定位,青海段突出青海湖畔的草原游牧文化,固原段以边塞重镇为宣传基点。丝绸之路蕴含着享誉世界的资源品位和厚重久远的人文精神,具有承继性的主题积累与线性资源区域分布的特征,完全“有可能成为推动我国西北丝绸之路旅游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在正确认识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性和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以旅游开发为手段,不仅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能带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

 

在科学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进步的情况下,人类对其价值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永续的过程,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经历了由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到对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共同保护的认识历程。世界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不论是对世界文化遗产本身,还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划之初就应在国际视野下对遗产地价值进行深入研究,把握遗产地的文脉和地脉,重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以期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作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兴教寺;世界遗产;旅游开发;对策

近日,埋有唐代高僧玄奘法师灵骨的西安兴教寺将被拆迁一事引起热议,而当地政府给出的拆迁理由为“丝绸之路”联合申遗的需要。不久前,国家文物局表示,纳入整治范围的仅为“1990年以来新建的、对兴教寺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的建筑。这一表态让关注兴教寺文物保护的公众吃上了定心丸。可随着事件的发展,此次联合申遗需“烧钱”超百亿元,僧舍等生活场所将被拆除、申遗成功后僧人正常宗教活动将受影响等消息也相继爆出,一时引发了更广泛的质疑。

据了解,近年来,“烧钱”申遗在我国有前仆后继之势。2010年,在巴西举行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包括少林寺在内的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次申遗花费7.9亿元。同样,在这次大会上,“中国丹霞”地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参与联合申报的县市也付出了12亿元。在其中,部级贫困县新宁承担了4.5亿元。2008年,新宁的财政收入才刚刚突破两亿元。为顺利“申遗”,新宁政府花费2000多万元修建了监控中心。对崀山景区的改造就修建了三个门楼、四个中心、4.2公里的栈道、8.8公里的游步道、5.5万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4.2万平方米的景观绿化带以及5000平方米的游客广场。

有钱就不惜血本地“烧钱”,没钱就借钱、贷款;就算没有“真家伙”,也依然可以在原址上修建。在疯狂申遗的背后,隐藏的是当地政府对所谓“政绩”和经济利益的疯狂追逐。

新宁县的崀山申遗成功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崀山的旅游人次已经由去年的4.5万增加到12万,旅游门票收入达到100万元。这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初晋升为“世界自然遗产”5个多月的崀山,已显现出超凡的“魔力”:短短几个月内,已成功签约17个项目,招商引资28亿元。

因为申遗成功将给当地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所以近些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都对此事趋之若鹜。当前中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就有一个将近70处的预备名单,这还不包括各省已经开始启动而未及到达联合国的近百处申遗项目。一年一次机会,按这一速度,中国的申遗大队已排到下世纪门槛。我们不禁要问,热衷申遗的背后是逐利需求、还是以爱之名?而申遗成功后,这些世界遗产还好么? 截至2012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43项(包括自然遗产9项,文化遗产30项,双重遗产4项)。在数量上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

事实上,我国许多已经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文化遗产一直在进行着过度开发,根本谈不上对文物和自然景区的保护,完全背离了申报的初衷。

一.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清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选出世界遗产的目的在于呼吁人类珍惜,保护,拯救和重视这些地球上独特的景点。

申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但是斥巨资负债申遗的地方政府,根本不了解世界遗产的准确性质和概念,只是把申报遗产作为“政绩工程”和“跳板”,首要考虑的当然是营收。申遗前夕既然做足了面子工程,花了大钱,申遗之后自然要大力宣传开发,回收成本。平遥与丽江古城凭借申遗成功,在短时间内成为全国的旅游热点,这种热度被当地相关部门有效转化成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过度开发

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应该是一种严肃的历史责任,是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和尊重。但是在我国,往往随着申报世界遗产的成功,遗产旅游便不断升温,旅游业逐渐成为遗产所在地的重要支柱产业。遗产所在景区明目张胆地违背世界遗产公约宗旨,过度进行旅游开发,旅馆、商店、人造景观充斥景区,甚至建设性破坏,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历史文化景观变质,损害了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进而会失去世界遗产本身的价值。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张家界天梯事件、武当山遇真宫主殿被烧毁、泰山炸山建索道、“曲阜三孔水洗”事件、巴米扬大佛在世界遗产地乐山“复活”,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旦申报成功就高枕无忧,问题严重的世界遗产单位,将有可能被除名。如第三十三届世界遗产大会世界文化遗产——德国德累斯顿易北河谷就从《世界遗产名录》上除名,这一情况应该引起我国世界遗产单位的足够重视。

(三)管理混乱

我国对世界遗产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从国家层面来说,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自然遗产的管理归建设部。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也对这些遗产地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由于对世界遗产的多头管理,造成遗产产权不明晰,管理工作效率很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

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属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各级政府是遗产的实际管理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国有企业将世界遗产当做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遗产资源管理出现混乱局面是必然的。

(四)法规缺失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世界遗产保护方面的部级法规,结果使很多地方形成了世界遗产申报成功的开始,便成为破坏的开始。对地方而言,国家对世界遗产的管理仅是指导性的,虽然目前我国已有《文物保护法 》《森林保护法》《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涉及世界遗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却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世界遗产开发与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的部级法规,现实中,世界遗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中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但随着世界遗产热的不断升温,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世界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也自行制定了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条例。如四川省就于 2002年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针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四川省将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但仅有地方性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是无法弥补部级法规的缺失。

(五)资金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的世界遗产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并没有设立专项资金,不少世界遗产保护区没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世界遗产的资金保障一般仅限于基建、 人头费和专项补助。由于这部分资金数额有限,致使许多世界遗产保护区入不敷出。应该承认,资金不足也是促使某些世界遗产所在地管理者竭力用旅游开发来创收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人才培养落后

是否拥有足够的遗产保护专业人才是世界遗产能否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我国在这方面专业保护队伍显得非常单薄。全国高校开设遗产专业的不多,而且理论体系和学科发展还不太健全,所以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人才培养非常落后,训练有素且能在第一线进行保护修复的人才则更为稀缺。

二.解决中国世界遗产的旅游开发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舆论宣传。积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展览、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对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与教育,普及与遗产保护相关的法规及公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的风气。

其次要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公众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世界遗产保护的中小学科普教育,增强青少年对世界遗产保护的感性及理性认知;在大学教程内增加世界遗产保护为选修课程,激发与培养公众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了解和尊重。

(二)科学编制世界遗产的旅游开发规划

首先,编制旅游开发规划时,要遵循“保护为先”的原则,同时,在编制规划时,必须注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遗产监测的标准相对接,避免我国的世界遗产被除名。

其次,在详细规划中,应充分吸收先进理念,注重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不同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科学确定世界遗产所在地旅游环境容量和可承受变化的极限。

第三,世界遗产的旅游开发规划,要与遗产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做到遗产地景区与周围社区协调发展。

(二)建立我国世界遗产的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世界遗产的种类丰富,应尽快按价值类型建立并实行世界遗产的分类管理制度,以确保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管理,拥有各自不同的管理制度、管理标准、营销系统、监测系统等。应像发达国家那样,组建 “世界遗产委员会”,走单一部门主管之路。由于世界遗产是一个大的综合体,保护工作除了要保护自然的原生性,更要注意挖掘其文化内涵,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事实上,只有拥有了合理的管理体制,才能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使旅游经济有效的促进世界遗产保护。

(三)完善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将《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与世界遗产保护性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制定并统一的世界遗产法作为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将世界遗产(包括尚未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但进入国家世界遗产清单的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该法中要明确遗产的管理体制、开发方式、资金支持、责权归属、收益分配、监控体系和处罚措施等具体内容。

(四)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首先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世界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世界遗产的保护以及基础建设的投入。

其次通过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建立世界遗产保护基金会,对外,积极争取国际上关注世界遗产保护的资金注入;对内,向全社会所有关心世界遗产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用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项目项目。

第三建立世界遗产有偿使用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从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受益企业经营收入之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遗产地的保护。

(五)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培训和研究力度

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型人才培训。通过举办专业培训班、专家讲座、远程视频教育等方式,对提高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积极组织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展开各种类型的学术研究。

参考文献:

[1]黄纳,袁宁,张龙,孙克勤.文化景观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浅析——以杭州西湖为例[J].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2(02).

[2]孙克勤.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