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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一、农民工追讨欠薪的途径

当前农民工追讨欠薪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对涉及具体行业的可转至相应主管部门,如建筑业可将案件转至住建部门。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走司法途径。三是对确定为恶意欠薪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再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错位

如浑源县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大部分是外地企业,这些企业大都在外地注册,在浑源县只设立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特别是高速公路项目,如果出现欠薪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很难制裁它。再加上一些投诉人不能为我们提供被诉人的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给监察人员送达文书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2、建筑、煤炭企业层层转包,工费不分现象非常普遍

投诉中工费不分,即既有工资,也有承包工程款。按照相关规定,工程款纠纷属合同纠纷,由法院受理。工资拖欠由劳动监察部门受理。二者兼而有之,该由谁受理,存在争议,给办案带来极大困扰。

3、部门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冲突,工资保证金收取困难重重

按照《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以项目为单位预存施工组织计划中职工人数最高峰时职工月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以浑源县为例,要求15家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通过大量做工作,实际有2家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20万元,缴纳的企业占比为12%。各建设单位(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缴工资保证金的行为,为日后可能发生欠薪留下了隐患。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办法不多。对不缴工资保证金有如下两条措施。一是不缴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利益的问题,该制度没有严格执行。二是在下达责令整改要求其补存工资保证金未果的前提下,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涉及到了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现在上马的一些项目,往往是政府下了大力气争取回来,而且许多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等是省级或者是部级项目,为了经济利益,提请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就成了一句空话。

4、上访、闹访,威胁政府的问题时有发生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众当然要保护,要帮助,要支持。但一些不好的例子给了他们错误的信号,如多少农民工上访、占道、跳楼等才为他们讨回工资等报道时常会出现在媒体或网络上。部分来讨薪的农民工都是大批聚集,情绪激动,动不动就说,你不给解决,就要上县政府,县政府不给解决就要上市政府、省政府来威胁。再加上现有信访渠道便利,如大同市有政府服务热线:12345,曾有一个要工资的农民工,一天打多回该热线,我们就同一问题接4张12345的工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马上就为他们解决。可案件调查、取证、协商等都有一个过程。出现了老板能拖,政府不能拖,老板拖欠有理由,政府协助讨薪有过错的怪现象。农民工对老板唯唯诺诺,对我们工作人员却高声威胁,动不动就要上纪委、上政府相威胁,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现象。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建议

第一,就监管错位问题,应建立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欠薪联动网络平台。责成专人负责协调、沟通和解决涉及多地的欠薪问题。

第二,针对工费不分问题,可由劳动监察部门协助核实,属工资部分由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属工程款部分由法院立案。

第三,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解决欠薪的绝佳制度。应尽快出台更加强硬有力的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如能够足额缴纳,欠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为此,一是设想若不缴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发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二是按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金额,设置一定的比例缴入工资保证金专户,对拒不缴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新闻媒体应注重正面宣传,传递正能量。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正面报道力度。可全程对劳动监察大队办案过程进行跟踪报道,在报道中,可看到农民工讨薪的方方面面,既有农民工的无奈,又有办案人员的辛苦,还有部分用工老板的困难等等。而不是一味地表现通过上访、跳楼等一些极端手段讨薪的事件,从而使广大农民工对讨薪有正面理解。

四、政府牵头,司法救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措施

1、改变观念,建立政府牵头的讨薪队伍

在以往的观念中,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房地产业黄金十年的结束,房地产业涉及大量务工人员欠薪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绝不是劳动监察部门一家能够解决的。我们认为,现行文件中加强部门联动机制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席会议的机制,基本上就是一纸空文。因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要协调的单位既有住建局、工商局这种平级单位,又有公安局、法院这种级别比较高的单位。因此,不能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而是以政府牵头。这个牵头也不用常设机构,每年年底,春节前设立政府牵头,县长、副县长挂帅的清欠工作组,由政府出面成立由信访举报中心、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公安局、住建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确定专人、专电、专门场所合署办公,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不让农民工跑腿去找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合在一起想办法,下力气,为农民工讨薪。

2、由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若在工作组协助讨薪无果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出谋划策,并指导农民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

3、应尽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出台相关使用和追偿办法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讨薪 社会进步 问题不足 对策建议

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而获得工资回报,这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于农民工来讲,这竟然是个问题。辛苦劳作一年的农民工时常不能及时拿到或者完全拿不到自己的工资,这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重大缺陷!经过多年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是否已经解决,目前状况怎样?带着对这些问题的关心,笔者在寒假社会实践活动中做了一些社会调查,也查阅了一些法规和学术文献,意在通过对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的了解,把握中国社会进步的脚步和不足。

一、农民工讨薪中的进步

2003 年 10 月,总理为重庆农妇熊德明讨工资一事,掀开了我国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新的一页。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农民工讨薪的关注和保护力度。笔者在G县看到的情况,反映了中国在这方面的进步。

(一)专门机构的设立和法律的实施

农民工可以进行投诉的机构非常多,根本不受政府机构主管和级别的限制,但这也产生如下弊端:农民工的投诉比较分散,受诉的机构不一定能抽出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去解决问题。一些农民工在长期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会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如:人身侮辱、挟持用工单位领导,甚至凶杀、自杀抗争,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G县于2005年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门负责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讨薪,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企业。随着“恶意欠薪”罪的入刑,农民工讨薪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笔者于2013年初进行了实践调研,当时正处在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监察大队把队员分为六个支队,一至五支队负责处理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讨薪,六支队负责处理其他如餐饮企业的农民工讨薪。G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分工细化,能够快速及时的帮助农民工讨回薪水。

(二)讨薪案件大幅增加,农民工讨薪呈现常态化

由于G县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本建设规模大幅度扩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不规范,一些工程在发包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所谓垫资施工,是指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某个诸如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权,主动提出自己垫付项目的施工费用,等项目完成后或者开始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再把钱还给建筑公司。但事实上,往往在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却未能按时拿到工程款,于是农民工也常常不能拿到工钱,这就使得建筑企业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户。G县同时也是某种工业用料铁金粉的主要产区,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吸引了大量工矿企业,所以工矿企业成为与建筑企业相匹配的欠农民工薪水的大户。在实践期间,通过对农民工投诉案件的统计,可以粗略统计出拖欠农民工薪水98%发生在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而餐饮等其他行业仅占2%,农民工的欠薪投诉已呈现常态化。

(三)专属文件的颁发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农民工讨工资的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就此,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和条例。现行《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内蒙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41和42条,均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做了相应规定。概括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两责令”。“两责令”是指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还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再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数额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确定。如果“两责令”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履行,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可以称为“一申请”。“一申请”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的答复》(法办[1998] 69号)。总结而言,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监察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责令一申请”。

二、农民工讨薪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府已对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度重视,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并不完全得到解决。调研表明目前仍旧存在如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难

农民工欠薪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不到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民市民化的转型过程中,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形成买方市场,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提供劳务时,大多数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如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凭借其自身优势,一般拒绝向农民工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其举证不能,造成农民工维权难上加难。我国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明确指出,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如第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雇主为了灵活用工和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很少或者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举证十分艰难。G县在2013年1-5月中所立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450件案件中,涉及4012名农民工,粗略计算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就有3932人,占总人数的98%。

(二)政府成为欠薪的源头

根据G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已经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源头,占全县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1.7%。G县政府为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县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修通了通往市区的B-G一级公路,使得人民顺利出行。而在这个工程中,政府由于资金缺乏和银行贷款困难,要建筑商先垫付建筑资金。建筑商为了顺利的揽到工程,搞好与政府的关系,在明知政府欠资的情况下承包工程,工程承包方甘愿垫资施工,而等到工程结束后,政府因资金紧张不能马上兑现工程款,这样政府自己就成了“工程债务链”的源头,即欠薪的主要源头。如此,政府机构当然无从强硬地为农民工讨薪了。

(三)工会的存在有名无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6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工会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主要职能原本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当企业侵犯到职工权益时,工会就应履行保护之责。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没有因为工会的存在或发挥作用而得到解决。究其原因在于工会力量太弱。“现实中工会往往变成了公司企业的一个附属性的组织,专门负责些职工的休闲娱乐活动。”笔者通过对G县的实践调查发现,当地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工会,其主要工作竟然是负责解决职工的住宿,而且在一部分企业中工会是名存实亡,只有名称而没有人员配置。由此可见工会在帮助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是没有发挥多大作用的。

三、若干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

(一)引导农民工自己依法维权

从G县农民工讨薪的案例看,很多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只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工资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欠薪问题之所以严重,是因为多数建筑工人不是按月结工资,而是到年底才清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是解决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欠薪问题的关键所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查到无故拖欠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行为严重者上报政府,或者诉诸法律程序,这样就不会发生大量欠薪的行为。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工建立自我维权意识,为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强化教育和宣传。逐步引导农民工树立同用工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并倡导建立按月发工资制度等,解决日常欠薪问题。

(二)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对欠薪企业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是导致欠薪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政府可以把“参建各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公开,在审批项目、资金支持、招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实行奖优罚劣,在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对企业诚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方法称为事前监督。除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也不可或缺。政府的工商税务部门及银行应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密切的关注和审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通告和预警。一旦发生欠薪,企业无法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先行垫付,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以防造成给社会造成隐患。另外,政府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少建设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尽力杜绝政府成为拖欠工程款源头的尴尬现象。

(三)强化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议价和谈判能力

工会作为相对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力量,能有效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保护弱势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在建国以后就组建了全国的工会系统。根据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有权指导和协调下级工会的工作,且工会有权通过集体协商、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工会法等法律框架下组建类似于农民工维权协会之类的组织,使其能代表农民工参加社会规则的制定,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力量进行谈判。工会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必然会面临用人单位的抵制或逃避,工会只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才能对用人单位予以反击。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解决,虽有进步,但亦有问题,仅一个县就有如此大量的工作要做,说明这方面的市场秩序尚未完全正常。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完善,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使我们认识到,农民工欠薪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和社会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参考文献:

佘俊凯. 农民工讨薪:“不可能”之后的“可能”[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1,第8期。

王娟娟. 农民工讨薪的困境及其法律支持[J].内蒙古:前沿,2012,第21期。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制为犯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倍受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因此,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30多位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①、慎行论②和反对论③三种;作为中国物权法核心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反对欠薪入“刑”,他强调,不要轻易采取刑法手段,“把老板判几年刑,工厂垮了,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应在法律理论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建议将劳动者工资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处理,优先国家税收受偿,把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同时将拖欠工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制利息等;一线维权工作者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认为,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刑法的处罚是最有威慑力的,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①。上述观点见仁见智,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趋同。笔者认为: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具有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符合世界潮流,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障。

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事实根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立足清欠兑付,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全面自查和欠薪整治,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确保春节前拖欠工资发放到位,案结事了,确保突发性得到有效防范、快速处置,有力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开展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从9月20日至10月10日结束,不划分具体阶段。

(二)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自查和集中整治活动。从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春节前。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工作重点。本次大排查活动中,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和用人单位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认真细致地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情况。全面掌握各类用人单位欠薪隐患信息。重点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着重掌握三个方面的底数:一是摸清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额;二是摸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资情况;三是摸清本地区去产能企业以及职工收入下降明显的加工制造企业、关停并转企业拖欠工资情况。通过开展大排查,全面掌握潜在风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做好清欠工资,努力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总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自查和集中整治活动重点工作。一是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主要督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情况。重点整治已建和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从严查处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是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主要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情况。重点排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突发性防范处置情况。主要督查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涉嫌犯罪人员依法查处情况;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帮助被拖欠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情况。重点整治和从快从严查处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欠薪案件,推动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四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情况,特别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惩戒情况;完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情况;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发生极端事件情况。重点整治欠薪失信企业继续参与招投标、融资贷款、开建新项目等现象,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五是加强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督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欠薪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情况;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情况;定期督查和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重点整治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清偿欠薪主体责任不履行等行为,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机制,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力求严密、细致、扎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等工作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精准、有效解决问题,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欠薪治理格局,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精心安排部署,迅速开展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的时间要求开展工作,对本地区各类企业进行梳理,制定排查计划,梳理排查对象,落实排查人员,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欠薪隐患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切实掌握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员数量、人员招用来源、具体拖欠时间、产生拖欠原因等情况。要把易产生拖欠行为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清欠计划,分批抓好工资支付工资。

(三)加大执法力度,分类解决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格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快速高效为广大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坚决杜绝遇事推诿、态度生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对于排查出的欠薪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进行分类调处。对一般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对疑难复杂的拖欠工资问题,组织精干力量调查取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尽快解决;对涉及人员多、拖欠工资额度大、矛盾激化,可能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坚持“快速介入、稳控局面、积极疏导、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会同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采取法律宣传、说服教育、疏导调解等措施,积极消除矛盾、化解冲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得到稳妥控制和有效处置,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汇总分析,完善应急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及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着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要将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与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健全和完善,细化处置流程,从信息掌握、处置方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报送在开展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解决方法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1、施工企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

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

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12.5%,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

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

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①

三、解决办法

(一)劳动立法方面

1、加强劳动工资立法

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内容:

(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

(2)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标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清单,存档,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给予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加大处罚数额。

(3)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4)制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中规定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一般的民事和劳动争议,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将这一原则列入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中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农民工和欠薪单位或包工头的对峙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劣势,许多农民工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黑心老板抵赖农民工便空口无凭。而且工资单不在农民工手中,用人单位还有捏造证据,黑钱的情况发生,这些导致农民工无力举证。因此立法机关应为规定欠薪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有理论上的依据,第一,举证难易,第二,保护弱者,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第以下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第6条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与法律地位相同,同时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制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在其他领域已多有运用,如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负举证责任。宁厦银川劳动监察大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仅今年下半年,该市已立案198起,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80多万元。②

2、劳动监察立法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只能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欠薪单位与支付补偿金三种手段,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或先行扣押、查封、变卖欠薪单位资产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也只有依程序办事,因此立法机关应制定《劳动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权力,先行扣押欠薪企业的资产则能最大程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该条款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的扣押权《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它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高但是没有设定扣押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增加扣押权条款有条件地赋予劳动保障部门扣押权。

3、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等,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

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把农民工工资保障列为重点,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设立,按期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不得拖欠。河南省出台的这部地方规章法律地位低,但是它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这也说明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欠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加紧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高度规定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立法方面,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涉及修改《建筑法》

(1)规定建筑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规定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筑领域,建筑施工单位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进入主体第二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拔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不仅因垫资造成成本增加,利润减少,而且承担着因工程款欠拖不结,产生亏损的巨大风险。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往往克扣、拖欠民工工资转嫁风险。因此制订的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为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4)规定劳务分包制度条款。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取消包工头,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报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报道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并汇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法处罚力度方面

《刑法》应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欠薪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③。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案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是欠薪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私人财产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欠薪者实施欠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结果的发生会给他人利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当务之急,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立法力度

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门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欠薪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地方法规的授权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对欠薪企业进行处罚。

(五)加强执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力度

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麦收、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及窑场、建筑工地等用工较多较混乱的地方。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誉、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农民工可以依照为当地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判决时,应当为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差旅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故意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为符合同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对外来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欠条)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拔。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法律资料

1、①摘录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2005年12月报道

2、②宁夏新闻网2005年12月5报道

3、③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7号报道

4、《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5、《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6、《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7、《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实施)

8、《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1995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