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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经济

互联网金融经济

互联网金融经济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实体经济 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是以各种常见的互联网工具(多指大数据技术、搜索引擎工具、移动互联技术等)为依托开展的创新型金融模式,具体应用形式多样,包括信息中介服务、资金融通服务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等。互联网金融通过实现金融领域与互联网工具的有机融合,体现了经济发展中的开放性、平等性、协作性以及分享性特点,达到了创新并延伸传统金融理念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因此,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理念与模式的创新形式,势必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着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助力实体经济的创新发展,是业内人士高度重视的一项课题。

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对于我国而言,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增大,实体经济亏损面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以来,GDP同比增长率以及环比增长率均有所下滑。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我国名义GDP呈现出下滑趋势。虽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相对平稳状态,但根据以往历史数据来看,名义GDP增长率下滑,甚至低于实际GDP增长速度,可能会导致实体经济陷入困境。

其次,我国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不足,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截至2015年,虽然全国范围内小微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但资金缺口以及融资缺口不断增加,导致大量小微企业的成长受到融资问题的影响。从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小微企业多具有轻资产性的特点,企业的财务数据不够完备,加之针对小微企业的社会征信机制不健全,因此传统银行难以为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支持。总体来说,受到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偏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实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被削弱,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发展受阻。

再次,受到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影响,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外部需求环境恶化。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08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尚未完全恢复,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相对不利。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累积的债务规模较大,可持续举债能力并不理想,货币政策以及财政环境过于宽松,难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与扩张,因而实体经济的增长动力严重不足。从这一因素出发,一些国家与地区尝试通过贸易保护措施以及汇率等方式干预外贸行业的发展,反而导致了国内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衰退。

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相互促进

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过程当中,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首先,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具有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对经济结构及其发展模式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但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目标仍然是高度一致的。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始终将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出发点与归宿,以提高社会的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目标,并在规模、结构、质量等方面体现出一致性。

其次,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存在着正面的促进效应。互联网金融产生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传统金融向着民主化、普惠化方向发展,进而产生对实体经济的正面促进效应。互联网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创新发展有一定驱动意义,在加快实体经济的产出速度、提高流通速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还能对社会再生产活动产生刺激性影响,以健全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互联网金融驱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

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为更好地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积极驱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未来的关键在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进行优化,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向实体经济转移等几个方面,具体战略措施如下:

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健全的市场准入标准能够促进互联网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对改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参差不齐的发展水平有积极意义。首先,当将牌照制度引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以网络借贷平台所引入的信用评级工作机制为范本,构建适宜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牌照模式,一方面可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统计管理的便捷度,另一方面能够明显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进入企业的资质水平。其次,应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政府部门应发挥宏观监管职能,在P2P平台中引入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利用资金支持加强平台对各类风险的抵御能力,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构建可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政策环境。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金融模式相比较,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互联网理念与互联网技术手段高度融合,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本质仍然在于“金融”两字。因此,互联网金融必须将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根本目标。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监管与引导的过程中,应关注如下问题:首先,应将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作为企业领导层培训范畴中的重要内容,使其领悟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意义与价值;其次,对于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应当尽可能实现实体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适应,通过政策环境下的一系列利好措施,促进我国金融结构的转换。

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为开拓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融资渠道与途径,解决融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保障小微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在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宏观引导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政府部门应通过税收优惠或专项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信贷资源配置进行优化调整,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贷款资金逐步向实体经济流动。其次,要限制资金补贴对象数量。政策扶持的对象不得过于宽泛,应当将中型和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企业交易规模作出明确限制,并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易增长率、信用等级以及注册资本等关键数据,采取不同等级的奖励或补贴措施。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刘焕蕊:《互联网金融支持产城融合发展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年第5期。

②陆岷峰、杨亮:《我国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关系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8期。

③陆岷峰、杨亮:《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关系及驱动思路研究》,《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6年第36期。

④皮天雷、杨萍、刘子荣等:《金融新常态约束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演变与革新》,《经济问题》,2015年第10期。

互联网金融经济范文第2篇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1世纪,信息科技发展迅猛,以互联化为标志的信息技术创新与金融发展呈现出深度融合,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形态,也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使经济的增长也随着金融发展的新型模式有了新的增长趋势。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实现资金通融、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金融功能在不断完善,同时带动了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等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兴起,经济在区别于传统模式下快速增长。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内涵。互联网金融与电子银行的关联是基本业态。主要模式分为:“直客式”模式、“集成式”模式和“渠道式”模式。“直客式”模式为行业大客户与银行关联的上下游交易平台,这种模式还在起步阶段,是大企业进行品牌营销的首选模式。客户的资金直接打入企业的网银账户,企业在于各大经销商进行利润再分配,这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为企业也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是未来经济增长的重点发展模式。关于“集成式”模式,“支付宝”是典型的代表。知名品牌的商业企业借助这种网络平台,为卖家和买家提供金融延伸服务。这种模式的核心是为市场终端客户提供更快捷的交易环境,使人们的消费方式调整,经济增长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渠道式”模式是将众多的散户集聚发展的新模式。各大企业可以借助该渠道发展自身的电子商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该金融模式会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农村、小城镇客户购买商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拓展新的市场,为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特点。我国互联网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银行和电子商务。互联网时代银行服务模式创新,移动金融是商业银行正在崛起的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手机银行发展、智能终端金融服务创新及移动金融商业生态圈建设。通过手机银行建设,推动基础金融服务的全面移动化,以满足随时使用,推动基础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以移动支付为切入点,建立完整的移动支付服务体系,打破传统业务与部门职能设计的束缚,使经济发展更加开放,实现经济新阶段的快速增长。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再创新高,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电子商务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必争之地。如今,社会网络化趋势明显,人们的衣食住行处处可见网络的身影,消费方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巨大变化。客户通过网络金融实现自主、自由的支付与买卖,从而使经济增长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3)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非监管的状态。我国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有缺失,而且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这使经济环境存在安全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违约人无法惩戒,对行业的长期成长极为不利。此外,由于信用信息交换困难,容易引发恶意骗贷、借旧还新的风险,不利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经济健康增长。再者是技术方面的安全考验。金融互联网虽然大大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现在的网络黑客会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缺陷,窃取客户信息,进行贩卖或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安定。

2互联网大趋势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发展建议

(1)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服务功能。互联网时代的客户需求,随着网络生活习惯的养成而变得多元化。银行的发展最能体现经济的增长。所以,银行在互联网环境中,应延长自身的服?樟刺酰?将融资服务嵌入客户完整的需求结构中,扩展自身的服务范围。未来商业银行可以扮演的综合服务角色分为三大类:服务咨询的提供者、信息资源聚合与传播者、生活服务的介入者。商业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塑造者,不能仅将眼光放到金融服务领域,还需要将服务链延伸到客户的各需求层次,并进行跨行业整合,整合平台,聚合资源,挖掘客户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的需求。像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出现源自互联网企业和个人交易客户对金融支付的需求。银行恰恰是社会中发挥信用中介的主体,商业银行应该整合各类专业功能,利用自身庞大的客户群发挥信用中介功能,优化网银用户体验,实现信息化下的经济快速增长。

(2)提高合作能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典型的平台型商业模式,其精髓在于通过打造一个完善的、成长潜力大的开放型的生态圈。构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简单的创新并不能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下,多方合作才能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银行方面,面向电商和大数据金融的服务转型,突破传统服务的契机,扮演好渠道或中介撮合的角色。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方面,严于律己,对该平台的订单、交易、物流等大数据资产化管理,将消费客户的浏览、搜索、比价、购买行为进行数据登录,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带动经济消费。企业方面,积极创新,应用互联网开展线上服务,打破时间空间对企业发展的限制,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提高服务能力。总而言之,想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持续健康发展,就要多方面整合资源,提高服务能力。

(3)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增长是存在不利影响的。为保护金融创新,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政府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制度。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使网络金钱交易有足够安全的环境。监管者不仅对金融发展进行监管,也要对新生事物有一定的包容水平,刚柔并济才能有效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使经济增长阳光化。

互联网金融经济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分析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详细的定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行业;第二种,互联网扩展至金融行业。 

所谓互联网金融,从广义上而言是在计算机、网络媒体、云计算等网络模式下,完成经济流通、交易等形式的金融发展。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并非单纯指互联网和金融的组合,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以网络为媒介,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 

如今,互联网发展速度惊人、网络技术更新速度快,信息搜集完善,使得金融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经济可以分为几种模式:第一种,数字货币;第二种,P2P信贷模式;第三种,众筹模式;第四种,第三方交易。数字货币实质上是比特币的发展形势;P2P模式指的是信贷交易形式,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信贷交易,主要是由资金借贷者和拥有充足资金者完成线上线下借贷交易;众筹模式主要是一种群体性的投资,企业利用预定、团购等形式将筹集的资金用在项目发展中,在筹集过程中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要求相关人员通过自己的项目设计方案,然后进行审核,用户通过了解项目筹集资金;第三方交易指的是借助网络平台与相关金融单位合作,更多的是一种交易媒介,如今,第三方支付形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涉及领域更为广泛。 

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效率高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风险性高等。其中常见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网络安全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 

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外乎对于金融企业是一种冲击,金融行业竞争尤为激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金融行业走向更高的发展领域。传统的金融交易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升了金融业务效率。从发展特点而言,该金融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推动经济的增长 

传统借贷交易,具有成本高、环节繁杂、时间长等特点。在交易时,借贷人员与资金拥有人员不能实现直接借贷关系,而想要建立借贷关系,则需要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建立间接的借贷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的交易问题不复存在,交易更为方便、简洁,并且没有高额的成本,这对中小型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能够令其实现长远发展。 

(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具有较大的优势,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这种P2P模式,通过线上交易模式弥补了线下交易的弊端,同时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筹集到理想的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资金筹集方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筹集的资金更多,能够满足客户要求,推动金融企业发展,建立了一种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三)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如今,金融行业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活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此,国家对金融行业进行了相应的监管,保障人民的利益、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但是在这样的监管模式下,对金融企业发展也造成了一种制约,导致经济流通不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这一问题不复存在,金融企业在社会发展中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提升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 

三、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行业发展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推动效果,但同时也产生了制约,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没有相应的控制,进而造成互联网金融得不到有效的风险制约,这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具有负面影响。 

(一)增加影子银行风险 

所谓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是一种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于影子银行而言也是一种风险的增加。受监管制度影响,导致影子银行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受益而出现的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份额,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也使发展较弱的银行不得不通过影子银行信贷业务提高经济实力,这样一来,则会造成借贷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导致影子银行风险性增加,进而出现违约等问题。 

(二)风险业务数量提升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理财业务成为发展主流,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作用越大,风险指数也随之提高。互联网作为金融交易的纽带,帮助金融企业筹集资金,这样一来,则出现投资人过于追求产生的利益,而投入到高风险业务中,将全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对商业银行而言,增加了资金压力,使得银行不得不通过互联网途径增加资金,增加成本支出。那么银行一方面需要增加成本,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收支稳定,开展一些高风险活动,造成银行风险业务数量提升。 

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宏观经济发展中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负面制约。在这种条件下,还需企业权衡利弊,综合分析,合理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实现企业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璐.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6(08). 

互联网金融经济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战略分析

1简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第一,信息具有明显的对称性。在以往的金融经营形式下,绝大多数金融公司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建立投资评估部门,公司需要开展相关业务交易时,该部门就会借助组织项目小组针对需要投资的企业,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多个方面的考察,而且与大量数据、政策导向等相结合才能科学评估交易双方。而该评估工程一方面需要大量的综合成本;另一方面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运作成本投入较高。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主要借助互联网自身具有的数据库、操作起来相对方,可以实现交易双方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借助大数据信息客观评估投资对象,进而减少了在交易中因为没有“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除此之外,要是投资交易的某一方存在不合理,那么该机构就可以公开这一方的行为进而对其信用等级造成影响,也会提高违约方需要付出的违约代价,进而降低在互联网金融内部发生的违约问题。第二,交易更为便捷。当下人们的生活质量获得很大的提升,城乡居民的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居民在理财方面的需求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因为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消费金融行业的有效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其主要依靠着互联网大数据,借助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线上操作,这样投资、融资交易的模式更为便捷,所具备的可移动性可以满足使用者进行线上操作的随时性。依据相关社会调查表明,在我国上网模式中手机上网占据整体规模的82.5%,现下已经成为人们最为重要的上网工具,这也为互联网金融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

2互联网金融发展面对的挑战分析

第一,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会对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充造成一定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线上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这一方式也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从最初的尝试性渐渐演化为习惯,可是因为这一模式能够在线上完整进行,使得该模式下的用户的信息遇到严重的安全性威胁。就互联网金融来讲,借助其所具有的互联网性质,依托于大数据,可以充分掌握交易双方的实际消费需求、交易习惯以及资信情况等许多重要的信息资源,虽然给自身发展创造了一定的便利性,可与此同时也给其发展带去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大数据自身是由海量数据而支撑的,因此这些数据面临被泄露等很多风险,在安全信息中包含着客户隐私、财产等而且与信用度保持着紧密联系,要是其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被威胁,那么互联网金融则会在较短时间丧失对客户的信任从而失去原有的客户资源,继而对自身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造成影响。所以,有效维护客户信息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基于此应在确保客户信息不会发生外漏的必要前提下,才可以进一步完善该行业体系,更好地促进产业的升级与规范。第二,互联网金融未能实现大范围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投资、融资交易已经迈进高速发展的道路,也经济市场中努力前行着,可是论其实际发展依旧处在初步阶段,当下没有出现一个综合性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所有的发展资源进行整合,虽然规模在日益壮大可和以往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不管是在融资交易数量还是客户数量等诸多方面的地位相对较弱,主要表现在很低的市场覆盖率。例如:第三方支付模式,现阶段,传统的电子银行支付模式依旧存在,及时第三方支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大范围普及,可基本上仅仅集中在中、青年群体,而在其他群体中不能得到大范围回应,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还有一方面就是全新的支付模式是否具备高度的安全性[2]。我们再以互联网众筹为例进行分析,即使众筹规模在持续扩张,模式也实现了转型与升级,可也有一定数量的众筹企业因为没有丰富的创业经验,纵然得到启动资金可是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规划与执行力,再加上没有行业经验,使得众筹模式经常是“虎头蛇尾”。论其原因是由于现下的网络众筹模式存在问题,要想构成完善的众筹服务交易模式需要具备以下几点:(1)市场定位要精确;(2)项目评估要有效;(3)实施计划要可行。除此之外,还要结合后期的发展与服务,并不是单一的募集和方向项目所需的启动资金,所以应要可视分析这一模式自身存在问题的成因,更具针对性地进行改善。

3简析互联网金融为经济发展带去的积极影响

第一,提高配置资金的实际效率。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出于切实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减少企业与大众所面对的金融投资风险的目的,国家逐渐提高金融利率的控制。可这样一来也相继出现了货币流通不畅、资金滞留等问题,很有可能发生经济“膨胀”或是“紧缩”的问题[3]。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影响,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一定缓解,不仅可以让配置资金的实际效率提升,而且能将资金作用尽可能地发挥继而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中也发挥着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作用,扩充了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减少筹划资金的用时,可以集中与有效使用相对零散的资金,进而给相关的经济活动打下强有力的资金基础。第二,促进市场利率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等,这在很大程度降低广大群众参加金融投资活动的标准,使得中低收入群体能够支配的资金获得真实利率为其带去的经济收益,提升掌握小额闲置资金的人员参与金融投资活动的热情与积极性。也因为与之相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陆续出现,我国很多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相关的理财产品,慢慢开始放下活期利率带去的高昂利差,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加速了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脚步。而且互联网金融借助其低成本与便捷的网络渠道,提升流转资金的速度与银行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是从长久来看,在科学技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其会更会在更为广泛与深入的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还有可能会使得一些传统行业发生巨大的变化影。而且移动支付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在未来不仅是重要的应用,其更有可能成为其他应用所需的必要基础。第三,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增长。以往的资金借贷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例如成本高、时间久、流程繁琐等。而在资金借贷过程中,难以建立资金和借贷者之间的有效关系,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通过资金机构,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所具备的协助职能,促进借贷关系尽快形成。可是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方面可以轻松解决以往借贷模式存在的局限,另一方面还能够使得相关的流程环节更为便捷,还能降低资本的投入。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口问题上十分有效,而且还能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4降低互联网金融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水平。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必须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监督与管理的重视,针对该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应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并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有关平台与机构,以此确保其安全水平。与此同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优秀经验,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结合帮助互联网金融走向发展正轨。第二,严格管控“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4]。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有关影子银行的法律,应在法律层面上严格规定其所开展的业务范围以及商业模式,搭建科学坚实的监管影子构架与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机制。与此同时,也需加强建设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征信体系能够快速建设与完善,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下,让影子银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第三,实现互联网与商业银行有效融合。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需要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建设力度,充分借助云计算、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充分挖掘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以此实现线上服务的进一步完善,让用户办理的线上业务更加的安全。还应该增加电子化的发展路径,积极鼓励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数据信息的共享,大力宣传有关的金融业务提高银行推出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能力。

互联网金融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内在机理;经济逻辑;演进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37-07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悄然而迅速改变着寡头金融竞争版图。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度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基层推动的金融创新,需要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做出前瞻性、富有逻辑性的演进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实质是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应用。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刷新公众视野,不同模式之间没有清晰界限、呈现动态融合的特点。

(一)支付清算渠道

第三方支付是指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设立过渡账户,充当结算资金托管中介、解决电子商务梗阻的支付结算方案。具体运营模式分为2类:一是依托自营 C2C、B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资金托管、支付结算、信用担保等多项功能,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二是独立电子商务网站仅提供支付产品或支付解决方案,其中以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为代表。央行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牌照管理。目前,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有250家,其中直接从事支付企业97家、预付卡公司150多家,业务量约占传统支付体系的2%。

(二)理财产品渠道

表现为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实现互联网络销售,其中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代表。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的余额宝,将天弘基金直销系统创造性内嵌到淘宝网支付宝,首期发行增利宝货币基金。众多淘宝用户将由于购买时间差而沉淀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转移到余额宝,一站式、零费用完成开户、购买货币基金过程;反之,余额宝内资金可以随时赎回到支付宝,用于购买支付。余额宝同步实现支付结算、流通、余额增值等多项功能。

(三)网络融资渠道

众多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与闲散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匮乏并存,为网络融资提供了广阔的蓝海市场。目前,网络融资渠道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筛选融资信息、识别评估资信状况,竞拍自动形成彼此接受利率,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运营模式有两类:(1)提供担保交易模式。网贷平台仅仅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不从事吸储、放贷行为,参与合作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提供双重偿还担保,一笔借款需求可对接多个贷款人,即“一对多”交易模式,其中以“人人贷”为典型代表。(2)直接债权转让模式。国内普遍采用的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方(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然后将债权按照金额、期限拆分并转售投资者,即“多对多”模式,其中以“宜信”为典型代表。国外成熟P2P模式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据i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国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交易规模约1000亿元。

2. 电商金融模式。凭借电商平台拥有用户交易行为数据天然优势,通过数据挖掘、云计算分析等信息技术支撑的小额贷款信用评级系统进行评价,通过标准批量筛选,实现动态风险定价,形成自动贷款机制。运营模式有两类:(1)平台自营模式。依托电商平台积累的交易信息、第三方支付形成的行为记录等外部数据,审核评估电商用户信用状况,据此发放小额“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运用大数定律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其中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2)供应链金融模式。凭借电商核心企业在物流、支付等供应链环节的数据凭证,化解上下游小额融资信用凭证缺失难题。其中,以京东、苏宁为典型代表。

3.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模式。初创小型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面向公众融资项目创意或计划,众筹平台提供项目推荐、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功能,构建“多数人资助少数人”融资模式,具有“大量、小额”募集特点,拓展低门槛融资渠道。众筹融资投资回报一般分为股权、债权、奖励和捐赠等类型。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建立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股权资本,目前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目前国内尚未提供众筹融资的法律保障,但众筹模式雏形已经出现,例如2011年上线的点名时间、追梦网等是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仅仅为一些创意小店、小发明等提供项目融资。

(四)网络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顶级层次,处于严格控制期。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区成员普遍使用、实现网络经济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以补充与替代现实货币。2009年出现的比特币,采用遍布P2P网络节点分布式数据库记录货币交易、使用密码学设计确保货币流通环节安全(贾丽平,2013),比特币支付开始被线上电商用户使用,后来一些线下实体商户相继接纳,只在特定网络社区的适用范围被打破。但2013年12月央行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接受比特币,拒绝给比特币背书,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目前,国外知名网络虚拟货币包括Litecoin、Ripple、Freicoin、Amazon Coins等,国内网络虚拟货币主要包括Q币、百度币、新浪U币等数种,仅限特定网络社区使用,对现实货币体系影响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内在机理

我国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的宏观背景,银行信用作为唯一信用创造机制,城乡居民投资渠道、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单一。互联网金融凭借迅速普及的互联网技术和目不暇接的智能移动终端,突破传统金融束缚环节,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客户体验至上”理念,开辟支付汇兑、融通资金和信息处理的全新渠道。

(一)大幅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

传统银行授信模式依赖借款人完整的财务报表、详尽的信用记录等作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等则缺少信用记录和不动产抵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机制,自然形成贷款“垒大户”的潜在逻辑。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社交网络记录交易轨迹、获取丰富信用数据,搜索引擎和金融App内嵌智能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直观反映信用主体履约能力,信用甄别技术优于信用评级机构(谢平,2012),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经济学难题提供了前提条件,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放弃的弱势组织和草根阶层。例如阿里金融引入在线资信审查模式和自动信用评级系统,目前不良贷款率仅为0.87%。

(二)有效减少运营交易成本,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

商业银行发放信贷业务需要履行烦琐的审报流程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同规模客户的风险评审程序类似、交易成本相差无几,自然排斥小企业、青睐大客户。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技术处理客户大数据,大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信用评级成本、签约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单笔小额信贷发放成本成倍下降;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业务,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互联网金融采用网络与终端设备实现虚拟运作,无须购置豪华办公场所、设立大量物理网点和雇佣众多员工,大幅减少固定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据Lending Club估测,P2P网贷运营成本仅有2%,而商业银行则需7%。

(三)提高信息搜集处理效率,操作流程畅快便捷

传统信贷流程通常包括借款申请、资信调查、信用评级、逐层审批、签订合同等多项环节,贷款周期较长,且多采用人工审核、效率低下。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记录海量数据、搜索引擎检索所需信息,自动实施信息甄别、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和交易磋商,提高交易效率;依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由纵向多层决策链条演变成横向扁平功能制衡,简化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依赖参数设置标准化放贷模型,弱化专业化分工,批量发放“小金额、短期限、随借随还”小额贷款,大幅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例如阿里小贷流程仅需网上申请(约3分钟),1秒钟即可放贷。

(四)降低金融服务门槛,集聚零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

传统金融秉持客户“二八定律”,碎片化且庞大的理财融资需求被选择性放弃。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础,瞄准传统银行忽视的客户群体。金融服务准入门槛大为降低,财富管理实现自助化,例如余额宝购买金额下限为1元,满足普通大众碎片化理财需求,具有“小微单笔金额、海量交易笔数”特征,达到聚沙成塔效应。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基础,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应递增的经济学特征,有效拓展潜在小微客户群体,集聚小额、零散的存量资金,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五)跨越时间地域限制,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等受时空约束限制,无法适应移动化金融服务需求。搜索引擎有效检索整合交易信息流等大数据,云存储技术使得大数据保存与传递不受任何限制,具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地域、时间约束限制的基础条件,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覆盖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弱势客户群体,大大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逻辑

金融制度变迁实质是通过金融资源趋于均衡优化配置、提高经济体运行效率的过程。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通过“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对撼动垄断压抑金融体制起到催化作用。无疑,互联网金融对于形成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普惠金融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具备“草根金融”典型特征,大幅增加微型金融供给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晦涩生僻的金融术语变得通俗易懂,普通大众也被赋予信息知情权和金融选择权,传统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同样可以享受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进入“自金融”时代。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供“拾遗补缺”的微型金融功能,弥补了传统金融忽视草根群体金融服务的空白。例如,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专注于“草根理财”、“零钱理财”,惠及大量中低收入群体,人均投资只有数千元也可获得真实市场收益率,享受“人人理财”的增值魅力,引发聚集小额闲散资金的“蝴蝶效应”。

(二)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央行出于审慎考虑对存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管制下银行存款低利率与市场化同业存款高收益形成“双轨制”。2014年春节前夕,适逢货币资金市场“钱荒”特定时期,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参照SHIBOR协商决定存款利率,银行间市场短期拆借利率大幅走高。支付宝衍生的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牌照,便捷打通管制活期储蓄低利率和非管制货币基金高利率的壁垒,7日年化收益率屡创新高(一度高达7%),数千亿活期储蓄被余额宝“虹吸”,引发存款理财市场“鲶鱼效应”。不少商业银行竞相上浮存款利率,纷纷推出“银行宝”类理财产品,自下而上倒逼存款利率放松管制。

在此需要强调,余额宝“虹吸”活期存款、“回流”协议存款的盈利模式,只是货币市场利率的追随者,增加银行存款成本,但不一定推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偏好),原本轻松坐享管制优势的利差将会收窄。

(三)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倒逼业务转型升级

商业银行依赖利率管制坐收巨额垄断利差的盈利模式遭受强劲挑战。目前,商业银行在优化自身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纷纷进入电商运营领域。一是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目前,大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纷纷效仿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模式(李博,2013)。例如,交通银行2012年底推出了自有电商平台“交博汇”,提供账户结算、在线融资、资信认证、行业资讯等差异化服务;建设银行2013年初正式推出旗下电商平台“善融商务”,免费吸引商户入驻提高平台活跃度,提供支付结算、担保、托管、融资等创新服务。二是加强与电商合作模式。目前,商业银行既联合中国银联推出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又加强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借此进入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等支付领域。例如,平安银行凭借eBay商户交易信用数据资源,推出以无抵押担保、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为核心的“贷贷平安商务卡”;广发银行“智能金账户”和交通银行“快溢通”业务,具备自动偿还信用卡、余额理财、申购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四)弱化金融中介功能,呈现金融脱媒趋势

金融中介存在的前提是运用专门技术缓解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运用规模经济降低资金融通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中介(信用中介),较好实现资金融通与实体经济的有机链接。一是在融资领域,互联网络平台资金数量、利率价格、时间安排等信息,双方直接进行甄别信息、匹配交易,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例如余额宝、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呈现去中介化特征,部分替代银行信用中介功能。二是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转账汇款以及代购代缴等支付结算业务,部分替代传统支付结算功能。三是在货币领域,网络虚拟货币典型代表比特币暂未获得货币当局承认,但其通过特定算法产生、受到严格控制,尤其不依赖货币发行当局,政府难以施加干预。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影子银行“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廖岷,2014)。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消除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达到经典一般均衡理论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隐含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跨界性等特点,增加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复杂程度。

(一)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缺乏法律保障依据

当前,互联网金融超常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默许与监管边界。虽然我国相继颁布《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定位、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隐私信息保护等存在立法空白。

(二)信息技术存在缺陷,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

一是信息技术存在漏洞。移动支付普遍采用短信认证、预留信息验证、预约码验证等技术,不法分子诱骗客户登陆钓鱼WiFi网站、假冒短信提示密码器升级等手段,套取或篡改客户资料、证件号码、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海量数据集中存储互联网云服务端,存在客户资料泄露或交易记录截获等风险;二维码技术尚无统一检测认证标准,扫描二维码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盗取账户资金等隐患。二是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无法现场验证客户真实身份,没有采用传统签字盖章、“个人同意原则”,突破银行开户面签、存款实名制、理财产品协议面签等限制规定。例如, “虚拟信用卡”突破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要求,开立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无须签订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从源头省略风险控制关键环节。

(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蕴含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实时期限”、承诺“T+0”赎回,而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有相对“固定期限”、同业存款久期化,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期限结构性错配问题,余额宝对接货币市场基金超过90%配置依赖银行协议存款。目前余额宝涉及8100万散户,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定律意味着日常较难发生流动性波动概率;另一方面,众多散户一旦受恐慌情绪影响,引发非理性的流动性“挤兑”效应。一旦放弃“T+0”赎回机制和提前支取不罚息承诺,或者出现极端“小概率、大损失”黑天鹅事件,将面临大规模集中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四)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一是普遍未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账户资金没有完全隔离,沉淀大量在途资金,若没有相应条款控制时间差,极易发生“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的道德风险,例如2011年贝尔创投、2012年淘金贷等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80多家P2P平台发生倒闭、跑路或兑付危机。二是涉嫌非法集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原本承担居间交易“信息中介”功能,但部分P2P网贷平台涉及担保、债项分拆和资金池业务,逐渐演变成“信用中介”,极易引发“羊群效应”。

(五)信用信息交换困难,缺乏信用评级标准

互联网金融独立采集客户历史行为及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完全依赖自身技术甄别评估借款人信用水平(李博,2013),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仍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互联网金融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央行征信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缺失问题,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使用。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有着迫切需求,但存在一些障碍: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缺乏统一征信标准,存在交互技术困难,数据规范性、客户隐私保护存在差距。

(六)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落实,预留洗钱犯罪漏洞

互联网金融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客户身份的审查识别、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等缺少有效验证手段,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有效落实,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账户之间藏匿大额转账、套现、洗钱等潜在风险。例如,央行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收单,主要由于部分收单机构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等问题。

(七)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影响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控制货币供给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约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下降,削弱货币当局通过传统数量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供应量的效果。在货币供给方面:第三方支付提高资金支付结算效率,一定程度上替代M2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减少现金漏损,创造、派生货币供应。在货币需求方面: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虚拟货币降低货币、非货币资产转换成本,减少交易性、预防性货币需求;余额宝类“T+0”货币基金增加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

五、互联网金融演进的路径安排

当前,既要包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防范和避免自由放任的潜在风险、做出理性而适度的监管安排,在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与规避风险的适度监管之间寻找均衡点,实现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辩证统一。

(一)理性认识层面

1. 辩证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具比较优势、并非相互排斥,无法在对方绝对优势领域颠覆扩张。互联网金融优势在于大众化、标准化的金融长尾市场,专注于小额支付、零售业务等弱势群体;商业银行优势在于个性化、定制式、专业性的金融服务领域,集中在大额支付、批发贷款、财富管理、顾问咨询等高端客户。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难以相互替代,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构成兼顾“私人定制”与“大众服务”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2. 客观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标准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构建的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完整金融功能链(吴晓求,2014)。“支付宝”只具有支付清算功能,自身没有独立资金来源,上游资金源自客户银行卡存款;“余额宝”集聚闲散小额资金团购银行协议存款,只是基于金融垄断和利率管制引发的渠道创新;“P2P网贷”在信用评级、风险对冲机制上没有突破,评估信用风险技术与商业银行并无显著区别;“阿里小贷”具有互联网金融基因,但受制度规则和信用瓶颈制约,只是特定范围、片段式互联网金融。

(二)宏观调控层面

1. 扎实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毋庸置疑,余额宝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基础推动作用。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攻坚环节,央行已经列出时间表,预期两年内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随着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商业银行具有资金价格制定权,金融要素价格彻底市场化,届时资金价格“双轨制”得以扭转,形成完整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普通存款利率水平与货币基金投资收益最终达到市场均衡状态,银行同业异化的制度缺陷得以弥补,“余额宝”类超高收益率的特殊因素将不复存在。

2. 有效推进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相关指标定义、统计范围、监测时机等技术标准,加强支付、融资、理财等交易规模、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全覆盖统计体系。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反洗钱等提供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为数量型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转化为价格型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提供政策依据。

3. 构建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构建包括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的发达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不足。一是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接入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查询、使用现有小微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二是扩充央行征信系统信息来源,统一互联网金融采集信用数据口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直接并入2013年6月上线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三是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限于识别信息主体、判断信用状况,使用私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4. 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作出相应详尽制度安排。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互联网金融私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有相应的审慎信息披露和业务风险揭示,杜绝以任何方式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日常流动性管理。一是建立科学量化流动性动态评估模型,准确预测流动性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首要因素。二是做好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余额宝”类货币基金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国债、金融债、信用债券等高流动性债券,一旦发生超预期赎回事件,即时卖出债券或质押式回购等向银行间市场融资。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管理,参照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为抵御大规模赎回提供流动性保障机制。

(三)金融监管层面

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采用前瞻性、动态调整的监管思维,监管制度设计要有效平衡硬监管、软约束,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监管效益最大化,构筑起外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约束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多层次、差异化、有弹性的防控体系。

1. 加强法律框架顶层设计。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制定涉及网站认证、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个人信息保护等项技术标准;加紧修订《票据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网络支付管理条例》、《网络融资行为规范》等配套法规规章。

2.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特许经营牌照制度,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资格执行审批,包括具体业务范围、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掌握关键技术等等。二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必要的预警监测、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风险损失或涉及挪用资金、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应实施强制性市场退出处置机制。

3. 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机制。应从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避免监管不规范领域与灰色地带。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支付类归央行负责、信贷类归银监会负责、证券类归证监会负责)基础上,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牵头监管主体、加强分业监管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其次,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无论“线上”金融业务还是“线下”金融业务,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统一制定“负面清单”,既要纳入统一监管范畴、避免监管制度套利,又要制订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技术选择风险。再次,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定期量化评估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动态进展、复杂程度及风险特征(张晓朴,2014),合理把握“适度监管”界限:对于风险低、影响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采取自行注册、市场自律;对于风险高、影响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必须纳入登记备案、审慎监管。

4.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4年4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行业自律与行政他律相互补充、协同的行业秩序,发挥行业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推动互联网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惯例、行业公约、行业标准,实现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最终提炼成为法律。

5.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加紧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防范软件,构筑交易平台和信息传输的防火墙。二是推行实名登记认证制度,强化借款者的身份审核、信用审核、风险防控等执行力度,推广网站认证、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技术,审慎推出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创新业务。三是构建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建立商业银行第三方账户资金托管机制,规避网贷平台挪用资金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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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4]廖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新金融评论,2014,(2).

[5]四川银监局课题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

[6]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7]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逻辑[J].中国金融,2014,(3).

Economic Logic and Evolution Arrange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Chen Hongxiang

(PBC Yancheng Sub-branch,Jiangsu Yancheng 224001)