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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历史论文

民族历史论文

民族历史论文范文第1篇

(一)古代民族声乐

秦汉之后,为提高声乐的艺术美感,“歌”与“舞”的结合,将民族声乐艺术带入了全新的发展环境,其艺术思想内容也发生了本质上的转变,歌颂帝王将相、传唱爱情、弘扬爱国,大型歌舞依附于多元的艺术思想,成功跻身艺术主流行列。随后,唐诗宋词,将戏曲、诗词曲很好的融入到了声乐艺术中,这是声乐艺术最为鼎盛的时期,无论是民歌、说唱,还是歌舞、戏曲,其发展形态越来越全面,直至明清阶段,民族声乐在历史发展中不断的扩充、完善。

(二)现代民族声乐

进入20世纪,西方声乐开始引入中国,对中国民族声乐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西方艺术文化、思想快速侵入传统民族声乐,从演唱方法到发音技巧,从乐曲创作到表现形式,在现代民族声乐中,到处皆可见到西洋声乐的影子。

1.多元化

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声乐艺术家们接触到的艺术信息更加多元,他们在创作声乐作品时,其思维方式和动机都会发生多元改变,如多民族文化融合、艺术融合、艺术表现形式融合。多元化的艺术信息可以为声乐艺术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先进信息。

2.个性化

发音技巧、音乐创作内容不同,民族声乐的表现形态则不同,由此可见,每个民族声乐作品都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它经多元素文化填充,便可以形成特殊艺术,绽放个性风采。从艺术欣赏角度,日益挑剔的人们对民族声乐的欣赏需求越来越高,所以艺术家们纷纷选择利用声乐作品的个性化元素,博得眼球,抢占艺术高位。这也可以证明,民族声乐的个性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也是民族声乐发展的一大优势性选择。

二、民族声乐在历史发展中的审美变迁

(一)“字正腔圆”的突出地位

所谓“字正腔圆”是古代歌唱艺术最基本的表演规则,“字正”,演唱者每个字的吐字发音必须清楚、干脆,每个字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不能相互交叉,交互影响。同时,词语发声应具有艺术表现力,其中最为突出的理念便是“收声归韵”,要求字头、字腹和字尾的演唱表现必须连贯;“腔圆”,演唱者必须使用“圆腔”发声,字音的律动应当用柔情处理,字与音的相互融合,如同乐曲的脊梁一样,是支撑情感、艺术文化的基础框架。因此,“字正”与“腔圆”是民族声乐的基本审美标准,任何时代都不会改变。

(二)以“情感”为艺术主题

“情感”对审美思想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占据核心地位。从思想角度上分析,民族声乐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艺术精髓,本民族人将生活感悟、精神文明融入到乐曲中,形成“讲述声音”,利用发声、演唱技巧,将乐曲情感表达出来。从技巧角度上分析,情感是没有技术可言的,歌唱技巧的好与坏,与乐曲情感表达是不存在直接联系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审美标准,“字正腔圆”在情感审美上并不适用。因此,可以将情感看做是乐曲的灵魂,是支撑乐曲的重要生命力。现代艺术社会,人们对民族声乐情感的表达更为重视,把他当做核心审美标准,与“字正腔圆”一起,形成双向审美机制。

(三)强调音色的艺术表现力

在声乐艺术发展的过程中,声乐音色的多元变化从未停止,民族声乐与不同乐器的融合,给声乐作品在音色创造、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除用乐器修饰音色之外,演唱者利用演唱技巧,也可以使声乐作品发挥出难以比拟的情感作用。从审美角度看,音色是审美的基础,是声乐作品表达情感的基石,是发挥声乐艺术感染力的必然手段,因此,演唱方法、嗓音状态、音色处理等声乐元素,对增强声乐音色的独特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民族历史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之地形,西高东低,故大多数江河均为自西向东流。但在东经95度至105度间,却有数条大江自北而南奔流而下,将青藏高原东部、川西北台地和云贵高原纵切出一条条深谷,这些低浅的河谷贯通南北,为我国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的交通提供了地理条件。故自上古以来,西北、西南地区民族的大迁徙,多经由这一地区,甘、青地区的氐羌系民族南下,云桂等地的壮、侗、孟一高棉语族诸民族北上,大多交汇於这一通道之内。此外,由於此区内主要为横断山脉和大雪山脉等南北向山岭,群山之间的一个个低洼的山口,又为西——东方向的藏汉民族交通提供了方便,形成了沿河谷和山洼行进的汉藏交流通道。拉铁摩尔将这一地区称为“内部边疆”。我国民族学界则更形象地称为“历史上的民族走廊”。也有简称为“藏彝走廊”或“汉藏走廊”的。

这条走廊的路线,费孝通先生认为“可以康定为中心,向东(及北)和南划出这一走廊”。实际上,北起甘、青南部,中经四川西北,南至滇西北,都是这一“走廊”之地带。而且向南延伸至印、缅的北部也应算是这个“走廊”的地区。

这一“走廊内”历史上是羌、氐、戎为名称的民族活动之区,并出现过大小不等、久暂不同的地方政权和“政治上的拉锯情况”。这就使得“走廊内”民族渊源颇为复杂,文化呈多元现象。现今这一地区居处有藏、羌、彝、纳西、普米、白、怒、僳僳、独龙、阿昌、拉枯、景颇、基诺、崩龙以及蒙、回等民族,同时还有一些旧称为“西番”尚待进一步识别的民族。即使单一民族之中,也有语言、习俗个别的文化多元现象。现仅就这一走廊中心地带的四川藏区(康区),简析其历史文化的特点。

康区为我国三大藏族聚居区之一,按传统之地理概念,康区除四川藏区外尚包括的昌都地区,云南的中间地区和青海的玉树、果洛两州。本文为叙述方便,只著重论述四川藏区,即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为地区。这一地区之总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占四川省面积的42%左右,有藏族108万馀人,约占全藏族人口的25%,是仅次於的第二大藏族聚居区。除藏族外,区内还有羌、彝、纳西、蒙、回、汉等十馀个民族的60馀万居民。

四川藏区在地理上正处於青藏高原向川西台地、云贵高原过渡的地带,地表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气候因高度而变化,自高寒带至亚热带,北部地区为高原举甸地带,草场广阔,水草肥美,为纯牧区。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中部及南部为河谷和山原地带,森林茂密,宜农宜牧,岷江、大渡河、雅鲁江、金沙江自北而南纵贯全境,深切之河谷和山原多形成一个个半封闭之自然环境和较为分散的居民点。这一情形为此区保留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之有利条件,同时亦为影响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之制约因素。

本区资源极其丰富,林木蓄积量占全国8.56%,是全国三大林区之一。水力资源尤为丰富,水能蕴蓄量达5,600多万千瓦,居全国之前矛,矿藏为极富,金、铂、锂、铍等储量占全省90%以上。本区资源虽极富,但限於交通、技术和资金等原因,目前开发程度尚低,巨大的资源潜力尚待进一步开发。

四川藏区北接甘、青,南通云贵,东达四川盆地,西邻,正处於“民族走廊”的中心地带,历来是绾谷南北,构通藏汉的战略要地。自元代以来,中央政府与相通的官道和汉藏贸易的主要商道俱取道於此,故历代视此区为“治藏之依托”,“控驭青甘滇藏区之锁钥”,极为重视。特别是藏族人民生活中非茶不可,而历代供应藏区之茶主要产於四川。这就使本区不仅成为汉藏茶马互市之要津,而且也是历代实施“以茶制潘”策略的关键所在。

四川藏区战略地位的重要,也促使帝国主义和之民族分裂势力都千方百计染指於此区。近代以来之“问题”有不少都肇始於此亦即因为这一缘故。因而自清末以来有“治藏必先安康”之说,足见此区政治地位之重要。

四川藏区古为氐羌地。《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娶嫘祖,生二子“其一日玄嚣,是为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曰昌仆,生鬲阳……黄帝崩……高阳山,是为帝颛顼也。”考江水即今四川岷江上游一段之古称,若水即今雅鲁江。华夏的黄帝之二子及孙高阳都降居或降生於四川藏区,足以表明这一地区远在四五千年前的黄帝之时已有土著之居民。本世纪30年代、70年代和90年代,在雅鲁江中游,澜沧江中游和大约120馀土司均废除,拟置32县及府、道等机构,旋因鼎革未果,民国初置川边镇守使管辖,此後西康建省,甘孜州境属西康省,阿坝州境为四川第十六行政区。1950年於甘孜地区置西康藏族自治区,阿坝地区为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合省後分别改为甘孜自治州、阿坝自治州。

四川藏区的历史、地理特点,使其在文化上、政治上、经济上均呈现与有显著差异的情形,主要有:

1.社会形态各别:历史上,这里多数为土司制,或“土流兼制”,土司虽在其辖区内俨然如土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威。但他必须由中央政府所封,定期朝贡,纳赋,受地方行政官吏之管束。在承袭上亦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且必须随时听从政府的征调。土司与藏传佛教是一种相辅的关系,而不是由一人兼为行政和宗教的领袖(只木里土司这样极少数地方是兼据政教),这与地方的政教合一制度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四川藏区虽然绝大多数人均供奉藏传佛教,但却没有像达赖、班禅那样集地方政教大权为一身的宗教领袖,像木里土司黄喇嘛那样的仅只在个别的、小的范围内存在。因此,四川藏区长期作为内地一个省的管辖之区。

除土司制外,四川藏区尚有一些历史上称为“野番”之区的部落氏族公社形态的地区,如在金沙江畔的三岩地区,一直保存着氏族公社的制度,称为“帕错”(村民大会)或“哥巴”制度,其地凡村寨之事均由村民大会议决,组织结构颇类氏族公社。清末赵尔丰经营川边时,曾以武力征服其部,拟置武成县,後末果。由於地势偏僻,交通极为不便,其地至今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其旧俗。

2.语言、方言上的差异。四川藏区流行藏语三大方言中的两种方言,即康方言和安多方言。康方言以德格话为代表,主要流行於今甘孜州地区;安多方言主要流行於阿坝州。除此而外,本区一些居民中还使用不少“地角话”(即地方土话)其中较特殊的有嘉绒语、木雅语、多续语、扎巴语、贵掠语、曲域语等,操这些语的人虽系藏族,使用藏文,但从语音和语法结构等看,均与藏语三大方言有明显差异,多数接近羌语支,或介於藏语支与羌语支之间。从这些语言的差异和分析比较,我们可不难发现民族融合的痕迹。由此亦可知古代南下的氐羌部落是今天藏族族源的一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种特殊语言大多数都保存於大渡河及其支流的流域,北起大小金川,南至石棉、汉源的大渡河东折处。这恰恰是吐蕃与唐拉锯战时争夺的地区,贞元以後皆没入吐蕃。原住的羌部居民逐渐接受吐蕃文化的影响,融入藏族之中,但其原有语言作为一种颇难变更的“活化石”,却仍在原部落中通行,不过随着藏文化影响的日益加深,大量的藏语借词渗入和语法习惯的潜移默化,逐渐使原先的母语发生变异,於是才会有这类既似藏语又似羌语的“地角话”出现。

3.宗教上的兼容并包同荣共存。本区与和甘、青、滇藏区一样,崇仪藏传佛教。但它与显著不同的是在对待藏传佛教各教派以及其他宗教上,不像17世纪以来的那样只尊藏传佛教格鲁派,足对宁玛、萨迦、噶举和本教等各教派兼容并重。一些在遭到打击甚至消灭的教派,在四川藏区都获得生存的土壤和气候。如曾一度高僧辈出,颇有盛名的觉囊派,在被视为“外道邪见”遭到禁绝,但在四川藏区的壤塘一带,它却得到相当大的发展,拥有不少信徒,印刷大量宣扬该派宗义的经籍传播。在式微的本教和于玛派,在四川藏区却十分兴盛,信徒和寺庙超过格鲁派。德格土司的“五大家庙”中有三座都是宁玛派大寺。康东明正土司的“五大家庙”则格鲁、噶举、萨迦、宁玛都有。

此外,四川藏区还有不少地方流行原始巫教,其宗教活动既有古老本教的色彩,又杂入汉地“端公”、“道土”一类跳神仪执,这与本区邻近汉地受汉文化的某些影响有关。本区还有基督教流行,在康东、康南的一些地方有一些藏族既信仰基督教,又信仰藏传佛教,有的地区举行法会,作法的人中藏传佛教的喇嘛、本波教巫师和端公等同台并坐,各念各的经、群无不以为怪,一律敬信,表现出本区信仰上的多元现象。

4.地方文化色彩浓厚。四川藏区因历史、地理之原因,保存古文化遗存较多,又因其处於“走廊”之中心,同时接受汉、藏文化之影响,因而其文化上表现出甚重的地方色彩,形成了诸如以德格为中心的康文化圈,以川西北草地为中心的游牧文化圈,以大小金川为中心的嘉绒文化圈,以贡噶山麓为中心的木雅文化圈,以大渡河中下游河谷为中心的“西番”文化圈等各具地域特色的亚文化圈。

自岷江上游河谷起,向西经大渡河上游大金川及其支流,再经雅鲁江及其支流鲜水河支流,直到金沙江岸,自大金川向南,直至滇西北地区,分布著无数大百碉,有的高达50馀米,十分壮观,碉有3角、4角、6角、8角与12角等各种造型,均用当地片石(页岩)叠砌,笔直屹立,虽历经地震雷击而不圯。碉内架本为隔,一般有5层,顶端和墙上开有射孔。此即《後汉书·冉马龙夷传》所记之“邛笼”。历2,000年之久,其俗至今尚存,实为奇观。

与高碉文化带几乎重合的是石板葬文化带,它也起身岷江上游,延至滇西北。其主要特征是掘土为坑,四壁竖以石板为棺,棺底为卵石或片石铺地,棺盖为石板,多块压叠。本世纪30年代在岷江上游正式发掘後定名为「石棺葬,近二三十年来在雅砻江,大渡河、金沙江流域又大量发现,炉霍卡莎湖边的石板葬群,有800馀座,丹巴中路乡发现一处石板葬群面积一万多平方米,有上千座墓葬。经测定这些石板葬的年代都是在战国至秦汉时代。这正是《史记》、《後汉书》中所记载的榨都夷、冉马龙夷、将牛夷活动於这一地区之时。然而括史料证载,羌人多实行火葬,为何这一地区都出现如此大量的土葬(石棺葬)?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此外,在四川藏区的藏、羌、纳西和一些原“西番”人中盛行时白石的崇拜。这些竖立於山头,房顶和门楣之上的白石,象征土地神和家宅神,受到人们的供奉祭拜。这一白石崇拜的文化现象既反映了此地原有的相信“万物有灵”的原始根深蒂固,同时也似可说明这些现居於?f温河谷的人群其祖先原来自青藏高原的顶部,白石可象徵雪山,高寒的雪山之下原是他们祖居之地,後来迁徙来到河谷地方,仍不忘根本而崇祀白石,似可解释其真正的文化内涵。

民族历史论文范文第3篇

一、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高中历史衔接教学探究的因素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初高中历史课程内容在教材编制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而且在实际的教学方法、学习方法、教学环境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在客观上直接导致了两学段课程内容之间的差异现象,很大程度上导致学生对历史学科的认识存在偏差,同时也导致高中历史课程很难发挥它的作用,出现脱节的现象。

(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不重视初中历史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中学在历史教学方面都是采取一个“应付”的态度,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初中历史教学没有一个正规的地位,没有受到重视,学生在初中只是初略的了解到有初中历史这么一门课程,在老师“应付”态度的影响下,也不会重视历史课程。当学生进入高中以后,在学习历史时自然有很大阻碍,出现脱节的现象,为初高中历史教学衔接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初高中历史教材跨度大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是在初中历史课程的基础上,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任务以及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遵循时代性、基础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原则制定的。新课程是在中外历史整合的基础之上,进行专题式的组织建构,历史必修一到三分别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教材呈现形式是“模块”加“专题”,这就使得教材内容更加学术化与专业化,对学生的能力也相应提出很高要求。而初中历史课程还主要是以通史框架为主,课程标准内容分为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六个学习板块,每个学习板块又分为若干学习主题。这种课标下的教材呈现形式实际上是“通史”加“主题”的形式,教材内容浅显,多是感性描写,知识也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缺乏理性思维的培养和对历史因果联系的探究,正如有人分析的那样,“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初中阶段历史知识体系系统性的弱化、基础知识大量减少的前提下,高中课程却出现专题化和学术化的迹象……由于初中和高中阶段历史课程之间的距离骤然增大,学生们就需从相对‘低幼化’的初中课程进入比较‘专业化’的高中历史课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应付”的影响下,加之教材难度的提升,自然就会出现脱节的现象,学生感到非常迷茫。

(三)初高中历史教学方法存在差异

由于课标要求、学科教学地位、教材形式、传统教学形式的影响,初高中教师的教学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初中阶段,一些学校根据中考学科分数确定教学目标侧重点。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学科属于“应付”的范围,课时安排与教学内容不成比例,教师根据有限课时安排教学进度,甚至重要科目代替历史科目。即使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传统教学痕迹仍很明显,只是简单地讲述历史史实,没有真正培养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而高中则正好相反,在新课改的要求之下,高中的历史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从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转变为知识的主动创造者,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获得知识的促进者,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成为了学生通常的过程与方法体验。老师通过搜集筛选提供大量图文信息和原始材料,指导学生阅读理解加工提取信息,进行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落实课标要求的三维能力培养目标。高中历史的新要求要这些在初中都没有基础的学生,完全找不到学习的方向,出现脱节的现象。

(四)初高中学习历史学习方法不同

初中历史教材内容多是简单的历史现象和结论,对历史概念和规律的定义与解释简单粗略,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中历史“应付”观念左右,历史这一科在学生心目中地位不高,平时考试也没有体现足够的能力要求,造成刚上高中的学生历史知识不是很完整,没有形成一般的历史认识和理论常识,历史思维能力水平较低。由于年龄特征和心理上的差异,初中生的学习心理、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及学科素养还有许多不适应高中学习之处。大多数初中生的学习上存在被动性的特点,学习习惯较差,更多地习惯于教师传授知识,普遍养成了“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考试考什么”的学习模式。由于知识简单,对知识的要求在了解和记忆的层面上的成分比较多,被动记忆的学习方法在初中历史的学习中还是很有成效的。但是高中教材内容多,课时紧,学生要在教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必须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才能完成学习任务。而有的同学还以老一套的被动学习方法对待高中历史学习,结果是“学了大量的知识点,虽然背得很熟,但一用起来,就不知从何下手”,还有的同学没有养成预习的习惯和掌握正确的听课方法,上课听不懂,跟不上,穷于埋头做笔记,不得要领,不能很好地理解知识,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历史时感到深奥难懂。这也是造成“脱节”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搞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高中历史衔接教学探究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学的客观原因,在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高中历史教学衔接的因素,针对出现的“脱节”现象,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一)改变教学观念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中历史教学的“应付”观念,需要得到改善。虽然初中历史在中考中不是重要的科目,但是这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中历史学习的基础。因此,作为教师应该彻底抛弃传统的“应付”教学观念,对历史这门学科也要一视同仁,打好历史学习的基础,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二)比较初高中教材内容,找出衔接点

高一新生入学后,在心理以及环境的适应上都会有一个过渡期,因此,要想学生尽快适应高中历史的学习,老师首先要增强他们学习的兴趣以及自信心。在讲课时,首先要从学生了解的知识中找切入口,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加他们学习的自信心,同时又可以从学生回忆初中学过的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同学的知识储量,使初中的知识基础与高一新教材的知识理顺衔接,达到线索明晰,以避免高中讲重复知识。例如:在学习《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时,可先用谈话的方式,引导学生回忆在初中历史课学习的春秋争霸和战国七雄,以及相关的故事。由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学生的特殊情况,要多在这方面进行引导。以逐步引导的方式,让学生答出春秋五霸和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知识后,再引导学生进入新课的第一部分———从群雄割据到大统一。这样既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参与性,又衔接理顺了新旧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才能避免初高中历史出现“脱节”现象,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有适应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

(三)联系实际,选择恰当教学方法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由于“应付”的观念,在初中历史教学上都是以一种灌输、敷衍的态度来进行的,只是为了完成初中历史教学任务。而新课改提倡把以往教学中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的现象转变为师生有效互动、生生有效互动的多维活动。教师的教学重在引导和培养,使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让学生“动”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高中学生思维活动逐渐走向成熟,所以教师的教学方法也应根据学生年龄特征、认知水平,以及历史课程本身的特点而多样化,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改变学生在初中时养成的被动接受学习、机械训练的习惯,要注重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生生互动关系,创设一个有助于充分发挥学生潜能的氛围,对学生提出的不同意见、观点不轻易斥责或施加压力,而是要予以肯定和鼓励。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最终使同学们乐学、会学,并且学实、学活,改变学生轻视历史课的思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习过程真正成为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历程。从而避免“脱节”现象的出现,更好的衔接初高中历史。

(四)强化课程目标,加强学习方式指导

民族历史论文范文第4篇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痢Ⅶ簟T阶壤鲂蹋?⒅疲?璨钣写恰薄F渥⒃啤膀坑茸髀遥?笔亲髦匦桃月颐瘢?跃?ǹ嵝堂瘛薄!吨苁椤ぢ佬獭吩兀骸巴踉唬?艄庞醒担?坑任┦甲髀遥?蛹坝谄矫瘢???缑窀ビ昧椋?埔孕獭??艟?缑瘢?奘涝谙隆薄K得髅缱迨欠?晌拿髌鹪醋钤绲拿褡骞餐?澹??唤鲆源笮坦ビ谕猓??乙灾行蹋?⌒淌谀凇"邸赌?印ど型?小返募窃匾灿≈ち苏庖坏悖骸拔粽呤ネ踔莆?逍蹋?灾铺煜隆T虼似湫滩簧疲坑眯淘虿幌惨病J且韵韧踔?椋?堵佬獭分?涝唬好缑穹裼昧氛墼蛐蹋?魑迳敝?蹋?环āT虼搜陨朴眯陶咭灾蚊瘢?簧朴眯陶咭晕?跎薄!本菰孛缑竦娜庑坦卜炙睦啵贺妗?n、?痢Ⅶ簦?得髅缑竦笔贝τ谥谢??晌拿鞯那傲小V谢??晌拿鞯淖钤缈?凑摺"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痢备奈?肮?保???n”改为“髌”和“?|”。改“?痢蔽?肮?奔从擅缑竦摹案钊ド?称鳌敝?痰较淖宓摹把烁睢敝?蹋?谭5难峡岢潭扔兴?档停?喽岳唇财湫谭ǖ奈拿鞒潭嚷杂胁煌?5?牵?摹?n”为“髌”和“?|”,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痢备奈?肮?保???n”改为“髌”和“?|”。改“?痢蔽?肮?奔从擅缑竦摹案钊ド?称鳌敝?痰较淖宓摹把烁睢敝?蹋?谭5难峡岢潭扔兴?档停?喽岳唇财湫谭ǖ奈拿鞒潭嚷杂胁煌?5?牵?摹?n”为“髌”和“?|”,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① 《魏书·高祖记》。

民族历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岭南;民族经济史;经济文化类型;生态环境;海洋经济

【作者】陈光良,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族学院教授,广州 510665

【中图分类号】C95-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3-0161-005

Several Thinking about Streng Thening the Study on

National Economic History in Lingnan

Chen Guangliang

Abstract:Lingnan national economic history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our country nationality history and th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ngnan history.For decades,the area of the research on Lingnan nationality economic history develops gradually,but the research is still not many,which is tru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nology,from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interaction of different economical cultural types to discuss the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different ethnic groups,and from the interdependence of economic and socio-cult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study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inor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aints. Some major issues lack the thorough system research.Strengthen the study on National Economic History in Lingnan can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minor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ies, policie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bject on minority economic history of China.

Key words:Lingnan; national economic history; economic and cultural type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rine economy

一、岭南民族经济史研究之我见

粤海一隅,史称岭南,泛指五岭之南。本文所界定之岭南是指广东、海南及广西与广东接壤的部分地区,不包括历史上宽义的越南部分境界。

岭南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形态是最早为学界所关注的研究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许多学者长期深入民族地区调查研究,取得一批研究成果。如梁钊韬《海南岛黎族社会史初步研究》〔1955〕、岑家梧《海南岛黎族“合亩”制的调查研究》〔1957〕、詹慈《从“合亩”组织试析黎族家长制家族公社》〔1984〕、合著《龙门蓝田瑶族调查》〔1987〕,等等。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广东省民族研究所组织编辑出版了黎族、瑶族、壮族、苗族、畲族、回族、满族等社会历史情况的调查资料,有不少学者利用民族调查资料对保留在诸多民族中的原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方式以及私有制形式等进行个案的或综合的研究,探讨这些民族不同时期的社会性质及其生产关系的演变。一些学者把研究延伸开去,关注这些民族特殊的制度与组织,并深入到民族关系、传统文化、经济生活等方面,如朱洪、姜永兴《广东畲族研究》〔1991〕、李默《韶州瑶人:粤北瑶族社会发展跟踪调查》〔2004〕、王献军《海南回族的历史与文化》〔2008〕,等等。

民族经济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3期(总第101期)20世纪70年代,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存等一系列重要考古成果披露于世后,学术界重新评估古代南方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其在中华文明形成和发展中的地位,南方民族稻作文化、青铜文化的研究掀起热潮,社会经济成为南方民族史研究的重点之一。如1984年举行的百越史研究第四次年会,即以南方民族社会经济为中心议题。这方面的成果陆续问世,数量不少。有的学者对百越民族物质生产各领域分门别类作系列的专题研究,如林蔚文《中国百越民族经济史》〔2003〕,是百越民族史研究领域引人注目的著作,在中国百越民族史乃至中国南方民族史的研究领域中填补了一项空白。作者对百越人口和土地制度的研究,对著名的水稻种植、造船业、纺织业、建筑业、制陶业、玉器和竹木漆器制造业、酿酒制盐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的论述,将历史文献、文物考古资料和人类学、民族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相结合,增强了学术论证的力度,达到较好的论证效果。《广西民族研究》、《农业考古》等核心期刊,特别重视从考古学、民族学和文化学角度研究岭南古代农业历史的论文及调查报告,发表了一系列论述岭南稻作起源和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方面的论文。覃乃昌《壮族稻作农业史》〔1997〕可称之为该项研究的代表作。陈文华在《论农业考古》〔1990〕等系列论著中,注重对历史上少数民族畜禽饲养、农作物种植、农具、农耕技术等生产生活个案的考证和分析,推动我国农业考古学理论和方法的创新。李根蟠、卢勋对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的研究,学养深厚,许多观点令人耳目一新。陈光良《海南经济史研究》〔2004〕是第一部从区域经济史的视角研究海南经济史的专著,该书以“海南原始居民蠡测”开篇,探讨海南岛原始农业及薯粮、稻作、纺织诸业的发展,再以论述汉族移民为转折,阐述海南经济发展变化的历史特点及发展趋势,该书深入考察海南历史上形成的民族特色经济,并从多角度探讨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演变,以黎族“合亩制”为例,剖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演变,论述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特殊性。

对岭南民族贸易、民族关系及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交往的研究,是学界较早关注的题材。王兴瑞《海南岛各民族间相互关系之考察》〔1946〕、岑家梧《宋代海南黎族和汉族的联系及黎族社会经济的发展》〔1965〕,练铭志、马建钊、朱洪《广东民族关系史》〔2004〕,容观琼关于我国南方棉纺织历史研究和黄道婆生平业绩问题的系列论文〔1984~1994〕,等等,论述了岭南地区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关系改善和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概况。《广东民族关系史》广泛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作者长期的田野调查和研究心得,博采众言成一家之说,材料丰富,见解独到,观点鲜明,受到学界一致好评。广东人民出版社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精心编辑出版了几十种“岭南文库”丛书,选题包括岭南历史政治、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自然资源和人物传记等方面,如蒋祖缘、方志钦《简明广东史》〔1993〕,练铭志、马建钊、李筱文《排瑶历史文化》〔1992〕,吴永章《黎族史》〔1997〕,等等,对岭南民族历史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的论述可谓面面俱到,用功至多。

综上所述,几十年来,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领域逐步拓展,研究成果愈来愈多,但比较偏重于社会经济形态和生产关系的讨论,许多成果依附于民族史、地方志、民族文化等相关学科,比较分散,未经整合,真正从人类学、民族学、经济学的视角,从不同经济文化类型的相互依存和互动去论述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其发展变化,从经济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相互关联来研究少数民族经济过程及其制约因素的并不多,一些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岭南民族经济史研究相对薄弱的状况仍然存在,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二、岭南民族经济史研究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

岭南原为诸越族及其先民聚居之地。秦统一岭南后,华夏族迁徙粤地者日众。两汉时期,部分诸越族与汉族融合。六朝后期至唐初,瑶、畲、回等族先民先后抵粤。唐末,由诸越遗裔俚人的一支经过长期的分化和重新组合而形成的黎族首见于史。至宋元,海南诸越遗裔俚人的另―支演变成为“临高人”,僻居粤西北山区的大陆诸越遗裔逐渐形成大陆壮族的主体之一“主僮”,瑶族由湘入粤后人口增加,居住区域随之扩大,加上唐宋以来一直生活于粤地的回族,岭南各族的分布格局大致形成。明洪武二年(1369年),朱明王朝将海南岛从原来隶属广西划归广东管辖,这一建置变革对岭南经济社会和民族关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之后有海南苗族的祖先相继由广西进入海南岛,而世居岭南的黎、瑶、壮、畲、民等族群纷纷融合于汉族。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满洲八旗官兵由京津抽调来粤驻防。至近代,包括广东、海南和广西部分地区在内的岭南各民族大致形成如下分布:汉族人口为大多数广布于城乡各地,黎族苗族定居海南,瑶族迁徙粤北,壮族聚居粤西北,畲族落户粤东,回族散居广州、肇庆和海南三亚等市,满族落籍穗城,这种分布格局是历史上长期逐渐形成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岭南是各兄弟民族共同开发、和睦相处的家园。深入研究岭南民族经济史,可以丰富多民族统一国家历史的内容,提高民族自信心,加强民族团结。历史上的中国经济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类型经济文化的交往互动中向前发展,形成了多元交汇的体系。如果只研究汉族或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不研究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或者只把后者作为陪衬,这样的经济史是片面的。从历史上考察,岭南地区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不注重研究岭南少数民族经济史,汉族经济史中的许多问题和诸多现象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也难以在总体上把握岭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失误,往往与对其历史缺乏了解有关,而深入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史,则成为正确制定民族地区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对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阐明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杰出贡献,论证各民族在社会经济中和衷共济,相互促进,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意义重大。

岭南民族经济史在我国民族史和岭南开发历史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世居岭南的诸越族及其后裔(如俚人、民、临高人、壮族、黎族等),以及后来陆续迁徙分布在粤琼各地的瑶族、回族、畲族、苗族等,他们在水稻种植、农业养殖、纺织业、造船业、手工业、海洋渔业等等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成就,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而为中外研究者所瞩目。岭南民族经济史的主要任务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研究指南,开展田野调查,努力发掘古代文献资料,结合人类学、民族学、经济学、考古学、语言学和有关学科的成果进行论证,复原岭南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历史,重点考察岭南诸民族社会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的演变,深入探讨民族经济史中的生态环境问题,阐明诸越民族及俚人、民、瑶族、黎族、壮族、回族、畲族、满族等民族经济的发展过程,揭示岭南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当前,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方略,而岭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是客观的现实。要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既不能照搬外国模式,也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经验,只能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的历史有深切的了解。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目的是:为党政部门在制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时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

岭南民族经济史提供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不同经济文化类型、不同经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丰富素材,可以加深我们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认识,其科学价值可圈可点。开展此项研究,既可以弥补岭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研究中忽略少数民族因素的缺憾,又可以进―步论证岭南各民族交往融合、团结奋斗的历史原因和经验教训。本课题既要研究现代黎族、瑶族、壮族、回族、畲族、苗族、满族等民族经济的方方面面,也要研究古代民族如南越族、骆越族、俚人、民等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岭南民族经济史处于多种学科的交叉点上,它不但要从相关学科中吸收理论观点,而且要从各学科中借鉴研究方法。为推动该项课题能持续、深入地开展系列研究,有必要将各相关学科中关注岭南民族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集合在一起,成立研究中心,优势互补,合作攻关,加强对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发表和出版系列相关论著,推动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这一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岭南民族经济史也可以成为高等院校人类学、民族学硕士、博士、博士后研究生的进修课程和研究课题,吸引海内外专家学者以此为研究基地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三、岭南民族经济史研究的路向与方法

作为民族经济史研究对象的中国少数民族,是相对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华夏―汉族而言的。它不但包含现存的诸民族,而且包含历史上曾经存在后来融合到汉族或其他民族中的古代民族。因此,岭南民族经济史既要研究近代主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史,也要研究古代民族经济社会的演变及其经济文化类型的特征。岭南民族经济史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岭南古代民族社会经济演变。着重论述我国古代在岭南海滨生息繁衍的诸越民族及俚人、民、临高人等社会经济的概貌;

其二,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经历的经济文化类型。分析自秦汉之后岭南少教民族地区形成的几种经济文化类型及其变迁,主要是:原始渔猎类型、刀耕火种农业类型、锄耕山地农业类型、牛耕灌溉农业类型、热带海岛农业类型、城市商贸类型等;

其三,岭南现代主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分别阐明岭南主要少数民族,即:黎、瑶、壮、回、畲、苗、满等民族经济发展的历史概况,着重论述这些民族的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发展状况,与此相适应的土地开发、田赋税制、经济制度、产业结构、商业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再生产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及其运行机制,考察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以及各民族如何在不同类型经济文化的交流互动中推动民族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分析民族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辩证联系及其矛盾运动,等等。

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重点是:科学论证岭南地区古代民族社会经济的历史概貌,阐明近代岭南主要少数民族:黎族、瑶族、壮族、畲族、回族、苗族、满族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复原岭南民族经济发展的历史,揭示岭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为党政部门在制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时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岭南地区,从来都是多民族杂居之地,由于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在民族聚居地区形成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或多种经济文化类型的重新组合,经过长期彼此交流、互动,逐渐地,同一民族从事着更为多样的经济活动,同一经济类型和经济类型组合也发生着程度不等的变化,构成岭南粤地波澜壮阔、异彩纷呈的社会历史画卷。因此,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民族经济史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可以按民族研究,可以按地区研究,也可以按经济文化类型研究,而最难把握的是如何在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中,处理好民族、地区、类型的关系,并从三者的有机联系中进行具体的举证和综合的论述。

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要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考察岭南地区历史上诸多民族的经济文化类型是如何形成的,阐明同一地区不同民族经济和不同经济文化类型发展变化的历史原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

第二,从民族、地区、类型三大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中,深入研究岭南民族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规律,开创中国少教民族经济史研究的新方法、新思路。

第三,将海洋经济纳入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研究的对象,丰富岭南民族经济史的内涵。

第四,关注民族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岭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历史演变。

第五,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要根据岭南民族形成及其发展变化的特点,以古代民族演变线索为经,按其社会经济形态分章,而同时并存的各种经济文化类型则为纬,每一类型各自成章,再以黎、瑶、壮、回、畲、苗、满诸民族的经济发展历史为纲目,经纬相连,纵横捭阖,力争著作体例上的推陈出新。

第六,在研究方法上,重视田野调查方法的应用。

少数民族经济史是一个边缘学科,它既是经济史的分支,又是民族史的分支,同时又与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经济学、边疆史、民族关系史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密切的联系。它不但要从相关学科中吸收研究成果,而且要从各学科中借鉴研究方法。岭南民族经济史的研究方法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研究的指南,同时以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经济学、历史地理学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并用。要全面查阅、搜集各种历史文献和考古发掘实物资料,对有关华南民族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的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类,为课题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资料和可靠的研究手段。须深入广东、广西、海南等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通过典型调查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为课题研究提供实证材料和论证的科学依据。在研究中将本课题有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拓展理论研究和史料论证的广度和深度。

总而言之,前辈学者“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开辟出岭南民族经济史研究的诸多“山兰园”,虽然“刀耕火种”,然而品尝收获却使人兴奋,对来年耕耘满怀期待。展望未来,但愿更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承前启后,开拓创新,让岭南民族经济史的学术园地异彩纷呈,生机勃发,硕果累累!

参考文献:

[1]李粮蟠,彭世奖. 加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研究[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4).

[2]练铭志,马建钊. 朱洪,广东民族关系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7.

[3]林蔚文. 中国百越民族经济史[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