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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所面临的挑战也与贸易谈判基本一致:在使用非歧视原则的利益和保留适当灵活性,以支持国内投资者和生产者并实现在其他特定国内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

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能力。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因此,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尽管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进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许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有关。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因此,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程度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目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关注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而且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在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如各缔约方应促进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能力,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通常的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从目前来看,尽管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不仅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许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与GATS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可见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MERCOSUR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待遇标准。这两个标准可能发生冲突,尤其当它们在具体条件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同时使用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东道国A与东道国B达成了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B国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一项不赋予A国投资者的特殊投资激励。A国与C国之间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给予投资者开业后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但没有任何特殊的投资激励。然后,来自C国的投资者就可以根据最惠国标准,而不是国民待遇标准要求给予投资激励。在解释A国和C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坚持哪一个标准?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规定以哪一个标准为准。德国、葡萄牙以及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是这种情况。其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指定,适用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更有利或最有利的标准。加拿大、智利、一些欧共体成员、韩国、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在NAFTA中都是这种情况。

在上面给出的例子中,由于给C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比国民待遇更高的待遇,这意味着以最惠国待遇为准。所有外国投资者将有权获得给予B国投资者同样优惠的待遇。这种准则可以适用于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就是这种情况。

显然,在一个国际投资协定规定采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更优惠者可能导致所有外国投资者享受比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但是,更可能的情形是,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有例外或限制,结果外国投资者将在特定方面享受比其国内的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而在其他方面则不是这样。

4、“投资”或“投资者”

选择“投资”或“投资者”,还是选择“投资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含义。非歧视原则需要一个目标作为基础,国际投资协定在这个基础上适用非歧视原则,并明确什么会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GATT中,这个基础是产品,在GATS中则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一些国际投资协定以“投资”作为目标基础,另外一些则用“投资者”,还有一些同时兼用“投资”和“投资者”。

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国际投资协定措词差别的解释与特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有关。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只定义和使用“投资”这一术语,另一些定义和使用“投资”和“投资者”,同样的方法适合于制定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条款的应用范围。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仅向“投资”给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其中没有涉及和定义“投资者”这一术语。NAFTA和瑞士的投资条约范本同时使用和定义了“投资者”,并且向投资者及其投资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5、“平等”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使用“不低于有利的待遇”这一术语来建立适用最惠国标准的外国投资之间,以及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的外国投资和本国投资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当存在衡量待遇标准的客观而明确的(通常是定量的)依据时,可以适用“同等”待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需要对所提供的待遇标准进行定性比较,或在其适用中涉及管理决断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则很难适用这一标准。

因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常常用到“不低于有利”的标准,其目标是在同等条件下,为外国投资创造与国内投资有效竞争的机会。这意味着,只要维持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市场全部的竞争机会,在所授予的待遇中就可能存在合理的差别。

“不低于有利的待遇”意味着,在适用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可能比本国投资者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对一些东道国来讲,旨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利的积极“歧视”以吸引外国投资。但是,一些国家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声明并非有意造成这种结果。例如,1992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采用的51个投资法规进行调查,表明大多数赞成排除赋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国民待遇定义。

6、“同等”条件

由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是相对的待遇标准,它们是通过对比给予现有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待遇进行衡量,一些国际投资协定遵循GATT和GATS的做法,指明它们只适用于“同等”或“类似”条件的投资。这表明,不一定要对投资者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它们在东道国的活动。如果投资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如在不同的产业部门经营,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

例如,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果规定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补贴只限于高科技行业而不是其他行业,或设定雇佣劳动力的规模作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获得补贴的门槛,并不等于违背了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特定国籍的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整体发现它们系统地排除在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发现是故意的保护主义,才有理由认为是实际的歧视。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在同等条件下”这一术语引起的问题是,应该使用怎样相关的标准来决定哪种条件是“同等的”,哪种是不同的。一种观点是,这可能鼓励东道国在定义“不同”条件上加以创新,因此最好不使用这一术语。但这就不能确定对投资者所受待遇与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进行比较的范围。

二、公平和公正待遇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包含一些其他的待遇标准,这些标准基于国际惯例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待遇问题,常常还加上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公平和公正待遇常常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者结合使用,有时仅与最惠国待遇结合使用。典型的表述是:各方,在所有时间,在其领域内,均应对所涉及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全面保护和安全。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使用始于1967年,目前这一标准已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服务于两个主要目的:作为评估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系的标尺,表明东道国在考虑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接纳外国投资的意愿。

在国际惯例法中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起源。一般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与其他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法律原则一起涵盖了非歧视原则,但相对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来说较为抽象。而且,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个绝对标准,常常是被当成一种最低的国际标准。因此,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其适用的特定环境在个案的基础上加以解释。相比之下,衡量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与提供给其他外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实际待遇进行对比,这就使得这些标准更为具体、更易于预期。

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一定是比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更低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能偏好公平和公正待遇,此时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同样,公平和公正待遇包含的其他法律原则本身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诸如在征用和损害投资的情况下作出迅速有效的补偿。但是,在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的作用是更具体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是它们的替代,特别是在投资准入方面适用该原则时尤其如此。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把公平和公正标准与某一个具体的非歧视标准结合在一起,以避免专断、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典型的表述是: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专断、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对其领域内的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害。

这代表了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但那些纯粹基于投资者国籍的歧视并非一定违背这一标准-一个国家给予特定国籍的投资者优惠待遇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能够极大地改善外国投资者的境遇。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一个特定的投资保护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由于武装斗争、内部冲突或类似情况,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商业损失获得保护或补偿方面享受非歧视待遇。

三、中国对外资的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05个投资协定,所有协定都规定缔约双方彼此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是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本原则,在每个条约中都予以规定。该待遇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投资在内的一切活动。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在协定中通常是将二者分别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公正、公平待遇内容较为抽象,涵盖面很宽,规定其他两个待遇,可以在具体问题上给予补充,以保障公平、公正待遇的实施。此外,公平公正待遇可以灵活地应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所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填补有关投资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的空白。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中国所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主要待遇制度。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当详细,在结构上也大体一致:

第一,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境内(包括海域)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二,投资者有关投资的活动(包括投资的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有或处分)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情况。

中国的双边协定一般都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

(1)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

(2)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

(3)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关于例外,中荷协定还设定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条款,其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在自由贸易区投资或参与边境贸易的投资者与不在这类区域投资或未参与此类贸易的投资者之间,可实行差别待遇。这就是所谓的“积极歧视”,即投资接受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本国不同地区的投资给予不同的待遇。

由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普遍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在所有缔约国之间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一是中国在同一时期内将给予所有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二是一旦中国通过签订新的条约或制定新的国内法规,提高了对某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待遇,其他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均自动地享有这种扩大或增加的权利。

2、国民待遇

由于中国存在全民、集体、个体三种所有制经济,三者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大。个别协定已对此做了尝试。例如,中英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就有所涉及,该协定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相同。这种规定只是一般性的约定,并未给缔约双方设定实质性的义务。

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有较大突破的是中日协定,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待遇。这是一个典型的国民待遇条款,但是在该协议的议定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例外,即缔约任何一方在实际需要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国民以差别待遇。可见,即使对国民待遇作出规定,也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与此同时,中日双方在签署协定时达成的会议纪要第二点阐述了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包括采购原辅材料、电力或燃料、各类生产工具、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借款、引进技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规定方式具体可行,透明度高,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可以在中国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这种列举的方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逐渐接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增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并用,列入国民待遇条款的法律意义可能超出订有这一条款的协定本身。只要一国所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订有国民待遇条款,那么,所有与该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国民待遇,由此会使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制度发生巨大变化。

四、结束语

非歧视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管理国际商务活动不因交易的发源地或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即不因商品、服务、服务供应商及有关投资者的国籍而异。

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不考虑其发源地或目的地,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际投资活动会导致对相关各方来说更优的资源配置。这样,每个国家就可以受益于外国直接投资及自身的比较优势。不存在只因国籍不同而从与特定投资者获得经济收益。

对外国投资企业来说,保证非歧视意味着东道国的政府政策更透明、更稳定、更易于预期,因而可以降低其国际投资活动的风险。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1.中小企业。中小企业(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中小企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失业人口提供较为充足的就业机会。同时,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大企业的发展,成为大企业的左膀右臂。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经营的特点不同于大企业:(1)由于规模小,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运作快速高效;但同时,也因为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与规模经济,在缺乏资金保证的情况下难以持续经营,抵御风险能力和筹措资金能力相对较差;(2)中小企业类型多样,经营范围广,可以很好的活跃市场。

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是VC。风险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投资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技术型的产业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在科学技术开发上,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而获取高收益。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吸引广义的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吸引狭义的风险投资的技术型中小企业也在逐步发展中。风险投资的特点的决定了风险投资更青睐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且风险投资着对高新技术企业“情有独钟”。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极高,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都会经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和讨论。这就要求我国中小企业要加大技术上的优势,保证科技投入量,才能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另外,风险投资不仅能满足中小企业在初创期的融资需求,而且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当然这需要中小企业能够给予风险投资者高额利润。这样的特点就给与中小企业充足的资本进行运作。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不是新出现的问题。中小企业受其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影响,往往陷在“经营能力下降——缺乏资金——更差的经营能力”的恶性循环中。也因此,中小企业便不能吸引风投。然而,风险投资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非常丰厚的资金。风险投资的显著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风险投资者为取得高收益就会进行高投入。另外,这一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者对科技的投入将会更多,这就加快了中小型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跳出融资难的恶性循环。所以,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是解决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并且有一些风险企业都因获得风险资本的投资而快速发展,进而上市。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并不是很完善,大都由政府控制,有着一些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点。比如: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大都是股份制形式;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国有单位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在业务范围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相比,主要有贷款、贷款担保、技术咨询、租赁等,直接投资所占比重相对较小;风险投资地区主要为人才集中、技术发展迅速、资金融通便利、条例法规相对完善的;风险投资地区主要为人才集中、技术发展迅速、资金融通便利、条例法规相对完善的沿海地区、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地是投资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广阔的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令很多行业能够不断从中汲取发展营养,这样的市场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好地发展机遇,从而使得风险投资者在相对较长时间内对中小企业市场都较为关注。当中小企业市场更加规范,投资环境更加完善,风险投资便会更源源不断的流入中小企业市场,各个行业都可见风险投资的投资资本。

三、中小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的作用

目前,国内风险投资行业大发展的阶段,获得风险投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追求的主要融资途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对中小企业的作用。

1.1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缺少运营和发展资金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尤其是那些处于初创时期的中小企业和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缺乏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运营资金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等,使其自身融资渠道受限。同时,贷款担保的能力弱、政府政策扶持不力等使得很难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的青睐。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正是这样的中小企业,这样的中小企业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大,满足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要求,而且能为自身筹到资金需求并提供增值服务。对企业而言,风险投资并不要求中小企业还本付息,也不要求控股,更不需要中小企业提供任何的担保或抵押。这些特点给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减少了很多资金压力,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管理运作。

1.2风险投资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风险投资公司为的是短时期内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为了保证投资资本的运行效率,风险投资对其投入的资金和管理经验都有着严格把控。比如:风险投资公司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意见,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改善。接受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也因此会有动力和压力去克服和改善管理上的缺陷,并且保证资金的持续支持,以保证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1.3风险投资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风险投资注重的是预期高额收益,一定程度上,风险投资做的是“期货”。所以风险投资一般会着重那些具有市场潜质的中小企业。如果中小企业想让自身一直拥有这样的潜质,就必须掌握核心技术,不断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技术。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资金的配置方式,能够运用其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投资决策模式将资金与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和人力及信息很好的整合,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及其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效益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

2.对社会、国家的作用。这一方面,属于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作用。

2.1风险投资促进技术创新并增强国际竞争力。风险投资可以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此同时,还可以给社会带来正的外部性——增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密集型产业无疑是世界经济中最具有生长潜力跟投资潜力的,这说明,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某一个国家的经济的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其经济增长速度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高新技术是否能成为其经济增长的核心。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表明,它能够有效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将高新技术高效的转化为生产力,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

2.2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指一国在充分就业状态下国民生产总值或生产能力的持续增加。根据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资本投入遵循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即,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资本投入越多,其回报率会逐渐减少。因此,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中,科学技术、劳动力资本、制度经济等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是企业获得市场垄断利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其中,科学技术为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前提,也就是,风险投资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投入使用感到很有兴趣,如果能够为其赚得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将会追加投资,从而,风险投资能有效地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加快促进经济增长。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风险投资在利用技术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

2.3风险投资促进科技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通过技术转化才能实现。实践证明,只有使科学和经济有机地结合和一体化发展,科技优势才能转化为竞争优势。风险投资则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风险资本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由它所支持的新技术必须面向市场,必须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有效地促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支持,更需要风险投资这样的“大手笔”,不仅在企业发展的初创期,在企业之后的发展与运营中,风险投资也能极大程度上带动其发展。风险投资在追求高回报的投资中,能有力的带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四、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风险投资能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跟资金两方面的问题,但是,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1.资金来源不能呈现多元化。目前,中小企业的风险资金多数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业,方式主要是借助财政扶持和银行机构的借贷,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组合的规范资金供应链。另外,民间借贷资金虽然增长较快,但规模小、运作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民间借贷不能成为中小企业吸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实现投资资金的多元化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制约的影响。

2.专业人才的匮乏。人才是发展的关键。风险投资涉及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其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实践性也极强。因此,通晓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的专业人才,并且在管理和实践方面也很出色的综合人才,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大多是政府行为,所以,操作者大多不是专业人才,致使我国中小企业在吸引风险投资方面不能有的放矢。

3.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机制方面的对比发现,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府调控不力,缺乏合理规范的管理;其次是,金融体制不健全,落后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潮流,也因此更难适应风险投资的环境;最后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缺陷,缺少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条文,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很难收到保护。

4.风险投资的法律尚不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现在的公司法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抵触的地方甚多。基于这些问题,我国中小企业、政府及风险投资者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五、吸收风险投资的建议

1.融资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融资难,就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资金的制约,很多科技成果很难转化到生产中去,进而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使融资来源多元化,对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有极大的帮助。

2.培养人才,弥补专业人才的匮乏。风险投资涉及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那么培养一批精通经济、管理与科技的人才,不仅能够实现中小企业吸收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投资的损失。因此,大力培养这样的专业人才势在必行。比如:设置相应的大学学科,加强相关工作者的实践能力,引进外国人才等。

3.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运作环境。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税收、完善担保机制等,给予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已经逐步发展成规模,但是民间借贷资本却没有在这一类资本中形成大规模的优势。民间借贷资本其实是风险投资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要想减少政府因为风险投资资金产生的压力,政府就应该在继续发挥其资金的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作用。比如: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再投入退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第二,完善金融机制。风险投资者虽然喜欢高风险、高收益,但是他们在没有把握盈利时,他们会选择上市。在内地设立创业板,能提高投资者信心,也有利于中小吸引风险投资。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法中,我国应该在涉及风险投资的诸多方面,加强立法,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这样,不仅能够保护风险投资者,也能保护中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

4.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政府应该帮助中小企业,在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市场机制运作环境的情况下,深度探索符合国情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根据自身的利益状况,大多数时候会选择并购或者上市。也可以进行股权回购,帮助风险资本减少不能安全退出的威胁。

5.另外,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较小,经营上方面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投资上无法有效的进行组合,其收益率也难以达到高效稳定。所以,投资者要增强联合意识,避免分散运作。比如,红杉资本。红杉中国的投资组合包括新浪网、阿里巴巴集团、酒仙网、万学教育、京东商城、文思创新、唯品会、聚美优品、豆瓣网、诺亚财富、高德软件、乐蜂网、奇虎360、乾照光电、焦点科技、大众点评网、中国利农集团、乡村基餐饮、斯凯网络、博纳影视、开封药业、秦川机床、快乐购,蒙草抗旱、匹克运动等。作为“创业者背后的创业者”,红杉中国团队正在帮助众多中国创业者实现他们的梦想。这样的投资组合不仅能够给予更多的中小企业资本支持,也能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也能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这也是中小企业为什么要多方面融资的原因,单方面的融资不仅资金有效,而且很可能不能高效运作。中小企业的创业人员要对风险投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如风险投资的特点、运作机制,不同风险投资机构的偏好等,最为主要的就是了解风险投资机构筛选项目的一些基本标准。一般而言,不论什么风格的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都较为青睐。产权清晰,拥有核心技术则是获得风险投资两个基本的条件。中小企业还要明确吸引什么样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有不同的行业投资偏好,从而决定了能够提供除资金支持外什么样的增值服务,比如企业管理咨询、市场策划、人才培训、发展规划等等。

六、结语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国已经签订了10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论文格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法以代位求偿人的身份就我国投资者在外国遭受同样风险的损失行使代位权,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混合投资保险模式。第一,主要采取双边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已具备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中国目前已经签订了10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还将签订更多的类似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绝大多数都订有代位权条款,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尽可能防范投资风险于未然。由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质上是双方政府的承诺,投资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风险措施时,必然会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不会贸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次,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对代位求偿权以双边投资保证条约加以确定。这样,一旦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承保机构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我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国际法的保护水平,加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第二,也不应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如果代位权的行使只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势必不能充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此期间内在国内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单边与双边并存的投资保险制度,以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二)具体内容

1.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德国模式,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的形式。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可设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性机构—海外投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批投保申请。经营保险的业务则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开设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虽然信保的宗旨中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海外投资,但是在开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中列明了海外投资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

2.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然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资本控制论”来确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说”理论,是因为依据“成立地说”无法将虽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但其主要资产却为外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情况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根据“资本控制论”:对于依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须持有多数股权(资产的51%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会团体须持有绝对多数股权(资产的95%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样既切实保护了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有效避免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3.合格投资合格投资的条件和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美、日、德三国均明文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东道国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许诺,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以提高当地海外投资的“安全系数”,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6](P326)关于投资项目,各国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谓“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但对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的新投资,各国一般也将其视同投入新项目的投资,准予投保。为了与国际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事业的特殊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的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1)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得到东道国批准。投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并鼓励其灵活多样化。

4.合格东道国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鉴于采用混合投资保证模式,对于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我国应鼓励到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东道国投资。但对于有些国家虽然目前暂时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但是如果该国有较为稳定和开明的法制,有较为优惠的吸引外资的政策,足以令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论文格式交关系,对于以上国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我国即可依条约、协定或外交关系进行代位索赔,也应认为是合格的东道国。

5.保险范围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目前,对第四种政治风险即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还不多。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使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救济或很难行使救济措施或行使救济而无效果的风险。《MIGA公约》已将该险别列入机构的承保范围,但机构毕竟不是全球强制性公约,并不涉及各缔约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不要求各国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外,也应承保政府违约险。违约险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时常受“卡尔沃条款”的限制—当东道国政府违约,争端发生时,东道国要求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关寻求救济,或把“用尽”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决。单独规定违约险,可以增强投资契约的稳定性,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星,王立芳.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至200个国家和地区.

[2]蓝蓝.我国亟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代法学.1999(4).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MyrnaAustria博士的论文“FDI与经济发展:菲律宾案例”,主要从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菲律宾FDI的影响因素、FDI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菲律宾为案例研究外资流入的影响因素是很有意义的,对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也具有重要价值。

论文首先介绍了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加世纪90年代,菲律宾的FDI流入量开始逐渐增加。到2000年,其FDI的存量几乎是1990年的四倍。20世纪80年代,由于日元的升值以及菲律宾国内政治局势的动荡,菲律宾只吸引了很少的FDI,随着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工资的增长,菲律宾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选择的投资场所。但是,相对于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菲律宾占东亚FDI总流入量的份额一直较小。在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大量外国资本通过兼并和重组(M&A)进入菲律宾。

从FDI流入的部门结构来看,1990—2001年,制造业部门占FDI流入量的45.3%,但是,这一份额已有明显下降趋势。由于金融机构的自由化改革,流入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FDI逐渐增加,到2001年该部门占FDI总量的比重己经超过了50%。另外,公共设施尤其是通信方面的公共设施和矿业的FDI流入也在逐渐增加。

从FDI的来源国结构看,美国一直是菲律宾FDI最主要的来源国,不过其份额已从80年代的年均54%显著地下降到了1990~2001期间的年均16%。同期,日本的份额则从18%显著增加到25%。在欧洲国家中,荷兰、英国、瑞士和德国占了菲律宾FDI的最大份额。

MyrnaAustria博士在论文中还介绍了影响菲律宾FDI的因素。首先分析了推动因素。进入菲律宾的FDI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包括FDI政策、投资激励、贸易自由化、汇率管制放松、其它领域管制的放松、货币政策和劳动力等。

在FDI政策方面,菲律宾政府在1991年通过了《外国投资法》,放松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规定在限制目录以外的领域,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取消了过去外资持股40%以上须经政府批准的限制。1996年,进一步缩小了限制外资进入行业的目录。

能源行业在1993年开始向外国投资者开放。1994年,通过法案解除了对银行和保险业外资进入的限制。

在投资激励方面,菲律宾政府通过各种激励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包括对所得税、设备及其附属品进口税等各种税收一定年度的减免等。

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通过关税改革计划和进口自由化计划、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各种措施,降低了贸易和投资的壁垒,使菲律宾参与到跨国公司(MNCs)的全球生产网络中,使它们能够自由选择制造基地和管理中心。

在汇率管制方面,1992年菲律宾政府放松外汇管制,实行出口商可以保留全部出口收入,外汇可以在银行系统外的外汇市场自由买卖的政策。但是,汇率的自由波动导致了币值的高估和金融危机中比索的较大贬值,币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发展。

在放松管制和私有化方面,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放松对能源部门、电讯部门、海运业和民航业的管制。服务性部门的改革与公用事业部门的私有化,增加了行业内的竞争程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在劳动力资源方面,菲律宾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较高,易于培训并普遍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其次,论文分析了约束因素。制约FDI在菲律宾更快增长的因素包括劳动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原料供应产业、政治状况和法律规则等。

MyrnaAustria博士认为,在劳动力成本方面,菲律宾的工资增长速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使得菲律宾成为劳动密集型出口导向产业制造基地的吸引力大大削弱。‘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方面,与其它东亚国家相比,菲律宾目前仍处于劣势,它降低了菲律宾在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中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在原料供应和产业集聚方面,菲律宾本地的原料供应产业很少而且很不成熟,降低了跨国公司使用当地产品的可能性,迫使他们进口中间投入品,这样就更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从而提高了生产成本。过去几年,为了克服这一限制,菲律宾政府将原料供应商聚集到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但到目前为止,这种产业的集聚效应还很微弱。

在政治状况与官僚体系方面,2001年以来菲律宾的政治不稳定阻碍了FDI的进入。另外,菲律宾的官僚体系腐败程度较高,在Berlin的世界(透明度)腐败指数排行榜上,菲律宾排名很低并逐年下降,其分数由2001年的2.9分,降至2002年的2.6分,又降至2003年的2.5分。在菲律宾,开业程序的办理需要50天,办理11个手续,而在澳大利亚只需2天时间。

MyrnaAustria博士的论文还介绍了FDI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对菲律宾的经济发展,尤其在资本形成和参与世界市场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它对技术转移、生产力、国内联系度与就业的影响都没有预期的那么大。

菲律宾尽管已经融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网络,但技术转移仍然有限。FDI在菲律宾的产业分布仍然局限于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集装阶段,而高科技制造品仅占全国商品出口的27.6%,是该地区比重最小的国家。MyrnaAustria博士指出,由于缺乏相应的当地供应商,跨国公司与菲律宾国内经济的联系很微弱。为了吸引更多的FDI,菲律宾政府放松了投资者政策,对外国投资开放更多部门,给予更多的财政激励。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放松鼓励了跨国公司的出口,但这种FDI引致性的贸易与经济其它部分缺乏后向联系,与国内经济活动的联系相对有限,大大削弱了FDI的外溢效应。公用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成为FDI发展的主要障碍,缺乏当地供应又限制了。FDI技术外溢到经济的其它部门。

依据上述分析,MyrnaAustria博士指出,仅仅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是不够的,为了使FDI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更大作用,政府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来打破上述限制。尤其重要的是,政府需要发展当地的供应产业来扩大跨国公司的国内运作范围,而这又需要采取一系列科技扶助和特殊训练的政策支持。

事实上,作为东盟国家之一的菲律宾,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一直注重外资的引进。通过贸易和投资壁垒的逐步消除,进入菲律宾的外国直接投资量也逐渐增多,菲律宾的贸易结构也逐渐从初级产品出口国转变为制造业的出口国。但是,FDI对该国国内制造业的成长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并不是非常明显。如何提升对FDI的吸引力,更好发挥FDI的外溢效应,从而带动本国经济的更快发展,不仅是菲律宾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同时对FDI流入量已经成为全球第一的中国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中国在吸引FDI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如何更好地发挥FDI对中国经济的积极作用,通过FDI更多地接受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转移,提升中国企业的内生技术创新能力,依然是中国FDI战略的重要课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始终没有改善中国自主创新能力落后的状况,技术依赖情况严重,尚没有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信息产业的核心部件、系统软件大量依赖进口,多数工业产品仍然缺乏国际竞争力。随着后WIO时代经济整体环境的变化,“市场换技术”战略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进行深入的再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从企业角度来分析。首先,必须意识到专利战略的重要性。技术能力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培养出来的,能力的成长是一个渐进过程。中国企业必须在能力形成的过程中,制定恰当的中短期战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专利战略。例如,日本企业在技术能力尚未达到世界水平的时候,就开始在国内外积极开展专利的申请活动。利用这些专利,日本有效地防御了外国企业的进攻并开拓了它国的市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至少有一部分是因为实施了有效的专利战略。

其次,学习发展中国家成功的专利战略经验。发展中国家专利战略的第一个目标是,在跨国公司面前保护自己和尽量引导技术转让。达到这一目标可采用的专利战略是“专利战略”。专利战略是在他人(尤其是该行业里实力比较强的外国公司)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周围申请一系列配套专利(“专利网”),这些专利的技术含量不必特别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很有用,以此遏制他人垄断市场,保护自己生存的空间,诱导合作和技术转让。除了专利战略以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绕过障碍专利战略”、“交叉许可”,“取消对方专利权”等战略。

再次、积极参与并主导行业标准的制定,重视行业协会的支撑力量。过去中国的标准制定主要是政府导向,重政府,轻市场;重制定,轻推广。当今世界国际竞争的重心已从国家层次转向企业层次,国际经济规则留给政府干预贸易行为的空间越来越小,而给企业行为留下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标准制定的主体。企业之间应该积极构建专利联盟,并主动参与主导行业标准的制定。另外,应鼓励行业协会成为技术联盟和技术标准的支撑力量。

从政府角度来分析。首先,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有效协调知识产权政策、标准化政策和产业研发政策。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作用,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并强化科技评价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比重,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前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