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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范文第1篇

――中国老科协五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

2012年4月13日,中国老科协五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在北京中国科技会堂召开。

13日下午,中国老科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召开。程连昌会长主持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张春园常务副会长作《五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稿)》,听取并审议了陈秀保秘书长兼财务与基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作《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稿)》。与会常务理事还先后审议了《关于聘任中国老科协名誉副会长的建议(审议稿)》、《关于变更中国老科协理事的意见(审议稿)》、《关于黑龙江省农垦局老科协加入中国老科协的决议(审议稿)》、《关于调整部分委员会成员的决定(审议稿)》。

4月14日上午,召开《五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稿)》。张春园的报告分两大部分,一是2011年主要工作情况,二是2012年工作安排。在2011年主要工作情况中,张春园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主要做了“开展政策调研,积极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团结凝聚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再做贡献”、“加强老科协自身建设,提高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在2012年工作安排中,张春园就“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方面”指出:一是要认真完成关于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作用有关政策调研;二是积极开展老科协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问题的调研;三是加强老科协服务能力和硬件建设,丰富老科协活动。在“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方面”,张春园还指出:一是努力开展决策咨询建言献策;二是面向基层,继续加强“三农”服务;三是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四是积极开展“四技”活动与健康医疗咨询,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与会代表还听取并审议陈秀保秘书长兼财务与基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作《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稿)》。下午分组讨论。经过各组召集人集中大家的建议,反馈来看,大家一致认为:张春园常务副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简洁、务实,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国老科协所属的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年来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在科技咨询、调查研究、服务“三农”、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所取得的辉煌成就。4月14日下午,与会代表通过了《五届四次理事会工作报告》、《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关于变更中国老科协理事的决定》。最后程连昌会长做了总结讲话。(本刊记者陈家忠黄雷)

双城市委书记鲁志民深入老科协科普基地调研

近日,黑龙江省双城市市委书记鲁志民率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调研。市委副书记丁顺、市政府副市长文立恒等参加调研活动。

市委书记鲁志民一行在市老科协科技大棚两瓜生产示范区,查看了两瓜长势情况,听取市老科协会长李树森有关科普示范工作的介绍。几年来,市老科协紧紧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探索香瓜“反季式”栽培模式,引导农民大搞特色农业种植,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鲁志民对市老科协致力于科普示范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对离退休老干部和老科技工作者身体力行,热衷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表示崇高的敬意。(黑龙江省老科协供稿)

武汉市江夏区老科协适应新形势 培养学习型农民

为培养一支适应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学习型农民队伍。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老科协、区农业局联合举办水稻主推技术专题讲座,着力打造新型科技农民队伍。舒安、湖泗、山坡、乌龙泉、安山、法泗等6个乡镇街的水稻种植户、技术员、乡镇街分管农业的领导、区老科协老专家服务团部分成员等3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专题讲座上,华中农业大学教授、知名水稻专家王维金讲授了《水稻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要点》,武汉市植保站高级农艺师汤少云主讲了《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他们深入浅出的讲解,图文并茂的影视图像,使众多听课农民听得津津乐道,台上认真讲授,台下细心倾听,整场讲座井然有序。(武汉市江夏区老科协 供稿)

科技送下乡惠民暖人心

2012年3月21日,江西省九江县老科协会长徐观环,常务副会长叶明桥率领县直部分老科技工作者深入到江洲镇参加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和九江县委、县政府联合举办的“科普之春”送科技下乡活动。

“科普之春”活动仪式由九江市科协主席丁冰洋主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秋红和九江县委副书记李青分别在会上作了致辞,会议结束后村民纷纷拥到各个展台前。在老科协展台前,老科技工作者向纷至而来的村民赠送科技书籍和宣传资料,开展科普知识咨询宣传,解答科技疑难问题。在活动现场,县老科协会长徐观环和常务副会长叶明桥一边向村民赠送科普书籍,一边介绍书中科技内容。

科技惠民暖人心,这次送科技下乡活动,县老科协赠送科普书籍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科技咨询100多人次,为农村科普工作发挥了老科协组织应有的作用。(江西省九江县老科协 供稿)

编辑《群星璀璨》 展现会员风采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老科协编辑出版《群星璀璨》一书,汇编30余位老科协会员的先进事迹,展示了老科技工作者的奋发进取的多彩风姿。值得称道的是此书以特别的形式反映了老科技工作者近年来在“四技”、“三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同时,也通过本书的出版弘扬先进,激发了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奋勇争先的斗志,推动了老科协工作迈上更新的台阶。

据悉,《群星璀璨》汇编的30位老科协会员,来自于工业、农业教育、文化、卫生法律等不同战线,他们有的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教师,有的担任过各级领导岗位。这些同志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退休以后仍然为党的事业继续工作、再作贡献。(江苏省如皋市老科协朱虹进供稿)

画雷锋、学雷锋的老人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街道安装社区,78岁老科技工作者刘殿庚16年来先后创作1300余幅雷锋画像,部分作品于今年3月5日,在省、市“弘扬雷锋精神,共建美好家园”学雷锋主题实践启动仪式上现场展出。

据了解,刘殿庚1996年从哈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退休后,立志“画雷锋、学雷锋、讲雷锋”,16年来,他完成的雷锋画共1300余幅,宣讲雷锋事迹至少500次,其作品先后在街道、单位、中小学校巡回展出几百次。

当有人询问为什么这么做时,他说:“他不图名、不为利、画雷锋、学雷锋、做雷锋式的老人,就是要让雷锋精神传承青年一代和孩子们!”(哈尔滨市香坊区老科协郑佩服供稿)

老科协会员自办展览受欢迎

今年72岁的徐和明是江苏省江阴市老科协月城分会会员,从教育岗位退休后,他并没有歇息,为促进江阴文化事业的发展,他又不辞辛苦,决心拍摄采访一批有特色、有作为的江阴文化老人,办一次“桑榆文友”肖像摄影作品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一部《江阴文化老人档案》,为江阴文化老人存照立档。

在家人的支持、朋友的帮助下,老徐投入到了繁忙的联络、拍摄、采编等工作。他不厌其烦地电话联系,一次次地奔波,反复拍摄修改,用两年多时间,把一个有文化品味、有感人内容、有艺术魅力的江阴文化老人展览奉献给了广大观众。

“桑榆文友”肖像摄影作品展分3个展室,共展出105块版面,每块版面有l位文化老人的肖像、人生简历、主要业绩,以及著作、书画、感言等内容。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包含了文学、戏曲、音舞、美术、摄影、雕刻、集藏等多个领域。从花甲到耄耋之年的105位江阴文化老人中,90岁以上2人,80岁以上15人,年岁最大的95岁高龄。(江苏省江阴市老科协徐立刚供稿)

农民的贴心人――吴景昌

江苏省淮安市老科协常务理事、畜牧分会副会长、高级畜牧师吴景昌热心为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农户服务,去年一年他就接待或回复电话咨询2000多人次,还经常应邀上门给予技术指导、解决疑问题。

今年年初,吴景昌应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邀请到云南省昆明市作《关于家禽呼吸道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及科学预防》的学术讲座。全省几十家大型养禽企业110多人到会听讲。

会上吴景昌还与听众互动,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随后,经几个养殖企业邀请吴景昌又作现场指导,在公司总经理陪同下到阳宗、宜良、曲靖、石林等6县、市鸭、鸡、孔雀场作现场交流。每到一个场,吴景昌都与他们坦诚交换意见,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有的建议受到场方的高度重视。返回淮安后,还有数十人来电咨询,吴景昌一一给予解答。(江苏省淮安市老科协丁其法供稿)

大庆老科协为发展棚室经济服务

去年,大庆老科协围绕市委提出的目标,把助力发展棚室经济做为全年“三农”服务的重点,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聘请果树专家、中国老科协第八届贡献奖获得者、大同区老科协副会长白祥为大庆老科协科技顾问,巡回在全市5区4县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为了给棚室经济保驾护航,去年3月,大庆老科协出版了白祥编写的《葡萄、桃、草莓栽培技术汇编》和王继涛、李生泰编写的《农村种植业栽培技术汇编》两本书,印刷共计7000册,全部发到基层农村和农民手中,对棚室果蔬的种植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另外,各县区老科协为发展棚室经济全力以赴效果明显。

在全市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庆市新建棚室90961栋,温室15785栋。新建棚室生产提子、香瓜52个品种,果蔬2.5亿公斤,实现产值7亿元,带动种植户人均增收3500元。(黑龙江省老科协供稿)

黄东来成功入选“感动福建十大人物”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范文第2篇

一、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根据县委及县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镇党委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并在全镇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中心组学习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我镇宣传思想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镇2014年党委中心组学习方案》,确定了每月学习计划及具体内容,现已开展中心组学习6期,开办“干部夜校”7期。二是组织机关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学习座谈讨论,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三是社区和农村党组织重点学。利用黑板报、公开栏等载体,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学习,唱好学习理论的主旋律。四是广开言路进行宣传。镇驻村的领导干部将上级精神传达给广大群众,通过院坝会等形式,与群众说家事、拉家常,潜移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积极性。镇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理论调研工作,现已完成调研文章《镇如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群教活动中也形成了调研文章4篇,目前正在撰写《镇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调研》等思想理论调研文章2篇。

二、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在保证新闻上稿总量的同时,抓要闻,攻头条,不断扩大知名度,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我镇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工业经济、矿山安全、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就、新特点、新做法,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在对内宣传方面,我镇创办了《工作简报》,现已印发12期,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镇设立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简报》,现已印发23期。同时,灵活运用标语、展板、黑板报以及文化下乡等活动载体,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工作决策以及各项便民惠民措施。在对外宣传方面,我镇2014年县委办信息目标任务40分,现已报送稿件10篇,县委每周要情主条用稿3篇,完成24分,完成比例位于全县各乡镇排名第二,县委宣传部宣传目标任务为县级媒体报送30篇用稿15篇,市级媒体上稿10篇,省级媒体上稿8篇,现已完成县级媒体报送53篇用稿13篇,市级媒体上稿36篇,省级媒体上稿34篇。在网络舆情监管上,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对舆情重点进行认真梳理,制定突发新闻事件应急预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了发言人、信息员,确保及时正确处置一切可能发生的新闻事件,努力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在设备设施上,我镇立足于文化站的建设,购置新设备,结合农家书屋,不断丰富宣传途径,拓展宣传渠道。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情况

根据兴委宣〔2014〕11号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镇积极进行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着力开展好“培育良好风尚、建设道德”系列活动,制定印发了“文明、道德”宣传方案,成立了以镇机关干部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并联合镇老体协、各村(社区)党支部,开展“践行群众路线,科普文化下乡”“党员做义工、服务当先锋”等活动进行志愿服务,现已开展5次。同时,我镇还不断加强道德讲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不断丰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内涵,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宣传教育,着力打造以村(社区)为主体,集农家书屋、电影放映、广播电视、文化信息、道德讲堂、志愿者工作站等为一体的乡村文化院坝。

四、文化建设情况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是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目的。农村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进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能否早日实现。为促进我镇文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我镇大力加强以文化阵地、文化院坝、文化活动、文化队伍、文艺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现全镇9村1社区均已配备远程党员教育设备、设立了农家书屋,天星村等村社还建成了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农村院坝,修建了篮球场,安置了乒乓球台,有力的促进了村社文化活动的开展。镇老体协成立了老年活动队,在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组织了坝坝舞、老年军鼓队等各项文娱活动。

五、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范文第3篇

在新的媒体竞争环境中,市级党报如何聚合社会力量、践行群众路线,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咸宁日报的选择是:开门办报。

作为市委机关报的咸宁日报,以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为重点,大力推进群众办报、开门办报,构建大宣传格局,巩固壮大主阵地,实现了党委政府、社会、读者、报社多赢。

一、以联办专刊专栏为平台,密切编辑部与市直部门的联系

市直部门掌握着丰富的政策资讯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资讯,拥有一大批专家型权威性人才队伍。加强与市直部门的联系,既是市级党报提高信息量和公信力的内在需求,也是服务读者群众、满足阅读需求的有效途径。咸宁日报高度重视与市直部门的联系,以打造专刊专栏为平台,建立“四个一”的合作机制。

一是联办一批专刊专栏。编辑部与市直部门合办“咸宁风纪”、“平安咸宁”、“教育在线”、“电力风采”、“健康生活”、“魅力女性”等10多个专刊专栏。这些专刊专栏经多年经营,不仅在市直部门系统内有很强的影响力,而且在全市拥有一批忠实的读者。

二是开展一次走访活动。每年年末岁初,由报社领导带队,业务部门的主任和编辑记者参加,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和建议,拓展报道领域,改进报道方式,携手打造专刊专栏升级版。

三是组建一个工作专班。由部门主任牵头,若干名编辑记者参加,负责对接市直部门,策划报道,组稿约稿,将编辑部的阶段性报道重点通报给相关部门,也将相关部门的重要新闻信息反馈到编辑部。

四是培养一支通讯员队伍。通过培训、笔会、建QQ群等途径,把各部门的“笔杆子”汇聚起来,为专栏撰稿。每个栏目都建立了相应的作者编者QQ群,仅“电力风采” QQ群里的成员就有30多人。据统计,给报纸专刊专栏投稿写稿的市直部门通讯员达到700多人。每年,编辑部对市直部门通讯员评先表彰。

“四个一”机制,将专刊专栏打造得越来越精美,越来越有影响力。

与市委政法委合办“平安咸宁”专刊之前,政法类新闻稿件很少,且大多是工作简报。这几年,市委政法委给市县公、检、法、司等系统下达上稿任务,稿件数量和质量得到了很大提升。专刊里的“法与社会”栏目每期有大案要案的报道,“举案说法”请法官和律师现身说法,“政法先锋”报道政法领域的感人故事,“奇闻趣案”、“世相百味”等栏目稿件都有很强的可读性和普法性,聚集了大批的作者和读者。

市纪委监察局停办内部刊物,与报社共同打造“咸宁风纪”专刊,每周一期,选派专职人员与报社对接,组建队伍,提供稿件,市纪委书记王远鹤几次来报社调研,称报社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大、手段新、效果好”。

与部门合办专刊专栏,达到了“三个满意”效果。宣传了行业工作,部门满意;拓展了报道领域,读者满意;增加了稿件来源,采编成本降低。

二、以聘请特约记者为纽带,密切编辑部与县市区的联系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家媒体都注重借助这种“编外记者”的力量,来完成新闻报道及相关工作任务。

咸宁日报编辑部多年来坚持聘请县市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的副部长和新闻科长为特约记者,协助完成当地的重要新闻采访和报道任务。考虑到特约记者是各县市区新闻行业的管理者,拥有无可比拟的新闻资源优势,编辑部对他们高看一眼、厚爱三分,赋予特约记者更好的待遇、更多的联系和更大的职责,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

“更好的待遇”包括,一是特约记者的稿酬与本报记者一样计分计酬。二是单列表彰,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特约记者。

“更多的联系”包括,本报驻站记者每周与特约记者沟通选题,在编辑部的业务例会上商议;每年组织两次特约记者座谈会,特约记者与总编、副总编和业务部门主任“面对面”,提意见,议选题,话舆情,并开展异地采访活动。

“更大的职责”是发挥特约记者既熟知县市区委中心工作,又有新闻敏感性,了解新闻报道“套路”的优势,要求特约记者协助策划县市区的主题宣传和重点报道,全面、深入地报道县市区委的工作重点和亮点。

2012年上半年的特约记者座谈会上,来自务工大县通城的特约记者介绍,县委在务工能人中选拔村干部,全县半数以上的村两委会成员、三成以上的村主职干部由“打工能人”担任,“回归村官”现象在全省独一无二。总编当即安排一名领导带队,由编辑部骨干记者和特约记者组成的采访组到该县6个村现场采访,与9名“回归村官”面对面后,“领头雁工程通城经验解读”系列报道在头版推出。系列报道发表两个月后,全省基层党建现场会在通城县召开,这组报道作为会议材料,受到与会代表一致好评。

近几年,赤壁市砖茶产业发展、嘉鱼县国土整治经验、通山金融创新等大型报道,都由特约记者提供线索、协助采访,都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也都在全省市州报评奖中获奖。

特约记者还担负着培训通讯员的职责,建立覆盖全县的骨干通讯员队伍;预审“县域新闻”稿件,为报社与各县市区合办的新闻版组稿把关。特约记者成为咸宁日报联系基层通讯员的纽带、收集新闻线索的桥梁、舆情反馈的平台。

三、以记者挂点采访为契机,密切编辑部与乡镇的联系

在中国的行政架构中,乡镇是最基层的单位;对市级党报而言,乡镇是新闻资源富集的空间。可由于交通不便、条件较差等原因,一些市级报社的记者不愿意到乡镇采访,有的乡镇甚至一年到头也难得在报纸上“露脸”。

就咸宁而言,5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以乡镇为单元的广袤农村。按照每百人一份咸宁日报的比例征订党报,乡镇以及村组订阅咸宁日报的占比也达到50%以上。而过去,乡镇在咸宁日报的发稿量却远远低于这一比率。

几年前,一名年轻记者的一次寻常采访,影响到咸宁日报的决策者。

当时,这名记者到一个偏远乡镇采访“三农”工作。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受到该镇热烈欢迎,书记镇长陪同采访。稿件见报后,他们还打电话给记者致谢。

“镇党委政府太给力了!”高兴之余,决策者却在反思:这是记者到乡镇特别是偏远乡镇去得太少,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的新闻报道也太少的缘故。

经过反复酝酿,编辑部一项新的决策出台:采编人员挂点乡镇,实现采编人员与乡镇联系全覆盖。采编人员定期到乡镇采访,或者自己写稿,或者向通讯员组稿;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宣传委员到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和困难人群,都要交朋友,随时联系并了解情况。

几年间,记者的足迹踏遍了鄂南山山水水。“走转改”活动中,记者到各自挂点乡镇采访;“新春走基层”活动中,记者到挂点乡镇拜年找线索;有的记者新婚期间到挂点乡镇采访,度过有纪念意义的蜜月;有的记者帮助挂点乡镇跑项目、联系工作……

全市70个乡镇每年都有大量稿件见诸报端,1200多个村都在报纸上露了脸。据统计,2013年,咸宁日报共发本地新闻稿件13000多条,而来自乡镇的稿件超过了7000条。像《一个人的学校》、《杨芳酱油何时香飘四方》等稿件都由挂点乡镇的记者采写,都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也都被评为年度好新闻奖。

“湘鄂赣边界纪行”系列报道是记者挂点乡镇的亮点。

咸宁地处湘鄂赣交界处、幕阜山麓,全市有26个乡镇的近百万人口分布在山区。至2011年底,幕阜山片区尚有农村贫困人口42.6万人,其中24万人生活在海拔500米以上的高寒山区,有16万人需要生态移民才能脱贫。

这些乡镇向挂点记者纷纷反映,要求系统地全面地深入地报道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让“上头”和“外头”了解山区、支持山区、投资山区。

2012年7月,报社组织由一名副总编带队、挂点乡镇记者参与的采访组,沿着湘鄂赣边界、幕阜山北麓逐乡逐村地采访。两个月时间里,在“湘鄂赣边界纪行”栏目发稿36篇。这些稿件既反映山区的贫穷和落后,也报道了他们的富饶资源和发展潜力,更展示干部群众不甘人后、苦干实干的精神风貌。

系列报道见报引起各方关注。26个乡镇的干部群众密集地与编辑部打电话,称赞和感谢记者编辑;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密集到山区调研,研究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路径。这组报道后来被多个媒体转载,评为全省市州报好新闻一等奖、湖北新闻三等奖。

2012年年底,省委将幕阜山片区扶贫开发纳入省级战略,数以十亿计的开发资金,开始源源不断地注入这片神奇的土地。

四、以报道民生新闻为使命,密切编辑部与城乡居民的联系

作为全市覆盖面最广的党报,咸宁日报既要“两眼向上”,宣传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又要“两眼向下”,反映好民情民意民愿。“民生新闻是党报新闻宣传中的重要一翼”,报社一班人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在做好政务报道的同时,集中力量策划了大量民生新闻报道。

从“帮助贫困学子圆梦”到“关爱留守老人”,从“大型相亲会”到“返乡农民工置业会”,从“穿行富水库区”到“重走茶马古道”,从“高铁周边黑的亟待整治”到“武咸城铁首日体验”…… 每年,编辑部有民生新闻选题策划达到100多个,见报稿件1000多篇。这些策划产生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有市领导在报纸上的批示为证,有困难群众送来的锦旗为证,也有作为第三方的广大读者短信留言为证。

以2013年度的两次大型策划为例。

年初,一名留守儿童给编辑部打电话,哭诉爸妈在广东东莞打工,买不到回咸宁的火车票,可能又不能回家过年。编辑部策划“接农民工回家过年”活动。先与东莞媒体联络,征集“爱心大巴”,接受咸宁籍打工人员报名。接着派骨干记者赶赴东莞,全程报道此次活动。三天内,2000多人踊跃报名,首批 48名收入较低、不会网上订票的咸宁籍务工人员搭乘爱心大巴回咸。咸宁各界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市县两级总工会迅即组织“爱心大巴”,分赴粤、浙、沪等地接农民工回家过春节,咸宁火车站主动为返乡人员订返程车票。

烈日炎炎的夏季,市区各大重点工程建设正酣。编辑部策划“为建设者送清凉”活动,记者与各界爱心人士一道,将一车车西瓜、矿泉水、绿豆汤送到工地建设一线,还举办专场纳凉晚会,给建设者单调的施工环境增添许多欢笑和快乐。“为建设者送清凉”活动一共组织了10余场,持续两个多月,参与的爱心人士先后有200多人,受惠的一线建设者有3000多人。

这些民生新闻策划有两个特点。一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发挥媒介优势,充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扩大话题的关注度,彰显媒体的影响力。

咸宁日报民生新闻报道还有两个固定阵地。

一是“新闻热线”。近年来,编辑部安排专职的热线记者,在新闻网上开辟专门的报料台,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热线接听接访、采写发稿机制,每年发稿 200多篇。《麻将馆围堵赤壁中小学校》、《翰林名都物业公司乱收停车费》、《金叶小区水龙头流黑水》等热线新闻配发评论,当天报纸还用特快专递寄给主管领导,以引起重视,促成问题解决。

二是“内参”。编辑部有编发内参的专业编辑,每个业务人员都有内参写作任务,每年编发的数十篇内参稿件中,一半以上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得以解决。《通山800教师质疑安居工程涨价》、《温泉市场,注水牛肉公开卖》等内参稿件,先是由基层群众报料,然后记者到现场采访,内参经市领导签字后,转由县主要领导或市直部门负责人整改落实。

五、以纸媒网媒互动为抓手,密切编辑部与广大网民的联系

咸宁日报高度重视网媒建设,成立了副处级的网络管理中心,旗下有咸宁新闻网、政府门户网、手机报、电子显示屏等网络媒介。

以网络技术作支撑,咸宁日报多管齐下推进报网互动、多媒互动。

网站在第一时间里转载报纸的民生新闻。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地域广等特点,有助于报纸新闻超越时空制约,实现传播效率最大化。本报一则民生新闻《20个鸡蛋有一半是臭蛋》引起意想不到的反响。当天,市民向本报投诉,称中商平价超市卖的“木兰湖”品牌鸡蛋有问题,记者暗访证实后,立即写成稿件见报。第二天,工商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责成超市将臭蛋全部下架。第三天,中商总部和木兰湖公司的销售顾问相继赶到咸宁,向媒体了解事件经过,向消费者道歉,赔偿10倍的损失,调查坏鸡蛋的原因,并对咸宁店、咸宁片负责人予以处罚。原来,这些大集团公司都是在网上监测舆情,快速作出反应,以维护自身品牌形象。由于人们生活中吃、穿、住、行等领域日趋品牌化,网媒助力纸媒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案例如今每年有数十起。

报纸第一时间关注网上的民生新闻。网络传播优势很明显,缺点也很突出:网民碎片化、情绪化的东西多,缺乏纵深感和系统性。咸宁日报开辟“咸宁网事”专刊,以“点击事实、网聚观点、制造思想”为目标,收集网友在咸宁论坛及新闻跟帖中热点、焦点话题,精心整理,公开发表。去年3月,在咸宁新闻网论坛上,发帖称“青龙山公园山体破坏严重”,有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圈地”,有村民违章“种房”,还配了很多图片。记者通过现场调查和部门采访,撰写深度报道《被“围攻”的青龙山》。与帖文相比,见报的稿件更深刻、更权威、更易引起重视。市区领导为此召开专题会议,责成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执法,有效制止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报社还建立健全报网互动机制。编辑部每周每月召开业务例会,新闻网负责人须带选题参会;邀请市直部门领导进行“百姓问政”,网上同步视频报道;新闻网举办网上民意调查、组织各地网民联谊等活动,报纸派文字、摄影记者全程参与,并大篇幅予以报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不久前出台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如果《物权法(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则解决了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之前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莫过于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内容等进行了规定。本文挑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流转,通过两法的比较,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方式做一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由于我国立法上长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认定的模糊,造成了学界一直以来对其性质的探讨和争论。2002年颁布的《土法》仍旧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次“建议稿”的最令人振奋之处无疑是它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加以规定。而流转作为用益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对它的讨论,也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的价值。“现代社会的法律,都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土地立法的任务就在于使现有的土地尽可能多地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2]任何物品只有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才能实现其交换价值。“建议稿”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进行了规定,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了一项长期稳定的财产,从而能够作为交易的对象发生流转。我国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采纳了人均分土地的种田模式,这种模式并不是现代化农业的经营模式,其规模效益较差,尤其是因为技术落后,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与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节省成本和开支。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使农民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机械化耕作,引进新技术品种,调整种植结构,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效用。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推动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项物权之后,农民作为物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且通常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无疑使农民的收益多少与土地的利用程度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好地经营利用土地。现有农地制度是按人口而非生产能力配置土地,因而就不如按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更能够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使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项稳定的财产进入市场产生应有的交换价值,农民也能够从中获得其应有的经济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结果,导致了大规模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使土地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提高了我国农村的市场化程度,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从低效率的劳动模式向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一)《土法》和“建议稿”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下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两法都将土地承包划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即对于“四荒”土地的承包),《土法》将二者的内容分章进行规定,“建议稿”则体现在第129条对于两种承包方式登记规定的不同上。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建议稿”没有对二者做不同的规定。在第131条中,“建议稿”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而《土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在此后的十几条规定中,具体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即”四荒“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继续承包。”可以看出,《土法》对于流转形式的规定比“建议稿”广泛。“建议稿”只规定了四种流转方式,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而《土法》除了以上四种流转方式外,还规定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于“四荒”土地,可以采取继承,入股,抵押的方式流转。另外,《土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建议稿”则无此规定。

    (二)孰优孰劣?

    1、两法都肯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流转方式,都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可以看出,由于在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方式中,原承包经营权人并未退出原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法律采取了较宽松的规定,只需“报发包人备案”,而对于原权利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的“转让”,为了防止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土地的情况。对此我有不同看法。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发包时,发包方只是代表村民集体的意志来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的,如转让时须“经发包人同意”,那么是否要再通过村民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呢?而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通过各地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地权出现了“中间强两头弱”的倾向,即农户与自然村的土地权益弱化,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控制也常常虚化,而行政村、乡镇及县这几级权力机关的权力则往往过重。[4]我认为,对此可以通过补充一个对转让条件的限制的规定加以解决。如规定在转让中,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转让无效;对受让方受让土地数量给予限制规定等。而无须在流转方式中笼统地规定“经发包人同意”。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既然“建议稿”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那么,作为用益物权的一项普遍权能,就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并按照该股份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与现在农村普遍实行的均田承包、“两田制”相比,优越性显著。首先,有利于对土地的长期稳定投资。均田承包将农民的社员性质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伴随而来的土地频繁调整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导致了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关注的减少,而通过入股,农民凭借其股份实现其作为社员应当获得的利益,其收益与土地的利用如何更加密切,这无疑将使农民更加关注对土地的长期稳定投资。其次,与“两田制”相比,避免了将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而带来的对农地的功能性分割,进而导致对土地利用率的下降。[5]土地在科学规划后可以按市场机制进行效率最大化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土地的规模经营得以实现,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抵押。反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继承客体的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有一定的身份性,不适合作为继承的对象。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因继承人怠于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造成土地撂荒的情况。我认为《土法》的规定值得“建议稿”采纳。家庭承包的土地由于其社员性较强而不适于成为继承的对象,但是对于“四荒”土地,法律对其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并无特别要求,不仅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此,也不存在上述问题。应当允许“四荒”土地的继承,即被继承人如在承包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土地。同时,为了防止土地撂荒现象的出现,可以规定一个行使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继承人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视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同样,对于“四荒”土地的抵押也应予以肯定。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造成农民丧失土地,失去生存之本的情况发生。因此,但是,相比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四荒”土地并不是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土地,不会造成上述现象的发生。而且,承包“四荒”土地的物权人一般都是处于规模经营的目的,投入生产所需资金较多,允许“四荒”土地的抵押,一方面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因此,我认为“建议稿”只需要规定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得抵押即可,对于“四荒”土地的抵押无须加以严格的禁止。当然,为了保护土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农地的用途。

    4、流转是否都应是有偿的?《土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建议稿”则无此规定。《土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流转中由于发包方的干涉而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但既然“建议稿”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那么,其流转就应当充分尊重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自由,无须严格规定为“有偿”。显然,在“建议稿”规定的几种流转方式中,转包,转让均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与《土法》相比,“建议稿”的规定更能体现法律尊重权利人意思自由的精神。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思考(一)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土地流转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而在各省市的实际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农民和村干部对《土法》的规定知之甚少,如在河南省鄢陵县的调查表明,超过90%的农民和50%的村干部都不知《土法》的规定,何谈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地应当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权利。

    (二)依法建立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定性为物权,那么对于其流转,理应给权利人较大的处分自由,方能体现出法律的制定精神。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各地由于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差别,农业发展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流转制度,赋予承包权人自由的流转处分权。对于中西部农业发展较为薄弱的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与农民的社员性质密切相关的均田承包,“两田制”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并不高。而在非农产业发达,社区经济实力雄厚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日益减弱,充分利用土地使之增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如对社区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农地入股制度就有较大的实行空间。[6](三)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日益发达,对于流出方来说,必然导致越来越多农民离开土地,而对于流进方而言,也面临着将土地投入市场运作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此,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同时,也要及时建立起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的社会保障目的,建立和完善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另外,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需保障对象比较多的情况下,法律应该确认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相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田华:《论农用地物权制度的选择——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载《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2期。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第274页。

    [3]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

    [5]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发言稿范文第5篇

制定一部代表21世纪大陆法系最高成就的中国民法典,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鉴于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阶段,在短时期内制定一部结构完整的市民社会法典所涉及到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及法学学术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而为了促进改革开放与社会稳定,建构和谐社会,在财产法领域尽快架构基本框架与基本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目前,在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四大财产法领域,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基本制度已经建立,而尽快制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两项紧迫的立法任务。

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002年12月25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民法草案包括了“物权法”编(以下简称“民法草案物权法编”)。根据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制定民法典,现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结合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及相关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8月3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物权法修改稿”)。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04 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这里,按照全国人大现在的立法思路,本人不揣冒昧,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供研究者评判和立法者参考。

提出这些修改意见的时候,综合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一项适应渐进式改革的立法,民法草案的立法思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与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编一样,首先作为单行法形式出台,也是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

第二,物权法是财产法领域的固本之法,既需要采世界先进法律理念、原则、制度与规则,又需要考虑本国国体、社会发展、民族法律文化及司法经验;

第三,物权法既要反映我国社会改革的历史成就,又要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践需要,同时要对形成后的法治国家状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第四,物权法是关于物与物权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建立与发展财产权理论的基石,它不仅是人们关于财产权权利来源的依据,而且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

第五,我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和徐国栋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1](以下分别简称为梁氏建议稿、王氏建议稿和徐氏建议稿)关于物权编(或物权法分编)的部分,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建议,它们也表明,我国学术界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西方法律知识的继受,开始步入本土化制度建设与创新阶段。

之一

物权法草案分正文和附则两部分,共297条。其中,正文凡5编22章,计296条;附则1条,即第297条所规定的施行日。正文5编依次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这五编的划分,建立在学术界对于物权权利基本类型的认识上,即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别是该款后面所称“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种基本类型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物权法通则(即总则)和需要进行物权保护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就形成了物权法草案的五编制。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和物权法修改稿,都明确规定了这种划分类型。而且,民法草案在第1编总则之第6章民事权利,即第85条第2款中,也有相同内容的表述。当然,从学理角度来说,这种划分类型也几乎是一种教科书式的通说。但是,立法是否有必要明确表明这种学术观点,并据此搭建一个清晰的框架呢?对这一问题,则有必要加以慎重考虑。

本人的看法是,我国物权立法虽然需要采纳这种学术主张,但在物权法中不宜明确表明这种学术观点,更不宜据此搭建清晰的法律结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立法应该因应复杂生活样态而具有延展性,五编制结构虽然精致,但却也限制了物权立法。例如,以五编制之第5编来说,前面三编均以“权利”类型分编,按照分类标准必须统一的一般原则,后面“占有”编似乎也应为“占有权”编,但立法实际上是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加以保护的,这就显现出了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再如,五编制结构之下,一些非典型的物权形态如优先权,也必须置于担保物权编中,但是否妥当,也会徒起争端(物权法修改稿将“优先权”一章附于正文之后,物权法草案又干脆去掉了“优先权”一章,是否也有这种困扰,不得而知)。又如,典权虽为用益物权,但也不乏融资担保功能,五编制结构必须明确将它置于用益物权编,也局限了人们对典权功能的更深入地认识与体会。还有,五编制结构,使得我们在以后物权法的修订中,对于每增加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都必须作出它到底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的学术判断,这就制约了物权法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能力。可见,在他物权的分类中,学理上虽然将用益物权定位为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而将担保物权定位为发挥物的交换价值,但我们并不是任何时候和任何角度都能够严格地区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某些制度或权利设计,可能会兼具两项功能。同时,民事立法本身具有包容性和扩张性,物权法也应该为今后的物权立法预留一定的拓展空间。因此,这种五编制结构,坚持在所有权之外即为他物权,而他物权即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并必须对除去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看似结构严谨、精致,但实际上是制约了物权立法。相对于丰富的社会实践,任何理论都只是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可能绝对的周延。所谓再精致的鸟笼也是鸟笼,这种五编制立法模式,有作茧自缚之嫌。

第二,从民法典的形式上看,物权法五编制势必造成在民法典物权法编之下出现事实上的“分编”结构,不利于民法典结构的统一

。民法草案中编与章之间出现“分编”情况的,就只有物权法编和合同法编。合同法编分类较为简单,即“总则”与“分则”;而物权法编这种五编制分类则较为复杂。物权法编的这种复杂结构,如果不标明是“分编”,则不易理解;如果标明是分编,又对民法典中编与章的结构冲击较大。所谓进退维谷是也。 第三,物权立法应该尽量平铺直叙,不宜搭建过于复杂的分层结构,要淡化学术色彩,以亲近民众,便于阅读。名曰物权法,本身就不得不包含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由此就需要立法上相对淡化这种学术性叙述方式,尽量使之通俗、简洁和明了。

第四,物权法条文不多,本身就没有分编的必要性。物权法草案计297条,较之1999年合同法429条,条文之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本来就不多,分编处理也并非十分必要。

事实上,如果一定要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学理分层,那么物权法草案应该将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列,在他物权项下再进行分层处理,设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其他。果真如此,相对于民法草案各编之平铺直叙的结构而言,譬之若人行进于一马平川之间,凸起一座奇峰阻碍,颇有失我国立法所奉行的工整、简朴风格。在目前三部学者建议稿中,就总的结构而言,徐氏建议稿中物权法编(第5分编)采通则、自物权和他物权三题模式,虽有第三题他物权之灵活处理,但即使不考虑物权法分编之上尚有“财产关系法”编之分层,就物权法分编之下的分层而言,也过于复杂;其框架之细致,学理色彩之浓厚,较之物权法草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王氏建议稿虽然未设 “分编”,解决了民法典中编与章的结构统一问题,但实际上各分编为“章”所替代,章名之下的其他不利因素,依然存在。相较之下,梁氏建议稿未进行这种严格的学理分层,而是在物权编(第2编)之下依次分通则、所有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和占有,共11 章。从总的结构上说,这种编与章的结构相对松散,从形式淡化了层次,较符合我国立法风格与民法草案结构实际状况。

另外,关于物权法草案附则,仅有第297条规定了施行日。物权法之施行,涉及民生之根本,牵动较大,也较为复杂,需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例如,如何与担保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衔接,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城市房地产项目或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典当行业管理等现实问题如何适用或施行,都需要进行必要的授权规范或直接规定。因此,建议在正文之后,设立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法”(也可以单独一章,以“附则:施行法”章名出现),予以专门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建议,取消物权法草案中分编设计,采纳梁氏建议稿相对松散的结构模式,直接设计章节。具体章名和总体结构顺序如下:

第一章 通则第二章 所有权第三章 关于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江海湖泊等自然资源的使用第四章 地役权第五章 居住权第六章 典权第七章 抵押权第八章 质权第九章 留置权第十章 让与担保第十一章 优先权第十二章 占有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法

对于这一方案,具体节次在以后论述中会细化。这里,就总体结构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单独设立第3章“关于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江海湖泊等自然资源的使用”问题。本来,作为广泛意义的土地概念,包括了水、陆以及其一定空间的自然力(如阳光、空气、热力等)。例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耕地、林地、草地等。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但传统民法典对土地的理解,并不是十分清晰,是依赖立法技术而建立在“不动产”概念基础上的。[3]传统民法中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而这里的附着物,不仅指自然地力所育之物(如树木、竹子、稻谷、麦子及花草等),而且也包括土地上人力所建造之物(如房屋、桥梁、纪念碑等建筑物)。一般说来,土地是指人力所能够支配的一定范围内的地球表面,以及表面上空及地下,包括地上、地面和地下三部分。这种理解方式,没有突出其他自然资源的价值,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因此,本人这里在章名上进行了较多地罗列。而单独设立这一章,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传统物权法中,特别强调土地上的权利,也有设专章(如德国民法典第2章)加以规定的。但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要素已经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转变为自然资源、资本和劳动力。从这一因素考虑,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这一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进一步地加强。

(二)我国对这些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只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才对此享有所有权。而这些,又都是普通老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因而单列一章,可以强化和统一这方面的规范。

(三)在乡村社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所谓“特许物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等)都属于平等的用益物权,它们均来自于人们世代相依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生活理念。而公法上基于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与限制,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基础;相反,它们是建立在物权法所规定的某项民事权利之上,并受到物权法相关规范的限制。因此,需要保留民法草案物权法编中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规范,并加以完善和一体化保护。

(四)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之下,自然资源短缺与环境紧张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利用这些自然资源的方式也日趋多元化。由此,围绕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或利益)冲突与纠纷,也将日益增多。因此,我们需要单独设立一章,一方面增加一些新型的用益物权形态――如关于“取水权”问题,作为一种对水资源的使用权,纠纷与问题日渐显现,确有规范之必要;另一方面又需要抽象出一般条款,以增强立法的弹性――如关于生态农业开发问题、运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进行一般性规定;同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加以统一规定。

(五)改变完全以抽象权利为主的叙述方式,改为突出权利对象,在叙述方式上增加灵活性,易于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当然,设计这一章,与前

后以某些具体权利为章名的设计,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这种设计形式,本身就较为松散,未明确、也未追求所谓精致的形式完美,总体上采纳的是一种“大道隐于形”的平民思想,这不同于某种学者化的思维理念。 第二,关于物权立法的重心问题。在现代物权法中,所有权、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用益权)、抵押权这三部分是重点内容,也是社会生活中被广泛适用的领域,需要仔细考虑其内部结构与设计的合理性,并为今后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例如,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随着农村土地承载力问题凸显及其利用的多元化解决途径选择,城乡一体化进程将日益加快,深化“三农”问题的改革方案,是否会导致单一所有权结构(包括全部土地实行国有,也包括土地私有化在内的改革方案)的出现呢?这一考虑,并非没有可能性。无论是统一国有还是实行私有化,优化资源配置方式,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三,关于优先权问题。无论法理上将它看作是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还是某项特殊的债权,它往往执行着某一特殊社会政策(如职工工资、丧葬费用、建设工程价款等),并平衡着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在特别法上有个别优先权制度,但缺乏必要的一般规定和统一规范。这一问题虽较为复杂,但物权立法不能回避它;相反,需要花较大的篇幅加以梳理与规范。

第四,关于将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典权一章与居住权一章先后顺序调整问题。这是因为典权所兼具的用益与担保双重功能,便于与下面担保物权自然衔接;而居住权又是一种人役权,正好可以与前面地役权一章对应排列。

第五,关于优先权一章与留置权一章、让与担保一章顺序排列问题。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具有某种特殊政策性质,采取了先一般后特殊的逻辑顺序,置于担保物权类型最后,较为适宜。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留置权与优先权都具有法定的担保物权性质,连续顺序排列下来可以内在统一,这就需要将让与担保置于质权一章和留置权一章之间。而一般人说来,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形态,且带有债权性质,将它置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典型担保物权之间,又有“梗塞”或不连贯之嫌。不过,优先权虽为法定担保物权,其实也是带有特种债权性质的。综合考虑,对物权法草案留置权和让与担保顺序不进行调整,直接在让与担保之后加上优先权一章。

参考文献

[1]三部学者建议稿,分别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条文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另外,关于梁氏建议稿,又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之总则编、物权编、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其中,梁氏建议稿与其前条文建议稿有出入者,以梁氏建议稿之附理由本为准。

[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里农用地的概念,是在此意义上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