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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1篇

一、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有效地拓宽了服务领域,强化了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介体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由政府的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与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合作性、专业性,联结着市场、农户两头,并通过与各方的合作,形成了合作各方的优势互补、功能较全的服务机制,把服务渗透到了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二、发展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架起企业、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合作组织根植于广大农民之中,既能保持农户家庭的独立经营,又可以按照合作制的规则,克服单家独户在经营中的局限性,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入社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市场、企业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合作组织上连市场、下连农户,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引导农户走向市场,加强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加固和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条,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发展合作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加强了行业自律,维护了行业利益,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制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农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学习市场经济、学习科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的好学校。

充分发挥了合作优势,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组织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一般按不低于市场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将加工或销售增值部分利益反还给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并利用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尚未脱贫致富的非成员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三、合作组织存在的困难与主要问题

合作组织运作状况分析,合作组织之所以没有在更大范围形成全面发展之势,是因为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自身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从自身因素来说是综合实力不强。主要表现为:

①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合作组织从组建上看,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有的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社员的入社凭证和会员身份证明,在合作组织管理上,虽然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大部分形同虚设,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项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财务管理上,没有独立的财务体系。

②利益联结不紧密。从合作组织运作情况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仍停留在买断式或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一般会员也只交纳少量的会费,没有投资入股,所以也享受不到股金的分红,相当一部分农户,风险意识不强,只能“利益同享”,难以“风险共担”。

③缺少高素质的带头人。由于缺乏有组织能力、懂经营的带头人,所以表现为成立的合作组织很有特色,但挑选一个理想的带头人却显得比较难,已成立的理事会也只能“摸着石子过河”。

2、从外部因素讲,主要表现为:

①对合作组织这一形式认识上的模糊。表现为对合作组织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理念仍停留在旧体制下的合作组织观念之中,因而造成合作意识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九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一是围绕我县农业的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特色农产品,以加快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为重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乡)一种主导产品,一种产品一个合作社,一个合作社一个品牌。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有机组织形式。三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同合作社、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中带动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年,全县较规范的合作社发展到50个,基本覆盖全县14个乡镇;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领域,增强市场竞争;指导合作社申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创建名牌产品等,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

(一)做好指导、咨询和审查工作。县农工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备案。

(二)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20*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养区域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联的企业,同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在农业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实行专项扶持。

(五)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畜禽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及农产品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在坚持“依法、自愿、自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先解决;合作社种养等生产用电、用水由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开辟合作社用电、用水绿色通道,并给予适当优惠;全县从事农产品运输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在其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扣押和罚款。

(七)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工作,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一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合作社去兼职;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时,给予一定倾斜。

(八)健全督查机制。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由纪检、农工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

1、给予奖励的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5%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合作社净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

(11)对从事蔬菜、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参照华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从事林果业、手工业和加工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规模,能带领社员共同致富。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一次性对其给予3万元的奖励。

2、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符合奖励条件第1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

4、对经工商部门登记发证的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经销农副产品成绩突出者,参照合作社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退社 退社方式 退社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有百年历史,在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经历了多次转变。在这一系列的转变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5万家,其中近5年的发展量相当于之前28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总量的3.7倍。全国合作社数量平均每月增加约一万家,已经覆盖了全国91.2%的行政村;实有入社成员4300多万,覆盖了全国17.2%的农户,每个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员。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相应问题随之产生,合作社社员的退出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退出的原因以及方式,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对于加强社员之间的合作,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能力和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自发组织起来的、旨在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提高自身经济地位的组织。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长时间的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苑鹏,200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农民合作运动中存在多个学派,不同的合作学派持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在对合作社的定义以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亦有所差别。同样,国内不同学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何种原则也是各执己见。

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应以控制权、所有权与利益分配为核心展开,具体阐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分离原则;合作社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原则(张小山、苑鹏,1991)。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服务社员、民主控制为核心,这是不可动摇地,如果动摇了,合作社就失去了这种制度形式的独特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自愿进出、社员使用、直接民主、惠顾返还等原则(徐旭初,2012)。

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应当以国际合作社原则和中国法律规定原则为准。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其第23届代表大会上提出6条原则作为国际合作运动的指南。它们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还、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坚持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有自由选择加入或者退出的权利。合作社社员的退出固然是合作社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合作社运转的基础。在合作社中,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只有社员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和持续惠顾合作社,合作社才能运行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社员主动要求退社

社员主动退社的方式是指社员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后主动提出要求请求退社,并且按照合作社法规中相关的程序规定主动办理退社手续,以此退出合作社的方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第19条与20条以及21条对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期限、方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社员主动退社大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理性选择的结果。

(二)盲目跟风退社

这种退社的方式表现为社员本身没有退社的打算,但是看到其他人退社或者是受到已经退社社员的劝说而产生退社的念头,从而主动提出退社要求,并依据合作社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最终脱离合作社。这种退社方式带有很强的盲从性,多是受到他人的影响后做出的选择。

(三)隐形退社

隐形退社(王鹏、霍学喜,2012)是这样一种状态,农民本身虽

是合作社社员,但是并没有享受合作社社员权利,也不履行社员义务,他们所加入的合作社多为一些“皮包合作社”或“伪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空壳的,没有自有资金,甚至社员没有入股或象征性入股,“注册资金”多是假的或虚的。这种合作社从形式上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名堂,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能人”、“大户”或“老板”,真正的农民合作十分鲜见(张德元,2011)。

(四)被迫退社

被迫退社的发生是普通合作社社员无法预见的,这种被迫退社的方式多是由社员所在的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善面临解散而引起的,或者是因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不得不退出合作社。被迫退社与主动退社有所不同,被迫退社的社员并非不愿意留在合作社,社员退社是迫不得已;而主动退社的社员退社是基于自身意志经理智权衡后主动退出。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影响因素

近几年来,学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显著,但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尤其是针对合作社社员退社原因的研究较为稀缺。目前而言只有孙亚范以及王鹏、霍学喜等少数几位学者对该问题做过实证分析。经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笔者认为合作社社员退社的影响因素可分解为三个方面,农民自身因素、合作社内部机制、外部环境因素。

(一)农民自身因素

所谓外因要通过内因产生作用,农民选择退出合作社必定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首先年龄方面。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年龄因素是影响合作社成员是否退出的重要因素。不同年龄的社员对合作社的依赖程度不同,年龄大的社员与年轻社员相比对合作社的依赖程度更强。因为年龄大的社员需要合作社的帮助更多,他们退社后的选择更少、困难更多,所以他们不愿意脱离合作社。而年轻社员不管是体力精力、思想眼界等都更有优势,他们的不稳定性更强因而退社的几率更大。

其次是受教育程度方面。社员的学历水平高低对其是否要求退社以及退社的方式都有较大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社员更加理智,他们所做的退社决定大多经过理性思考与权衡过,因而退社的方式也以主动退社为主。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员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把握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到外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盲目作出决定,往往会盲目退社、跟风退社。

第三,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发展预期。农民在加入合作社时必定在主观上有自己的预期或者说是希望,认为加入合作社以后会有一个怎样高的收益。如果加入合作社以后所得的实际收益与社员一开始的预期有较大差距,收入没有预想的那么多,或者社员经过比较后认为加入合作社所得的收益比不上从事其他行业的收入,就会有一部分社员主动选择退社另作其他打算。

(二)合作社内部影响因素

合作社内部因素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合作社成员的稳定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从合作社内部结构方面来说,合作社的内部利益分配方式以及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是影响社员退出权做出的重要因素。如果合作社内部结构完善,决策的做出能够充分尊重社员的权利,利益的分配能够平均合理,社员退出合作社的概率就会小。如果合作社内部机制不完善,社员话语权得不到尊重,可分配盈余久久得不到分配,各种矛盾诸如合同纠纷、成员间冲突等问题日渐显现,社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社员退出合作社的几率就会增加。

另一方面,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也是影响合作社社员退出与否的关键。据调查,管理人员的素质越高其执行合作社决议、调解合作社成员之间矛盾的能力越强。管理人员受教育的程度高使他们更懂对合作社成员公平对待,平均分配盈余,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民主动退社的几率同时也可以防止农民盲目退社风潮的形成。

(三)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外部市场收入水平与政府政策导向等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依靠合作社内部机构运作,也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经济发达地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合作社管理人员受教育水平较高,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较经济落后地区要快。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大都有“离土不离乡”情结。他们一般不愿主动离开合作社,除非自身利益与合作社利益不可调和而被迫选

择离开(王鹏、霍学喜,2012)。退社的方式以被迫方式为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发展速度较慢,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所获得的收益与其预期收益差距大,这时社员对比加入合作社后所得收益与从事其他行业收益,认为从事其他行业如外出打工的收入更可观,就会采取主动退出的方式离开合作社。

外部市场收入水平对合作社社员退社行为的影响明显。当外部市场收入水平高于合作社收入水平时,农民可能会主动退出合作而去社选择其他的谋生手段,自然人的趋利性决定此时社员退社的概率增大;当外部市场收入水平低于合作社收入水平时,社员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高于从事其他行业的收入,社员此时乐于留在合作社中,退社的现象减少。

政府政策导向对于合作社社员退社行为的影响具有间接性。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一方面政府政策支持能够促进合作社发展,使农民在合作社中所获得的收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主动退社的情形减少。另一方面,一些合作社为了获得政府政策支持与资金资源而私下组织“皮包合作社”以及“伪合作社”,想尽办法扩大合作社规模,增加合作社人数,这些“被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既不享有社员权利也不履行社员义务,有的甚至不知自己已经被加入合作社。这种状态正是我们前面所论述的隐形退社形式。政府政策的导向间接导致社员隐形退社数量的增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对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一个挑战。

注 释

①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农民日报》,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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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合作社 ;形式 ;作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S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04-1

1 基本情况

1.1 确立原则目标 通化县委、县政府在集体林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新形势下,抓住创建全国首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的契机,把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林改的重要措施,以自愿联合、利益同享、风险共担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自由进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前提,以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为目标,大力推行合作社模式,在形式上做到不拘一格,在作用上得到充分发挥,加快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进程。

1.2 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把培育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成立了由主管林业副县长任组长,林业局、农业局、农经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林业合作经济创新领导小组。县政府出台了专门文件,明确林业局为主管部门;林业局落实产业发展指导科和综合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林业合作社的组建包点、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包保人员,明确任务,解决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有力保障。

1.3 突出思想引导 在林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思想引导,提高干部群众联合发展应对市场和抵御风险的意识,使农民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打消观望情绪,积极加入林业合作社,为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和培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1.4 优化服务指导 由县林业局牵头,组建专门服务队,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严格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同时,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成合作社章程、发展计划和目标、经营分配实施方案、社员入社协议、产品经营分配细则等文件的起草;指导合作社成立组织机构、置办场所、注册登记等工作;帮助合作社研究解决组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聘请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多位知名专家为各乡镇合作社带头人、村干部、专业能人、合作社社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提高了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升了全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2 多种实现形式

在组织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以多样化的形式,承载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大力推动,林业部门悉心服务指导,林农的创造性、主动性不断增强。

2.1 组织形式 林业专业合作社有林业企业领办、林业大户领办、专业人员领办、乡镇林业站领办、林业经纪人领办、村场干部领办等多种发展模式,因地、因人制宜,实现最佳组合,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2.2 经营形式 随着林业合作社经营能力的增强和经营范围的扩大,出现了企业+农户、基地+农户、林农联营、种植+养殖、种植+加工等多种经营形式的综合性合作社,优势互补,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经营效益。

2.3 合作形式 在合作形式上,有的地方还探索出成员内部资金互助、生态旅游、信用担保以及在园区建设、公益林管护、林果基地、工业原料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了合作社经营范围和效能。

3 发挥功能作用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以新形式、新机制、新活力带动入社农户增收致富,有效地提高了合作社的组织程度、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特有的功能作用。

3.1 在市场化运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合作社上接市场下联农民,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最佳组织形式。通化县朝阳林场与兴林镇朝阳村联合组建返魂草专业合作社,依托通化医药城的市场优势,实行订单种植,打造本市最大的返魂草基地,规划发展面积7000亩。目前朝阳林场返魂草基地已达2000亩;朝阳村返魂草基地1200亩,108户农民以林地、资金、劳动力入社,壮大了合作社的力量和规模,为林农发展市场经济搭建了平台,使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保护和提升。

3.2 在产业化经营中发挥龙头作用 通化县光华镇吉康蓝莓种植加工合作社,对外是公司,栽植蓝莓面积达375亩,年产值2867万元,利润782万元,入社农民160户,社员240人,形成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公司带动农户,回收蓝莓产品。入社农户在蓝莓项目上平均年收入3500元。他们以产业经营,综合性利用、主体性开发的有效方式,把公司与林农利益联结起来,龙头企业带动林业合作社产、加、销一条龙发展,增加林业投入融资渠道,有效地保证了林业生产再投入,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

3.3 在集约化管理中发挥互助作用 该县食用菌种植合作社、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各有十几家,合作社不仅搞好专业技术指导,而且着重为社员解决社会服务跟不上、农民自己办不好的事情。在培植、采摘食用菌、药材种苗栽植等繁忙季节,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互助活动,既帮助社员解决单户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又降低了生产成本,显示出合作社的优越性。

3.4 在专业化组织中发挥引领作用 通化县茂林综合养殖合作社发展人参、林蛙、梅花鹿等养殖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他们充分利用林业合作社的组织化和专业化优势,开展技术交流、服务、培训等活动,使林业实用新技术迅速传播和运用,加快了林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