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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十条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被批准的项目,A类项目由中标单位根据评标意见与国科司签订合同;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项目合同书,原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保证单位,汇总审定承担单位填写的合同书,报国科司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创新计划项目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科司提交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以至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创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中间评估。

第十九条创新计划项目的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创新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向国科司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属水利部和承担单位共有。

七、附则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171-02

卫生监督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搞好科研也是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一环,而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卫生监督类行政事业单位科研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当前这类专项资金管理普遍存在不规范、粗放、低效等问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其监督评价机制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内审部门作为单位内设的“免疫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在卫生监督业务监督控制系统中是必不可少的。以往专项资金管理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大多属事后审计,等发现问题时已错失了纠正的时机。如何破解卫生监督科研经费管理薄弱环节及内部控制问题,遏制违规行为对内审部门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08年7月《审计署2008至2012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探索跟踪审计以来,跟踪审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创新方式。跟踪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的行为,它是一种动态的、全过程参与的,把事前和事中、事后审计三者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尽管目前跟踪审计多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但从其特点看,只要是连续分配和使用的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都可采用这一方式。把科研经费作为标的进行跟踪审计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不失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一种新尝试。

一、跟踪审计的特点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审计模式,既有审计理论的各个要素,又具有其特性,与其他审计模式的本质区别是,它通过提前介入和及时反馈来实现审计的“免疫”本质。跟踪审计独特性主要是与传统的事后审计相比较而言,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介入时间点不同。跟踪审计不是在整个项目全部完成后集中进行审计,而是依据项目的进度,从项目有实施意图时就介入,然后对各个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审计一直持续到项目结束后。跟踪审计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提前介入,主要体现为发现和纠正问题的及时性,以便发挥审计的预防、规范等作用;(2)审计过程的形态不同。传统事后审计审查的资料主要是账目或者凭证,缺乏对项目动态过程详细的记载,因而也就不能有效识别整个项目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而跟踪审计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能及时的获取一手资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3)审计内容不同。传统的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审查资金收支问题,而跟踪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的各个部分,如在科研经费跟踪审计中就涉及到整个项目全过程的各方面,包括预算、资金的收支、资产管理、进度、效益等全方位,以及各阶段、各环节之间的相互联系,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看问题的能力;(4)审计的作用不同。跟踪审计不仅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职能,还体现了其服务职能。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创新的审计模式,在揭示各种问题、查处各种弊端的同时,更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适当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发挥跟踪审计的服务功能。

二、科研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严重不符

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造成预算不真实。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的预算编制直接由项目课题组来预测编制,财务部门并未参与编制,由于很多科研人员不具有财务知识,往往是根据个人的意愿进行经费划分,项目预算往往精确性低,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经费偏差较大等问题比较普遍;在预算下达后,由于科研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性差,审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无法做到实时、过程跟踪检查;科研项目在申报时,对项目论证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如:项目研究方向、实现目标、检查评价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导致根据项目目标任务书,无法评价投入及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研资产管理、监管不到位

由于科研项目分属不同课题,资源往往独享,重复购置的情况很普遍;故意化整为零,以耗材、拆分项目等方式逃避招标及审计监督;盘盈、盘亏、报废等后续处理工作缺失;科研项目结题时或在科研人员工作调动和岗位变动时,未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无交接手续,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项目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人员费用支出比例较大,有的人员费用占全部项目支出的80%;设备支出较多,且不能证明与项目直接相关,如有的项目设备费支出占项目支出的90%以上。

(四)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造成科研经费隐形流失

采取虚构经济事项签订合同的方法或以外协费等名义将科研经费转至其他单位、甚至转至课题组成员控制;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将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或按规定不允许发生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五)项目结题不及时、不规范,科研项目转结率较低

由于对结题项目经费重视不够,很多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不主动结账,管理部门也没有强制措施,造成结余资金变相成为课题组“小金库”,随意支出与项目无关的个人消费类支出,甚至开销日常家庭费用,造成科研经费大量流失。

三、科研经费跟踪审计的具体程序

一般而言跟踪审计包括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科研经费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就相应分为立项阶段、实施阶段和结题阶段三个阶段(见图1)。

内审部门比较适合作为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体,源于其具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熟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做到审计依据明确;其次,了解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数量、成员、经费和一般支出内容等情况,做到审计判断准确;第三,可方便地查阅会计核算资料和项目相关资料,做到审计时间及时。

首先由内审部门组建审计组,通过调研编写出审计方案,然后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书,召集课题组负责人、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组要求按阶段分别报送审计资料。其中立项阶段审计的材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及审批文件、项目预算书(含预算调整资料),项目立项相关各类协议、单位及项目组制订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办法;实施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如采购招标资料,固定资产清单,大额资金支出情况说明,为完成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执行期财务报表、账簿、凭证,项目中期考核及验收资料;结题阶段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绩效报告等。跟踪审计可对科研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在实施阶段,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建议,要求其自行改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的同时通报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

四、科研经费跟踪审计的审计关键点

对科研经费出现问题比较多的环节是进行审计监督重点要关注的,可将其确定为关键点,在跟踪审计中作为动态监控的重点,关键点设置并不是局限于以下各点,以下只对主要的几个关键点进行分析。

(一)立项阶段审计关键点

1.审计人员重点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不同项目的具体要求逐项编制预算,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全面性。

2.加强对科研合同的审计。合同签约前审计主要包括:支出是否列入科研项目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的形式规避招标;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合同签订中审计主要包括:对合同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合同履行中审计主要包括:对履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等。

(二)实施阶段审计关键点

实施阶段是跟踪审计监督的关键环节,也是最有效最难控制的阶段。此阶段的审计重点是以项目预算为依据,审核各项明细支出。主要内容有:(1)人员费支出有无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和代领现象,是否直接拨付至领款人个人账户;(2)购置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是否与预算批复一致,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否明确了固定资产归属及办理相关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等;(3)招待费、差旅费和办公费是否符合预算开支范围、使用标准,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票据是否正规、真实,支出内容是否合理;(4)会议费是否有会议通知,票据日期是否与会议召开日期一致;(5)审核外协费支出协议,协作研究内容、经费分配以及产权归属问题等条款是否真实合法,协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能力,是否与项目组成员有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凭合法有效凭据办理转拨手续,有无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现象;(6)专家咨询费是否根据咨询形式以及专家职称级别执行相应的补助标准;(7)预算变更调整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手续等。尤其对支出金额大、超预算的支出项目如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敏感性支出项目可随时跟踪,及时查阅相关会计凭证及支出依据材料。

(三)结题阶段审计关键点

项目结题阶段主要审查经费决算表是否经过财务、科研部门的审核,决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财务核算资料吻合;是否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是否按立项部门的规定处理,是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同时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

五、对科研项目跟踪审计配套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改革科研项目课题机制

由于课题负责人权力过大,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都是现行的跟踪审计制度无法进行监督的。因此,改善目前的课题机制,有利于增加对科研经费审查的效果。如可以考虑引入财务人员专业性人才,实现课题组成员多元化,以便处理课题组中的一些非科研问题,这样有助于科研人员全力从事自己的工作。而最为重要的是,财务人员可以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财务数据和报表,便于日后审计的进行。还有可在课题组内部设立技术咨询人员来辅助审计监督工作。另外,可以限制课题负责人的权限,将课题负责人的权力限制在与科研相关的领域内,同时对其财权进行适当的分散。如一项资金的使用,要经过多人参与并同意,避免科研经费使用变成“一言堂”,没有经过审查就随意流失。

(二)优化组织管理

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管理或后勤部门等部门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为非实体部门,对科研经费分为预算编制、审核、执行、项目核算、项目评估等阶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审计部门在每一环节都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在项目立项阶段,课题申请人向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指派科研部门提供项目相关咨询,从科研经费使用角度考虑,明确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需求信息。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同时指派财务部门从财务管理和审计等角度指导对课题申请人按立项部门意见和财务制度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对于不合理、不可行或难以控制的预算项目,建议申报人员加以修正、调整,既利于通过立项部门审核,也便于今后执行。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改进措施;审计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90-03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长,高校科研经费在大幅度增加,高校的课题不论从课题数量还是课题拨款总额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为了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3个文件,覆盖了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责任管理“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对进一步加强和推动高校科研将项目规范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法、合规、有效使用起到制度约束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笔者作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从经费审计的视角来探讨加强和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应规范的若干问题,以期对提升高校科研管理水平,规避科研经费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发生,进一步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所裨益。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科研经费审计,规范审计行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了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明确了科研经费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和程序等,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此外,为加大高校经费审计监督与服务力度,高校内部审计还配备专人,专项负责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重点组织实施,对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高校科研管理体制缺陷、管理水平不高、科研人员责任意识淡漠、违纪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部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资金及资产流失严重问题,如擅自扩大开支标准,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大额物资、工程拆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及审计,将科研测试加工费转至无相关资质单位等问题。更加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存在虚列科研项目支出,套取科研资金行为。比如,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些项目以购买办公用品名义报销费用,实际办理购物卡;有些项目以购买办公桌椅名义报销费用,实际为购买家具;有些项目以在大酒店的住宿名义报销,费用实际为接待费;有些项目以购买电脑显示屏名义报销实际为购买彩电、手机;有些项目以虚构出差名义套取伙食补助;有些项目为给研究生发的劳务费,却收归为己有。凡此等等名目繁多的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干扰高校正常的科研秩序,在高校教师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杜绝。笔者根据多年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实践,就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归纳,详见表1。

二、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具体措施

(一)从高校科研业务监管的角度明确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

1.建立责任主体责任明确,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有效管理体制

(1)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监管责任主体,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应采取措施,加强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预算编制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查和评估,推动科研成果推广及应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及监督权的有效运行。

(2)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必须承担监管责任。院系应根据学院的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研究需求,合理调配资源,督促项目按预算、按进度有效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绩效指标应作为院系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3)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其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严谨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经费行为。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部门协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1) 建立科研、财务、审计等各部门的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及预算批复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应强化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管理。要形成合力,不断强化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实现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及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过程管理。明确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前提。通过制定完备的制度和详尽的流程,将各类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防范风险。

3.完善科研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科学性、及时性

(1)建设开发科研管理系统,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2)为科研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教师实时了解承担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网上办理科研经费到款等业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运行机制。

(二)从财务监管的角度细化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

1.探索新的科研项目管理财务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1)在财务部门设置科研经费管理专门机构,专项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科研项目结算审核,科研项目预算控制,科研报表编制以及配合项目组接受审计等工作。

(2)在科研经费执行和财务决算管理中引入“额度管理系统”,实现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控,防止结题时出现超支后大量调账,影响支出准确性及课题结题进度,同时也减少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决算工作量。

(3)在审计部门设置科研经费审计科室并配备专人,加强审计监督,做好日常审计及咨询工作,对重大科研项目应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出具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审计检查报告、决算审核等工作,提出经费使用及管理意见及建议、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4)在科研管理部门设置科研项目管理中心,提供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科研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敦促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2.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1)规范预算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预算评审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咨询专家对拟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审核意见。审核重点是课题预算结构是否合理,符合课题研究的基本规律;预算项目测算依据的描述是否充分;预算支出是否反映课题真实经费实际需要;涉及对外协作经费的,应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审核协作单位和参与人员与本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后上报。

(2)规范项目预算调整程序。学校应成立科研经费管理联合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学科专家,具体负责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事项论证、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大额资金的预算调整事项需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时,针对科研经费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3.强化经费管理,严格经费支出

学校应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核项目合同,按照课题预算、支出标准进行使用。相关部门应加强大额支出管理及审核;加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与审核;加强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与审核;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与审核;加强合作及协作经费管理与审核严谨违纪违规支出发生。

(三)从科研管理运作规律角度加强对科研项目申请、执行和结题全过程的管理

1.重视项目立项预算编报工作

申报立项是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助部门的申请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方向来撰写项目申请书和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的过程。项目预算是审计必审的项目材料之一,因此,做好项目预算对项目经费获准批复后的合理使用有着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财务部门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经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上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科学、合理,能够被最终审核通过,顺利立项。

2.项目实施阶段严格监督项目按照预算执行

学校各管理部门应共同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规定及时使用经费,避免项目预算进展和经费使用脱节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项目明细科目支出的控制,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标准在财务管理软件中设定好预警门槛,遇到超预算支出时,系统即可自动提醒,拒绝支付,这样有利于控制项目经费按预算支出,避免项目执行中日常超支无法控制,造成项目财务决算时大量调整等问题。

3.项目结题后及时结账

项目结题时,科研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负(下转195页)(上接192页)责人及时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结题经费决算报表。经费决算报表是项目经费使用的最终结果,数据应真实准确无误。同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予以审核、签署意见。避免项目结题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造成项目经费支出超预算和滥支等问题发生。

(四)从监督约束、明确责任的角度提出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准则

1.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包括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切实可行“跟踪制”,严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学校科研项目的验收必须通过财务审计。学校应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作为审计部门的重点工作,定期抽查审计,实现审计范围全覆盖,对国家重大、重点的科研项目开展要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2.建立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学校为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应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在对科研工作绩效科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科研贡献业绩,由课题组对课题研究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后予以发放。此外,学校还应在科研间接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绩效考核资金,对科研成绩突出的课题组进行奖励。同时,对没有完成科研任务的课题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3.推进科研财务、审计结果信息公开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科研项目财务信息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特别是加强对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逐步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推进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案例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对科研项目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学校管理部门不作为、渎职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处分;对课题负责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审计处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笔者从审计视角梳理分析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改进措施。可以看出,高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应落实好法人责任,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探索新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此外,应健全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推进财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

[2] 薛凯麟,管小敏.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6):35-36.

[3] 郭银清.对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的几点认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6):36-37.

[4] 陈国兴,张浩江.高校科研绩效审计思考[J].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12,(4):55-57.

[5] 吴秀梅,翟慧霞.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8,(4):26-29.

[6] 王秀云.科研院所科技经费监管探讨[J].西部财会,2013,(3):8-11.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